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
我国刑罚体系的反思与构造

我国刑罚体系的反思与构造摘要:在当前刑罚轻缓化改革浪潮之下,对我国的刑罚体系进行反思与构造是必然要求。
通过探寻刑罚的本质来正确认识刑罚的理念,对刑罚体系进行反思。
目前我国刑罚体系存在死刑比重较大、管制刑形同虚设以及罚金刑地位不高等问题。
因此,对刑罚体系的构造应当从这三方面入手,以期推进刑罚观念与制度的科学化,更好的为我国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刑罚本质;刑罚体系;反思;构造一、刑罚的本质1.报应刑论报应刑论理论学说认为,刑罚的本质是一种报应。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是一种恶行,而刑罚则是对这种恶行进行回报的一种害恶。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刑罚是基于犯罪这种恶因而存在的。
在这方面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康德、黑格尔以及宾丁等。
报应刑论的观点也同样存在于日本,有一些学者主张刑罚是对犯罪者的报应,目的是使犯罪行为人感受到与其犯罪程度相当的痛苦。
该学者也认为刑罚的本质只能是报应。
2.目的刑论该理论学说认为,就刑罚的本质而言,其关键在于刑罚存在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将来再次犯罪导致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手段,而并非是对犯罪的报应。
其含义为对犯罪之人实施刑罚并非目的,让犯罪行为人未来减少犯罪,使得更多的人被威慑,从而保护社会利益,使社会更加稳定才是最终目的。
主张目的刑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和李斯特等。
3.并合论并合论又被称为相对的报应主义,与前述两种观点相比而言是一种折中的观点。
该观点是将前述两种观点进行综合分析,且为大多数人所赞同。
并合论既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复,又承认刑罚所具有的目的属性,对犯罪之人以及社会中的其他人具有威慑力,预防他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
该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迈耶、贝卡里亚、费尔巴哈等。
对于上述三种学说,笔者认为并合论更具有合理性,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或多或少都有其弊端,两种观点单独来看都较为单一,而对于并合论来说则是综合两者来进行分析探讨,能够真正体现出刑罚的价值所在。
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一种回应,也是对所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预防,包括已犯罪之人及社会其他人。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海东市平安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的思索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间题及建议对海东市平安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的思索|达明华*2019年底以来,本人两次参加了全市各区、县院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巡查检察,也对平安区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状况进行了细致的核查检察,发现 当前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普遍存在罪犯交付执 行衔接不好、公安监管措施不当、检察监督不力等问 题,影响了刑罚的统一正确实施,应引起检察机关的 高度重视。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 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主要是关于故意杀人、强 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 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在刑罚执行中普遍存 在重主刑执行,轻附加刑执行的现象,导致剥落夺取 政治权利执行中出现了众多问题。
(一)交付执行中存在不到位1.监狱管理机关交付不及时、不完备。
按照法律 规定,监狱应当将刑满释放通知书、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附加刑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 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但监狱(主要是本 省的)将罪犯执行文书,不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情况较多。
依据《刑 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 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但检察机关对检察事项不知情则无法履职。
如我院在今年核查摸底时发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未向平安派出所及时移送收到的胡某某,唐某某等执行文书,检察院也没有收到监狱交付的执行文书,故二人实际一直处于漏管、脱管状态。
2.执行地公安机关内部法律文书流转不畅。
罪犯执行地公安机关(治安或法制大队),在收到监狱邮寄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文书后,不能及时送达辖区派出所的现象较多,由于相关执行文书送达滞后,直接导致派出所无法进行监管,甚至造成了漏管、脱管。
如我区古城派出所,通过我院年度检察知晓张某某为辖区内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后,只建立重点人员档案进行管理,无任何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管措施,也无完备文书和管控档案,而张某某常年在外省打工,实为脱管状态。
整理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

整理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汇报人:2023-12-28•刑罚的执行概述•刑罚执行的理论基础•刑罚执行的实践问题目录•刑罚执行的改革与完善01刑罚的执行概述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将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依法对犯罪人予以收监、监禁、限制自由等措施,将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刑事法律权威和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
刑罚执行的定义刑罚执行是实现刑事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通过刑罚执行,使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通过刑罚执行,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也对其他潜在犯罪人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刑罚执行的重要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均对刑罚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我国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的完善法律依据02刑罚执行的理论基础报应主义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复和惩罚,其目的是实现正义和恢复社会秩序。
根据报应主义理论,刑罚的执行应当与犯罪行为相称,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同时要确保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报应主义理论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必然性,主张通过刑罚来威慑和预防犯罪。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刑罚的执行应当考虑其社会效果,包括对罪犯的改造、对社会的威慑和预防等。
功利主义理论强调刑罚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主张通过科学的刑罚执行方式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功利主义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惩罚罪犯来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安全。
一体化理论认为刑罚的执行应当将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相结合,既要实现正义和报复,又要考虑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一体化理论,刑罚的执行应当在确保公正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包括对罪犯的改造、对社会的威慑和预防等。
以监狱为视角,谈刑罚执行监督的问题与完善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作者:李勇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04期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的主要任务。
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
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三者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笔者以监狱刑罚执行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就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一些想法。
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刑罚执行公正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任务。
同时,维持监狱的安全稳定又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局。
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
作为一名在监狱工作十多年的人民警察,笔者仅通过此文,以刑罚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谈谈本人对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一些思考。
一、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监狱法》第二条明确了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性质很明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刑罚执行的性质呢?对于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其属性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制度及其改革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制度及其改革刑罚执行制度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实现刑法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现有的刑罚执行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一、刑罚执行制度的概述刑罚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将法院所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的过程。
它涵盖了多种刑罚方式的执行,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具有多重性。
首要的是惩罚犯罪,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正。
其次是预防犯罪,通过刑罚的执行,对罪犯本人以及社会上的潜在犯罪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再者是改造罪犯,使其在接受刑罚的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现行刑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监禁刑的执行1、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后,通常在监狱中执行刑罚。
监狱会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和劳动改造,以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获得减刑,最终可能减为有期徒刑。
2、拘役的执行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非监禁刑的执行1、管制的执行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
罪犯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相关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2、缓刑的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规定,就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假释的执行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

