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210108043256)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档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individual hous ing policy loans in Dalian编订:JinTai College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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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下文是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doc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下文是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所有权住房;(二)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及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四)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五)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为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六)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借款人办理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二)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或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如部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六条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大房金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发〔2017〕20号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和资金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及《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贷尚未还清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组转公贷款)。
第四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转公积金贷款分为四种方式:(一)先抵后贷。
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
(二)先还后贷。
经中心审核同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顺位抵押。
在借款人不结清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顺位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第二抵押权人,中心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借款人的商业贷款,还清后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
(四)阶段性担保:借款人申请经中心招标选定的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并解除商业贷款抵押后,再设定中心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大房金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发〔2017〕21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大连购买住房,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时,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协助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中心)核实职工缴存、贷款等相关情况,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向大连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资金来源为大连中心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贷款业务由大连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办理。
大连中心各办事处负责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委托代办银行负责贷款的金融配套业务。
第五条缴存地中心应向大连中心出具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协助大连中心核实《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并配合大连中心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划扣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欠款。
第六条贷款风险由大连中心承担。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等信息的真实性。
若因提供信息不实或虚假而造成的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全部承担。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90天、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二)本人或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三)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查询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借款人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六)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七)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大连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1年大连公积金贷款政策

You pretend to work hard, you are the only one who deceives yourself. Never use tactical diligence to cover up strategic laziness.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大连公积金贷款政策二套房商业贷款首付六成起,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套房购买政策变化明显。
目前,全国各地基本达成一致,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付必须大于6成。
需要说明的是,公积金贷款中心与商业银行不同,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
也就是说,如果首套住房按揭购买后又卖了,现又新购住房,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并且可认为是首套房。
公积金贷款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不过,按照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对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款必须大于60%。
借款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全文)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全文)第一条为了标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平安,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大房金管发[xx]3号,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方法》第三条所称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大连分行。
《方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一)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 ;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 ;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 。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方法》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关系;借款人与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关系。
借款人与贷款所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关系。
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为哪一项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

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大连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大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额度计算公式如下:1.贷款金额上限:根据大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上限为购房总房款的80%,即MaxLoan = TotalPrice × 80%。
2.贷款金额下限:根据大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下限为最低首付款,最低首付款根据购房的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首套房:-一般情况下,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30%。
-若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且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20%。
b.二套房:-在符合一套房政策的前提下,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70%。
注:购房总房款为房屋的购买价格,包括房屋本身的价格、车位价格、装修款等。
3.贷款额度:贷款额度 = Min(MaxLoan, TotalPrice - MinDownPayment)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可以具体计算出大连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举例说明:假设购房总价格为100万元,首付款比例为30%,则首付款为30万元。
根据最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可得 MaxLoan = 100万元× 80% = 80万元。
根据最小首付款计算公式可得 MinDownPayment = 100万元× 30%= 30万元。
则最终的贷款额度为贷款额度 = Min(80万元, 100万元 - 30万元) = 7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仅为一种示例,实际的贷款额度计算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此外,不同地区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实际额度还需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总结:大连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房总价的80%以及最低首付款来计算,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 = Min(MaxLoan, TotalPrice - MinDownPayment)。
具体的贷款额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计算,并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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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称房屋互换贷款),支持中低收入家庭通过房屋互换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个人房屋互换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互换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互换改善居住条件时,因自有资金不足,就互换房屋差价部分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产权房屋和非产权房屋均可办理个人房屋互换贷款。
办理产权房屋互换贷款,借款人须以互换所购房屋作抵押;办理非产权房屋互换贷款,借款人需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方所有权房屋作抵押。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房屋互换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二)本人或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互换获得自
住普通住房,且互换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日前一年以内;
(三)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房屋互换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担保法》规定并经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担保;
(六)提供中心认可的保险或担保手续;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 天(含65 天)的,不予贷款。
第五条房屋互换贷款由中心招标确定的保险(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保险(担保),保险(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房屋互换贷款涉及的房屋需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条房屋互换贷款额度除执行《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高于互换房屋的差价;
(二)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
额;
(三)不高于抵押房屋价值的六成(第二套住房按照中心相
关规定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外,可以申请商业贷款,但组合贷款总计额度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
第八条房屋互换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加抵押房屋房龄不得超过40 年。
第九条贷款流程
(一)产权房屋互换贷款
1、受理。
申请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委托评估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借款人提交本人、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屋交换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并按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2、审批。
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评估费、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并与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借款人持《联络单》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申请商业贷款。
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在《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期限并签章,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
代理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并将抵押登记材料交中心。
4、放款。
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非产权房屋互换贷款
1、受理。
申请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互换贷款涉及的房屋及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借款人向中心提交本人、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明、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并按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2、审批。
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评估费、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并与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借款人持《联络单》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申请商业贷款。
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在《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期限并签章,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
代理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材料转中心。
4、放款。
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由个人住房贷款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18年6月30日。
《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大房金发【2011 ] 2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