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电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申报2014年第二批及2015年第一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申报2014年第二批及2015年第一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商务[2014]222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8.27【实施日期】2014.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申报2014年第二批及2015年第一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商务〔2014〕222号)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提升商贸流通业水平,提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1〕62号)的有关规定,开展2014年第二批及2015年第一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及项目类型(一)申报主体在厦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运营管理商。
(二)项目类型1.大型批发、零售专业市场包括建材、纺织、珠宝、服饰、汽车(含二手车)、机电、水产、果蔬、酒类、进口商品、旅游商品、小商品以及其他发展前景好的大型批发、零售专业市场。
2.高端百货业具有区域性影响力的大型高端百货商场、购物中心。
3.特色商业街获得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评定的“特色商业街”。
4.零售业连锁经营项目(1)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厦门地区经营门店5个以上或直营门店2个以上,2013年度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3000万以上或2014年度限额以上零售额可达4000万以上;(2)中华老字号连锁企业。
5.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主要是对列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健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连锁经营门店、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
6.偏远社区连锁便利店项目发展偏远社区连锁便利店、统一配送中心等项目。
7.消费促进活动项目。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厦商务〔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商务〔2017〕280号)、《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商务〔2018〕33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将于近期开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及送件地点(一)申报时间:2018年度资金申报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至3月22日(工作日),网络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同时起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送件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07B室,办公电话:2855895、2855891,传真:2855894,网络申报技术支持电话:5397711。
二、申报程序(一)网络申报1.网络注册。
登录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在线注册,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取得账户及密码。
2.在线填报。
企业登录网站后,点击“我要申报”登录,选择资金类别(市商务局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和对应的细项进行填报,依序如实完整填写或上传相关表格、文档,选填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填写完整后提交审核,提交后不可修改。
后台审批端通过后即显示打印栏,可打印申报表,连同其余申报材料书面提交。
(二)书面材料审核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厦商务规财[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财[2012]50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12年12月17日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53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1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以及市级预算财政安排的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列入试点的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回收站点、回收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等项目,支持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多渠道回收、集中高效分拣、安全环保运输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直接补贴方式。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闽商务〔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4〕78号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关于推动福建省电子商务保稳提质增效若干措施》(闽商务〔2022〕75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2023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同一企业只能在所有4个支持项目中选择1项申报。
(五)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申报本年度项目,择优支持1家(“关联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定义)。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一)促进电商平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1)总部在闽的电商平台,2023年实现平台实物商品(不含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矿石等行业原材料)年国内网络交易额超过5亿元(B2B、B2C交易额可合并认定)。
(2)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地市按申报条件75%执行并单列评比。
(3)全省共择优支持10家平台。
项目按沿海、山区报送的项目数比例分配,分别按交易额排序择优(三明、南平、龙岩、宁德为山区地市,其他均为沿海地市。
下同)。
支持标准:给予每家平台运营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5年南菜北运资金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5年南菜北运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发布日期】2015.04.14【实施日期】2015.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5年南菜北运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商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13年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政[2013]579号)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现将《厦门市2015年南菜北运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2015年4月14日厦门市2015年南菜北运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为积极推动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批发市场、流通企业创新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建立和完善高效率、低成本、低损耗、安全通畅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13年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57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本方案所指补助资金为《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579号)下达我市的南菜北运中央补助资金。
二、支持方式、范围及标准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本市从事南菜北运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集配中心、加工配送冷链系统或冷藏设施建设、农产品产销信息平台建设。
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400万。
对同一项目及内容已享受过国家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安排。
三、资金申报单位资质和项目基本条件所有企业或市场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登记纳税,财务制度健全,近3年无失信记录和未受到行政处罚,在本行政区域外销地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点或专业配送中心,其销售产品必须取得“无公害产地”和“无公害产品”以上认证。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厦商务〔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2号)文件精神,根据《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规﹝2020﹞1号),2020年我市继续对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六)其他(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范围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网络销售奖励、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电子商务活动补助等。
三、支持方式事后无偿奖励或补助,企业自愿申报。
四、申报时间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电子商务活动补助,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 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网络销售奖励、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电商直播基地奖励,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4月3日。
五、申报流程(一)申报单位自愿向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行业协会、高校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厦商务[2015]14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6.08【实施日期】2015.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5〕14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的有关要求,以及我市相关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15年6月8日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实施方案》(厦商务[2013]127号)、《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厦府办〔2014〕176号)以及财政预算和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共同配送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扶持资金。
列入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的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按《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厦府办〔2014〕176号)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强化重点项目保障、重点企业服务,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
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
优化提升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破除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服务等“玻璃门”“隐形门”“旋转门”,加快创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用好“慧企云”等政企协同服务平台,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联(民营办)、商务局、工信局)4.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鼓励类产品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鼓励类产品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厦商务〔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鼓励类产品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商务〔2016〕178号各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 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现将2016年度鼓励类产品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进口贴息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并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开展专题调研和监测预警等工作,按要求报送进出口统计报表。
(二)可申请鼓励类产品系指以一般贸易、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
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
(三)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家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鼓励类产品进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贴息标准(一)贴息本金。
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
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
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7年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方向)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7年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方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厦商务〔2017〕232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7年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方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201号),现将2017年商贸流通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按规定及时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申报范围:商贸招商项目(重点流通产业链)、商贸项目升级改造(包括流通设施、流通现代化、绿色消费等)、商贸冷链、消费促进活动、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
三、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
消费促进活动项目于2018年3月31日前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商贸流通储备项目(详见附表3-7)随时申报,符合申报方向的,将纳入市商务局项目储备库,优先考虑纳入以后年度扶持。
四、申报程序:(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各管委会、各区商务局申报,企业申报的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六份,按申报材料顺序简装成册,做好封面和目录,加盖骑缝章,并随报电子版。
(二)材料初审。
各管委会、各区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初审合格的材料在申报表中加盖审核章,于2017年8月31日前上报市商务局。
五、申报咨询地点:所在地管委会、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思明:王海颖2667116,湖里:吴亮亮5722144 许雯霞5726985,集美:桂涛6681207,海沧:郭永亮6896917,同安:陈惊为7558550,翔安:张凡贵7889813,火炬管委会:方水发5380132 顾令飞5953919,自贸委:郑宗钻26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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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厦商务[2015]18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
通知
(厦商务〔2015〕18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5〕67号),现就2015年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电子商务专业服务、网络第三方支付业务,建设电商平台、电商基地、自助投递终端,重点电商企业的办公场所、物流配送、人才培训补助,相关商协会开展公共性活动。
二、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
三、申报地点: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思明:郭翡2667291,湖里:周建龙5722535,集美:周益敏6681027,海沧:郭永亮6806779,同安:李德端7558995,翔安:苏建华7889993。
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重点电商企业资金申报材料待认定后申报。
五、相关要求
1.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复印件需由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交验原件。
2.申报表及申请报告电子版发送:xmsdzswbgs@。
3.材料一式3份,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
4.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15年8月28日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市商务局电商处。
咨询电话:张秀绒5302637
陈雅恋5302616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45,15:00-17:45)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2015年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2.厦门市2015年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表(表1-表8)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改委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0日附件1
厦门市2015年电子商务扶持资金
申报指南
一、支持开展网络零售业务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厦门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
2.企业2014年度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部门统计。
(二)支持标准
对2014年度第一次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每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100万元,存量与增量合计不超过110万元;对非第一次纳入统计的企业,按其2014年度网络零售额存量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50万元,按其增量部分每增长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200万元,存量与增量合计奖励不超过250万元。
(三)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