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合集下载

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又称公司僵化,是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在我国,公司僵局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公司僵局,我国法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概念、成因、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成因1. 概念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状态。

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2)公司经营陷入困境;(3)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利益冲突。

2. 成因公司僵局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股东对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战略、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公司决策无法达成一致。

(2)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过于集中或分散,导致决策权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使得公司决策难以达成一致。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不明确,导致公司决策无法正常进行。

(4)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如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三、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等职权,确保公司决策的顺利进行。

(2)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管理的基本规则,股东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表决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4)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享有公司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等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权利。

论公司僵局的非诉解决机制

论公司僵局的非诉解决机制

论公司僵局的非诉解决机制摘要:公司司法解散通常是公司僵局的解决措施,但由于其成本高、损害大、牵涉广,往往不能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从公司僵局的特点以及缺陷出发,论证非诉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公司僵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诉讼机制与费诉讼机制的相互关系与衔接,寻求能够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节约社会资源与司法资源的机制,避免司法解散公司后出现的新”僵局”。

关键词:公司僵局;非诉解决机制一、公司僵局概述新《公司法》将公司司法解散,作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措施。

它又被称为法院勒令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可通过法院判决其解散;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

[1]法院将陷入僵局的公司强制解散是司法权介入商法领域,通过强制拆分的方式解决公司内部利益纠纷的终局性救济方式。

公司司法解散是法院运用公权力,从外部强制拆分公司实体,消灭公司人格,以外部意志取代公司机构的意思表示,解决由于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形成的公司僵局。

但这一诉讼程序涉及众多利害相关人的利益,需要有更具针对性的诉讼程序相协调配合。

二、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弊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并为当事人启动司法解散程序规定了限制条件。

(一)利益相关人的保护在具体案件中,提起公司强制解散诉讼,往往会导致公司解散,不仅陷入僵局的各方利益受损,也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相关人的权益。

如何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现在《公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一方面对于某些”无可救药”的公司僵局,只能通过公司司法解散才能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公司解散给债权人、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在这两难局面中如何选择平衡点,如何分配利益,是当前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主体资格的界定《公司法》对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做出了明确限制,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试论司法解散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试论司法解散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而 设 置 出双 方 或 各 方 均 等 的股 权 比例 。特 别 是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股 东 人 数较 少 且 “ 人合 ” 征 明显 的情 况 下 , 特 这种 股 权设 置 就 综 上 所 述 , 司僵 局 的 形成 , 论 对 公 司还 是对 股 东 都 十分 不 利 , 公 无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e An o i t
20. ) 0 9 2(
{占 I 轧会 ; J
谈 论 司法 留傲
司僵 局 的 司法 救 菏
詹 军君
摘 要 新《 公司法 的颁布为司法实践中解决‘ 司僵局’ 公 ’ 类纠纷案件提供了司法解散的途径 , 由于其中法条规定寥寥数 但
何一方都不可能形成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要求的多数表决, 决议无法
形 成 , 司僵 局 也 由此 产 生 , 司无 法 通 过 任何 一 项 可 以打 破 公 司僵 公 公 局 的 决议 第 二 , 司 董 事产 生及 运 行 机 制 。 公 目前各 国公 司 董 事产 生 的方 式
释二》 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 确立 了公司解散的地域管辖 与级别管辖 问
定的困境, 是公司一旦被解散就要 面临清算和注销的结局, 但 公司多 年积累的商业价值将会被毁于一旦 , 同时也会影响到其他股东和众多
员工的切身利益 。 了避免出现让各方利益受损的“ 为 多输” 面, 局 法院
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绝对 的强势, 往往能够对抗的各方会为 了争夺将来 在判决公司解敞案件时, 应想办法穷尽一切其 他救济措施
歧 与 对立 。 具体 造 成 公 司僵 局 主 要 是 以下 原 因 : 第 一 , 司 的 多数 表 决 机 制 的滥 用 。公 司 的 股 东 , 据 少 数 服 从 公 依 多 数 的 原 则对 于 公 司事 务 享 有 决 定权 和 决 议 权 。 果股 东人 数 有 限 , 如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01
完善公司章程
通过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设置合理的管理和
监督机制,以避免潜在的公司僵局产生。
02
加强股东教育
普及股东权利和义务知识,提高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避免因
股东纠纷而导致公司僵局。
03
建立调解机制
在公司内部建立调解机制,通过专业调解人员协调股东间的矛盾,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防公司僵局的产生。
其他解决策略
总结词
除了上述三种解决策略外,还有股权置换、公司回购、公司解散等多种解决策略。
详细描述
股权置换是指公司股东之间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解决公司僵局。公司回购是指公 司以市场价格回购股东手中的股份,从而消除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从而 结束公司的法律地位。这些解决策略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公司僵局的概念
公司僵局通常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内部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 常运作或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公司僵局的特点
公司僵局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通常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利益争夺、管理层之间的矛 盾和权力斗争等形式。
公司僵局的类型
01
基于股东间分歧的公司僵局
这种僵局通常发生在股东之间存在重大分歧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导
仲裁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但不适用公司僵局。
02
仲裁程序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03
仲裁效果
仲裁解决策略具有高效、专业、灵活等特点,但仲裁结果可能不被当
事人接受,导致执行困难。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自2006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公司立法已经历经10多年的发展历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公司法对于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实现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中,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是其亮点之一。

