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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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安全监管建议

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安全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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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安全监管建议
陈 志 勇 , 春 浩 劳
(. 1青岛海 事局 , 浙江 杭 州 2 6 0 ; . 6 5 0 2深圳 海事局 ,广 东 深 圳 5 8 0 ) 10 0
【 摘 要 】 为保 障船舶 载运 集装 箱危 险货 物 的安全 , 海事部 门需对 集装 箱危 险货物的 装箱安 全 质量进 行监 督管理 。分析 实务 中海事 部 门在开展监 督检 查过 程 中存 在 的诸如 职责 不明确 、 法 执 依据 不足 以及 监 管手段 落后 等 方面 问题 , 海事部 门如何 实现集装 箱危 险货物装 箱安 全有 效监 管 就
收稿日期:2 0 01 0 71 —4 作者简介 :陈志勇 ( 9 6 ) 17 一 ,男 ,工程 师,从 事危 险品货物监 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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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正 常 的安全监 督管理 秩 序 。从 行政 管理 角度看 , 对危 险货物集装 箱 的装箱 安全质量 监管应 当是海事管 任何 管; 目标 的实现离不 开完善 的行政 制裁措施 和手 理部 门的一项重要 职责。 理 为便 利监管 , 高行政 监管效 提 段 。然 而 ,目前 海事部 门对 危险货 物集装箱 装箱安全 率 , 建议 制定相关法规 , 明确 海事部 门对危 险货物集装

个 关键问题 ,即海事 部门对危 险货物集 装箱 的装 箱 需 的 13 对 不 符 合 装 箱 要 求行 为 无法 定 制 裁 措 施 。 海 事部 门 的监 管 工作是 及 时惩 治各 类违 规行 为 ,
安全 是否具有 监督职 责。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 ,特别 是
《 口法》的相关 规定 , 事部 门的监 管对象 以船舶 为 港 海 主 ,对危 险货物集装箱 的装箱安全 是否属 于海事部 门

海运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瞒报问题浅析及海事监管建议

海运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瞒报问题浅析及海事监管建议
生 制 造 了 良机 , 由于 危 险 货 物 集 装 箱 有 着 严 格 的 积 载 与 隔 离 要 求 , 果 将 危 险 货 物 3 危险货物 瞒报的原因 如 集 装箱 当 作 普 通 货 物 集 装 箱 对 待 , 大 大 3 1出于 节省 运费 将 . 增 加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危 险 性 , 而 使 承 运 的 进 现 在 . 险 货 物 的运 费 一 般 要 比 普 通 危 船 舶 及 船 员处 于 极 大 的 危 险 之 中。 货物 的 高3 %左右 , 0 作为 危险 货 物 的托 运 人 运 人 不 注 明 所 托 运 的是 危 险 货 物 , 提 供 不
证时 向海事 提 供 信 息 , 内 货 物 为树 脂 粉 , 输 管理 环 节 , 别是 承 运 的船 舶 , 成 巨大 次 有 限 , 果 托 运人 需 要 比 较频 繁 的 发 货 , 箱 特 构 如 木 材等 普通货 物 , 0 O O 月2 日 家港 海 威 胁 。 们 都 知 道 , 船 舶 全 损 事 故 中 , 2 1年 2 3 张 我 在 火 为 了达 到 其 目的 , 会 以普 通 货 的 名 义 在 就
事 局 执 法人 员对 其 卸 载 的集 装 箱 开 箱检 查 灾事 故 占到 8 %以上 , 集 装箱 载运 危 险 货 0 而 些不 能 载 运 危 险 货物 的船 上把 危险 货 物 时 发 现 , 只 集 装 箱 内 装 载 了1 4 硝酸 锶 物 最容 易 引 起 的 事 故 就 是 火 灾 , 果 发 生 运 出 去 。 6 4吨 如 ( 酸 锶属 于 5. 类 危 险 货物 ) l 只 集 装 箱 事 故 , 果 将 是 灾 难 性 的 。 然 , 运 人 对 3 硝 1 , 5 后 虽 承 4 瞒报成 功并 不难 实现 内 装 载 了4 5 碳 酸 钡 ( 酸 钡 属 于 6 1 0吨 碳 . 类 瞒 报 行 为 规 定 了 极 为 苛 刻 的 赔 偿 措 施 及 数 从现 在 危 险货 物 运 输 管 理 的 实 际 操 作 危 险 货 物 ) 这 显 然 是 一 起 重 大 的 瞒 报 案 额 , 实 际 上 , 运 人 与 承运 人通 常 并 不 在 来 看 , , 但 托 如果 托 运 人 对 承 运 人 隐 瞒 所 托 运 的 例。 虽然 由于 海 事 的发 现 , 避免 了在 今 后 的 同 一水 准 上 , 般的 船 公 司 , 一 少则 拥 有 几 条 货 物 是 危 险 货 物 , 很容 易实 现 的 。 一 , 是 第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范本(2篇)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范本(2篇)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范本引言: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是保障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减少事故风险,保护船员和船舶的安全,本文将针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志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分为九类,包括爆炸物、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货物。

每一类危险货物都有相应的物质标志和标签,以警示人们注意。

二、船舶和集装箱的安全要求1. 船舶安全要求:(1)船舶应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证书,证明船舶已通过安全审查和认可。

(2)船舶应有合适的货舱,确保危险货物与其他货物相互隔离,防止事故发生时的相互串扰。

(3)船舶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4)船舶应有专门的危险货物操作区域,禁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5)船舶应定期进行演习和培训,提高船员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能力。

