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城市交通秩序的管控,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规范电动三轮车的行车和停车管理而制定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动三轮车的准入管理
电动三轮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在市区内上路行驶。
新购机动车辆首次在石家庄市登记,须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车辆原始凭证,如发票、合格证等。
二、电动三轮车的驾驶管理
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员必须具有C1驾驶证,并在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未持有驾驶证或未按规定接受驾驶培训的人员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三、电动三轮车的行驶管理
(1)电动三轮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2)电动三轮车每辆车只能载客一人,不得载货;
(3)电动三轮车不得在禁止停车区、人行道、行人道路、公共广场等场所停放;
(4)电动三轮车不得在夜间使用,且不得在各级公路、省道
和国道上行驶。
四、电动三轮车的技术管理
电动三轮车需要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时,还需要按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健康。
五、电动三轮车的处罚管理
电动三轮车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依法处以罚款、扣留、拘留等处罚。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市区交通秩序和安全。
机动三轮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机动三轮车辆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机动三轮车辆,包括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车等。
三、管理职责(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 负责机动三轮车辆的注册、登记、牌证发放和注销工作;2.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3.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4.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人员素质。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1.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运输市场进行监管,规范运输秩序;2.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运输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企业合法经营;3.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销售企业进行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2.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销售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企业合法经营;3.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销售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标准。
(四)其他相关部门1.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停放进行管理,规范停放秩序;2.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3. 负责对机动三轮车辆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四、管理措施(一)注册登记1. 机动三轮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2)车辆来历证明;(3)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二)安全技术检验1. 机动三轮车辆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2.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机构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交付车辆所有人。
2023年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

2023年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导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电动三轮车作为一种低碳环保的交通工具,在城市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一些电动三轮车存在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必须对电动三轮车进行规范管理。
因此,制定2023年的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一、车辆类型和标准1. 定义:电动三轮车指三个或三个以上车轮,由电动机驱动的非公共交通工具。
2. 标准:电动三轮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电动机的额定功率不得超过4千瓦。
二、行驶许可和管理1. 行驶许可:每辆电动三轮车都需要取得行驶许可证,证件内容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基本信息、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型号和颜色等。
2. 车辆注册:所有电动三轮车都需要在当地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每辆车配备唯一的车辆号码。
3. 车辆检验:电动三轮车需要定期进行安全和环保检验,通过后方可上路行驶。
4. 保险要求:所有电动三轮车需要购买强制责任险,确保在交通事故中能够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驾驶员要求和管理1. 驾驶人员资格:从事电动三轮车驾驶的人员需要满足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通过相关考试和培训等要求。
2. 驾驶证要求: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驾驶证的种类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对应。
3. 交通规则遵守: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需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信号、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等。
4. 外观标识:每辆电动三轮车都需要在车身明显位置标识驾驶员的许可证明和电动三轮车行驶许可证,便于管理和识别。
四、交通违法和罚款1. 违法行为:无行驶证、无驾驶证、未取得行驶许可证、酒后驾驶、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等行为都将视为交通违法行为。
2. 罚款处罚: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罚款,并在一定情况下对其行驶证、驾驶证进行暂扣或吊销。
五、安全和环保要求1. 安全装置:每辆电动三轮车都需要配备前后灯、刹车系统、安全带等基本安全装置。
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20年)

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20年)(2013年12月1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及运输秩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三轮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三轮车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以各种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
包括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以及装置其他动力的三轮车和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机动三轮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三轮车禁止在下列区域内通行:(一)三环路以内区域: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环城路-生态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二)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区域:净月大街(含)-福祉大街-生态大街-南四环路(含)-卫星路(含)合围区域;(三)长春西客站周边部分区域:皓月大路-西四环路-富民大街-自立街-西环城路合围区域;(四)南四环路以北部分区域:南环城路-人民大街(含)-南四环路-前进大街合围区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需要对机动三轮车禁行范围作出调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禁行区域外划定机动三轮车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
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三轮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三轮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动三轮车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障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电动三轮车。
第六条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以下信息:(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二)产品合格证;(三)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四)警示标志。
第七条电动三轮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动三轮车。
第八条电动三轮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电动三轮车。
第三章登记与牌照第九条电动三轮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电动三轮车牌照。
第十条电动三轮车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三)车辆未被盗抢;(四)车辆所有人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电动三轮车登记程序如下:(一)提交车辆合格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等材料;(二)接受车辆管理部门的检验;(三)领取电动三轮车牌照。
第十二条电动三轮车牌照应当悬挂在车辆明显位置,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电动三轮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五条电动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道路、时段内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
第十六条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载物超过规定标准。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汴政[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通行的三轮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轮车,是指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电(机)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
本办法所称整治规范区域,是指东一路以西、机场路郑汴路以北、新区九大街以东、东京大道以南的区域。
第三条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的三轮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安装统一编号标识,领取登记卡和记分卡后,方可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的道路上按照相关规定行驶。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三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以及非法营运电(机)动二轮车、三轮车、四轮车的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销售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三轮车行为;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为;严禁在整治规范区域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全封闭的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和燃油助力车;做好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投诉的查处。
电动三轮车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电动三轮车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电动三轮车车辆及其使用者。
三、车辆管理要求1. 车辆注册(1)电动三轮车车主应当依法办理车辆注册手续,取得车辆号牌。
(2)车辆注册时,车主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购置税发票等材料。
(3)车辆注册后,车主应妥善保管车辆号牌,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2. 车辆安全技术标准(1)电动三轮车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动性能、灯光信号、喇叭、车速限制等。
(2)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改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3. 车辆使用规定(1)电动三轮车使用者应取得有效驾驶资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除驾驶人和固定乘客外,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3)电动三轮车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逆行、超车、强行超车。
(4)电动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4. 车辆停放规定(1)电动三轮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绿地等。
(2)电动三轮车停放时,应按照规定方向停放,不得随意摆放。
四、驾驶人员管理1. 驾驶资格(1)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电动三轮车驾驶资格证。
(2)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
2. 驾驶培训(1)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应当参加驾驶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操作技能等。
(2)驾驶培训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
3. 驾驶人员行为规范(1)驾驶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
(2)驾驶人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五、监督管理1.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三轮车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
2.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电动三轮车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三轮车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所有电动三轮车。
第三条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第四条电动三轮车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动、灯光、转向、车身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电动三轮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管理第六条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并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有超速、超载、酒驾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八条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
第九条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条发生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场处理,并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动三轮车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处理举报信息。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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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三轮车的管理,维护城市良好交通秩序,确保城市交通畅通、市民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无牌无证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加装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等。
“三轮车”分为三轮机动车和三轮非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三轮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且空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三轮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且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
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所有三轮车均不得在城区营运。
家庭自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南起南环路(含),北至宁洛高速引线(含),西起原106国道李庄至南顿镇标段(含),东至经五路(含)区域内载人上道路行驶;不得进入“严管道路”。
第四条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机动车的处罚
1、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罚款200元,记12分。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员未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对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五条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非机动车的处罚 1、驾驶三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的: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不服从交警指挥、不走非机动车道、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违规停放妨碍通行、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载物、遇路口阻塞强行进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20元罚款;
2、驾驶三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的: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擅自加装动力装置、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车道、驾驶拼装非机动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
3、根据《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非机动车擅自加装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加装车棚、座椅等装置的,扣留非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由车主自行拆除违法加装设置,拒不自行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六条三轮车驾驶人、所有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依法暂扣车辆。
三轮车驾驶人、所有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政府三轮车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