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济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沭阳律师新郑市律师无极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宜都市律师平山县律师烟台律师义马市律师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逐渐增多,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也要相应而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都是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行政不作为以及其救济途径的一些内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
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第四、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
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主要救济方式▲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隐蔽性,“行政不作为”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有的游手好闲,不想主动开展工作;有的麻木不仁,不为服务对象着想;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等等,如此“不为”,意味着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这不仅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秩序,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积极作为的政府未必是责任政府,但不作为的政府则肯定不是责任政府,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政府不作为的防范机制的构筑是关键。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法院要求对行政行为作出司法审查的一种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程序的两个主要阶段,它们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出现错误或者不公正时,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救济的途径。
本文将探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2. 对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复议适用于各种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处罚、裁决、决定等。
3. 对行政行为的时限: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1. 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理由。
2. 行政机关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3. 再次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次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审查。
三、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是指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主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2. 对行政行为的时限:申请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对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或者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1. 提起诉讼:申请人应向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行政复议程序违法

行政复议程序违法
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错误的决定或裁定等行为。
行政复议程序违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召开复议会议,违反了当事人的听证、辩论、陈述申辩等权利。
2. 违反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侵犯,例如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证据、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裁定等。
3. 错误决定或裁定:行政机关在复议案件中,对复核申请没有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充分,导致决定或裁定错误,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针对行政复议程序违法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裁定被撤销,并追究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怎么处理

一、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怎么处理行政复议程序违法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赔偿4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介绍,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将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
其表示,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对此,《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三是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追加被告、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二、行政复议特点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三、申请人权利与义务申请人权利(1) 申请复议权(2)委托权。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3) 申请回避权(4) 撤回复议申请权(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有哪些

⾏政处罚的救济程序有哪些⾏政机关是有管理⾏政相对⼈的权⼒的,如果⾏政相对⼈违反了相关的⾏政法,⾏政机关是可以进⾏⾏政处罚的,需要送达⾏政处罚决定书。
⾏政相对⼈是可以运⽤法律救济的,那么,⾏政处罚的救济程序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在⾏政处罚中当事⼈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是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申请1、申请时效。
申请⼈申请⾏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政⾏为作出之⽇起60⽇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障碍消除之⽇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是认为⾏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2)有明确的被申请⼈;(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式。
申请⼈申请⾏政复议,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头申请的,⾏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的基本情况、⾏政复议请求、申请⾏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采取书⾯⽅式向⾏政复议机关申请⾏政复议时,所递交的⾏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申请⼈如为法⼈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2)被申请⼈的名称、地址;(3)申请⾏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期。
⼆、受理⾏政复议机关收到⾏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内进⾏审查,对不符合⾏政复议法规定的⾏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告知申请⼈;对符合⾏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向有关⾏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政复议申请⾃⾏政复议机构收到之⽇起即为受理。
行政法行政处罚程序与救济途径

行政法行政处罚程序与救济途径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以及保障政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而行政处罚程序与救济途径则是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法,以及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一、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
合理、公正、透明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有效的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1. 立案阶段行政机关收到违法行为举报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后,需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复核等程序,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处罚。
2. 处罚决定阶段在完成立案审查后,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3. 履行阶段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照处罚决定中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
这包括支付罚款、停产停业等措施。
行政机关也应监督和跟踪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救济途径救济途径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时,采取的合法手段寻求申辩或重新审查的途径。
