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量差异与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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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的6个特征

假药的6个特征

假药的6个特征假药的6个特征随着医药市场的不断发展,不法分子无视《药品管理法》的规范,制造、销售假药,其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造假技术也越来越“先进”,用传统的如有无批号、批准文号、生产厂名等检查方法已不能检查出药品的真伪。

但无论犯罪分子的制假手段有多高,在制假过程中总会留下一些破绽――预示假药的特征。

如果我们重视这些特征,进一步作检验或进行非标准研究或核查,就能够发现假药。

笔者在药品稽查和检验工作实践中发现假药的6个特征,并提出了鉴定方法,供同行参考。

假药的6个特征1.1 功效特别“显著”犯罪分子在中成药里加入一些西药,既顺应患者喜欢服用副作用小的中成药的心理,又能达到功效强、作用快的效果。

目前已发现一些治疗糖尿病、阳痿、失眠等的中成药中加入了西药,例如我所发现的标示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非法添加双氯芬酸盐一案。

我所的技术人员了解到天蚕镇痛片具有很强的镇痛效果后,产生了怀疑,并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最后查出该药非法添加了双氯芬酸盐成分。

1.2 实际装量(质量)远小于标示装量(质量)实际质量和标示质量相差很多的药品可能是假药。

我所检出的标示青海久美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味小檗皮胶囊、标示贵州正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结石清胶囊、标示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茸鹿胎丸和标示贵州安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妇平胶囊均属此类。

八味小檗皮胶囊标示装量为0.3 g/粒,而实际装量约0.1 g/粒。

经鉴别纯属假药;结石清胶囊实际装量约0.3 g/粒,远小于标示装量0.5 g/粒,经核查是假药;妇平胶囊标示装量0.45 g/粒,而实际只有0.2 g/粒,经查实为假药;参茸鹿胎丸标示装量9 g/丸,而实际装量约7 g/丸,为假药。

1.3 药品所含成分与其表现出的性状不符稽查中发现灭湿痛胶囊的内容物有2种颜色,1种是纯白色,1种是粉红色。

此药内含维生素B 等成分,维生素B 。

是红色物质,因此内容物为纯白色的是假药。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5月7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五月八日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违法案件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保证办案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肃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药品违法案件实施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酌情量罚的权限。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应与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也可以参照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的同类自由裁量案例实施处罚。

《重量装量差异》课件

《重量装量差异》课件
研发轻量化包装材料
鼓励企业研发轻量化、高强度的包装材料,以降低包装的重量。
优化包装结构
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不必要的材料使用,降低包装的重量装量 差异。
04
重量装量差异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药品重量装量差异问题
总结词
药品生产过程控制不足
详细描述
某药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对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导致部分药品 的重量装量差异超出了规定的范围。
结果的可靠性。
05
结论与建议
结论
01
重量装量差异的普遍性
在多个行业和领域中,重量装量差异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主要源
于生产过程中的误差、测量设备的精度问题以及产品本身的特性。
02
重量与装量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重量的增加会导致装量的增加,但这种关系并不是线性的
。装量的变化可能受到容器形状、密度和物质分布的影响。
解决方案
03
采用更精确的检测方法,如天平法或浮力法,以提高检测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
案例三:某药品浮力法检测重量装量差异问题
总结词
浮力法在重量装量差异检测中的 优势
详细描述
某药品采用浮力法检测重量装量 差异时,由于浮力法能够更准确 地反映药品的密度差异,从而提
高了检测的准确性。
解决方案
推广浮力法在重量装量差异检测 中的应用,同时加强与其他检测 方法的比对和验证,以确保检测
《重量装量差异》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重量装量差异概述 • 重量装量差异的检测方法 • 重量装量差异的预防措施 • 重量装量差异的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重量装量差异概述
定义与计算方法
定义
重量装量差异是指药品制剂的装 量与标示量的偏差程度,是评价 药品制剂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模块五 药物制剂检查——装量差异检查

