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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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司僵局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公司僵局制度的完善
式从 公 司 中退 出。 因此 本文 对 我 国公 司 僵 局 制 度 的研 究 主 要 针对 的
不能完全解 决实践中所有 的公司僵局情形 。 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 如 果判决解 散公司,则解 散后零星出售公司资产 的价格肯定会大打折
扣 , 存 续 经 营 时 的价 值 ( 括 商 誉 、 营 性 资 产 的 组 合 价值 ) 无 法 其 包 经 将
新《 公司法》 规定了司法强制解散制度 , 该制度也成为破解公司僵
而造 成 公 司 僵 局 的 原 因 是多 种 多样 的 , 一方 法 这 根据我国的实践, 在我国公司僵局多发生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 局 的唯 一 解 决途 径 。
责任公司 中。在股份有 限公司 中如果股东之 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 间 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 , 他们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将 自己的股份转让等方
按照我 国学者的观 点,公 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 中由 “ 于股 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 ,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
况, 导致 公司不能按照法 定程序作 出决策 , 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 正常 章程 时, 常为了效率 , 常 采取复制法律条文或按照公司登记机 关各置
运转 , 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也有人将其形象地 比喻为 电 。 脑死机 , 在 的章程格式和有关机关发布的章程指引的方法制定章程 , 忽视 自身的
局 制度 的立 法不足 , 出 了完善 我 国 司僵局 制度 的相 关 策略 。 提
关键词
公司僵局
不足
完善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90.4 .2 10.522 0)60 50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 了之前立法的缺漏 , 但仍存在需要完 善的地方 。 主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01
完善公司章程
通过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设置合理的管理和
监督机制,以避免潜在的公司僵局产生。
02
加强股东教育
普及股东权利和义务知识,提高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避免因
股东纠纷而导致公司僵局。
03
建立调解机制
在公司内部建立调解机制,通过专业调解人员协调股东间的矛盾,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防公司僵局的产生。
其他解决策略
总结词
除了上述三种解决策略外,还有股权置换、公司回购、公司解散等多种解决策略。
详细描述
股权置换是指公司股东之间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解决公司僵局。公司回购是指公 司以市场价格回购股东手中的股份,从而消除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从而 结束公司的法律地位。这些解决策略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公司僵局的概念
公司僵局通常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内部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 常运作或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公司僵局的特点
公司僵局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通常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利益争夺、管理层之间的矛 盾和权力斗争等形式。
公司僵局的类型
01
基于股东间分歧的公司僵局
这种僵局通常发生在股东之间存在重大分歧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导
仲裁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但不适用公司僵局。
02
仲裁程序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03
仲裁效果
仲裁解决策略具有高效、专业、灵活等特点,但仲裁结果可能不被当
事人接受,导致执行困难。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自2006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公司立法已经历经10多年的发展历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公司法对于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实现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中,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是其亮点之一。

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管理混乱、股权分配不清、出现股东间的恶性纠纷,进而造成企业缺乏决策能力,从而导致企业陷入一种僵局状态。

这些纷争包括股东之间的权益纷争、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面存在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等问题,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

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僵局主要由于下述原因引起:1. 股东结构不合理:基于资本的股东结构,使得公司中的一个股东个人或者股东的代表权力很大,导致企业决策力下降。

2. 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董事会成员虽然都有着独立的个人意见,但是由于不同股东的不同利益,董事会成员之间也会出现意见分歧,会导致企业在关键时刻无法统一决策。

3. 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企业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过重的负担也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处理的制度为了防止企业陷入公司僵局,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做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处理公司僵局的制度。

1. 全体股东公约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新公司法的注重开发股东代表权,全体股东可以订立一份公约,以确定一些经营决策和核心利益的处理方法,防止在公司中出现恶性竞争、股东之间的歧义和纷争发生。

全体股东公约可以制定一些权益、公司管理和其它重要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股东间签立的全体股东协议将会成为新公司法中处理公司僵局的一个途径。

全体股东协议可以规定股东会议的时间和程序,规定在公司新业务的投资中,各个股东之间应占有的投资份额等等。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公司法》第183条及相关股东权利救济措施为视角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公司法》第183条及相关股东权利救济措施为视角