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管理混乱、股权分配不清、出现股东间的恶性纠纷,进而造成企业缺乏决策能力,从而导致企业陷入一种僵局状态。

这些纷争包括股东之间的权益纷争、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面存在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等问题,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

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僵局主要由于下述原因引起:1. 股东结构不合理:基于资本的股东结构,使得公司中的一个股东个人或者股东的代表权力很大,导致企业决策力下降。

2. 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董事会成员虽然都有着独立的个人意见,但是由于不同股东的不同利益,董事会成员之间也会出现意见分歧,会导致企业在关键时刻无法统一决策。

3. 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企业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过重的负担也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处理的制度为了防止企业陷入公司僵局,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做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处理公司僵局的制度。

1. 全体股东公约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新公司法的注重开发股东代表权,全体股东可以订立一份公约,以确定一些经营决策和核心利益的处理方法,防止在公司中出现恶性竞争、股东之间的歧义和纷争发生。

全体股东公约可以制定一些权益、公司管理和其它重要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股东间签立的全体股东协议将会成为新公司法中处理公司僵局的一个途径。

全体股东协议可以规定股东会议的时间和程序,规定在公司新业务的投资中,各个股东之间应占有的投资份额等等。

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有 限 责 任公 司僵 局 形成 的原 因
公 司僵 局多发 生 于有 限责 任公 司 ,表 面上 是 因为各股东或者董事之 间产生了分歧和纠纷 , 但 其深层次的原因应是现有公司法律制度下有限责 任公司的特性与公司治理机制相结合的产物。有 限责任公 司的特性主要是“ 封闭性 ” “ 与 人合性 ” : “ 封闭性 ”主要体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 限 、股 权集 中及 股权 转让 的不 公 开性 ,这 种情 况 下 , 果股 东之 间 出现分 歧与 纠纷 , 容 易导致 僵 如 则 持 的局面 ,另外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 则, 非经严格程序 , 不得减资 , 争议股东也封 闭性 、 人合性及其表决机制所决定 , 司僵局多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 公
的公 司法律制度 确立 和发展 了应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救济方式 , 但这一方式仍然存在未 区分公司僵局的不 同
种类 , 司法介入过于盲 目、 未限定起诉 股东的持股时间以及作 为司法解散之诉的前置程序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完
公司僵局是指“ 公司在存续运行 中由于股东或 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者纠纷 , 且彼此不愿妥协而 处于僵持状况, 导致公司有关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 序作出决策, 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 痪 的事 实状态 。”] 从公 司形态 上看 , 国立法 上 0s  ̄ s 我 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基本类别 。 方面 , 限责任公 司在数 量上要 明显 多于股份 有 有 限公司 ; 另一方面 ,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 以及股 东之间的人合性决定了其是滋生公司僵局的温床。 鉴于实践 中公司僵局多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及其 对公司 、 股东产生的严重损害 , 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僵局问题 , 寻找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 , 无论在理论 上还是实践中都显得极为重要 , 本文仅就有限责任 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其司法救济机制进行探讨。