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写作无忧!]未来的监狱如何发展,怎样构筑监狱的现代化,这是每一个关心监狱工作的人关注的问题。
高文同志在年初发表《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一文,以鲜明的观点、全新的理论视角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针对高文同志的观点,宋新国、马力同志分别撰文表示了不同意见,双方针对性很强,交锋尖锐。
拜读上述大作,深受启发,我认为这些争论其实也是监狱工作在社会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问题在理论深度上的反映。
现不揣浅陋,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求教理论方家和实践界的诸位同仁。
一、平等及平等对待罪犯什么是平等,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它最早是一种生理要求,既而变成一种政治愿望,最终形成了一种法律的概念。
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时代就提出城邦公民等级平等,要求社会的利益按公正的原则分配;到罗马时代,平等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政治上的要求,成了法律保障的权利;又经过中世纪基督教时代“众人都是上帝平等的子民”观念的洗礼,发展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天赋人权的平等、自由阶段。
中国古代平等的呼声也一直不停,《诗经》里有“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躔兮……”,历代农民起义几乎都有“等贵贱,均贫富”的呐喊。
考察平等观念的发展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平等是个历史的概念,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可能含义不同;2.平等是反特权的产物,西方也好,东方也好,平等口号的提出是对等级、阶级不平等的回应;3.平等是保护弱者的产物,不管这一口号的提出者、倡导者本人是“下等人”还是拥有特权、拥有既得利益的“高贵分子”,客观上都是保护弱势者的利益。
①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平等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词汇,不是简单的理解的平均、等同或相同,更不是中国传统的平均主义概念。
平等实质是指一种价值观的平等,具体是指这么一种信念,在静态上,指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凡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对待之”②;在动态上,指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不歧视地对所有人开放,人们享有相同的地位资格去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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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
关键词: 监狱刑罚执行;权力;法律关系;行为;可诉性
内容提要: 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从权力性质仁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应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应是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行为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又是管理行为;从行为的可诉性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
一、前提:刑罚执行应当从广义,狭义,还是从更为狭义的概念上来理解
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即监狱刑罚执行{1}。
除了上述广义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以外,《监狱法》还创造了一个外延更为狭窄的“刑罚执行”概念。
《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以区别于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教育改造等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方面。
因此,在理论上同时并存着三个刑罚执行的概念,即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的刑罚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以及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
对刑罚执
行概念的多重论述,容易造成理论指导匕的误区和实际工作中的困惑,长期以来困扰着监狱理论研究者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必须予以明确和澄清。
那么,对于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而言,我们应该采用哪个刑罚执行概念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
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研究领域超越了监狱的范畴,外延过宽;而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概念)是不科学的,容易使人误认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活动不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不仅使刑罚执行的概念在同一法典中产生了歧义,而且也有违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工作宗旨,有违立法者对监狱刑罚执行所确定之义。
”{2}因此,笔者使用“监狱刑罚执行”这一概念来对刑罚执行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分析
(一)从权力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对于司法权的范围,主要有“四权理论”、“三权理论”、“二权理论”和“一权理论”。
四权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三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构
成;二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构成;一权理论认为司法权仅仅指审判权上述四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例如有的学者指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狱)等四机关分别承担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所构成的,尽管执行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仅只是一部分,并处于最后一环,但其属性无疑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与其之前的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相适应。
”{3}而其他三种理论都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
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4}
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居中的裁判权,裁判性是其本质属性;而行政权是一种有倾向性的管理权,管理性是其本质内容{5}。
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
裁判权的行使以一定的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对有关真假、是非、曲直等问题进行评判。
而管理权的行使不以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具有鲜明的倾向性。
应该说,监狱刑罚执行权是一种管理权,而不是裁判权。
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体现出裁判权的特征。
即使是在监狱刑罚执行中最具“司法气质”的减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