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工作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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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案工作制度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办理提案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提案的提出、审查、办理、反馈等环节,提高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办理提案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

第三条办理提案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提案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代表和委员的主体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提案的提出第五条代表和委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

第六条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具有事实根据和明确的建议或者要求;(四)字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七条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时,应当填写提案表格,并注明提案的类别、编号、标题、主要内容、理由、建议或者要求等。

三、提案的审查第八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提案时,应当重点审查提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予立案,并告知代表或者委员。

四、提案的办理第十一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研究提案的内容,提出办理意见,并与代表或者委员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办理提案时,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代表或者委员的意见,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或者委员。

第十四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提案的落实。

五、提案的反馈第十五条代表或者委员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交由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研究处理。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提案办理工作,提高提案办理效率和质量,规范提案办理流程,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人大常委会的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着重强调民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提案办理工作应当遵循服务人民群众、反映人民意愿、解决人民实际困难的宗旨,切实发挥提案在完善政府决策、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提案的提出第五条提案来源广泛,包括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个人等。

第六条提案应当具有建设性和针对性,内容真实可靠,方案明确具体,立意高远;提案杜绝敷衍了事、空泛无凭、无几无价等情况。

第七条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中应当清晰标明提案人信息、提案内容、提案要求、提案理由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提案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提案系统中登记备案。

第九条提案应当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突出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提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提案的受理第十一条提案的受理应当及时、公开、规范、严格、公正。

第十二条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40天内进行初审,对合法、符合规定的提案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进行退回。

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在提案系统中更新提案状态。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重点领域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提案,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转办,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份提案,不得轻率对待,更不能置之不理、拖延不办。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第十六条提案的审查应当由提案委员会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履行审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应当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分析问题根源,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提案办理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提案,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提出的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应当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确保提案办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章提案的提出和接收第五条提案人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提出提案。

第六条提案应当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提案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提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提案的背景、目的、意义、建议等内容,并对提案的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应当设立提案接收部门,负责提案的接收、登记、编号等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审查和交办第十条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应当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提案的条件;(二)是否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的职权范围;(三)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提案交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提案办理机关、单位应当对交办的提案进行研究,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责任、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第四章提案的办理和反馈第十三条提案办理机关、单位应当认真办理提案,及时研究解决提案提出的问题,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提案人。

第十四条提案办理机关、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同时报送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由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向提案人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提案办理机关、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需要提案人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人。

最新-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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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文章标题: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简称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法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办理下列建议、提案:(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协会议及其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考察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来访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协商座谈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实际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

一切从实际出发。

对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或超出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他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1、属于党委所属部门及群团组织文章版权归第1文秘1作者所有!和下级党委、群团组织工作范围的问题,交有关部门或下级党委办理。

2、属于政府所属部门或下级政府工作范围的问题,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办理。

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4、需要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决定的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上报审定。

第四条各级党委及其部门包括群团组织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建议、提案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办理工作,实行检察长领导,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承办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具体组织落实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注重落实、讲求实效,通过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切实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

第二章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接收和交办第四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室按照人大和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领取时应逐一核对目录清单。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对接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针对不同情况向交办机构提出调整意见:(一) 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退回交办机构。

(二) 部分内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主要内容提出重新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的建议。

(三) 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

(四) 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建议交办机构转为参阅件处理。

调整意见应在领取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构提出,并建议在交办机构召开的协调会上进行调整。

第六条办公室应当根据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内容和各部门职能分工,确定每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承办部门;如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应确定主办部门。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代表、委员反映集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作为重点办理,并确定承办部门。

第七条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提出理由,于交办之日起3日内与办公室协商调整。

第三章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承办第八条各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工作制度,实行承办部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政协提案工作规章制度

政协提案工作规章制度

政协提案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协提案工作,加强政协提案的管理,提高政协提案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政协提案工作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协成员和政协常委会组成员有权向政协提出提案。