模块五 药物制剂检查——装量差异检查

任务 胶囊剂的装量差异检查
3.数据处理与检验报告 ·处理检验数据判断检验结果 ·书写检验报告书 ·组内同学相互间复核 ·指导教师审核,提交原始记录单及检验报告书
任务 胶囊剂的装量差异检查
四、注意事项
·前后称量使用同一台天平,减少仪器误差。 ·称量过程中,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内容物。 ·倾出内容物时必须倒干净,以减少误差。
二、任务资料
(一)检验药品 名称:诺氟沙星胶囊 (二)质量标准 2015版《中国药典》第二部第1198页第四部第6页 诺氟沙星胶囊 Nuofushaxing Jiaonang Norfloxacin Capsules 本品含诺氟沙星(C16H18FN3O3)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任务 胶囊剂的装量差异检查来自平均装量或标示片重 0.30g以下 0.30g及0.30g以上
装量差异限度 ±10% ±7.5%(中药±10%)
任务 胶囊剂的装量差异检查
2.结果与判定 ·合格 (二项符合任一项即可) ①均未超出装量差异限度 ②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药片不多于两片,且均未超出限度1倍。 ·不合格 (二项符合任一项即可) ①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药片多于2片。 ②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药片虽不多于两片,但其中1片超出限度1倍。
任务 胶囊剂的装量差异检查
一、任务内容与目标 ·任务一、查找胶囊剂装量差异检查方法与标准。 ·任务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进行重量差异检查。 ·任务三、依据标准对检查结果进行计算和判断。 ·任务目标:通过本实训,要求掌握胶囊剂的装量差异检查测定的程序、方法 与操作技能。
任务 胶囊剂的重量差异检查
装量差异检查
胶囊剂
任务 装量差异检查测定
基本知识 什么是装量差异?

无菌液体制剂

无菌液体制剂
氯化钠等渗当量:指与1g药物呈等渗效应的氯 化钠的量,一般用E表示 如硼酸的E值0.47,是指——? 低渗溶液调为等渗溶液,需加入等渗调节剂的 量: W=0.009×V-C ×V ×E C:药物百分浓度 E:药物的氯化钠等渗当量 V:所配溶液的体积
38
例题
配制2%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150ml,问需 加氯化钠多少克使成等渗溶液?
第七章 无菌液体制剂
1
学习要求
掌握无菌制剂、注射剂的概念、特 点、质量要求 掌握热原性质、污染途径、除去方 法及其检查方法
2
第一节
概 述
3
一、无菌制剂
无菌制剂:指采用无菌操作方法或技术制备
的不含任何活的微生物繁殖体和芽孢的; 或采用物理、化学方法杀灭或除去所有活 的微生物繁殖体和芽孢的一类药物制剂。
78
输液容器
输液瓶以硬质中性玻璃瓶为主
输液瓶的洗涤一般有直接水洗、酸洗和碱
洗等方法。
能否用洗涤剂洗?
79
(三)输液的配制与过滤
可加0.01~0.5%针用活性炭,吸附热原、
杂质和色素
多用浓配法
80
滤过
与小容量注射剂类似
预滤→精滤→终端过滤(三级滤过)
81
(四)输液的灌封
解答:查表知盐酸普鲁卡因的氯化钠等渗 当量为0.18,已知需配制盐酸普鲁卡因注 射液的浓度为2% ,体积为150ml,则需 加入的氯化钠的量为: X= 0.009×150-0.18× 2%×150 = 0.81 (g)
39
(六)其他
1、局部止痛剂
2%苯甲醇
0.5%三氯叔丁醇
2、助悬与乳化
60
热原检查法
②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几起质量事件案例分析