主要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就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和决定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主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人需提交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2.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受理条件、起诉期限和诉讼程序等。
三、行政处罚的改革与发展近年来,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不断完善和改革,力求更加合理和公正。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和要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和要求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当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申请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那么,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有哪些步骤和要求呢?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首先,需要明确自己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一般来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次,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再者,要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也就是说,您要清楚地表达您希望通过行政复议达到什么样的结果,并且能够说明为什么您认为原行政行为是不正确的。
最后,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并且要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来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里的“知道”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书面告知了相对人,或者相对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晓了该行政行为的内容。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则申请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利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与申诉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与申诉途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主体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通过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以期得到改正或撤销之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救济途径,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解决与行政主体直接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与途径以及关于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救济方式,它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侵犯了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时,公民和法人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要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侵权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并予以改正或者撤销。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旨在解决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2.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行政主体是乙级或者更高级的行政主管部门;3.行政复议是一种政府内部的救济机制,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复议和裁决,与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与途径正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和途径,对于公民和法人有效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公民和法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公民和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前,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公民和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作出的最终裁决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合法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申请:公民和法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明确表达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要求;2.口头申请:在紧急情况下,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口头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应事后将申请书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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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济《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对程序违法的救济有两项规定,一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是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对程序违法的救济规定,较《行政复议条例》,取消了程序不足的补正决定,也不考虑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这对克服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从严格行政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重要和深刻的意义。
但不根据实体和程序自身的不同特点,不加区别地统一规定,不能不说是《行政复议法》立法的一大缺陷和失误。
一、行政程序违法的分类行政程序违法的分类在行政法上鲜有涉及,行政程序违法可以有多种分类,各种分类各有其不同意义。
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法律程序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意义。
①行政程序除对实体具有工具性价值外,其自身尚具有独立的价值体系,即独立于实体,宏观上具有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提高行政效率;微观上具有判断实体履行过程是否公正,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等价值。
行政程序违法和行政实体违法关系十分复杂,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实体违法,也并不必然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实体权益。
据此,从行政复议救济角度出发,根据违法行政程序、实体和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以程序违法是否侵害实体权益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侵害实体权益的程序违法和非侵害实体权益的程序违法。
以程序违法是否同时引起实体违法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一并实体违法和纯粹程序违法。
一并实体违法指程序违法一并引起实体违法,纯粹程序违法指只有程序违法而实体正确。
以程序违法的性质为标准,将其划分为轻微程序违法和严重程序违法。
一般地,纯粹程序违法是轻微程序违法,一并实体违法是严重程序违法。
二、行政复议救济的方式(一)撤销撤销是指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或根据申请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消灭已发生的法律效力,恢复到违法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
作出撤销决定后使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因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意味着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一直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
但并不能由此认为该行政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履行部分当然有效,而是在许多情形下撤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撤销一般适用于合法要件缺损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①对行政程序要件缺损或程序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
(二)确认违法确认违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二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三是行政行为不成立或无效。
②(三)限期履行职责限期履行职责适用于行政主体因程序上的不作为违法且责令其作为仍有意义的情形。
(四)变更变更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内容不适当而加以改变。
③行政行为的不适当,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变更原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的违法或不当,能否直接变更的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而言,仅行政程序上有瑕疵,复议机关是不能变更的。
