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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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市政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使更多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市政府负责全市改造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目标考核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招商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统筹兼顾,分类实施。
根据我市棚户区的构成,充分考虑各项目特点,不局限于在单个地块找平衡,实施区域平衡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硬骨头”问题。
统筹安排,协同配合,同步建设安置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减少重复施工,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四)依法征收,安置先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按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发[2005]170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22【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2005年12月22日)《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具体来源如下:(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为积极落实住房分配货币改革政策,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和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房改字〔2006〕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我局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为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张建政担任、副组长由吕强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办公室白军学、计划财务处刘学义、组织人事处邢飞、纪检监察室赵宗社、机关工会刘宝俊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银章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醒怡同志担任。
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个人准备(2006年12月20日至30日)由各部门组织人员学习《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西房改字〔2006〕1号),并由个人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住房现状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建档登记(2007年1月1日至10日)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人数、面积、补贴金额。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阶段:单位审核(2007年1月10日至25日)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人填写的《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核实住房补贴,并将职工的工资、住房情况、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清册》。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西安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一些老旧的棚户区成为了城市发展的短板,不仅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西安市政府决定对棚户区进行改造,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西安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补偿标准,以确保居民在改造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首先,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居住年限进行评估,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对于无房或者居住面积较小的居民,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其他安置方式。
这一举措旨在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让他们能够在改造后有一个安居的环境。
其次,对于因为改造而失去的商业经营场所,也会根据经营面积和经营年限进行合理的补偿。
同时,政府还会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帮助受影响的商户重新安置和发展,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除了对房屋和商业经营场所的补偿外,西安市政府还会对因为改造而受到影响的居民进行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改造期间的生活困难。
这些生活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等,旨在让居民在改造过程中不至于因为生活困难而受到影响。
总的来说,西安市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合法权益,旨在让改造过程尽可能地减少居民的损失。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政府希望能够让居民在改造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和公正,从而更好地支持和配合改造工作。
在实施改造过程中,政府也将加强对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也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改造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综上所述,西安市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城市改造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和加强监督执行,政府希望能够让改造过程尽可能地减少居民的损失,让城市改造更加顺利和有序。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拆迁人在用地定点有效时限内不实施拆迁,前款规定即自行解除。
第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方可进行拆迁。协议应明确拆迁过渡期限,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违约责任。
三、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西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拆迁安置主管机关。”
四、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均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墙以内的住户安置到城墙以外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积。”
第三十二条 拆迁安置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安置中,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营私舞弊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对聚众闹事、行凶打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和拆迁房屋估价规定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对合法使用人只作安置,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对以优惠价或建筑成本造价购买的安置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擅自出售或转让;被拆迁人对安置的公有住房,一律不得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的过渡用房,可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也可由拆迁人提供。自行安排,并按规定期限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发给过渡补助费。逾期不搬迁的,不发逾期过渡补助费。由拆迁人安排过渡用房的,不发过渡补助费,被拆迁人应按照规定缴纳过渡用房房租。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急需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达不成协议的;拆除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明确产权归属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拆迁安置主管机关裁决。拆迁安置主管机关裁决可以先行拆迁的,由拆迁安置主管机关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将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评价资料和正式在册人口记录在案,并对被拆迁人作临时安置,预留补偿金额,先行拆迁,后进行安置、补偿。拆迁当事人对拆迁安置主管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之日起三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当事人应当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市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充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和选择权,满足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票安置是指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自主购买西安市区域内的合法商品住房,由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奖励款额以房票形式补助给被征收人的行为。
合法商品住房是指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尚未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及现房。
第三条本市由政府主导、政府出资,并取得棚户区改造方案备案批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主导、民间投资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在符合房票安置要求和条件,并自愿将所需房票安置对应款额转入政府规定的监管资金专户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全市实行统一的房票样式(即房票安置协议)。
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期自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西安市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着丰富的历史底蕴和独特的城市风貌。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一些老旧的棚户区成为了城市发展的短板,给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西安市政府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确保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居民将得到相应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
货币补偿按照居民房屋的面积、产权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计算,保证了居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居民,政府将提供安置房,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搬迁,并在新的居住环境中得到合适的安置。
其次,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还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实际需求,力求让居民在搬迁过程中不至于受到过大的影响。
在确定货币补偿和安置房时,政府将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尽可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同时,政府还会提供相关的搬迁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贴,帮助居民顺利完成搬迁,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另外,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还注重了对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在搬迁过程中,政府将积极引导居民选择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居民在新的居住地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搬迁后的社区建设和管理力度,提升社区的整体品质,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总的来说,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政府将继续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让更多的居民能够从中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西安市的棚户区改造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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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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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市城改办
发布时
间: 2016-
02-25
索引号: 0/20
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
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奖励费,同时免费提供搬家车辆。
(四)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并缴纳契税的,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全额补贴给被征收人,具体工作在房管部门办理。
(五)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免收产权登记费。
(六)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七条拟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区棚改办须对拟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户数、人数,房屋面积、用途、产权以及货币化安置需求等情况进行摸底,并组织填写《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民意调查表》(见附件)。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须符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同时还应包括货币化安置情况。
第九条项目取得房屋征收决定后,由区棚改办委托按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计算出货币补偿款额后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由征收人按规定将货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的,应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由区棚改办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相对统一集中、优先购买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棚户区改造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商品住房必须是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现房。
(三)对选择“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方式安置的,由区棚改办将货币补偿款以购房资金证明的形式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购房资金证明在区棚改办提供的具备市场化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资金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资金证明支付房款,对超出购房
资金证明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如购房后购房资金证明额度中有余款则由出据证明的单位负责将剩余款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将购房资金证明收回。
被征收人取得购房资金证明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允许出让、倒卖购房证明,被征收人超过6个月未选购商品房屋的,购房资金证明失效,由其负责将购房资金证明退还给出据证明的单位;购房资金由区棚改办与收取购房资金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结算。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后,由区棚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情况作出审核,审核报告内容包括房屋征收安置面积、户数、货币化安置情况等,审核报告应报市棚改办确认。
市棚改办对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情况审核后,出具货币化安置面积确认函,市财政局依据市棚改办的确认函,对市本级和城六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给投资主体;市建委、市国土局等部门依据市棚改办的确认函,结合各自职能,将货币化安置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其他区(县)、开发区的项目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本级和城六区执行。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协调教育部门,按照《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积极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鼓励已取得改造实施方案批复但尚未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改变原改造实施方案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征收补偿安置内容适当调整,增加货币化安置方式与比例的内容,积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凡因此调整方案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调整货币安置方式与比例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棚改办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
调整货币安置方式与比例后,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0%以上的方可享受货币化安置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西安市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