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个人购汇申请书落地情况

个人购汇申请书落地情况

个人购汇申请书落地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购汇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个人购汇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个人购汇申请书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购汇申请书的落地情况。

一、个人购汇申请书的作用个人购汇申请书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规范个人购汇行为,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保障个人合法购汇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通过个人购汇申请书,可以了解个人购汇的原因、金额、用途等信息,确保个人购汇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个人购汇申请书的落地情况1. 申请书内容的规范个人购汇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购汇人基本信息、购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为了方便管理和审核,个人购汇申请书的设计越来越简化,如新版个人购汇申请书,购汇用途只需勾选,无需再填写详细信息。

2. 申请书的获取渠道个人购汇申请书可以通过银行、外汇局等渠道获取。

在银行办理购汇业务时,银行会提供个人购汇申请书,并指导填写。

此外,部分银行还支持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购汇业务,方便快捷。

3. 申请书的审核和报告个人购汇申请书需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核,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会向外汇局报告。

外汇局会对购汇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个人购汇行为的合法性。

4. 申请书管理的优化为了提高个人购汇业务的便利性,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的管理。

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要求,各银行自2021年4月1日起,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简化填报项目和方式。

三、个人购汇申请书落地情况的成效1. 规范个人购汇行为个人购汇申请书的落地,有效规范了个人购汇行为,防止了违法活动的发生,保障了个人合法购汇权益。

2. 提高购汇业务便利性通过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项目和方式,提高了购汇业务的便利性,满足了个人日益增长的购汇需求。

3. 强化外汇管理个人购汇申请书的落地,有助于外汇局对个人购汇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强化了外汇管理,维护了外汇市场的健康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各地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对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地区总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货物贸易-问题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答:为防范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3: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行办理收付汇业务?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企业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

如B类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

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查询。

问题4:银行能否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主体不一致的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经济知识竞赛试题库 (多选)

经济知识竞赛试题库 (多选)

2012年金融生态知识大赛试题二、多选题(209题)1.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哪些券别纸币采用正开式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CDE)。

A.100元B.50元C.20元D.10元E.5元2.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哪些券别纸币采用胶印对印图案( ABCD )。

A.100元B.50元C.20元D.10元E.5元3. 人民币纸币具有以下(ABD)情形的不宜流通。

A.脱色、变色、变形 B.票面纸质软绵 C.票面有折痕 D.票面起皱明显4.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100元纸币调整了公众防伪特征是( ABCDE )A.光变油墨面额数字B.胶印对印图案位臵C.隐形面额数字观察度D.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E.双色异形横号码5.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哪些券别纸币采用双色横号码( CDE )。

A.100元B.50元C.20元D.10元E.5元6.常见的安全线实施技术有(ABC)。

A.全埋式施放B.开窗式施放C.双安全线施放D.全息式施放E.半埋式施放7.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100元纸币增加了公众防伪特征是( AB )A.白水印B.凹印手感线C.胶印对印图案D.双色异形横号码8.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哪些券别纸币在冠字号码下方增加了白水印防伪特征(ABC)A.100元B.50元C.20元D.10元E.5元9.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纸币采用的安全线有(ABD)。

A.磁性微缩文字安全线B.明暗相间的安全线C.隐性彩色线条安全线D.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E.磁性荧光安全线10.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10元纸币与1999年版10元纸币相比,保留了哪些?公众防伪特征(ABCDEF)A.固定花卉水印B.白水印C.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D.手工雕刻头像E.胶印缩微文字F.胶印对印图案等11.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发现(ACDE)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A.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B.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10张(枚)以上的 C.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D.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E.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情况12.水印从艺术效果看,可分为(ABC)等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二、开展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相关规定:(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合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合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合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7]58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18
【实施日期】2017.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合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17〕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便利银行外汇业务开展,简化业务操作流程,降低管理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整合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整合驻华机构经费账户等7类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6〕120号)已要求停止新开立“驻华机构经费账户(1400)”“外汇专用账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
务便利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3.25
•【文号】汇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
化的通知
汇发〔2021〕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

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

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

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

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

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

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

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六、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

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
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