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狱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监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警戒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节通信、会见第五节生活、卫生第六节奖惩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监狱各部门职能

监狱各处室职能分工一、政治处(一)管理全监狱民警及工勤人员编制及日常管理工作;(二)监狱公务员录用、考核,负责权限内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退休、职位聘任等公务员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全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教育、学历教育、学历学位管理和队伍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监狱各部门绩效考核和警察岗位考核工作;(五)管理和组织、指导监狱党建和共青团工作;(六)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和监狱公务员出国(境)政审工作;(九)监狱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医疗待遇,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十)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狱妇女计划生育工作。
二、纪检委(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监狱行政监察、党纪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负责权限内干部违纪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三)负责监督和调查处理监狱民警违反监管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等执法规定和其他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办公室(一)承办监狱领导政务活动事宜,协调各处室之间工作关系;(二)承办监狱党委会、监狱长办公会和监狱综合性会议;(三)负责拟制监狱综合性材料,主管监狱机关公文处理;(四)负责监狱制度建设管理;(五)负责统筹监狱软、硬件建设工作;(六)负责监狱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七)负责监狱文秘、信息调研、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文电处理、门户网站管理工作;(八)负责监狱外事出访、外事接待、对外宣传、狱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狱各部门保密、信访、档案工作;(九)负责监狱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十)负责组织监狱学会和政府研究工作;(十一)负责组织监狱青年联合会开展各类活动;(十二)负责监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三)负责监狱公务用车调配、使用、维修和业务管理,驾驶员的调配、安全教育和有关证照的管理;(十四)负责民警洗衣房的管理。
四、狱政管理处(一)负责组织和管理监狱罪犯收押、释放、调配、调遣、提解、提审、调查工作;(二)负责管理监狱罪犯行为规范、考核奖罚、分级处遇、会见、通信等监狱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监管安全工作,指导“三共”活动;(四)负责狱情调研、狱内案件管理及侦破,组织追捕在逃罪犯;(五)负责武器弹药及警械防暴装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六)负责管理监狱警戒设施及安防技术装备的规划、配置、技术维护等工作;(七)负责组织处置狱内突发监管安全事件;(八)负责组织监狱罪犯入、出监教育工作;(九)负责监管信息管理和狱政数字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狱政管理--简答论述

简答与论述1.减刑适用的实质要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都可考虑减刑。
其限度条件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死缓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无犯罪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假释的实体性条件假释只适用改造表现良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罪犯。
对其他刑罚的犯罪人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
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3.死缓罪犯减刑的相关立法规定限制减刑的对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死缓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有悔改或立功的,服刑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服刑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适用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最新整理监狱狱政管理工作总结.docx

最新整理监狱狱政管理工作总结一、狱政管理的内涵狱政管理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罪犯直接实施的有关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它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内容,是监狱工作最集中概括和全过程表现。
我认为,监管工作的实践和理论发展至今,已达到了一个相当高度发达的现状,我们狱政管理工作也应该适应时代大潮的需要,在科学理念指导下,从狱政管理的内在规律出发,顺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知识、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尤其是加强监狱的管理者—监狱人民警察自身的综合素质,来不断作用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促进行刑活动经济和行刑效应的最大化。
它是狱政管理的工作目标,更是一个过程,它的内容、要求及其实现所标定的内涵与我们的工作传统、现在以及未来发展状态下的诸多因素密切相关,所以提高狱政管理的科学化具有相对性。
由此而来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的就是:1、狱政管理的机本文出自更多优秀范文请搜索“ ”制要根据这一工作的发展要求,合理设置各个层级的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组合;专职化人员工作职责;科学地划分职能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职能互补。
2、狱政管理要紧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理性借鉴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中具有普适性的手段与方法,加大加强管理工作中人的作用,以更好的强化管理效能,提高管理水平。
二、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监狱的管理中应当处于的位置狱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关系是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
监狱是狱政管理活动的实际管理者,而这一管理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则是全体监狱人民()警察,绝不是单单狱政管理科的几名人员所能单独完成的巨大工程。
当前我省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要深入贯彻xxx,xxx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监狱的管理同样也应当如此。
先进的设施得到物尽其用,完善的制度得到良好的遵守,归根到底都要求要提高全体监狱警察的素质。
我党提出的xxx,是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总结了国内外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吸取人类文明进步的新成果,同时又站在历史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我国发展的重大问题。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九章全)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监狱的起源1、监狱的产生条件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2、监狱的产生时间奴隶社会3、监狱的演变过程。
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古代监狱的主要特点是残酷、野蛮、落后,很难谈及监狱管理制度,监狱行刑理论更是无从谈起。
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始于18世纪。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的原则,对监狱的改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英国人约翰霍华德《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监狱事情》),对监狱的建筑、矫正目的、矫治手段以及奖惩措施都作了详尽而科学的论述。
被称为西方国家监狱改良运动的鼻祖。
20世纪后,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监狱逐步摆脱了野蛮、残酷、无序的形象,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法治化、人道化、技术化等趋势。
第二节监狱的历史类型4、监狱历史类型的概念监狱历史类型是根据监狱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所作的划分。
5、监狱的几种历史类型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6、奴隶制国家监狱的本质奴隶制国家监狱的本质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实行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7、奴隶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奴隶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1)刑罚观念及刑罚执行以复仇主义为目的;(2)刑罚手段主要是生命刑和肉刑;(3)监狱是关押等待执行刑罚的罪犯和未决罪犯的机构,监狱不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
8、封建制国家监狱的本质封建制国家监狱的本质上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宋朝监狱管理制度