几起质量事件案例分析

这些假药多集中于仿造知名度高的生产 企业产品,附加值高的产品和广泛使用的 产品.例如:北京天坛生物有限公司生产 的人血白蛋白;北京的同仁堂的六味地 黄丸、皮肤血毒丸 、安宫牛黄丸、牛黄 清心丸;紫竹药业的毓亭;双鹤药业的 复方利血平氨苯喋啶片等
中药制剂中非法填写化学成分的现象屡 见不鲜.大多是降糖、降脂、安神、补肾 壮阳的药品
一)未经验证擅自改变灭菌柜的装载 量.
(二未经审批将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 注射液申报的灭菌温度105℃,30分钟, 改为100℃,5分钟等。
三批号的制定不符合GMP要求
(四)质量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无菌检验、成品 放行等职责.
(五)其他
上述种种原因致使中检所抽验其产品无菌、热原均 不合格,导致了11人死亡的惨痛事故.企业大容量注 射剂GMP证书被收回,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 液批准文号被撤消,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罚:总经 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二车间主任质量部 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给予撤消职务处分,法人代表、 生产部长等记大过处分;阜阳药监局的主管领导人 员给予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安徽华源事件后国 家局开展了对大容量注射剂的专项整顿)
四环素、土霉素、氯霉素片等抗生素类 药品
十、几点警示
通过齐二药等的恶性事件,结合药监局的日常 监督检查、不合格药品核查、GMP认证和跟 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几点警示
目前一些原料药企业由于环保问题已移 出城市,生产制剂的企业在购入原辅料药 时不认真审查供货商的真实资质,药品 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营业执照、药 品批件等,不实地考察这些供货企业的 生产状况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安徽华源严重违反GMP要求,擅自改 变生产工艺致使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
射液无菌、热原不合格致人死亡

中国药典部分

中国药典部分

1 每一部药典均由凡例、正文和附录组成。

“凡例”是解释和正确地使用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并把正文品种、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约束力。

2 乙醇在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

3 杂质的来源途径生产过程引入和储藏过程中引入。

4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片剂的常规检查项目有重量差异、溶出度(释放度)、崩解时限、含量均匀度。

5 注射液的常规检查项目有装量(装量差异)、可见异物、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检查法、无菌、不溶性微粒等。

6 羚羊角顶端部分光滑,内有细孔道直通角尖,习称通天眼。

7 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8 溶化性检查法中,热水温度应按照《中国药典》凡例中规定为70~80℃。

9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性状项下记载品种的外观、质地、横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0 中药制剂分析常用的提取方法有:萃取、冷浸、回流、索氏提取、水蒸气蒸溜法、超声提取法。

11 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做到记录原始、数据真实、字迹清晰、资料完整。

12 检验者接受检品后,首先对检验卡与样品中的品名、批号、生产厂家、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包装、数量、编号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按照质量标准及其方法和有关SOP进行检验,并按要求记录。

13 对药物的质量要求,主要考察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4 药品质量标准有关质量控制部分主要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四大项目。

15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16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17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在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假劣兽药甄别及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

假劣兽药甄别及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

商品名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产品可以不使用商 一个产品只准予使用一个商品名; 一个产品不得同时使用两个及两个以上商品名。
品名;

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兽药商品名命名原则: • 商品名称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 志。 •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外文字母或缩略字母;
• 不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命名;
假劣兽药甄别及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
荣成市畜牧兽医局
一、兽药管理的几个重要概念 二、假劣兽药现场甄别要点 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一、兽药管理的几个重要概念
兽药
兽药: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
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
物饲料添加剂)。
兽药种类: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 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 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注:目前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暂不标注。
二、假劣兽药现场甄别要点
3、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 的— 主要成份标注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标签和 说明书编写细则》) ⑴、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所有有 效成份及含量; ⑵、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 (五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药成份含量表示方法按照 现行《兽药典》执行。 ⑶、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主 药成份和西药成分、含量。 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依照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或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 症(或功能与主治)书写。 这样情况是目前最混乱的。
二、假劣兽药现场甄别要点
4、劣粉针剂的特点:
(1)粘瓶、结块。这是水份过高的缘故。 (2)装量差异大。 (3)变色。(4)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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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品A外包装标明每袋24片装,但实际有的只装了8片,甚至有的只装了2片。