第三条政协提案是政协成员就履行政协职能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政府效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政协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准确、独立、客观的原则,具有建设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政协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服务全局、服务人民为宗旨,突出问题导向,关注人民群众利益。

第六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加强政协提案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提案的及时落实和解决。

第七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协提案工作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切实加强对政协提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政协提案工作评估和督导,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政协提案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提案提交第九条政协成员和政协常委会组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政协提交提案。

第十条政协提案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提案主题明确,内容简明扼要,具有明显现实性和建设性;(二)提案陈述清晰、合理,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可靠,符合事实;(三)提案要求明确、可操作,建议措施得当,为促进党和政府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政协提案提交时应当提供提案书、说明、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解释,确保政协提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政协提案应当提交给政协行政机关,由政协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政协提案应当注明提案委员会或提案人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并签署提案人签名。

第十四条政协成员和政协常委会组成员可以个人、集体或政协履职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政协提案应当保护提案人的隐私权,不得将提案人的个人信息向外公开。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政协委员办理提案、建议及办理工作制度为实现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特制定以下提案工作制度。

1、成立梅硐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落实办理机构,充实办理人员。

2、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部门(各站所,村(居))在接到承办任务后20日内做出答复,两月内落实办理;承办人在接到承办任务后30日内做出答复,三个月内落实办结。

并分别书面报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小组办公室。

3、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针对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提出具体的承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由办公室转交承办单位或部门。

4、各承办单位和部门要本着认真、优质、高效、务实的原则,把办理工作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和增强执政能力结合起来,改进工作作风,着重加大承办力度和提高办理质量。

5、承办单位或部门要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答复,答复要符合法规、政策。

语气要诚恳、谦逊,称谓要准确,所有答复件必须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并以镇正式文件统一答复。

6、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要定期督查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承办单位和部门要定期反馈承办进度、存在的问题,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落实办理。

7、承办人大建议每件答复除送交每位代表外,同时抄送市人大联工委和市政府督办室;承办政协提案的每件答复除报市政协提案委两份外,同时抄送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

8、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间的沟通和感情交流,反馈代表、委员对答复和办理的意见,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

对答复办理不满意的,在预留的一个月时间内重新答复办理。

9、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满意率。

凡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主动抓紧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对确因政策法规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的,要诚恳耐心地向代表、委员解释原因,说清情况,征得代表、委员的谅解。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1.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2.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工作责任1.实行领导负责制。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责任科室具体承办。

各承办科室负责本科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要参与办理。

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建议、提案科室间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

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责任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局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科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各责任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

办结率、满意率必须达到100%。

三、办理程序:(一)接办。

此项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局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认真清点、核对、整理、登记,并将建议、提案分派到各责任科室、单位征求意见。

各责任科室、单位发现确有不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办手续。

(二)交办。

召开交办会议,局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将建议、提案分派到各责任科室、单位,各责任科室、单位发现确有不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办手续。

超过规定时间没有按规定退回的视为已经承办分派建议、提案。

(三)办理。

各责任科室、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应尽快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经办人员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在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办理答复,并将由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书面答复意见交局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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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工作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二章办理范围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一)同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人代会秘书处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二)同级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全体会议秘书处或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上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书面提案;(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全国、省上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它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第七条依法办理的原则。

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

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九条分类督办的原则。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务求实效的原则。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案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承办职责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二)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三)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四)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组织领导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

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

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几件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办公室应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应自上而下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办理程序第十六条交办。

(一)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室会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以“两会”秘书处的名义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

各承办单位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对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二)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

(三)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在7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部门和责任。

第十七条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

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交办机关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

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审核。

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要逐件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简明、流畅。

第十九条答复。

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一)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几个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如建议或提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相对独立,则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四)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

(七)办理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或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政协办公厅。

第二十条复查。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

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理由;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第二十一条总结。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归档。

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办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领导,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督办检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级政府所属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

可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登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

政府办公室还应协助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征询反馈制度。

各承办单位在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同其见面商议(即“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八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定期通报表扬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每届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政府可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一)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三)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页眉.(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五)其它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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