制度, 一项制度 的 目 往 往可 以通 过适用 该制度 的法定 事 由予 以 最大化 , 当现 实与理想 背道而驰 时 , 就应及 时停止 公司 的运营 , 即 审查 。 各 国该制 度不t 存在 着立法 模式 的差异 , 在 具体解 散事 由 通过 公 司司法解 散程序 来实 现股 东利益 。 因而 有学 者认 为, “ 总 司法解 散制度成 为解决封 闭公司股 东 困境 或争议最 上也 不 同。 。但综 合各 国的立 法及 司法 实践 , 公司 董事或 多数 股 体 的趋 势是 , 东 的不当行 为 ( 包括 日 迫和 浪 费公司 资产行 为) 和 公司僵局 是最 有效 的方式 。 ” 0 因而笔 者认为 , 在此意义 上 , 适 当拓宽有 限责任公 为主要 的解 散事 由。而且 立法 都强 调必须 存在 “ 不 得 已事 由” 方 司股 东适用“ 司法解散 ” 的法定 事 由, 将“ 股 东压 迫” 等 多数股东对 能解 散公 司, 即将 司 解 散作 为救 济股 东的最 后手段 。 少数 股东 的不 当行 为而导致 其 “ 信赖 利益 ” 无 法 实现 等情 形纳入
在 我 国公 司法中 均体 系作 用 。并从股 东权 利救 济这一视 角 , 论述 我 国司法解散 制度 的利弊 , 通 过 比较 各 国尤其是 美 国、 英
国以及德 国日本寸这一制度 的构建, 提 出笔者对我 国公司法司法解散制度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 司法解牧 有限责任公 司 股东 权利救济 作 者简 介 : 庄 晨B } t , 中央 民族 大学法 学院 法学与英 语 专业 。
笔者 认为 , 考 虑一项 制度 的合理 性 , 不应 只着 眼于该 制度本
多数学 者论述 在该司法解 散制度 中只解 决 了“ 公司僵局 ” 问题 , 而 身 , 而应 该将 一项 制度放 入相 关 的法 律体 系 中, 考 虑其在 实现整 没有解 决股 东压迫 、 肛 东浪 费公 司资产等 问题 。《 布 莱克法 律 辞 体功 能 中的作用 。 在 本文 中, 笔者将 司法 解散 制度 作为股 东 的一

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有 限 责 任公 司僵 局 形成 的原 因
公 司僵 局多发 生 于有 限责 任公 司 ,表 面上 是 因为各股东或者董事之 间产生了分歧和纠纷 , 但 其深层次的原因应是现有公司法律制度下有限责 任公司的特性与公司治理机制相结合的产物。有 限责任公 司的特性主要是“ 封闭性 ” “ 与 人合性 ” : “ 封闭性 ”主要体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 限 、股 权集 中及 股权 转让 的不 公 开性 ,这 种情 况 下 , 果股 东之 间 出现分 歧与 纠纷 , 容 易导致 僵 如 则 持 的局面 ,另外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 则, 非经严格程序 , 不得减资 , 争议股东也封 闭性 、 人合性及其表决机制所决定 , 司僵局多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 公
的公 司法律制度 确立 和发展 了应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救济方式 , 但这一方式仍然存在未 区分公司僵局的不 同
种类 , 司法介入过于盲 目、 未限定起诉 股东的持股时间以及作 为司法解散之诉的前置程序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完
公司僵局是指“ 公司在存续运行 中由于股东或 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者纠纷 , 且彼此不愿妥协而 处于僵持状况, 导致公司有关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 序作出决策, 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 痪 的事 实状态 。”] 从公 司形态 上看 , 国立法 上 0s  ̄ s 我 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基本类别 。 方面 , 限责任公 司在数 量上要 明显 多于股份 有 有 限公司 ; 另一方面 ,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 以及股 东之间的人合性决定了其是滋生公司僵局的温床。 鉴于实践 中公司僵局多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及其 对公司 、 股东产生的严重损害 , 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僵局问题 , 寻找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 , 无论在理论 上还是实践中都显得极为重要 , 本文仅就有限责任 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其司法救济机制进行探讨。

