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0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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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近⽇,⼀家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员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去年底,公司为了增加注册资⾦,对公司现有的⼀不动产进⾏了评估,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房屋评估增值了40万元(实际上主要为⼟地的评估增值)。

该房屋增值部分好像不能直接增加实收资本,应计⼊盈余公积,⽽且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对此公司会计上、税收上应作何处理? 税务⼈员解释道,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般只有进⾏股份制改造时才可以⽤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

会计处理上,评估增值部分⼀⽅⾯要计⼊资产价值,同时对增值部分要按所得税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税款,差额部分计⼊资本公积,然后按公司章程规定转增股本。

在税收上,对于这种评估,如果没征收所得税,当然增值部分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作为成本费⽤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规定,企业进⾏股份制改造发⽣的资产评估增值,在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两种⽅法中选择⼀种⽅法。

据实逐年调整是指对评估增值,每⼀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式实际计⼊当期成本、费⽤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费⽤项⽬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调整是指对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项⽬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选择何种⽅法需要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且⼀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评估增值后,按评估前原值计提折旧与按评估后价值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不同。

会计实务:清产核资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清产核资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清产核资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后,如何对增值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不少企业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会计处理:对于因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3〕80号)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

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账外资产,入账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等科目。

对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经核实后区别情况处理:冲减公积金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用公积金冲减不够的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实收资本”,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果存在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贷记”实收资本”。

由此可见,因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除了计入“资本公积”外,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益的。

税务处理:在所得税方面,对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税务的处理和会计上是基本一致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在房产税、印花税方面,对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均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本文针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所采用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包括资产/股权无偿划转(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资产/股权作价出资、资产/股权转让等,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由于资产/股权转让形式的涉税问题比较清晰,所以本文对此种形式不作赘述,仅对无偿划转和作价出资形式,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等涉税问题进行讨论。

一、资产无偿划转(1)增值税适用范围:有形动产,含固定资产、存货等。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适用。

相关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影响分析:13号文并没有提及资产无偿划转的重组形式,但根据理解,资产无偿划转视同销售处理。

因此,如果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采用无偿划转资产的方式,必须将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同一受让方,才可以符合13号文免征增值税的要求。

如果只是单纯的划转资产,则不能享受免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适用范围:不动产,主要为土地、房屋。

相关法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
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
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 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 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 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根据定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会使资产和负债从转让企业转移到接受企业,这 意味着,在企业层次上已发生了一项资产交易,而任何交易一般都可能是应税事 项,所以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 产和进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八)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 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 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 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 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和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
积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企业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
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分配股息时,其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 供分配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为限。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 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 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 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 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 失。 (三)对于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 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

填埋场运用弃置义务会计的研究

填埋场运用弃置义务会计的研究
的账面价值 。
根据 《 企业会计 准则 》 的表述 ,确 认 资产弃 置 费用 的条件为 :① 是 由企业未 来应 承担 的环境 保 护 和生态恢复义 务产 生 ;②该 义务 属 于 国家 法律 、行 政法规 、国际公 约等规 定 的法定 义务 产生 ;③ 该 弃 置费用符合预计负债 的确认条件 。 根据 《 企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 3号——或 有 事 项 》 ,
确认预计负债 的三个 条件 为 :该义务 是 企业 承担 的 现 时义务 ;履行该 义务很 可能 导致 经济 利益 流 出企
目前准则 明确规 定 应该 承 担 弃 置义 务 的 核 电、
石油天然气等行 业 的企业 ,已逐步开 始运 用资 产弃
置义务会计 ,采掘 业等类 似行业 也在 积极 研究 和推 行弃置义务会计 ,而作为环境 污染 “ 集 中区” 的填
需要在封场后 一个相 当长 的时期 内持续 进行 环境 监 测及渗沥液处置 ,弃置义务 内容复杂 ,发生时 间长 。 ( 二 等资 产弃置 义务 及弃 置 费
用 的确认 、计量及 会计 处理 进行 了明确规定 ,规定
资产弃置义务 仅限 于法定 义务 ,弃置 费用 债务 采用
2 0 1 4年 第6期
地貌 的原始 状 态或 法 定 的要求 状 态 而产 生 的义 务 ;
另一类则 属 于 因对填 埋 废 物 的持续 性 监测 、维 护、
●业务 技 术
统 、绿化 与植被恢复等 内容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场
封 场技术规程》 ( c J J 1 1 2— 2 0 0 7 ) 、《 危 险废物填埋 污 染控制标准》 ( G B 1 8 5 9 8— 2 0 0 1 )则分别 对生活垃圾 填埋场和危 险废 物安 全填埋 场 的封 场提 出 了具 体 的