论我国公司僵局救济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公司僵局救济体系的构建
理 研 论 究
商 品质 量
21年7 干 0 0 月I
论我国公司僵局救济体系的构建
口滑 莹
( 四川 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 06 ) 10 5
摘 要: 文章讨论了我 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化解公司僵局方面的不足 , 进而给 出了构建我 国 司僵局救济体系的建议 , 系包括调解和仲裁 、 公 该体 股东 退 出制度 、 股东除名制度和公司解散制度 , 以及各种 制度使适用的优先性建议。
二、 国公司僵 局及立法 现状 我 我 国中小型有 限公司大量 存在 ,且随着经济 的发展 我 国公 司
僵 局的数量 与 日俱增 , 问题 已经 成为公 司立 法不容 回避 的 问题 。 该 但是 纵观我 国现 行 《 公司法》 只有 第 一百八十三条 规定 的公 司司 , 法解 散制度和第 七十五条规 定的异议 股东股份 回购制度 能够作为 公 司僵 局的救济 手段 。2由此可 以看 出我 国现行 《 司法》 于公 公 对 司僵局救 济立法 薄弱状况 : 我国现行 《 司法》 于公司僵局 的规 公 关 定 已经 明显落后 于法律实 践的需要 ,其规定 的公司僵 局的救 济措 施过于单 一 , 缺乏切 实可行 救济手段 和救济 体系 。同时, 国法 院 我 在实践 中对 公司僵 局的态度过 于保 守。法院 认为公司僵 局的形成 是 因为股东或 董事之 间对 公司 内部 事务产 生分歧从而影 响公 司的 产 生的僵局 , 属于公 司 自治的范 围, 这 同时 由于为缺乏 明确的法律
着法 律专 门赋 予公 司及 其他股东 除名权 以使其 能够 在不解 散公司 的前提 下 , 优先保 护 自身 以及公 司的利益 同时 , 定股东开 除出 将特 公 司, 以化解 公司僵局 。 东除名必 须遵循特 定 的程序 , 股 通常认 为, 股东 除名权 的行使需通 过股东大 会 的决议或法 院的判 决。虽然将 特 定股 东除名 需要一定 的成本 , 是公 司 以及 其他股 东在 评估其 但 成 本和收 益后 , 选择 将特定股 东除名 , 是在维护 公司利益 的基础上

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法律 园地
论 公 司僵 局 的法 律 救 济
吕 俊 玲
(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南 濮 阳 4 7 0 ) 濮 河 5 0 0
摘 要 : 司僵 局 的存在 对公 司、 东、 公 股 社会 都会 产 生严 重 的 不 良影 响 , 它的 出现 会 导 致公 司 不能 进 行 正常 的 生产 经 营活 动 , 得公 司的财产 持 续性地 耗损 和流 失 , 使 不利 于公 司 目的的 实现 。一旦公 司 出现僵局 , 司法介 入 存在 一 定 的
2对 公 司股东 的危 害 。 .
救 济提 供 了 明确的 法律 依 据 , 而这 些 规 定 也 有不 足 之 处 , 然
需 要 在 立 法 中进 一 步 做 出 规 定 。 () 有 明 确 规 定 审 判 的前 置 程 序— — 调 解 。《 定 1没 规 ( )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解 散 公 司 诉 讼 案 件 , 当 注 重 调 二 》 “ 应
成立 后 , 东不 得抽逃 出资 。因此 , 股 由于注册 资本 不 得抽 回 ,
当股 东之 间 出现矛盾 , 方 股东 不 愿 再 持 有公 司股 权 时 , 一 股
分立 、 合并 、 变更 或者 解散 以及要 修改 公 司章 程 的决 议 , 必 都 须要 经过所 参加 会议 代表 的绝 大多数 表决权 ( 大多 数情 况 下
运 行 过 程 中 由 于 股 东 或 董 事 之 间 发 生 分 歧 或 纠 纷 , 彼 此 不 且
经验 , 司章 程缺 少公 司纠纷 的应对 性措施 。一旦 股东 发 生 公 纠纷 , 因公 司章程 没有 相应 的解 决 机 制 , 类 纠纷 就 极 易 演 该
变 成 公 司僵 局 。 因 此 , 律 意 识 的 匮 乏 , 导 致 公 司 僵 局 出 法 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

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

在此情况下,公司本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作出的。

当事人因此只能寻求司法或仲裁的救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僵局的司法或仲裁救济问题就此摆到了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面前。

所谓的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

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

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这种情况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中更容易出现,而在合营者只有两方或三方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中则尤为多见。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

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

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耗损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眼望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耗损和流失,投资者却无所作为,无能为力。

公司僵局表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或权利争执以及情感的对抗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

公司法上的多数表决制度是无可挑剔和指责的,需要探讨的是如何打破这种僵局,使所有的股东得以解脱?也许最佳的出路就是解散公司。

然而,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公司僵局面前,对当事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却表现出退缩的谨慎姿态,对此类案件能否受理、诉讼请求能否给予支持多有疑虑,甚至持有不应受理的见解。

