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道交法中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是人民安全的重要方面之一,为了维护公民生命财
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其中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车辆行驶超速的罚款标准,司法解释如下:
一、超速行驶的量化标准
在普通道路上,驾驶员如果超过经批准公布的限速标准不足50%的,罚款200元;超过限速标准50%以上不足100%的,罚款1,000元;超过限速标准100%及以上的,罚款2,000元并记3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其他规定道路上,驾驶员如果超过经
批准公布的限速标准不足50%的,罚款500元;超过限速标准50%以上
不足100%的,罚款2,000元;超过限速标准100%及以上的,罚款
5,000元并记3分。
二、超速行驶的量刑标准
超速行驶因罚款程度较轻,不属于刑事犯罪,只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超速行驶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等,则属于刑
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依法惩处超速行驶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
实施的超速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超速的速度和距离、超速的次数、
超速行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违法记录等因素。
三、强化超速监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对于超速行驶的监管。
例如,在卡口路段建立了超速抓拍设备,对于超速行驶的车辆进
行拍照、录像取证。
同时在车牌识别系统中进行数据比对,进一步提
高超速行驶的查处率。
总之,超速行驶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
驾驶员应该遵
守道路交通规则,严格控制车速,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底层知识点总结大全

道路底层知识点总结大全一、道路基础知识1. 道路定义:道路是指供行车、步行、骑行等交通工具通行的线性交通设施,通常由铺设在地表上的道路和人行道组成。
2. 道路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道路可以分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不同类型。
3. 道路的构成:一般由路基、路面和路肩三部分组成。
4. 道路的作用:道路是城乡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便利居民出行和货物运输,推动经济发展和交流。
5. 道路规划:合理规划道路布局和设计道路线型是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前提。
二、路基结构1. 路基的定义:路基是道路基础的一部分,是支承道路、分散荷载、承受交通荷载并传给黄土或其他地基的地面系统。
2. 路基的分类:可分为高填路基、低填路基和深基路基三类。
3. 路基的结构:包括路基填料、路基边坡、路基排水系统等。
三、路面结构1. 路面的定义:路面是车辆行进的部分,也是道路的承载层,需要承受车辆荷载和环境的侵蚀。
2. 路面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材料和结构,路面可以分为柏油路面、水泥路面、碎石路面等。
3. 路面的结构:一般包括基层、面层、路面标线等部分。
4. 路面维护:定期路面维护可以延长路面使用寿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路肩1. 路肩的定义:路肩是指道路两侧辅助车辆行驶的部分,通常用于紧急停车、缓冲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2. 路肩的分类:可分为硬质路肩和软质路肩。
3. 路肩的作用:增加了道路的宽度,提高了道路的承载能力,保证了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五、排水系统1. 排水系统的定义:道路上的排水是指将雨水和雪水从道路上迅速有序地排走,以保持道路的平整和干燥。
2. 排水系统的构成:包括雨水口、排水沟、下水道、排水管道等。
3. 排水系统的作用:保持道路干燥,防止水损害道路结构,提高道路使用寿命。
六、道路标线1. 道路标线的定义:道路标线是指在道路上划定的各种符号、线条和文字,用于引导车辆和行人、标识交通规则和道路限制。
2. 道路标线的分类:可分为车行道标线、人行道标线、停车标线、交通标志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迅速,机动车的保有量也随即增长,使其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等需格外重视,更有甚至“无证上路,酗酒”等等,道路交通安全法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又能解决纠纷,真正便民、利民。
热门推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起诉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法律,法规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
在生活中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十分重要。
为了使道路交通安全得到安全保障,各省市推出适用当地情况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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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法中的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法中的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与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道路交通法。
交通法通过规范交通秩序和确保交通安全,从而保护行人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围绕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展开探讨。
首先,交通秩序是保障道路交通正常运行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交通密度越来越高,如果没有交通法规的约束,道路上的交通将会陷入混乱。
交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需要依靠各方的共同努力。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不得随意变道、超速行驶或违反交通规则。
同时,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不随意横穿马路或闯红灯,以免给交通带来不必要的隐患。
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才能够确保道路交通的正常运行。
其次,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法的核心目标。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保障交通安全是交通法的首要任务。
道路交通法规定了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车辆的技术要求,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例如,交通法规定驾驶人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疲劳驾驶,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此外,交通法还规定了车辆的安全装备和技术要求,如安全带、安全气囊、制动系统等。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遵守交通法规能够有效地保护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此外,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也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交通压力不断增大,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不仅影响交通效率,还关系到城市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出行便利。
良好的交通秩序能够改善交通状况,减少拥堵,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同时,交通安全也能够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投资和人才。
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法的宣传和执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推动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持续改善。
总之,道路交通法中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是保障道路交通正常运行和保护行人和驾驶员安全的重要保障。
交通秩序的建立需要依靠大家的共同努力,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法的核心目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行政监察监督、督察监督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第一款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可以依法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的外部监督。
根据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为了保障检察机关履行上述职责,《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以下权限:(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交通肇事案(第892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
交通肇事案(第892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及如何在舆论压⼒和理性判罚之间寻求最佳审判效果⼀、基本案情被告⼈李启铭,曾⽤名李⼀帆,男, 1988年12⽉1⽇出⽣,⽆业。
2010年10⽉24⽇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河北省望都县⼈民检察院以被告⼈李启铭犯交通肇事罪,向望都县⼈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启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辩护⼈提出,李启铭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的谅解,且其⼀贯表现良好,⽆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缓刑。
望都县⼈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0⽉16⽇晚,被告⼈李启铭在河北省保定市富海酒楼宴请孟令超、盖余龙等⼈时⼤量饮酒,后李启铭驾驶车牌号为冀FWE420的⿊⾊⼤众迈腾汽车前往河北⼤学新校区接⼈,并顺路将盖余龙等⼈送回该校。
李启铭驾车驶⼊该校⽣活区南门后,停车让盖余龙等⼈下车。
因李启铭酒后驾驶,随后驾车到达的孟令超提醒其慢速⾏驶,盖余龙下车后⼜坐回到副驾驶位置,亦提醒其慢⾏。
