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知识讲解
法律知识普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系某市一家装修公司的员工,两人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三在李四公司担任设计师,月薪8000元,合同期限为两年。
合同中还规定,张三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如有违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3月,张三在工作中发现李四公司存在严重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经调查证实,泄露者系公司另一名员工王五(化名)。
张三认为,王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对公司造成了损失。
于是,张三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然而,李四公司以张三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辞职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三在发现公司存在商业秘密泄露问题后,经调查证实泄露者系公司另一名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张三的辞职行为合法。
2. 李四公司是否应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四公司以张三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三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四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3. 张三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张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辞职,符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个人或法人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侵权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知识,并探讨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二、侵权案例解析1. 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情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在某文学网站上发表。
不久,该网站未经作家同意,将小说上传至其他平台,并从中获利。
作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网站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判决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网站未经作家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酬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 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某知名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消费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构成侵权。
3. 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情简介:某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广告宣传,被照片中的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情简介:某人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评论,诽谤他人,被诽谤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采光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张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其房屋采光严重受阻,要求张某拆除违建部分。
张某则认为,其房屋装修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影响李某的采光。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分析1.房屋采光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房屋属于相邻关系,李某享有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装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损害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张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李某的采光权。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若张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侵犯了李某的采光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据收集与证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李某需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侵犯了其采光权。
张某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装修符合相关规定,未侵犯李某的采光权。
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因缺乏法律知识而陷入困境。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系列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案例,为广大公民提供自我保护的方法和途径。
二、案例一:房屋租赁纠纷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入住。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多次催讨无果。
此时,甲方意识到自己缺乏法律知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1. 法律知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案例中,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2. 自我保护方法(1)收集证据:甲方在催讨租金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如短信、通话记录、邮件等。
(2)咨询律师: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咨询律师,了解诉讼程序和胜诉可能性。
(3)提起诉讼:在律师的指导下,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丙丁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丙公司雇佣丁担任某职位。
然而,在丁入职后,公司以丁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丁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 法律知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真实法律案例知识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发生在我国某市,当事人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因一处房产的所有权发生纠纷。
该房产原属于张三的父亲,张三继承后与李四达成协议,约定张三将房产的一半份额转让给李四。
然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因房产价值评估、转让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张三的父亲生前购置了一处房产,位于市区中心地段。
张三继承该房产后,与李四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三将房产的一半份额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双方在签订协议后,李四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作为定金。
随后,张三委托某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50万元。
李四认为房产价值已经超过协议约定的价格,要求张三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张三则认为,双方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李四无权要求增加转让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房产转让价格是否超过双方协议约定的价格;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增加转让款或赔偿损失。
四、法律分析1. 关于房产转让价格是否超过双方协议约定的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房产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因此,李四无权要求增加转让款。
2. 关于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增加转让款或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协议后支付了定金,但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转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常见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知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本文选取了几个常见的法律知识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供货,但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如约供货,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
【结论】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
2.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情简介】甲驾车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伤行人乙。
事故发生后,甲立即停车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经医院救治,乙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因操作不当造成乙受伤,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结论】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3.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甲在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因公司经营不善,被公司辞退。
甲认为公司未依法支付其工资,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甲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支付甲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基础知识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知识典型案例分析在法律领域中,案例是一种重要的学习和研究资源。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规定的适用和具体应用情况。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为例,对法律基础知识进行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某甲进入乙的住所盗窃财物,被乙当场发现并报警。
警察到场后将甲带走,并在甲的行李中发现了乙的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甲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目的是非法占有并窃取了乙的财物。
警察发现乙的财物也可以作为进一步证明甲盗窃行为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盗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情况,甲的盗窃行为涉及乙的财物,而被发现并报警,因此甲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货物,并约定货物的交付期限和价格。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延迟交付货物,导致乙无法按时进行生产和交付给乙的客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上述情况,甲未按时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乙因此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导致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的延迟交付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道路交通事故案甲与乙在道路上相撞,导致乙的车辆损坏,同时乙受伤住院治疗。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都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并遵守交通规则,以确保行车安全。
根据上述情况,可能是甲未保持安全距离或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与乙相撞。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如果甲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其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常用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概述法律知识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整理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典型案例,以便读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有所借鉴。
二、典型案例及法律知识1.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
然而,张先生在公司工作一年后,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单方面将张先生的工资降至5000元。
张先生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赔偿张先生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造成的损失。