论我国公司僵局救济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公司僵局救济体系的构建
理 研 论 究
商 品质 量
21年7 干 0 0 月I
论我国公司僵局救济体系的构建
口滑 莹
( 四川 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 06 ) 10 5
摘 要: 文章讨论了我 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化解公司僵局方面的不足 , 进而给 出了构建我 国 司僵局救济体系的建议 , 系包括调解和仲裁 、 公 该体 股东 退 出制度 、 股东除名制度和公司解散制度 , 以及各种 制度使适用的优先性建议。
二、 国公司僵 局及立法 现状 我 我 国中小型有 限公司大量 存在 ,且随着经济 的发展 我 国公 司
僵 局的数量 与 日俱增 , 问题 已经 成为公 司立 法不容 回避 的 问题 。 该 但是 纵观我 国现 行 《 公司法》 只有 第 一百八十三条 规定 的公 司司 , 法解 散制度和第 七十五条规 定的异议 股东股份 回购制度 能够作为 公 司僵 局的救济 手段 。2由此可 以看 出我 国现行 《 司法》 于公 公 对 司僵局救 济立法 薄弱状况 : 我国现行 《 司法》 于公司僵局 的规 公 关 定 已经 明显落后 于法律实 践的需要 ,其规定 的公司僵 局的救 济措 施过于单 一 , 缺乏切 实可行 救济手段 和救济 体系 。同时, 国法 院 我 在实践 中对 公司僵 局的态度过 于保 守。法院 认为公司僵 局的形成 是 因为股东或 董事之 间对 公司 内部 事务产 生分歧从而影 响公 司的 产 生的僵局 , 属于公 司 自治的范 围, 这 同时 由于为缺乏 明确的法律
着法 律专 门赋 予公 司及 其他股东 除名权 以使其 能够 在不解 散公司 的前提 下 , 优先保 护 自身 以及公 司的利益 同时 , 定股东开 除出 将特 公 司, 以化解 公司僵局 。 东除名必 须遵循特 定 的程序 , 股 通常认 为, 股东 除名权 的行使需通 过股东大 会 的决议或法 院的判 决。虽然将 特 定股 东除名 需要一定 的成本 , 是公 司 以及 其他股 东在 评估其 但 成 本和收 益后 , 选择 将特定股 东除名 , 是在维护 公司利益 的基础上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预防与救济机制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预防与救济机制探析

作者: 辜晓丹
作者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出版物刊名: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102-105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4期
主题词: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预防;救济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运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僵局局面。

公司僵局背后隐藏着的是利益之争。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和资本多数决的民主制度是其易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

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措施是公司章程的理性安排,事后救济措施则有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散之诉讼等途径供选择。

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法律 园地
论 公 司僵 局 的法 律 救 济
吕 俊 玲
(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南 濮 阳 4 7 0 ) 濮 河 5 0 0
摘 要 : 司僵 局 的存在 对公 司、 东、 公 股 社会 都会 产 生严 重 的 不 良影 响 , 它的 出现 会 导 致公 司 不能 进 行 正常 的 生产 经 营活 动 , 得公 司的财产 持 续性地 耗损 和流 失 , 使 不利 于公 司 目的的 实现 。一旦公 司 出现僵局 , 司法介 入 存在 一 定 的
2对 公 司股东 的危 害 。 .
救 济提 供 了 明确的 法律 依 据 , 而这 些 规 定 也 有不 足 之 处 , 然
需 要 在 立 法 中进 一 步 做 出 规 定 。 () 有 明 确 规 定 审 判 的前 置 程 序— — 调 解 。《 定 1没 规 ( )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解 散 公 司 诉 讼 案 件 , 当 注 重 调 二 》 “ 应
成立 后 , 东不 得抽逃 出资 。因此 , 股 由于注册 资本 不 得抽 回 ,
当股 东之 间 出现矛盾 , 方 股东 不 愿 再 持 有公 司股 权 时 , 一 股
分立 、 合并 、 变更 或者 解散 以及要 修改 公 司章 程 的决 议 , 必 都 须要 经过所 参加 会议 代表 的绝 大多数 表决权 ( 大多 数情 况 下
运 行 过 程 中 由 于 股 东 或 董 事 之 间 发 生 分 歧 或 纠 纷 , 彼 此 不 且
经验 , 司章 程缺 少公 司纠纷 的应对 性措施 。一旦 股东 发 生 公 纠纷 , 因公 司章程 没有 相应 的解 决 机 制 , 类 纠纷 就 极 易 演 该
变 成 公 司僵 局 。 因 此 , 律 意 识 的 匮 乏 , 导 致 公 司 僵 局 出 法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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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发 生 严 重 困难 , 继 续 抗 中, 不 仅 严 重 损 害 或 者 限 制 了其 存 续 会 使 股 东利 益遭 受重 大 损 失 并 他股东 的利益 , 而 且 还 潜 伏 着 使 公 且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不 能 解 决 时 , 持 有 司 出现 僵 局 的 危 机 , 一 旦 条件 成 熟
中的份额 , 而 且 决 定 着 公 司 中 股 东 表 决 权 行 使 的 比例 , 所 以 在 公 司 设 立 之 初 ,股 权 结 构 设 置 不 够 合 理 ,
必 然 会 为 公 司 日后 运 营 埋 下 形 成
就 不能 达 到 预 期 的 目标 。股 东 在 公
司 内部 已经 穷尽 了 救 济 方式 后 , 就 只 能通 过 公 权 力 进 行 救济 。
律规定 , 而 这 些 机 构 的运 行 流 于 形 于 将 矛盾 推 向社 会 , 会 对市 场 经济 和
式, 这 些 由股 权 结 构 设 置 衍 生 的 问
题 均 会 给 公 司运 营带 来 僵 局 隐 患 。 另外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内部 股 东 之间 “ 人合性 ” 的丧 失 , 是 公 司 僵 局
司法 手 段 是 维 护 法律 主 体 合 法 权益 , 保 障经济 活 动正 常 运行 和 实现 社会 正 义的最 后 防线 , 倘若 司 法机 关 在公 司 限于僵 局 时不 予 受理 , 草草 剥 夺 当事人 的诉 讼权 利和 实体权 利 , 等
社 会稳 定 造成 冲 击 , 这 同样 也违 背 了
其列举 了公司僵局 的表现形 式 , 规 定 了公 表决权 1 O %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度, 还应 当注 意 三 个方 面 问题 首先 , 适 用 范 围 问题 。 这 是 适 用该 措施 打破 公 司僵 局 的根 本 障 碍 。 对 于 股份 有 限
司僵局 的司法解散制 度 , 可 以说 是我 国关 于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重大进步 。
司法救 济 的正 义和 务 实理 念 , 更摒 弃
了司法 救济 的应有 功能 。同时司法 实
践 也雄 辩 地证 明 了 , 司 法救 济是 化 解
风 险 产 生 的 内部 原 因 , 也 应 该 说 是 公 司 僵 局 进 而 “ 解放 ” 股 东 的有 效 途 产 生 公 司 僵 局 的 主要 原 因。 比如 在 径 , 具 有其 他途 径 所不 可企 及和 不 可
就 会 产 生 公 司僵 局 风 险。