2. 集装箱安全要求:(1)集装箱应具备相应的标志和标签,清晰显示其中的危险货物类别。

(2)集装箱应符合国际标准,确保其结构和用材符合安全要求。

(3)集装箱的密封和固定装置应完好可靠,防止危险货物泄漏或移位。

(4)集装箱应妥善存放,避免受到外界物质和环境的损害。

(5)集装箱应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三、危险货物的装卸操作1. 装卸区域的安全要求:(1)装卸区域应设有专门的岸桥或装卸设备,确保安全高效地进行装卸作业。

(2)装卸区域应保持清洁,避免杂物阻碍操作和导致事故。

(3)装卸区域应设有防护措施,如防滑地面、防护栏杆等,防止人员意外滑倒或坠落。

2. 装卸操作的安全要求:(1)装卸作业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2)装卸作业前,应对货物进行检查,确认集装箱内无泄漏、损坏和异常情况。

(3)装卸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使用专用工具等。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1〕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对《规定》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提高船员、有关作业人员的船舶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提高船舶污染防治的管理水平。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有效执行。

三、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

对于已经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且应急服务区域覆盖污染物接收作业水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视其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对于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对其是否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事故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进行评估。

(二)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委托作业港口一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并与其签订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船舶经营人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的,应当由驻当地分公司(办事处)对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予以签订或确认。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作业,除应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离开上一港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2.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证明;3.船舶经营人的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辖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管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做好奥运安全保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局属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实施工作,根据本办法及部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做好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管工作。

载运集装箱的船舶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及港口作业部门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工作,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海事局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

辽宁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危险货物集装箱是指船舶载运的或拟交付船舶载运的装有或者可能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包括罐柜集装箱)。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5]464号【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发布日期】2005.08.04【实施日期】2005.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5〕46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完善推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结合上海海事局辖区特点,现就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拟通过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时向承运人说明运输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承运人应加强对拟装船货物的审核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货物作普通货物上船。

对于危险性质不明或需要免除危险性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在订舱时提交主管机关认可的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货物危险特性的书面证明,并按相应要求装船出运。

二、海事部门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有瞒报危险货物嫌疑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

有关集装箱的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及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并做好铅封的开启和加封工作。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办理申报手续。

对于在上海港装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包括放射品、爆炸品、感染性物质等,下同)的船舶,在申报时须提交其危险货物适载证书(正本)及相应的危险货物装载位置,并接受我局对其实施的开箱检查。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2018-07-3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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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海船舶[2005]234号2005年6月22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保障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行为,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贯彻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工作坚持长效管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信誉管理与便民相结合。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以打击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和对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质量实施监督为目的。

三、开箱检查不应造成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的不当延误。

四、对发现或存在以下情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重点实施开箱检查或抽查:(一)有破损、污染、撒漏或渗漏现象的;
(二)被举报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
(三)被举报有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四)拼装的或中转的;
(五)诚信度差的装箱检查员监装的。

五、海事执法人员应通过检查单证(船舶预配积载图、危险货物舱单、船舶出港申报单、装箱证明等)或现场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箱体情况来确定拟进行开箱检查的目标集装箱。

六、开箱检查前,海事部门应签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抄送装卸作业单位,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

被通知人收到通知后,应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七、开箱检查时,被通知人和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

八、实施开箱检查须有2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

九、开箱前应记录危险货物集装箱箱号、铅封号、舱单上显示的货物名称等相关信息。

十、开箱前应对以下危险货物集装箱箱体外部情况进行检查:
(一)集装箱安全合格牌(CSC标牌);
(二)检查集装箱装入的危险货物是否超重;
(三)集装箱箱体状况;
(四)集装箱标牌、标记状况。

十一、开箱后,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实际装箱内容是否与申报单一致;
(二)包装形式是否符合《国际危规》/《国内危规》的要求并与申报的包装形式相符;
(三)包装是否按规定显示危险货物标志和标记;
(四)危险货物包件堆码是否正确;
(五)危险货物包件衬垫、加固是否合理;
(六)箱内是否装有互不相容的物质;
(七)不同货物装载是否符合隔离要求;
(八)装入箱内的危险货物如需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是否已经采取。

十二、开箱检查发现箱内有未申报的危险货物,海事部门应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做好现场询问笔录,收集有关证据,取得第一手资料,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将危险货物集装箱移至危险货物堆场或仓库。

对箱内货物的包装未显示货物名称,或货物名称与运单名称不相符,或货物性质不明的,应责成承运人或托运人提供说明货物性质的文书资料。

必要时,应由鉴定机构对货物性质进行评估。

对开箱检查中发现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要求纠正缺陷后,方可办理有关装船手续。

十三、开箱检查后,由被通知人重新在被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上加做新的铅封。

海事执法人员注意记录新的铅封号。

十四、海事执法人员应及时记录检查情况,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

参加开箱检查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代表、相关证人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相关情况。

十五、各直属局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对开箱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情况进行公示;对于严重的违章情况,应及时报告部海事局。

十六、对进港和过境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参照本程序规定执行。

十七、各直属局可根据本程序,结合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
海[ ]集查字第
[20 ] 号

为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依据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由你公司承运的以下货物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请你公司落实相应准备工作,接受检查。

载运船船
名:
货物运单
号:
集装箱箱
号:
特此通知
海事机构名称:
(签章)
年月日
被通知人签字:日
期: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码: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抄送装卸作业单位,一份由海事机构留存。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
检查时间:海[ ]集开检字第[2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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