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的运输一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高风险的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概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规定涵盖了货物的分类和标记、船舶装载和卸载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船舶设备的要求以及乘员的培训等方面。
二、货物的分类和标记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在货物包装上进行相应的标记。
这些标记包括货物的名称、危险类别代码、包装组别和相关警示标志等。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标记要符合国际标准,并应该清晰、易读。
三、船舶装载和卸载操作在船舶装载和卸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货物在装载之前需要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按照相应的存放要求进行摆放和固定。
在卸载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避免货物的损坏和泄漏。
四、船舶设备要求为了确保船舶装载和存放危险货物的安全性,船舶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措施。
其中包括储存和处理危险货物的设施、消防设备、紧急救援装置以及通风和排气系统等。
这些设备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乘员培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需要船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船员应该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货物的识别和分类、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
培训的内容应该涵盖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并进行定期复习和更新。
六、监督和执法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执法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船舶的装载和卸载操作进行检查和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置。
同时,船舶运营企业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综上所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是确保运输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
船舶运营企业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和容器要求、运输和处理要求。
首先,危险货物分类是基于货物的性质和潜在危险性进行的,将危险货物分为不同类别,如爆炸品、易燃液体、毒品、放射性物质等。
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其次,包装和容器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容器应该具备的特性和标识。
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引发意外事故。
最后,运输和处理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处理程序。
货物在装船前、装船、海运途中和卸船后都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包括正确标识、隔离存放和相应的文件记录。
IMDG Code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确保了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通过严格的分类和要求,IMDG Code确保了危险货物的正确处理和运输,减少了货物泄漏或引发意外事故的风险。
其次,IMDG Code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海运是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危险货物占据了海运中的一部分。
IMDG Code为海运业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要求,使得各国和各海运公司可以在相同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提高了运输的效率。
此外,IMDG Code还促进了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
各国政府和海运公司通过共同遵守IMDG Code,认可和接受彼此的运输标准,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通过分享和交流最佳实践来提高运输安全性。
然而,IMDG Code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首先,IMDGCode只是一份国际协议,各国政府对其执行力度和方式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可能没有完全实施IMDG Code或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性存在差异和风险。
其次,IMDG Code需要不断更新和修订,以适应新兴的危险货物和新的运输技术。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的危险品的出现,IMDG Code需要及时更新和修订,确保其在海运业中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IMDG Code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的重要法规,确保了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理。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EDI申报有关事项的告示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EDI申报有关事项的告示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7.12.26
【实施日期】200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EDI申报有关事项的告示
各有关单位:
船载危险货物EDI无纸化申报系统已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启用,为规范申报流程,现将有关EDI申报系统运行中的具体操作要求补充如下:
一、船舶进港时,其载运的中转危险货物集装箱统一按进港货物要求办理申报。
二、载运国际中转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船舶出港时,申报单位应事前备妥国外发货港托运人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复印件)及装箱证明,并在收到“船申报EDI受理同意回执号”后,在货申报单复印件上注明上程船进港“船申报EDI审批同意回执号”及出港船“船申报EDI受理同意回执号”,至海事局政务受理中心办理验证手续:
1 / 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海事局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性。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规定背景和目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事故和环境污染。
为了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运输的安全性,中国国家海事局于2002年颁布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可靠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审批:所有船舶携带危险货物都需要事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过审批后方可携带。
申报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和运输计划,并接受相关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
2. 船舶装载与运输: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之前,必须进行货物的分区分隔,确保不同类别的货物之间不会相互污染或产生反应。
同时,船舶需要配备相应的救生装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船舶符合性评估: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之前需要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
评估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以及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4. 事故应急管理:船舶携带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同时,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便于及时传达事故情况和求助。
5.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船舶危险货物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并确定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规定的实施效果和意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规范船舶装载与运输过程,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此外,规定还加强了对船舶的管理要求,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水平。
这个规定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安全稳定的贸易运输通道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沪海危防[2007]747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747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提升上海口岸信息化监管水平,便利航运,我局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对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取消纸面申报,正式实行EDI远程无纸化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2月1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对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我局将取消纸面申报,采用EDI远程无纸化申报。
二、凡采用EDI申报系统办理有关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的相关单位,应按沪海危防〔2007〕658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沪海危防〔2006〕133号文、沪海危防〔2005〕464号文、沪海危防〔2004〕401号文的要求,分别向我局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已开通EDI申报的单位,按原备案范围收发报文,无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如单位备案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我局对办妥备案的相关申报单位发放相应的EDI用户名和密码。
申报单位应妥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并承担相应申报责任。
若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或与备案情况不一致的,我局将注销相应的EDI用户名和密码。
四、自12月1日起,办理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时,货申报单位应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货申报电子报文,取得货物审核同意回执号后,及时将相应货申报报文通过EDI系统转发相关船舶代理公司。
船舶代理公司在收到货代转发的危险货物电子申报报文后,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限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船申报报文,并取得上海海事局审批同意回执号。
五、办理船舶载运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进港申报时,实际承运船舶代理公司应按规定时限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船申报报文,并取得上海海事局审批同意回执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载运货物申报行为,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船舶载运货物申报活动,以及从事与船舶载运货物申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务船舶、军事船舶、渔船以及体育运动船舶。