有 限责 任 公 司采 取 司 高人 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 法救 济 方式 的必要性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在 公 司
盾 的有 力 措施 ,维 护 j 良件 的 m场 经 济 秩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之初 , 股东 们会 为了 达 到 的功 效 , 更是防范、 化 解 社 会 矛
表 明各方齐心协 力、荣辱与共 , 而 式 也 有 一 个 明 显 的 特 点 就 是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出 现僵 局 。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股 东 内部 之 间 “ 人合性 ” 的丧 失 , 使
川法救 济是 化解 公 H馏』 i _ j 进 “ 解放”
公 司表决 权 1 O % 以 上 的股 东 才 可
以请 求人 民法 院 解散 公 司 。另 外 最
股 东 的有效 途径 , 具 仃 他途 径 所不 l i 『 及
币 " 小 町达 剑 的 功效 , 更是 防 范 、 化解 利: 会 矛
僵 局 的种 子 。而 且 许 多 投 资者 在 公 司成 立后 , 不 能 对 运 营 风 险 作 以评
估和 预防 , 同 时 忽 视 公 司 章 程 的制 定, 容 易 造成 有 关 股 权 设 置 没 有 根 据 实 践 就 做 出 ,导 致 股 东 会 制度 、 董 事 会 制 度 及 监 事 会 制 度 照 搬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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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 接提 出“ 公司僵局 ” 这一概念 , 但 是
定。《 公司法》 第1 8 3条规定 , 持有公司股东 解散公司。而对于被告的资格《 公司法》 并无
相 应 的体 现 , 在 此 问题 上 , 上海 市高 级人 民法
的条件 。笔 者 认 为 , 要 建 立强 制 股权 收 购 制
原 本 融 洽 的 股 东 陷 入 无 休 止 的 对
盾 的有 力措施 , 维 护 了 良性 的市 场 经
选择均衡 持股 的方式 , 但 是 这 种 方 济 秩序 , 促 进 了社会 的和谐 。
二、 有 限责 任公 司僵 局 司
法救 济的现 状
《 公司法》 第 1 8 3条 规定 , 只有
1 J X _J,
论有 限责任公 司僵局 司法救 济 的完善
◎文/ 李欣豫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僵 局 产 生 的 制 度 原 因 应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结 为 了获 得 投 资 利 益 。 因 此 , 当 公 司 的 利 益 遭 到严 重 的 损 失 , 而 不 能 实
构 设 置 本 身 的 欠缺 。股 权 结 构 的构
成 不 仅 决 定 着 公 司 所 有 者 在 公 司
现其预期 的投资利益时 , 股 东 就 必 然 有权 解 散 公 司 使 自 己免 受进 一 步 的 损害 。如 果 股 东 的 合 法利 益 不 能
得到合理保 护的话 , 其 投 资 的 收 益
序, 促 进 了社会 的和 喈 。
( 二) 》 ( 以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称《 司法解释 ( 二) 》 )
的 第 1条 也 明 确 规 定 了 司 法 解 散
处于 僵局 时 有权 请 求获 得公 权 力 的救济 ,因为股东 投资于公 司 , 是
制度 的适 用 情 形 。 虽 然《 公 司 法》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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