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条例》宣贯教材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一,畜禽屠宰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19479-2004)牛:《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宰前管理·淋浴·麻电·放血·畜禽产品落地情况·三腺摘除宰前管理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淋浴管理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
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
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三是有利于放血。
鸡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鸡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一、外观检查
1.检查鸡肉表面是否完整,无破损、无淤血、无异色。
2.观察鸡肉是否有粘稠物、异味或异常的气味。
二、颜色评估
1.新鲜鸡肉的颜色应为浅粉色或浅黄色,有光泽。
2.如果鸡肉颜色过深或过浅,可能是不新鲜的迹象。
三、质地判断
1.新鲜鸡肉的质地应具有一定的弹性和肉质感,不应过于软或硬。
2.检查鸡肉是否有淤血或硬块。
四、脂肪状况观察
1.新鲜鸡肉的脂肪应为白色或淡黄色,且分布均匀。
2.检查脂肪是否有异味或变色。
五、肌肉纤维观察
1.新鲜鸡肉的肌肉纤维应细腻,不易撕开。
2.如果肌肉纤维粗大或断裂,可能是鸡肉不新鲜。
六、粘性测试
1.用手指轻轻按压鸡肉表面,新鲜鸡肉应有一定的粘性。
2.如果鸡肉表面过于干燥或无粘性,可能是不新鲜的。
七、肉汤评估
1.将鸡肉切成小块煮汤,观察汤的颜色和清澈度。
2.新鲜鸡肉煮出的汤应为淡黄色,清澈透明。
3.如果汤色浑浊或带有异味,可能是鸡肉不新鲜。
八、细菌检测
1.使用专业的细菌检测设备或试剂,对鸡肉进行细菌检测。
2.根据检测结果判断鸡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化学残留检测
1.使用专业的化学残留检测设备或试剂,对鸡肉进行化学残留检测。
2.根据检测结果判断鸡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方案

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方案背景畜禽屠宰业是中国生产力最为发达的行业之一,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证畜禽屠宰业的健康和发展,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各级政府都需要加强畜禽屠宰监督检查工作。
目的本方案旨在提供可操作性的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方案,帮助检查员检查畜禽屠宰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要求1.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检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畜禽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生产经营证照、生产设施、操作规范、卫生管理等方面。
3.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底数态度和专业技能良好,自我保护能力较强。
流程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流程如下:1.核实,检查员在到达畜禽屠宰点之后先确认生产设施是否符合标准,并核实生产经营证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考察,检查员应当了解畜禽屠宰户的生产经营行为,检查其操作规范、卫生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3.抽检,检查员应当在监管局或专门召集检查完成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需要抽取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和鉴定,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处理,检查员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畜禽屠宰户进行处理。
对于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进行下一步跟踪和监督,直到达到要求。
5.录入,将检查情况、抽检样品等信息及时录入监管系统或其他相应信息系统,并及时上报给上级监管部门,以便后续的统计、分析和处理工作。
结论畜禽屠宰是与消费者紧密关联的行业,在检查中,需要充分发挥监督执法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畜禽屠宰业的良性发展和公民的食品安全。
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畜禽屠宰肉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其品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对畜禽屠宰肉品的品质进行检验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一、外观检验
外观检验是指对畜禽屠宰肉品的外观进行检查,包括肉品的颜色、气味、形状、表面是否有病变等方面。
正常的畜禽屠宰肉品应该是色泽鲜红、气味清香、形状完整、表面无病变的。
二、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是指对畜禽屠宰肉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肉品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水分含量等方面。
正常的畜禽屠宰肉品应该是脂肪含量适中、蛋白质含量高、水分含量低的。
三、卫生检验
卫生检验是指对畜禽屠宰肉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包括肉品是否有病变、是否有异味、是否有细菌等方面。
正常的畜禽屠宰肉品应该是无病变、无异味、无细菌的。
四、营养成分检验
营养成分检验是指对畜禽屠宰肉品的营养成分进行检查,包括肉品的脂肪酸含量、维生素含量、矿物质含量等方面。
正常的畜禽屠宰肉品应该是脂肪酸含量适中、维生素含量丰富、矿物质含量丰富的。
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严格的检验才能保证肉品的品质和安全。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畜禽屠宰肉品时也要注意选择正规的商家和品牌,以保证自己的健康和安全。
肉用畜禽屠宰加工工艺与卫生检验

3. 为封闭式建筑,车间与走廊之间用玻璃墙相隔,人员往 来只能从走廊通过,参观人员也只能隔墙相望。
4. 各种卫生设施应具有较高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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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卫生设施应具有较高的卫生标准
