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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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眼睛工伤鉴定等级: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中国人残疾人利用评定标准

中国人残疾人利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的概念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类缘故致使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类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临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样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正确矫正视力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正确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正确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二级低视力:最正确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列表如下:《注》:一、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假设双眼视力不同,那么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二、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那么不属于视力残疾的范围。

3、最正确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邛崃市残疾人联合会翻印二00七年元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二、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概念: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类缘故致使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医治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医治一年以上不愈者。

邛崃市残疾人联合会翻印二00七年元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三、言语残疾标准一、言语残疾的概念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类缘故致使的言语障碍(经医治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份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必然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楚度在10-30%,言语能力品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楚度在31-50%,言语能力品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楚度在51-70%,言语能力品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富源县残疾证鉴定标准

富源县残疾证鉴定标准

富源县残疾证鉴定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1、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言语残疾标准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三)肢体残疾标准1、肢体残疾包括:(1)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2)偏瘫:(3)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4)小儿麻痹后遗症(5)后天性截肢(6)先天性截肢(7)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8)两下肢不等长(9)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10)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IQ(智商)范围*《注》: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标准。

2.听力残疾标准。

3.言语残疾标准。

4.肢体残疾标准。

5.智力残疾标准。

6.精神残疾标准。

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重度)残疾人: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中度)残疾人: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轻度)残疾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单侧拇
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篇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 <15二级71—90(好耳) 15—30三级61—70(好耳) 31—60四级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言语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残疾鉴定是指对个体身体、智力、心理等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残疾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智力水平和心理状态进行评定和鉴定的具体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一、身体功能残疾鉴定标准。

1. 肢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缺失、肢体畸形、肢体瘫痪等,根据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2. 视力障碍,根据视力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包括弱视、盲等。

3. 听力障碍,根据听力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包括听力减退、聋等。

4. 言语障碍,包括发音不清、口吃、言语不流利等,根据言语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5. 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肌肉萎缩、运动协调障碍、肢体活动受限等,根据运动功能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二、智力水平残疾鉴定标准。

1. 智力发育迟缓,根据智力发育水平分为轻、中、重度,包括智力低下、学习困难等。

2. 智力障碍,根据智力水平分为轻、中、重度,包括智力低下、智力低能等。

三、心理状态残疾鉴定标准。

1. 自闭症谱系障碍,包括孤独症、亚斯伯格综合征等,根据症状严重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2. 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根据症状严重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以上是残疾鉴定的一般标准,具体的残疾鉴定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残疾鉴定的目的在于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教育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残疾鉴定工作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性。

在进行残疾鉴定工作时,需要充分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隐私,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歧视和侵犯其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营造一个包容、平等的社会环境,让每个残疾人都能够享有尊严和幸福的生活。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是劳动保障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福利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划分如下:一、残疾程度标准:1、轻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小于30%,完全听力残疾应小于40%,失去一肢应小于50%,失去两肢应小于75%。

2、中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为30%-50%,完全听力残疾应为40%-50%,失去一肢应为50%-75%,失去两肢应为75%-90%。

3、重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大于50%,完全听力残疾应大于50%,失去一肢应大于75%,失去两肢应大于90%。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1、轻微症状:轻度精神病,轻度认知障碍及社会适应能力受损,轻度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和脑性瘫痪。

2、轻度残疾:失去两肢,失去一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75%,脊柱的损伤大于75%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大于50%。

3、中度残疾:失去两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4、重度残疾:各类器官全部或大部分失去有效功能,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大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三、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依据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主要根据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等临床检查结果,加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病例专科诊断书及病例病历记载,综合核实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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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鉴定标准篇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 <15二级 71—90(好耳) 15—30三级 61—70(好耳) 31—60四级 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言语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一级<10%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二级 10—30%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三级 31—50%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四级 51—70%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四、智力残疾标准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l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智力水平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重度一级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O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裸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六、精神残疾标准1.精神残疾的定义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精神分裂症;(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l分。

注: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O或1分。

——/aishilove**************——发帖时间:2006年2月6日13:27:00篇二: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发表日期:2011-10-12 09:48:00字体显示:大中小一、视力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三级0.05~<0.1四级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一)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言语残疾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一)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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