2. 案例二:房屋买卖纠纷案情简介:李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女士在支付首付款后,需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李女士支付首付款后,卖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手续,导致李女士无法入住。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卖方履行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李女士因拖延过户造成的损失。
3. 案例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情简介:王先生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先生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王先生负次要责任。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在本案中,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轿车司机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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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案例]1995年4月,由某市交通局出资设立了顺昌加油站,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顺昌加油站张贴了一个“过往车辆须知”的通知,规定:凡是过往车辆都应在顺昌加油站加油,违者罚款100元。
1996年10月5日,一辆外省的货车经过顺昌加油站,站内人员要求司机赵某加油。
赵某不同意。
站内人员指着墙上的通知说,不加油就罚款100元。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站内人员扣下了赵某的驾驶证,并将赵某和另一名随车人员拘禁起来,强行收取了100元“罚款”,并没有出具收据。
[问题]顺昌加油站的做法合法吗?[分析]本案中的顺昌加油站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l)顺昌加油站没有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
顺昌加油站是由市交通局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它不是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设定任何行政处罚的权力。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罚款处罚。
本案中顺昌加油站的“过往车辆须知”属于企业服务通知,该通知中设定罚款处罚是非法的,无效的。
(2)顺昌加油站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顺昌加油站是企业法人,法律没有授权给它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而且,顺昌加油站实施“处罚”的方式也是不对的。
它把不交“罚款”的司机和随车人员拘禁起来,逼其交款,收款后又不出具收据,所有这些都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顺昌加油站的做法是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悖的,其行为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案情]1996年5月份以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该市三友商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市消费者协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三友商场在鞋类、电器类、表类和服装类商品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假冒伪劣现象。
于是,市消费者协会便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以市工商局的名义对三友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对三友商场提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问题]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吗?[分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有三种:①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②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③由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
本案就是一例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而且《行政处罚法》对委托行为规定了必要条件,包括:①委托行为必须经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委托;②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③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④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负责监督,并对该处罚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市工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消费者协会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且委托行为本身也合法,应认定委托有效。
因此,市消费者协会以委托机关市工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三、[案情]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男13岁)。
1997年4月1日,小明随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
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分局对三人都作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3日。
[问题]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应该如何处理?[分析]本案涉及到行政责任能力的问题。
所谓行政责任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
根据法律,凡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成立时起即具有责任能力。
但公民要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则必须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因此与公民的年龄精神状况有密切联系。
世界各国一般都以达到一定年龄作为公民具有行政责任能力的标准。
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就是责任年龄。
没有达到行政责任年龄的人,不能成为受罚主体,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受行政处罚。
这是因为:违法是人的有意识和有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人的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意识和意志,是随着人的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发育成熟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将14周岁作为公民承担行政责任的最低年龄。
也是考虑到公民达到14周岁时已具有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和意志的能力。
本案中,小明只有13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
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但是,这也不是说公安机关对小明的违法行为只能不闻不问,而是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四、[案情]1996年6月,湖南省某县农村服务公司根据当地旱情严重,农民抗旱急需柴油的情况,从外地共购进柴油180吨,至同年10月,这批柴油已售出80%。
10月26日,该县标准计量局派人对农村服务公司进行计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计量器不符合法定标准,属不合格计量器,于是对农村服务公司做出处罚决定:(一)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二)没收非法所得4.3万元;(三)罚款2000元。
同年10月,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农村服务公司出售的柴油斤两不够,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计算器具不合格,遂于11月2日对农村服务公司做出与标准计量局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农村服务公司不服,以公司违法行为已受处罚,工商局又再次做出处罚不合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县工商局可以对农村服务公司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做出处罚吗?为什么?[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要理解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同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多次处罚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下面两个原因:①有的法规、规章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②有的违法行为常常被几个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处罚。
本案就是一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7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同时该法第31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本法第37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本案中农村服务公司的行为正符合《计量法》第27条规定的违法情况,因此,根据《计量法》第31条的规定,该标准计量局和县工商局都可对农村服务公司进行处罚,事实上,这两个机关也确实都给予了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然而,实际上农村服务公司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因此,给予两次处罚是不合理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县工商局不能再对农村服务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刑法:一、[案例]1995年4月,由某市交通局出资设立了顺昌加油站,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顺昌加油站张贴了一个“过往车辆须知”的通知,规定:凡是过往车辆都应在顺昌加油站加油,违者罚款100元。
1996年10月5日,一辆外省的货车经过顺昌加油站,站内人员要求司机赵某加油。
赵某不同意。
站内人员指着墙上的通知说,不加油就罚款100元。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站内人员扣下了赵某的驾驶证,并将赵某和另一名随车人员拘禁起来,强行收取了100元“罚款”,并没有出具收据。
[问题]顺昌加油站的做法合法吗?[分析]本案中的顺昌加油站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l)顺昌加油站没有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
顺昌加油站是由市交通局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它不是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设定任何行政处罚的权力。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罚款处罚。
本案中顺昌加油站的“过往车辆须知”属于企业服务通知,该通知中设定罚款处罚是非法的,无效的。
(2)顺昌加油站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顺昌加油站是企业法人,法律没有授权给它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而且,顺昌加油站实施“处罚”的方式也是不对的。
它把不交“罚款”的司机和随车人员拘禁起来,逼其交款,收款后又不出具收据,所有这些都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顺昌加油站的做法是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悖的,其行为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案情]1996年5月份以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该市三友商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市消费者协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三友商场在鞋类、电器类、表类和服装类商品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假冒伪劣现象。
于是,市消费者协会便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以市工商局的名义对三友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对三友商场提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问题]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吗?[分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有三种:①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②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③由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
本案就是一例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而且《行政处罚法》对委托行为规定了必要条件,包括:①委托行为必须经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委托;②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③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④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负责监督,并对该处罚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市工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消费者协会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且委托行为本身也合法,应认定委托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