车间门的宽度以能通过物体为宜,门应是合金 铝弹簧门;
操作台、工作椅、冷冻箱应用不锈钢制成;
要有空调设备,室温以10~15℃为宜,并有冷、 热水洗手装置,消毒器的水温应达82℃以上,一 般按20个工人设施一个消毒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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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宰前检验后的处理
5. 上下水系统:上水应设有冷、热水龙头, 消毒用水水温不低于82℃;下水应具有足够 的排水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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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车间门口应设与门等宽且不能跨越的消毒池。
7. 在各兽医检验点应设有操作台,并备有冷、热 水和刀具消毒设备。
8. 车间的地面、墙裙、设备、工具、用具等要经 常保持清洁,每天生产完毕后用热水洗刷。除发 现烈性传染病时紧急消毒外,每周应用2%的热碱 液消毒1次,至下一班生产前再用流水洗刷干净。
(1)验明证件,了解疫情 (2)视检屠畜,病健分群 (3)逐头检温,剔除病畜 (4)个别诊断,按章处理
2. 住场查圈
卫检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圈舍,对住场的牲畜进 行“查圈”、“查食” 。
3. 送宰检查
健康畜禽经2天左右的休息管理后,在送宰之前再 进行详细的外貌检查,没发现病畜或可疑病畜时, 可开具送宰证明。
9. 严禁在屠宰加工车间进行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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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集团屠宰加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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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肉车间
是将屠宰的胴体或冷却后胴体,分割去骨和去 掉其他一些不宜食用的部分,然后按肉的部位 分割、整理、分级、包装和冷冻的车间。
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要点和检验制度-生猪

生猪屠宰厂宰前、屠宰过程宰后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及管理制度为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1、入厂检验: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国家对畜禽产品实施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
生猪屠宰检疫的目的是通过对生猪进行检疫、监管和检测,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疾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问题。
(一)入场检疫1. 生猪进入屠宰场后,首先需要进行入场检疫。
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外观检查,检查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和行为举动,以及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和异常情况。
还需检查生猪的检疫证明、运输证明等相关文件。
2. 对于没有明显异常的生猪,入场检疫可以通过。
对于有异常情况的生猪,需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并酌情处理,不合格的生猪需要进行隔离或者退回。
(二)屠宰前准备1. 入场检疫合格的生猪,需要进行屠宰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定点屠宰场的登记、称重、储存、分类等工作。
2. 需要对屠宰场的环境和设施进行检查和清洁消毒,确保屠宰场的卫生安全,减少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三)屠宰检疫1. 屠宰前,对生猪再次进行检疫。
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细致的观察,检查生猪的皮肤、毛发、眼睛、鼻子、口腔、耳朵、乳房、生殖器等部位,以及内部器官和腔体。
(四)宰前检验1. 屠宰前,需要对屠宰生猪进行宰前检验。
检验员对生猪的皮肤、肉色、肌肉质地、肿瘤、脓肿、肿胀、水肿、出血、异色、肠道杂物等进行检查。
(五)屠宰处理1. 进行屠宰处理。
屠宰刀具需要进行消毒并定时更换,避免屠宰过程中出现交叉感染的可能。
2. 需要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处理,包括清洗、消毒、包装等工序,确保屠宰后的猪肉卫生安全。
(一)检查生猪的外观和行为状态1. 注意观察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和行为举动,以及是否有异常情况。
(二)检查生猪的身体状况2. 对生猪的内部器官和腔体进行检查。
(三)检验生猪的肉品质和卫生状况(四)确保屠宰场的卫生安全。
畜禽屠宰检疫及品质检验培训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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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果判定 ①合格 ②不合格 6、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1.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 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 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 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 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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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3.刺昏法
用匕首或宽针刺入头后孔枕骨与第一颈椎之间,在牧区多见。 优点:操作简单,易掌握。 缺点:不熟练时,刺伤过程导致动物很快死亡,放血不全。
三、刺杀放血
致昏后应立即放血(不得超过30s) 胴体质量与放血程度有重要的相关性。
(二)放血方法
1.切断颈总动静脉法 最常用
2.真空刀放血法
