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活动的船舶和船舶经营者,以及其他与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活动有关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货物指在其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因其化学、物理或其他特性,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质或制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品、放射性物质等。
第四条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储存等活动。
第五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统一、权威、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运输许可和备案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活动的船舶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运输许可。
第七条申请运输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的复印件;(二)船舶满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证明材料;(三)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设备和装置的合格证明;(四)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船员持证情况的相关证明;(五)船舶经营者的资质证明文件。
第八条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九条危险货物船舶的运输活动应当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计划和方案;(二)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应急预案;(三)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向所在地海事局报送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活动的备案报告。
第三章装卸和储存第十一条危险货物的装卸操作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并且应当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卸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的储存应当遵守相关的储存要求,保持货物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的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警示标识,并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第四章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船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泄漏报警系统、防爆设备等。
船舶危险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运输船、油轮、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散货船、矿砂船等。
第三条船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科学决策;(三)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自然。
第四条船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当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船舶危险作业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作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环境及气象条件;(二)船舶设备、设施的性能;(三)船舶载货情况;(四)船员配备及培训情况;(五)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第八条作业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船舶危险作业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作业计划,并取得作业许可;(二)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三)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明确作业流程、安全责任和应急措施;(五)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作业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时间、地点、内容;(二)船舶名称、船籍港、航次;(三)作业目的、要求;(四)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五)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危险作业过程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严密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范本(2篇)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范本引言: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是保障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减少事故风险,保护船员和船舶的安全,本文将针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志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分为九类,包括爆炸物、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货物。
每一类危险货物都有相应的物质标志和标签,以警示人们注意。
二、船舶和集装箱的安全要求1. 船舶安全要求:(1)船舶应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证书,证明船舶已通过安全审查和认可。
(2)船舶应有合适的货舱,确保危险货物与其他货物相互隔离,防止事故发生时的相互串扰。
(3)船舶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4)船舶应有专门的危险货物操作区域,禁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5)船舶应定期进行演习和培训,提高船员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能力。
2. 集装箱安全要求:(1)集装箱应具备相应的标志和标签,清晰显示其中的危险货物类别。
(2)集装箱应符合国际标准,确保其结构和用材符合安全要求。
(3)集装箱的密封和固定装置应完好可靠,防止危险货物泄漏或移位。
(4)集装箱应妥善存放,避免受到外界物质和环境的损害。
(5)集装箱应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三、危险货物的装卸操作1. 装卸区域的安全要求:(1)装卸区域应设有专门的岸桥或装卸设备,确保安全高效地进行装卸作业。
(2)装卸区域应保持清洁,避免杂物阻碍操作和导致事故。
(3)装卸区域应设有防护措施,如防滑地面、防护栏杆等,防止人员意外滑倒或坠落。
2. 装卸操作的安全要求:(1)装卸作业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2)装卸作业前,应对货物进行检查,确认集装箱内无泄漏、损坏和异常情况。
(3)装卸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使用专用工具等。
2024年船舶装载危险品安全须知(三篇)

2024年船舶装载危险品安全须知1、船舶接到危险品货单后,必须通过代理从发货人处取得危险货物鉴定主管机关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或相关资料,其内容必须包括: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理化性质、急救措施、消防方法、积载要求和积载注意事项、装卸及运输注意事项。
2、积载计划一定要按照《国际危规》积载隔离要求合理配载,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货物不得同舱积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积载要与一切热源有足够的距离;遇湿产生有害气体或自燃的危险货物应装载在舱盖水密,舱内水管不渗不漏,通风良好的货舱。
3、船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措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部署及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积载计划与安全措施应在装前会上详细说明,使有关人员明确任务职责,全体船员要熟知牢记。
4、按规定备足消防淡水、防毒面具、呼吸器、消防器材、急救药物、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及衬垫加固材料等,指定专人保管,并组织船员学会使用方法。
5、用高压空气检查试验烟火探测器、报警器及各舱而、二氧化碳管路系统,使之通畅无误,检查各种活动灭火器及消防皮龙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6、检查各舱通风设备,保证良好状态并清洁、活洛、加油通风道封闭装置,保证万一采取二氧化碳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不泄露。
7、危险品在船期间一定落实防火措施。
甲板及舱内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及时收放并妥善安置舱口灯,当班驾驶员和船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认真监装,严格把关。
8、在装载危险货物期间,当班驾驶员要安排水手按港口规定悬挂或显示规定的信号。
船长和大副不得同时离船,并应保持足够的留船人员。
所有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提高警惕严防火灾。
9、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过程中,若发生撒落、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公司和港口有关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10、船长应根据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海区水文、气象的具体条件和情况,精心设计航线,制定周密的航行计划,若有疑难应立即报告公司航运部门,以便得到协助和指导。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颁布时间 :2003-11-30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 有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维护海事秩序,保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船舶和相关单位,以及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有关的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首要考虑,必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遵循“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应对处置事故。
第五条地方海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二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第六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规章制度进行动态更新和完善。
第八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确保船舶及其设备、装备、材料等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确保船舶在载运危险货物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测机构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测工作,并按照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制定并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概述船舶运输是现代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危险货物对人身、财产均具有危害,船舶运输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的安全,航运业界逐渐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二、监督管理机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1.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2.海事局;3.航运公司。
其中,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施监督;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检查和监管;航运公司负责具体的船舶运输业务。
三、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涉及以下方面:1. 安全管理体制航运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包括明确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安全培训等。
2. 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装载、储存、搬运危险货物。
同时,船舶需要保证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和救生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3. 货物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之前,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及存放条件必须得到严格的审核和批准,并按照要求进行标记和分类,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处理。
4. 告知义务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责任人员需要将货物性质、数量、包装、存放等信息进行告知,告知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船员、码头工作人员、港口管理单位等。
四、监管要求海事局会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同时建立追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在安全事故发生时,海事局要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总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对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在国家、部门、船舶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相信这一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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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目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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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
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31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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