李启铭称没事,继续驾车超速⾏驶(该校⽣活区内限速5公⾥/⼩时)。
当⽇21时30分许,李启铭驾车⾏⾄该校⽣活区易百超市门前时,将前⾯正在练习轮滑的陈晓凤撞到车前机盖上后落地,亦将扶助陈晓凤练习轮滑的张晶晶撞倒在地。
肇事后,李启铭继续驾车⾏⾄该校馨清楼宿舍,接上其朋友杜欣宇,并催促盖余龙下车。
李启铭驾车返回,途经事发地点仍未停车,⾏⾄⽣活区南门时被校保安⼈员拦停,后被带⾄公安机关。
陈晓凤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效死亡;张晶晶受轻伤。
经鉴定,李启铭所驾汽车碰撞前的⾏驶速度为45-59公⾥/⼩时,李启铭⾎液酒精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超速驾驶。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启铭负事故全部责任。
望都县⼈民法院认为,被告⼈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内醉酒驾车、超速⾏驶,发⽣重⼤交通事故,致⼀⼈死亡、⼀⼈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惩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旨:本条是通过增设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信号对人群集中地区和弱势群体进行重点保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关照和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政策取向,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国的法律也特别重视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以及环境等均做了规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诸多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权益从家庭赡养和抚养、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充分体现出了保护弱者的特点。
除了本条的规定外,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处理等方面,也充分体现出“受害人主权”的思想。
就此方面,我们还将在交通事故处理一章中进行详细地阐述。
在本条中,有几个术语需要做一些解释。
第一个是“行人过街设施”。
这里所指的行人过街设施,是指专门供行人横过道路的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无论是过街天桥还是地下通道,都和道路构成了立体交叉,使行人的过街通行和道路上机动车的通行不发生冲突,从而保障了行人的安全,也保障了机动车的通行效率。
但是,在没有此类行人过街设施的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必须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交法)实施一周年来,在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76条的司法实践中,对该条(一)款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它与其他普通侵权赔偿相比无太多的特殊性;而(二)款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尤其是“机动车负全责”以及保险公司将成为“报销公司”等问题更是争论的焦点。
有争论就有探讨,本文现就76条的立法归责原则、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与举证责任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与诉讼地位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讨。
一、《交法》确立的归责原则从《交法》第76条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以及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与自身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其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即其承担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
而且只有在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时,机动车一方才能免责。
可见,交法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法》确立的原则,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精神,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以责论处”的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更是对所谓“撞了白撞”的地方性道路交通规则的否定。
它体现了对生命和公平原则的尊重,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二、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与举证责任有人认为《交法》的规定会导致“行人违章、机动车负全责”。
其实不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而言是不以有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
但对于行人来说,仍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法条本身既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的先行赔偿责任,也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减责、免责条件。
可见,“机动车负全责”的观点是片面的。
应该说,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与其自身过错无关,但与行人的过错成反比;只有在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机动车在保险公司赔付额度外负全责。
《交法》第76条也决定了相关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原告只须对所谓权利产生事实加以证明,而被告则只须对所谓权利妨碍事实和权利消灭事实加以证明。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30个实用问题
最⾼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30个实⽤问题最⾼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30个实⽤问题1、机动车驾驶⼈与登记车主不是⼀个⼈的时候,发⽣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致有四种,(⼀)判决挂靠⼈与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挂靠⼈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
(四)判决被挂靠⼈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式也不能最⼤限度的弥补受害⼈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个统⼀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与被挂靠⼈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做,可以更⼤限度的弥补受害⼈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定。
第⼀种,仅⼀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来承担,第⼆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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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道交法中的“道路”
作者:李松林
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5期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道路(以下简称“道路”)的定义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道路有所不同,根据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这里的解释是对道路的狭义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一般意义上的道路都可以成为道交法规定的“道路”,“道路”应具有公众通行的特征。
道交法所维护的是具有社会性的公众通行场所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因此,在法定“道路”范围以外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的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等不受其规定的交通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道交法中定义的道路包括以下几种
公路:根据《公路去》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BFQ]的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如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广场: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嬉、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公共停车场: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不属于“道路”
除道交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道交法的适用对象
第一类:车辆驾驶人员,是交通事故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
本法中所讲的车辆驾驶人并非仅指机动车,还包括非机动车,如轻便电动车的驾驶人员、骑自行车的人,甚至还包括赶马车的马夫,所以是取其广义。
第二类: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常以受害人的角色出现,但不排除成为事故的“引发者”或者“推动者”。
行人常以受害人的角色出现主要是因为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其行为本身没有杀伤力,但结合机动车就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所以行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可能存在过错成为“肇事方”。
在实践中,常常有因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
第三类: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乘车人一般不太可能存在过错。
主要是因为不掌控车辆的驾驶,也不在道路上行走,常常因前两类人群的过错而受“牵连”。
但是并不排除侵权、犯罪的可能,例如若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四类:与交通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员,此类人不以道路交通通行为目的,但其行为却与交通道路密切有关。
例如养护道路的相关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