宋朝监狱管理制度
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审判制度:宋朝实行了举名入仕的制度,官员在任职之前需经过考试选拔,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相对公正性。
刑事案件一般由吏部审理,并由刑部最后定案。
法官需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并记录案件及刑罚执行过程。
2. 狱政管理:宋朝设有多个监狱,主要包括州狱、县狱和市狱。
监狱由官员负责管理,监督囚犯的生活和行为。
监狱内设有狱卒来维持秩序,押送囚犯进出狱中。
监狱里有一定数量的牢房,根据囚犯的犯罪情况和等级进行分级关押。
3. 刑罚执行:宋朝的刑罚种类相对较多,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放、死刑等。
执行刑罚时,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并报请上级批准。
一般情况下,刑罚不得过度虐待囚犯,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对重要叛逆分子或恶劣犯罪分子,可能会采取残酷严苛的刑罚手段。
4. 囚犯教育和改造:宋朝对囚犯进行教育和改造,希望能够使其认识到错误,改过自新。
监狱里安排了一些读书的设施,囚犯可以进行学习,以提高自身素质。
同时,监狱里也有一定的劳动安排,囚犯进行劳动以维持生活。
总的来说,宋朝的监狱管理制度相对完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同时也重视对囚犯的改造和教育。
不
过,由于时代背景和社会条件的限制,意义上的人权保护仍然较为有限。
加强狱政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2篇

加强狱政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 (2)加强狱政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 (2)精选2篇(一)加强狱政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有以下几点:1. 加强人员管理:狱政管理工作需要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和考核等方面。
在招聘环节,要注重选拔具有专业知识和素质的人才,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培训方面,要定期组织培训,提升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考核方面,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人员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加强制度建设:狱政管理工作需要有科学、规范的制度作为支撑。
要建立完善的狱政管理制度,包括从入狱到出狱的各个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步骤和规范要求。
制度要包括对罪犯的分类管理、教育改造、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狱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加强安全防范:狱政管理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需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在监狱内部要加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监控人员的培训,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在外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监控和打击,确保监狱安全。
4. 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狱政管理工作离不开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
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同时,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为罪犯的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总之,加强狱政管理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安全防范和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
只有不断加强各项工作,才能提高狱政管理水平,确保狱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狱政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 (2)精选2篇(二)加强狱政管理工作是保障监狱安全、维护监狱秩序、实现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的关键工作。
以下是我在狱政管理工作中的心得体会:1. 建立科学的制度和规范:制定明确的狱政管理制度和规范,对监狱内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和流程,确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 加强警务素质和技能培训:提升狱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使其具备科学管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4篇)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在监狱管理规定方面,有着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旨在维护监狱秩序和保障囚犯的生活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监狱管理规定及其意义。
一、监狱基本原则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基于以下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囚犯的基本权益,实现惩罚与改造的有机统一,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执政。
这些基本原则为监狱管理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
二、监狱管理制度建设1. 入监程序监狱管理规定明确了入监程序,包括接收登记、身体检查、物品查验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严谨性能够确保每位囚犯的身份真实,并为后续管理提供具体依据。
2. 制度规范监狱管理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包括服刑期限计算、收支管理、劳动生产、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这些规范旨在规范监狱管理行为,保障囚犯权益,并推动囚犯的改造和教育。
3.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监狱管理规定强调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有意图犯罪、多次犯罪或恶性犯罪的囚犯,应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惩罚,同时也要给予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4. 监狱内部管理监狱管理规定规定了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
比如,监狱内部要建立完善的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囚犯的基本信息记录准确无误;监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囚犯的人身安全。
三、监狱管理目标与意义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目标和意义。
首先,监狱管理的目标是惩罚犯罪与挽救罪犯,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能够促进监狱内的秩序与安全,减少犯罪发生。
此外,监狱管理规定也能够维护囚犯的基本权益,确保人权得到保障。
四、监狱管理规定的实施1. 严格执行监狱管理规定监狱管理规定必须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监狱的秩序和囚犯的权益。
2. 加强监督和检查为确保监狱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加强对监狱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监狱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监狱管理机制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法律需求,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监狱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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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治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处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处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依照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治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爱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治理,同意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监狱
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依照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治理人员。
监狱的治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点法规(1)条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点法规(1)条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躯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暂不收监:
(一)有严峻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
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逝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能够提出申诉。
关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依照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治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
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逝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依照监狱考核的结果,能够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制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专门的,能够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治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依照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