直接刺入心脏,有抽气机,负压,能提高血液 的利用价值(如提取 IgG 、红细胞表面 CD1-1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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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 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 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 健康标准。
申报受理:
先申报,后受理。不受理,一定要说明原因。如有疫情、国 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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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 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 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 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 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 3天前向输 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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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条例》宣贯教材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 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 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一,畜禽屠宰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牛:《牛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7-2004)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8-2004)、《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 330-1997)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 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宰前管理· 淋浴· 麻电· 放血· 畜禽产品落地情况· 三腺摘除宰前管理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 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 · 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淋浴管理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
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
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三是有利于放血。
虽然,操作规程中,没有对淋浴的水温做出规定。
但适宜的水温,(温水),有利于屠畜体内毛细血管扩张,有利于放血,同时也有利于麻电,减少出血点。
因此,建议在淋浴时,使用温水冲淋。
没做到淋浴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3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麻电管理目前,我省麻电方式五花八门,很不规范。
1、有的直接从220V电压中接上一根电线,就实行电麻,这就不是致昏了,而是致死了。
2、有的屠宰厂干脆就不采用电麻;3、有的屠宰厂电麻地方太大,屠畜未固定,对麻电人也是一种伤害。
因此,在这方面,我们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规范。
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麻电。
一是注意固定屠畜或在一个较为狭小的空间内进行麻电;二是控制电压、电流及盐水浓度;三是保证麻电人员的安全。
对直接从照明电路中拉电线进行麻电和未进行麻电的,可依据其违反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5.1,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前面三项:是确保肉品质量的重要因素。
在宰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肌肉出血点、白肌肉等肉品质量原因,初步认定与以上三项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
放血管理· 目前,我省畜类放血不是太规范的,主要表现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屠宰工直接刺破心脏进行放血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沥血时间不够长;· 三是放血刀未做到消毒轮换使用。
对于这三种现象,均可依据其违反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5.2,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畜禽产品落地情况· 目前,我省部分畜禽屠宰厂存在头、蹄、胴体、内脏落地现象较为普遍。
· 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7.3.6规定“肉畜屠宰时应做到胴体、内脏、头蹄不落地;整理胃、肠时应翻洗干净,不得残留粪便”。
· 今后,如发现畜禽屠宰厂头蹄、胴体、内脏落地现象发生时,可按违反《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中7.3屠宰操作要求中的7.3.6,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摘除“三腺”· 三腺具体指:肾上腺、甲状腺和病变淋巴结。
我省部分畜禽屠宰厂存在“三腺”未摘除的情况。
很多屠宰厂甚至连肾脏也未摘出,更别说肾上腺了。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摘除肾上腺可在检验操作环节中完成,也可在屠宰环节中完成。
国家标准规定在屠宰环节中完成。
· 如果在复检后,仍没有摘除肾上腺,则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5.4.1.6,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二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以下检验规程:生猪:《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牛羊:《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19393-2001)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附录A (GB/T 19478-2004)附录A 其它畜禽:《肉品检验试行规程》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消毒规程:《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质量标准:《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 18406.3-2001)以及各品种的标准等:如《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等标准。
