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认定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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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又称公司僵化,是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在我国,公司僵局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公司僵局,我国法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概念、成因、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成因1. 概念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2)公司经营陷入困境;(3)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利益冲突。

2. 成因公司僵局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股东对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战略、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公司决策无法达成一致。

(2)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过于集中或分散,导致决策权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使得公司决策难以达成一致。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不明确,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

(4)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如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三、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等职权,确保公司决策的顺利进行。

(2)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管理的基本规则,股东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4)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享有公司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等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权利。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相关事实和法律【“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公司僵局的主要类型有: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之间等。

( 1)股东会僵局,股东之间的情形主要发生在股东会议过程中,其形成的表现在于投票决定权方面,结果是无法形成决议,或者无法召开会议,而这些会议决议对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重要人事安排,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等;( 2)、董事之间的情形表现在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机制方面,董事会召集不起来,开不成会,形不成决议,公司经营方面的人财物等事项得不到落实,无人负责,无人执行;(3)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权利设定过于宽泛,制约机制差,对于董事的去留处理无从下手,董事又不服从。

( 4)、董事与监事之间的僵持主要在于监事权利过大,肆意干涉公司事务;( 5)、高层管理人之间的问题是授权大,纪律责任不明确,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决策不遵守,又制约不了;( 6)、其他事项,如一人公司或者人数少的公司的股东死亡或丧失管理能力(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继承人不继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可以继承,不是强制),多人公司的股东出资非常悬殊,有的股金只是象征意义,当大股东出现丧失管理能力情由时想退,小股东基于某些考虑,不愿参加管理,或者不熟悉不懂管理,或者公司章程制度不允许参与,转让不能等等实际僵局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困境,如经营不善、内部冲突、市场竞争激烈等导致公司发展受阻的情况。

如果不及时解决公司僵局,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倒闭或长期停滞不前。

因此,解决公司僵局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介绍几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一、优化营销策略公司僵局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销售量下滑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优化营销策略来解决。

首先,可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到自身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然后,制定合适的市场定位,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同时,可以考虑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加客户黏性。

通过优化营销策略,能够提高产品销售量,增加公司收入,帮助公司走出僵局。

二、改善内部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各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的情况,这时需要采取措施改善内部管理。

可以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权责。

同时,可以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增强企业凝聚力。

此外,还可以开展培训和激励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通过改善内部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三、优化财务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财务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活,无法满足运营需求的情况,这时需要优化财务管理。

首先,可以进行财务分析,找出财务问题的根源。

然后,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和流动。

同时,可以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争取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信贷条件。

此外,还可以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通过优化财务管理,可改善公司的资金状况,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开展技术创新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技术滞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

可以投资研发,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借助外部资源进行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论文摘要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运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具体表现为在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本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破解方式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司僵局期待利益意思自治外部救济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公司僵局,从其词源上来看是个舶来品,它最初是产生于判例法系的英美国家,尽管如此在英美商法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英美国家的法学家们对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其中美国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的汉密尔顿教授认为“‘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休斯顿大学法学教授柯文顿则把公司僵局定义为“在公司运营中无法获得必要的表决以对关键性的业务作出决定”。

在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研究起步较晚,时间也较短,因此,关于公司僵局的称谓和内涵学者们也莫衷一是。

虽如是说,但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对公司僵局问题有较为深入研究的我国学者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股东间或公司管理者间存在利益对立,而导致公司运行出现障碍,公司决议无法作出,公司事务瘫痪。

”另外,对公司法有深入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将公司僵局定义为三种对公司经营决议产生影响的情形,即:股东间的分歧致使公司股东会达不成合意,董事间分歧致使公司董事会达不能合意,股东间分歧无法选出公司继任董事。

综上,关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公司僵局即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一)“自治宪法”的失灵根据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公司是按照一定的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公司的“自治宪法”体现着建立者的意思自治。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竞争中维持不下去而面临破产的风险。

一些公司也因内部各种因素发生了斗争,而发生了所谓的公司僵局,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停滞和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成为了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重要手段。

一、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因占有利益逐利而形成的冲突,导致企业出现管理混乱、股东之间难以达成共识、财务状况陷入困境等情况。

它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困境,不仅危及公司生存, 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影响整个经济发展。

在处理公司僵局时,需要寻求合适的救济方式。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仲裁仲裁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具有许多优点,例如高效、可信、迅速、低成本等。