托管经营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托管经营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据2005年11月30日《安徽日报》报道,不少城市的污水处理厂为盘活资产,走出困境,对污水处理厂实行托管经营,使生活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被外地企业收购。

如合肥市王小郢的20多年经营权被德国柏林水务公司购得,淮南第一生活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被北京首创公司购得。

该报道中还具体援引了该省某污水处理厂以4.8亿元将23年经营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经营,而这家企业没有指派任何人员入驻被收购的污水处理厂,人还是原来的人,技术还是原来的技术。

我们还发现有的污水处理厂在操作方式上,通过支付托管费的方式由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每年由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量支付该公司一定数额的托管费,还有的则是通过全部资产买断行为收购污水处理厂。

请问,在这三种情形下收取的托管费是否缴税?如何缴纳营业税?答:企业托管是指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的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根据企业托管经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取得托管收入应根据以下三种情形确定是否缴税及如何缴纳营业税。

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取得托管收入应按服务业中“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入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定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

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

现就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各因素分别从准则、税法作以比较。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远比税法规定的范围宽。

二、计提折旧基数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外购,有的是自建,现从不同来源的资产说明其计提折旧的基数。

(1)外购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税法则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税法则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自主研发无形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

自研无形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中华考试网[ 2008年6月9日 ]【大中小】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在该项技术或产品研发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资本化。

换言之,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仅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金额。

在实际的工作中,从研发的调研、立项一直到取得专利,其中技术注册费、聘请律师(大多企业都有常年法律顾问,所以很少单独有这项费用)等费用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企业自行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金额一般都很小。

这种情况造成很多企业经常对只有区区一两千元的专利申请费用不予资本化。

另外,由于没有申请专利的许多非专利技术还没有可资本化的金额,这样就形成了企业账面没有反映而实际拥有权利并可以处置的无形资产,那么如果企业用一项账面没有反映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投资作价入股,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个问题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详尽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但是,这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到底怎样确认?投资各方确认这项无形资产价值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接受投资的企业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依据,那么投资方的账面价值怎样确定?这些都是投资者在以无形资产投资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设立登记是需要验资的,各方确认无形资产价值的协议不能作为验资的凭据,所以账面没有反映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投资作价入股必须有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作为企业验资注册的依据。

因此,企业以自行取得而账面没有反映的无形资产投资时,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

这样,投资企业就可以根据评估报告作账务处理。

信用社(银行)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信用社(银行)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目录项目页次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2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 3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3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法规依据 3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4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6 第八章:完成该项目拟配备的人员情况和分工18 第九章:项目的时间安排20 第十章:审计工作中的质量控制20 第十一章:服务承诺书21 第十二章:其他说明22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依据22××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农村信用社为了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条为保证××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特制定××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

第三条本具体方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颁布的《清产核资办法》,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四条清产核资范围: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各联社所辖非法人分支机构截止基准日的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认定净资产及净资产分配。

第五条此次参与清产核资为××市农村信用社所辖×个联社的××个网点:1、××联社所辖的×个网点;2、××联社所辖的×个网点;3、××联社所辖的×个网点;4、××联社所辖的×个网点;……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第六条财产清查的目的通过对各联社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清查;核实各联社资产的损失情况及资产、权益的状况;按风险管理及审慎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在者权益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认定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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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0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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