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肉品品质检验的流程(见流程图)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上图中,标记有红色的,都是各屠宰厂经常出现问题的环节。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入厂检验2、伤残猪的处理3、死猪的处理4、《准宰证》、《急宰证》的签发5、内脏检验6、复检7、盖章与出证8、同步检验入厂检验入厂(场)检验是肉品品质检验的第一道关,也是畜禽进入屠宰厂(场),由畜禽屠宰厂(场)负责的一关。
在此环节,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检验。
·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 检查是否灌水。
主要表现在畜类上。
· 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畜禽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畜禽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畜禽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畜禽及伤残畜禽,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入厂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在畜禽屠宰厂中,部分屠宰厂未做到入厂畜禽进行检验,部分屠宰厂入厂检验不规范。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夜间收猪,不做入厂检验:2、病健不分离,伤残猪送屠宰车间:3、货主拉来灌水猪直接送屠宰车间屠宰的;4、不索要或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标志。
对上述现象,轻者可按据其违反了《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4.1,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重者可按生产注水肉(《条例》第二十四条)或未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伤残猪的处理按照规程4.1.2:“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贯彻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的要求。
伤残猪应该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处理。
而目前,全省多数屠宰厂均未按照规程要求进行,甚至有些屠宰厂根本就没有急宰车间。
多数屠宰厂采用将伤残猪送屠宰车间内进行屠宰,而且将肉品直接以鲜肉进行销售。
如伤残猪直接送屠宰车间屠宰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4.1.2的要求,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物理性致死的死猪处理规程4.4.2规定“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
这有三个问题:第一,执行标准的问题:《肉品卫生试行规程》规定“确诊为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畜禽经检验肉质良好者,无害处理后出场”。
即“确认为物理性死亡的,两小时以内取出内脏的,可以冷宰食用”。
相矛盾,根据国家标准的原则,后出台的标准与先前出台的标准有矛盾的,以后出台的标准为准。
即今后,应当执行“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第二:屠宰死猪或者以其他方式把死猪转移出厂的。
按《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如屠宰的死猪为传染性死亡及死因不明的,应当移交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牧业部门取消其《动物防疫合格证》,再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准宰证》、《急宰证》执行的问题· 目前,我省绝大多数畜禽屠宰厂仍未实行《准宰证》、《急宰证》制度,为此,省定点办已于2007年十一月份制定下发了《关于畜禽屠宰厂实行〈准宰证〉和〈急宰证〉的通知》(吉屠管字[2007]20号)。
明确要求各畜禽屠宰厂应当实行《准宰证》和《急宰证》。
· 一是要求畜禽屠宰厂做好宰前检验工作;· 二是对经过宰前检验合格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证》;对伤残畜禽和患有一般性疾病且有死亡危险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
· 三是屠宰车间和急宰间只能凭《准宰证》和《急宰证》方可屠宰畜禽。
对于没有《准宰证》、《急宰证》擅自屠宰畜禽的,按未经宰前检验处理。
即《条例》二十六条处理。
· 四是《准宰证》、《急宰证》应同《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样,必须详细填写签发日期、签发人员、准予屠宰头数、检验结果等具体情况,并保存1年以上。
屠宰车间屠宰的头数应与《准宰证》、《急宰证》中签发的头数一致。
如果填写不详细,保存不完好,可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如果屠宰数与准宰证、急宰证中的数目不符,可按第“三是”进行处理。
准宰证、急宰证式样内脏检验的具体内容· 内脏检验的具体内容:· 一是脾脏和肠系膜淋巴结的检验。
首先检查肠系膜的浆膜面,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是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其次,检查脾脏是否肿大;最后观察肠胃的黏膜面。
· 二是检查膀胱和生殖器。
主要观察膀胱中有无血尿、生殖器有无肿瘤及是否种公母猪晚阉猪。
· 三是心肝肺的检查。
首先,检查心脏。
观察心脏和心包有无异常,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观察有无病变及肿瘤炎症等。
其次,检查肝脏。
观察肝脏大小、色泽、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以及是否有寄生虫性病变、肿瘤等。
最后,要检查肺脏。
观察色泽、大小有无异常,触检是否存在硬变部分,切检两侧支气管淋巴结,摘除甲状腺。
内脏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在检查中发现,内脏检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检验。
由于内脏检验使用检验刀的地方并不多,而且内脏经整理后,无法判定是否检验,因此部分企业就直接不予检验。
可按《条例》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 二是存在漏检。
主要是漏检膀胱生殖器以及心脏的心内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