如果是公司内部成员发生纠纷,则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选择仲裁有利于降低成本和时间,增加企业效率,也可减小和谐气氛的破坏。

但是,如果纠纷较为复杂甚至涉及重大利益,它的效力就有可能大打折扣。

此外,仲裁裁决是结果的一方,所以需要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

2.诉讼诉讼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种重要手段。

它的特点是公开、透明、最终裁决。

在进行诉讼时,首先要明确对手和案件类别,确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和选择合适的律师团队,准备好证据和资料,法庭出庭时还需要准备好详细的答辩意见和辩护材料。

诉讼虽有其优点,但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诉讼成本较高,影响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因此,在选择时必须谨慎。

3.和解和解是在非人民法院仲裁的情况下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其优点是可以更积极地解决双方纷争,减少纷争对企业的影响。

和解的方案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和解的问题有时会出现在捆绑在方案中的权利的行使上,如可能会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或导致公司流动性短缺等。

因此,在和解之前,需要认真的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如何寻求司法救济1. 经营危急当公司陷入困境时,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处理,例如,如果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对内部管理机制的改善,重构企业组织架构,增强管理能力以有效应对。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态。

为了打破公司僵局,《公司法》第182条赋予部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即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涉及到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正确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及如何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等,这些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是公司法律师实务中的难点和重点,也是从事公司法实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实务技巧。

一、公司僵局的认定。

公司出现僵局的根本原因,一是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由于股东、董事及监事之间发生争议而不能正常履行职能,具体表现为三者无法召开或者即使召开也无法形成决议;二是由于公司权力、执行、监督机构的瘫痪直接导致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因此,公司僵局是由于公司股东、董事之间发生不能妥协的争议,导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召开或即使召开也无法形成决议,从而使公司经营活动陷于困境甚至公司运转陷入瘫痪的客观现象。

二、公司解散请求权的行使。

《公司法》第182条在确立股东对公司的司法解散请求权的同时,严格限定了解散公司的法律构成要件,《公司法解释(二)》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规定。

公司僵局股东行使解散公司的请求权时应符合以下法律构成要件:(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

1、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机构运行出现持续性的严重困难。

这种公司僵局包括股东(大)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僵局的产生与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的产生与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的产生与解决途径公司股东间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会导致公司僵局的产生,而公司僵局的产生会直接影响股东权利的实现、公司的生存和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

本文通过从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及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剖析,提出了解决公司僵局的相关法律对策。

标签:公司僵局产生解决途径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和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现的。

如果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或公司的董事之间因其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往往会导致公司出现运行障碍,严重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行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就会陷入僵局。

一般认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主要有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类。

有些学者将其具体化为三类: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董事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

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公司僵局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之间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当他们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发生矛盾时,就会出现诸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按时召开、公司的重要事件不能及时处理的局面,更有甚者,没有掌控公司印章的一方通过一定途径宣布公章作废,而另刻公司公章,把公司的一切事物独揽过来。

这种处理方式更加激化矛盾,甚至矛盾双方会大打出手,上升为刑事案件。

公司管理层出现内讧,公司事务无人处理,公司僵局状态出现。

公司僵局形成的法律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

浅析公司僵局及其救济

浅析公司僵局及其救济

浅析公司僵局及其救济浅析公司僵局及其救济一、公司僵局的基本理论(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公司僵局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解释为“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

在《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中,公司僵局为“由于股东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利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间意见相左、毫不妥协,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停滞状态。

”2005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救济程序,但并未对公司僵局这一概念进行确定。

国内通说认为,“公司僵局”是指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发生严重的矛盾冲突,呈现明显的对立和僵持状态,进而使得股东会或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议案进行表决时无法达成合意,最终使得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运行机制停滞的状态。

由以上表述可知,公司僵局首先不同于公司压迫,公司压迫在于大股东凭借自身资金、股份的绝对优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掌握话语权,从而凌驾于中小股东之上。

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等仍然可以正常运行,但由于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会产生不公平现象。

而公司僵局则是决议双方出现严重矛盾,导致公司的运行机制失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或者难以形成决议,最终公司处于停滞状态。

(二)公司僵局危害1.对公司自身的危害而言,公司僵局发生时,董事会和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公司运行管理陷入瘫痪状态,导致公司经营和决策难以延续,延误商业投资时机,浪费公司资源、商誉下降、损害公司的预期收益。

2.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尤其在大股东滥用其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导致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救济。