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域内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装卸作业,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下称船申报),货物所有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下称货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并对其从事船舶载运货物申报的人员(下称申报员)的申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单位和人员第五条船舶、货物所有人可以自行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也可以委托申报代理单位办理申报。
船舶自行申报的,应当由船长或由船长委托的经危险货物特殊培训的甲板部高级船员办理。
委托申报代理单位办理申报的,船舶、货物所有人应当向申报代理单位提供委托书,明确委托申报事项和责任。
第六条申报员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并经其执业单位向申报业务管辖地直属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申报业务。
负责本船船申报业务的甲板部高级船员,具有经危险货物特殊培训证书,等同于获得申报从业资格,并可免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直接进行申报。
申报员的培训考试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
第七条报名参加申报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危险品海运运输要求

危险品海运运输要求
1. 分类和标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进行正确的分类和标识。
这包括确定危险品的类别、联合国编号、正确的标签和标志。
2. 包装和容器:危险品必须使用适合其性质和等级的包装和容器进行运输。
包装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认证,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申报和文件:在运输危险品之前,必须向相关当局提交准确和完整的申报文件。
这包括危险品申报单、包装清单、运输计划等。
4. 培训和资格:参与危险品运输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这包括船员、码头操作人员、货代和承运人等。
5. 运输途中的安全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如适当的隔离、温度控制、防火、防泄漏等。
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救援计划。
6. 港口和码头要求:危险品的装卸必须在符合要求的港口和码头进行。
这些港口和码头必须具备适当的设施和操作程序,以确保危险品的安全处理。
7. 监督和合规性:运输危险品的过程必须受到相关当局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合规性。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品海运运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危险品海运运输之前,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便利运输生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述"危险货物",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人的其他国际公约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在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抵达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和装载位置,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五条船舶载运下列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船舶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还应提供有关货物特性、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放射性物质
(二)感染性物质
(三)新的有机过氧化物
(四)《国际危规》中"末另列明"的物品
(五)散装液体化学品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己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第七条船舶装载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开始装货前3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填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报告预装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形式与规格或装运形式等,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装船。
第八条托运人应在船舶装货3天前向港务监督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并按下述要求提交相应单证,经批准后方能办理装船手续:
(一)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证明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使用液体罐柜(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说明罐柜(容器)技术状况与装载情况有关资料或文件,罐柜(容器)必须经过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三)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经港务监督考核的装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四)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五)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六)装运需要稳定或抑制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或液化气体货物,以及装运需要添加人能觉察到的添加剂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
(七)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按"末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以及托运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说明的其他危险货物,应提交这类危险货物的说明书; (八)港务监督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九条船舶装载进口适用第三条定义性质的有害废弃物应提交出口国政府准许其迁移,以及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国内收货单位应事先向预定抵达港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上述材料,提供装载废弃物船舶的船名、呼号、国籍及航行计划等情况。
出口废弃物,托运人应提交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政府准许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拟交由船舶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的单位,应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向起运港港务监督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倾倒的文件,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交付船舶装运拟倾倒的废弃物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也应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交倾废作业的航线与排放操作计划;在完成作业返港后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如实记录倾倒作业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填写危险货物有关单证应使用货物的正确技术名称。
对包装危险货物,在填写《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时,还应遵守《国际危规》总论第7节和第9节中有关规定,并附送所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托运人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在申报单证中写明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方法或相应适用的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指南表号,以及能随时取得联系的电话及其他通信方法。
第十三条出口《国际危规》中列明需由主管机关规定事项的包装危险货物和需由进、出口国或多方批准的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单位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出运。
第十四条除己明文通知以外的,拟作为"末另列明"项出口的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单位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交说明其性质的有关资料,按经港务监督核定的项目与编号申报与装运。
第十五条拟由船舶装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出口散装液体化学品,托运人应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提交说明液态化学品货物的产品特征、理化特性、对生物体和环境的危害影响以及说明构成物质主要有害成份的分析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交付船舶装运。
第十六条当对交由船舶装运的石油、化工产品是否属于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的危害性质有疑问时,出口单位应及时向交通部危险货物咨询中心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经该中心评估后,按经港务监督核准的要求交付船舶装运。
第十七条出口包装危险货物,出口或生产单位应按《国际危规》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的形式或规格,或拟使用中
型散装容器或可移动罐柜装运《国际危规》中列明的可使用中型散装容器或可移动罐柜装运的以外的危险货物,必须事先报经港务监督批准。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港务监督可不予放行。
第十八条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或运输组件,在末彻底清洗或消除危害之前仍应作为危险货物办理申报。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申报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并经港务监督考核发证。
危险货物申报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交通部属各港务监督和各省(市、自治区)港务(航)监督或其指定的港务监督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港务监督根据船舶、托运人或代理人呈交的申报单证,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审批。
申报内容以向港务监督递交的书记记载为准。
有关船舶和货物申报单各一式三份,经港务监督审批或签证后,其中二份退申报人;一份留港务监督存查。
《船船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其中一份由申报人转送港口作业单位飞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其中一份由申报人转送承运船舶。
第二十一条有下述情况,港务监督可不予批准船舶进出港口或装卸作业:
(一)船舶末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装和防污染证书;
(二)船舶装载状况或所载危险货物对港口、船舶和环境有潜在威胁的;
(三)按规定需由港务监督与进出口国主管机关协商同意方能装载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四)港口作业部门拒绝装卸并己正式书面通知港务监督的;
(五)港口不具备装卸作业条件;
(六)货物末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单证不全;
(七)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港务监督审核批准的危险货物作业,船舶、港口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有关规定。
对下列情况港务监督将停止船舶作业,并责成有关方面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一)经查实申报项目与实际不符;
(二)发生违反危险货物安全和防污染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托运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港务监督视情节根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船舶载运内贸危险货物的申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