三、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济(一)侵害实体权益的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济1、一并实体违法的救济一般按照实体违法进行救济,主要考虑实体违法救济的适用条件决定救济方式。
>2、纯粹程序违法的救济可以适用以下方式:(1)撤销。
作为合法要件之一的程序要件缺损,并侵害实体权益,自然可以适用撤销救济。
但适用撤销要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撤销对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危害的,不能撤销;二是受益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的信赖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不能撤销。
①如某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应在30日内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某种证照,而该行政机关却在第31日才颁发证照。
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行为也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
此种情况下,采用撤销的方式并无不妥,但仅以此予以撤销,会更严重地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并且该信赖利益显然大于公共利益,因此,不宜撤销。
(2)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适用范围比撤销广,适用确认违法时,首先要考虑能否适用撤销,不能撤销的,再行决定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适用于轻微程序违法以及撤销权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3)限期履行职责。
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履行;二是拖延法定作为义务。
②这类程序违法侵害实体权益,当履行尚有意义时,对行政主体不予履行的,复议机关应当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行政主体拖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复议机关应当在确认其违法的同时,责令行政主体限期履行作为义务。
(二)非侵害实体权益的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济1、一并实体违法的救济一般按照实体违法进行救济,主要考虑实体违法救济的适用条件决定救济方式。
2、纯粹程序违法的救济比较复杂,主要方式有: (1)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在纯粹程序违法中有着广泛的用途,大致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形: 第一,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
由于授益行政行为是设定或确定权利或给付利益的行政行为,因此,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意味着剥夺行政相对人已获取的权益。
③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一般对该行政行为不适用撤销。
一是在行政许可上,行政主体不遵循法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决定撤销,势必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许可利益,甚至可能因为行政许可对象数量限制或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许可不能或不必要。
二是在行政给付上,行政主体不依法定程序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
决定撤销,会造成行政相对人既得利益的损失及申请成本的增高。
三是在行政确权上,行政主体不依法定程序确权。
决定撤销,将使所有权或使用权长期或较长时间内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增加确权成本,减少使用收益。
上述行为宜适用确认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作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据,同时维持行政行为结果的法律效力。
这样做可以起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功效。
第二,适用于损益行政行为。
相对于授益行政行为,损益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剥夺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益、资格或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一是在行政处罚上,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如果行政主体违反程序在证据保全期限届满后才作出处理决定,对这种情况,撤销行政主体的取证行为,会造成取得的证据失去法定证明力。
这样不但降低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成本;更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此,可采用确认行政主体的处理决定为违法,而承认证据的合法性,赋予证据证明效力,这样更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二是在变更、中止、撤销资质、资格证书上,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用撤销会造成或者至少造成在撤销到重新作出该行政行为之前,使法律无法禁止实质上不具备资质、资格的行政相对人继续享有从事需要资质、资格才能从事活动的权利,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
三是在行政强制措施上,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程序对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撤销,其结果必然造成行政阻却,或造成重复强制。
因此,这类行政行为也不宜用撤销救济,可以适用确认违法。
损益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比较,撤销授益行政行为,直接受到损害的是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撤销损益行政行为,直接受到损害的是公共利益。
第三,适用于不成立的行政行为和无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可能会使其不成立或无效。
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成立。
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不成立和无效的行政行为也可能侵害实体权益。
对不成立的行政行为救济不能用撤销,因为撤销的前提是行政行为成立。
对无效的行政行为用撤销救济在理论上很难自圆其说。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撤销尽管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可撤销的行为在被撤销之前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推定有效的,这同无效行为的自始无效是相矛盾的。
这两类行为如改用确认违法,则可以有效回避上述问题。
第四,适用于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
程序违法,但实体正确,没有可以撤销内容的,可确认违法。
第五,适用于行政程序上的不作为。
行政主体拖延履行或不履行,责令其履行已失去实际意义的,可以确认其违法。
如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而侵害行政相对人人身安全的情形已消除,这样责令其履行已失去实际意义,可以确认公安机关违法。
综上所述,纯粹程序违法,适用确认违法比撤销更容易实现救济目的。
(2)撤销。
非侵害实体权益的纯粹程序违法属于程序要件缺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如未表明身份,未告知,未回避等。
这类程序违法是轻微程序违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否则,会导致因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致使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结果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最终必然侵害公共利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有人主张撤销后责令行政主体重作。
但是,以程序违法为由决定撤销并责令重作,其结果会陷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尴尬境地。
于是,又有人主张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款关于对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
①但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在《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相关法定解释之前,这款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执行。
也有人认为复议机关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并责令重作并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
理由是,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包括认定事实、适用依据、遵循程序和处理结论四个要素,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改变的,都不能视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只要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遵循了法定程序,即使认定事实、适用依据和处理结论三者中与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相同,也应当视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同的行为。
②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其一,如果行政主体重作行政行为时,又不遵守法定程序,而是作出与原程序不同的程序,其他三个因素没有改变,这样能否视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其二,如果撤销的依据是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和程序都有不足,行政主体重作行政行为时,只要稍微改变程序,如改变时限,程序这个因素就发生变化了,即使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按其观点也不能认为是违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