对这种情况能否直接按劣药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产生了不同看法。

这是一个较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本版就此展开讨论,希望对执法人员有所启发。

——编者按观点一:不能直接按劣药论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笔者认为,应当看“药品A装量不够”这种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受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

“装量不够”能否按劣药论处呢?从片剂药品“国家药品标准”来看,不存在装量的问题,只有“重差”是否符合规定。

而“重差”是取多少片药品来测定每一片是否符合规定。

抽验并不能解决这种“装量不够”的问题。

而药品管理法律规范也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仅就该片剂药品装量不够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及生产者的法律关系不受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

笔者认为,应当建议消费者到有关部门投诉处理。

若认为其有假劣药品嫌疑,也可进行抽验,看是否有假、劣质量问题(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假冒者生产时造成的)。

四川省资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陈兴国■依《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为好笔者认为不宜适用《药品管理法》把A药品认定为劣药。

因为在药品标准中,片剂或胶囊剂的规格一般是指药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并不包括药品最小包装内的装量。

每个最小包装中的装量,是由厂家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的,需要报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但药品标准中并不收录。

对装量不足的药品抽验,按照药品标准检验未必不合格;如果按照装量不足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又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宜将此类药品认定为劣药。

笔者认为,可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

《药品管理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对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上,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药品管理法》。

但是,对于装量不足这一问题,《药品管理法》并无明确规定,这就有必要适用一般法《产品质量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装量不足的药品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辰分局赵健新■此“装量”非彼“装量”根据国家药典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无论是片剂、丸剂检验项目中的“重量差异”,还是胶囊剂检验项目中的“装量差异”,都是以药品的最小颗粒(实际上是最小服用计量单位)的检验结果来衡量的。

该项检验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患者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数服用药品时,其实际摄入的药物成分剂量也是正确、适量的。

作为药品质量的一项控制标准,药品检验项目中的“装量”与药品的“包装中盛放的数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其最具体的表现在于衡量具体数值时,药品检验中的“装量”使用的是“质量单位”(如克、毫克);而药品“包装中盛放的数量”使用的是“计数单位”(如片、颗)。

A药品在包装中实际盛放的计数意义上的“数量”不足,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该药品在药品检验概念上的“装量”不符合规定。

如因此而直接认定该药品为劣药,显然属于混淆概念,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实际上,对于商品在计数意义上的“数量”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已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因此,药监部门在遇到包装中盛放药品的计数数量不足的情况时,如怀疑其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抽验,否则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而不应直接认定其为劣药。

江苏省宿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陈锋■依办案步骤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药监部门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对装量不够的药品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造成危害后果。

2.应对该装量不够药品的来源进行追查,查清其是合法企业生产的还是地下制假窝点生产的。

3.如该药品是地下制假窝点生产的,该药品为假药,药监部门可依法对该药店进行处罚;如该药品是合法企业生产的,则药监部门应对该装量不够药品送药检所进行检验,以确定该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4.如该药品有质量问题,药监部门可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该药品无质量问题,药监部门应把该消费者的投诉移送给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5.药监部门还应就上述问题致函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监部门,建议对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如有违法行为,则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广东省乐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谢毅飞笔者认为,药监部门在接到此类投诉时,应首先对该批药品采取查封措施,然后检查该药的购进渠道。

如该批药品系从违法渠道购进,即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给予处罚。

同时,认真追溯来源。

若该药系从合法渠道购进,因其包装实际数量与标示数量不相符,我们有理由怀疑该药质量存在问题,因此应对该批药品进行抽查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如果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则此种情况不属《药品管理法》调整范围。

药监部门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案件或告知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福建省云霄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林基海■属于违反GSP规定药品装量不够不能直接以劣药论处,因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国家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规定,其中对含量或效价的规定是以最小单位为标准,如片、安瓿等,是以毫升或毫克来检验,而不应以袋、盒论。