股东是否享有公司解散的请求权?回答应是肯定的。

对此项请求权的规定,在各国立法中,早有先例。

德国有限公司法第61条和日本有限公司法第71条规定具有代表性,只是这种请求权限于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能享有。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三种公司解散的原因,并未作出因“其他原因”而解散的弹性技术处理,此属立法的缺漏。

这一缺漏本可由公司章程的规定加以补救,但由于缺少对未来法律冲突的分析和预见等各种原因,我国的公司章程大都抄袭法律条文,并相互仿照,从而表现出缺少个性的雷同化倾向,而公司登记机关置备的章程格式和有关机关发布的章程指引等更加剧了这种雷同化的趋势。

因此,对于公司的解散事由,公司章程也少有公司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尽管如此,根据公司法的学理分析,承认股东的这种请求权仍有着充分的理由:其一,公司的解散本属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而股东大会的决议又是以股东提请解散的议案为前提,可见正常情况下的公司解散其实也是股东行使权利的结果;其二,在公司不能作出任何决议的情况下,股东的各种法定权利都失去了行使的条件,公司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股东权益的持续冻结和变相剥夺;其三,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
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少数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任何权利,不允许解散等于允许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其四,除解散公司外,没有更为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

在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不变原则之下,任何公司一经成立,资本实质上就被冻结,除非通过严格复杂的减资程序,股东的出资不能收回,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途径是转让股权,但在公司尖锐的矛盾冲突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同样存在严重的困难。

因此,除非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能以公允的价格受让股权,否则解散公司就成为股东退出公司、收回投资的惟一法律途径。

司法机关有无公司解散的裁判权?回答同样是肯定的。

股东有实体上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必以程序上的诉权和司法机关相应的裁判权为保障。

各国公司法如规定了股东请求权,同时也就有因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的规定。

事实上,在任何法制国家,司法都是化解利益冲突的最终途径,是解决社会争端的最后一道屏障。

就此而言,除依法由其他机构或组织最终裁决的争议外,没有司法机关不可受理的法律纠纷。

如果司法机关都不受理,就等于杜绝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把矛盾推向了社会,其结果将使矛盾更加激化,并可能引发新的社会冲突。

在此问题上,无论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都可能存有这样的误区,总认为股东之间的争议和公司管理机构的行为,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司法不应干预和介入,而应由当事人自主处理,司法机关只应受理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法律事项。

这种认识实属误解。

公司法是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的法律规范,公司的内部关系亦属公司法调整的范围,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也就需要司法的救济,不存在司法救济之外的公司内部关系。

以内部关系排斥司法救济,与某些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不能摆脱以往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法律性质的传统认识有直接关系。

实际上,公司法上的诉讼,绝大多数恰好是因内部关系发生的,无论是股东对公司之诉,还是股东与股东之诉,无论是要求确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无效之诉,还是公司对股东或董事的赔偿之诉,都属典型的内部关系引起的诉讼。

显然,司法机关是不可能因其属内部关系而拒绝受理。

在我国,有关行政机关可依照行政法规强令公司解散,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裁决解散公司也就绝无法律的障碍。

解散公司的裁决在程序法上属于何种诉讼是必须明确的问题。

显然,解散公司的诉讼既不是确认之诉,也不是给付之诉,而是变更之诉。

公司是各种法律关系交织而成的综合体,解散公司意味着既有公司法律关系的全部终止,这是与解除合同性质类似的诉讼请求,只不过它所解除的不是某一个法律关系,而是与公司组织体相关的全部法律关系。

解散公司的裁决是否同时应对公司解散后的法律后果作出一并裁决是需研究的另一问题。

公司的强制解散有如婚姻的判决解除,很难指望当事人在善后问题上的良好合作,如同离婚诉讼需要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一样,强制解散的公司在清算问题上大多也需要求助司法的裁决。

解散公司后,公司当然应进入清算程序,但这种被强制解散的公司,因股东之间的尖锐矛盾和公司管理机构的瘫痪,在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自行组织清算的,如果听任当事人的自行安排,势必又是一场漫长的争讼,徒增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成本,并极有可能发生公司财产的流失,损及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将无休无止。

因此,在作出公司解散裁决的同时,一并作出特别清算的裁决和安排可能是既有利于当事人又有利于社会的司法选择。

编后
公司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未作过大的修改,而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疑难的案例,亟待从理论上寻求支持。

“学者论坛”栏目推出的“公司法实务系列”,一共刊登了六篇文章,涉及到公司实务中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

这一系列栏目开办以来,作者和编者都听到不少来自实务界、理论界的好评,深受鼓舞。

看来,推动和促进公司法的实务研究,为审判工作服务是大家共同的心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