公司僵局出现的原因大多为大股东和小股东间己经存在不可调的矛盾,作为公司成立基础的人合性不复存在。

多数派会利用各种手段来打压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等等。

而作为弱势的股东一方,由于资本三原则以及公司的人合性,其他投资者由于购进股份必然遭受大股东的排挤不愿接受转让,导致股权出资被长期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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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认定及救济
刘晓婷
民商7班
学号:20130051011565
摘要:公司僵局作为在公司运营中经常存在的客观情形,在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大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比如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明了对于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对经济的救济方法。

关键词:公司僵局;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分立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 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 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 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作为在公司实践运作中出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由于其现象的普遍性以及对股东、公司乃至社会利益危害的重大性,而我国法律却未规定相关应对之方法, 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成为现今公司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处理方式是通过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来实现的。

然而这种方法无论是对股东还是其他相关利益人来说,其代价都是极其高昂的。

一、公司僵局概述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来自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然其隐蔽性原因却藏于公司基本制度的安排。

体现维持公司资本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和体现资本民主的股份多数决原则。

一方面,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通过任何决议都至少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分立、解散、章程修改等则更是必须经代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股东之间发生激烈矛盾,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形成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数,公司僵局便可由此而生。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僵局形成以后一方股东能够以转让股份的方式退出,也会消除公司僵局,但由于受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的限制,公司原则上不能回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僵局又不包括在公司法规定的两种例外允许回购的情形之中,具有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在公司僵局情况下,即使抛开公司股份流动性差的特点,也很难奢望能将股份成功的转让给第三人,因为他们也可能担心自己会遭遇同样的境况。

由此,公司僵局在这样的制度下便得以继续。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公司僵局可作不同的分类。

最重要的即按产生僵局的公司机构不同,可分为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

在董事会形成僵局而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运转的时候,可以通过股东会对董事予以相应的任免来解决公司僵局。

所以董事会僵局一般不会对公司造成太大的损害,除非股东的分歧使股东会对此也无能为力,此时,实际上仍然应当归结为股东会僵局情形。

故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针对的是股东会僵局的情形。

二、我国关于公司僵局的主要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三条。

该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于该条规定太过粗糙,故在《公司法解释二》中有作出了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公司僵局的规定还是太过于宽泛,因为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何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何为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以及其他途径如何认定等等。

三、公司僵局认定标准
1、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及重大损失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
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此外,在实践中公司僵局的认定不应仅仅着眼于资金方面,即使资金充裕但若公司管理发生问题则股东认可请求解散公司。

2、必须穷尽其他途径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规定,表明我国公司立法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持一种审慎态度,体现了公司维持原则,即最大限度地保持公司的存续、发挥公司的社会效能,尽量避免因公司解散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立法技术层面上分析,这是针对该条前文关于公司解散条件成就的“但书”,即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的,仍不应判决解散。

对于该项但书的审查应当是事实审查,而并非程序审查。

因此,一方面不能将“通过其他途径”机械地理解为前置程序;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如从事实上确认“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存在客观可能性的,就应当从实体上驳回股东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公司僵局的救济
目前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处理办法的代价是极大的,故应探索其他更加经济实用的方法。

个人认为在公司僵局情形发生时由司法机关
介入然后公司分立,效果应该更明显、积极。

一般地,公司解散的缺陷也正好对应公司分立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公司分立能够保全公司,避免因解散公司而丧失公司的商誉、营运价值,减少司法干预的成本。

从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看,主要在于公司人合性基础的丧失,并非公司本身没有存在的价值。

解散可能将使一个本具发展潜力的公司毁掉,实属下策。

(2)强制解散公司有可能不合理的损害一方股东的利益而施惠于另一方。

例如,公司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某个股东的个人能力,为了避免其他股东与其分享公司的利益以及竞业禁止的规定,那么该股东可能非常希望解散公司,然后重新设立一个公司机会的篡夺。

在这种情况下,解散公司将导致不公平的施惠于某一股东,无法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

公司分立可使矛盾双方进入不同的公司,公司机会也不至于落入某一方股东之手。

应当说,更为合理一些。

(3)虽然在公司解散清算之后,原公司股东也可用分配后的财产重新设立公司,从而使公司重获新生,产生与公司分立相同的效果。

但相较于公司分立,这样的操作方式最主要的障碍表现为,按照公司法上的规定,通过公司解散设立新的公司,必须经过公司清算。

清算为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是一个费时、耗力的过程。

而公司分立则无需经过清算程序就可成立新的公司,避免了法律程序上的累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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