药店有10余袋同一药品装量不够,证明该药店在购进此药品及验收过程中,未按规定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处罚,同时应追究供货方的责任。

山西省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神池分局闫永峰河北省临西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刘保江笔者认为,首先,执法人员应对此药店在购进药品A的渠道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其次,核查其是否严格履行验收、养护程序。

如果药品A外包装为透明药袋,验收、养护人员未发现有10余袋装不够,说明验收、养护人员未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履行验收、养护程序,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如果药品A外包装为不透明药袋,验收、养护人员又严格履行验收、养护程序,笔者认为应先抽检,视情况再做处理。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水河县分局苏建雄■先抽检,再分情况进行处理笔者认为,直接按劣药查处依据不足,其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中劣药的规定及按劣药论处的情形。

包装标示数量不等于药品规格。

《中国药典》规定,制剂规格是指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

笔者认为应该在抽检该药品的同时,对其购进及验收情况展开调查,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情况:1.如果该药店留存有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并与其签订了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索取了售货发票和供货清单,按程序和制度验收药品并填写入库验收记录,确实未发现装量不足(排除自行分装),则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如果该药店未按照GSP有关规定购进药品并做好验收、养护,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对生产企业导致的药品包装标示与实际数量不符的情况,则建议其辖区药监部门查处。

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则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根溯源。

陕西省商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洛南县分局张月侠郭军笔者认为,药监部门首先应对该药店药品A进行抽验。

如果抽验结果合格,药监部门应将此案移送物价部门进行处理,因为此案中药品外包装规格与实际规格相差甚远,纯属价格欺诈行为,所以应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如果抽验结果不合格,那么此案可由药监部门按假劣药品论处。

甘肃省天水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谷县分局王维云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例:有消费者投诉,某诊所出售的尼莫地平片,装量不足。

药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品标示装量为每瓶50片,实际装量均不足,最多相差可达12片。

尽管标示的药品生产厂家为正规药品生产企业,但药品质量可疑,执法人员遂将该尼莫地平片抽样检验。

检验结果表明,该药品为假药。

因此,药品装量不足,特别是药品实际装量与标示装量相差较大的,很可能是假冒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

遇到此种情况,首先应怀疑药品的质量,应当依法抽样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再做处理。

山东省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培峻毕建军观点二:直接按劣药处理■属于“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笔者认为,按劣药论处,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描述一般除概括式外,还有列举式。

如对“按劣药论处”的情形予以列举,但法律不可能把各种按劣药论处的情形详尽列出,所以又规定了兜底性条款,这是立法的需要,像装量不足或者装量差异,因生产工艺问题所致的崩解度、溶出度不符合以及药品的裂片等等都属于“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

对需专门仪器检验的,如药品的崩解度、溶出度等,因为无法从外观上进行鉴别的,需检验;而对片剂等药品包装数量不足的,从外观上就能鉴别出来,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可以不进行抽验。

黑龙江省东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秦海峰李志新就药品装量的质量控制而言,2005年版《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对口服固体剂型的品种规定了单剂量包装的应检查“装量差异”,而装量以重量标示的多剂量包装的应检查“装量”,照最低装量检查法的重量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由此可见,药品的标示装量是属于药品标准所规定的必控项目。

这里稍有不同的是,药品A是片剂,片剂是以片数来标示数量的,因而只要直接计数即能判定其装量是否符合规定。

药品A的标示装量应为每袋24片,但实际上有的只装了8片,甚至是2片,实际装量严重不足。

虽然药品A的标示装量只是在该药品包装标签以及说明书上所列的“包装”(包装规格)项下标明的,但据《中国药典》“凡例”中的解释,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的规定,也应属于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所以,这种情形也违反了药品标准的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中按劣药论处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

为此,笔者认为,药监部门可对药品A按劣药查处。

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这种通过目检当场就能判定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药监部门可以提取适量物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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