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
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石政办函[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44号)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石家庄中冶合作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五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沿线涉及的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高新区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石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目标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省定目标任务逐年下达。
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
煤矿机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教程文件

煤矿机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石政办函〔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一、征收批准文件(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2〕38号);(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134号);(三)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矿机宿舍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石发改函征〔2012〕46号);(四)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煤矿机宿舍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房征函〔2012〕第25号);(四)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收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规划条件。
二、征收范围东至煤机街,西至建华大街,南至北宋路,北至跃进路(详见项目征收用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四、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五、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七、生效条件(一)项目内先行签订附生效条件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在达到条件后发布生效通知,征收补偿协议自通知之日生效。
(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货币补偿的,在按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规定时间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三)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产权调换的,在按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规定时间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后,按协议约定内容进行结算并开始计发过渡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2009 6号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09〕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
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
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拓宽渠道,灵活安置鼓励各城中村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现房安置。
辖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一级开发单位,或由辖区政府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单位实施一级开发、二级联动的模式进行改造。
由一级开发单位在市内购买现房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函〔2018〕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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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政函〔201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化工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要求,为更好的促进我市“双创双服”暨“4+4”现代产业发展,市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由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你们,未列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待修改的文件由起草部门抓紧修订,未修订前继续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2月31日之前)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2月31日之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市政办[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2]48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各有关部门行动积极,开局势头良好,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改造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1、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用于改造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小区和组团道路)以及绿化和公建公益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3、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城中村改造的业主确定。
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其余40%交省政府。
以上三种情况用地,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规划局界定每种情况用地面积,国土资源局据此明确每亩应收出让金标准,并出具文字证明,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到收费局办理手续,然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1、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的城中村宅基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和实施改造。
鼓励实施单位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村民,不占用周转用地。
2、过渡安置村民有困难的实施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用已办理手续的建设用地建设周转用房,安置村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优化布局、完善配套、依法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及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要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要加快推进。
各县(市)、区编制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突出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确保能够顺利实施。
二、优化规划布局(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石政函〔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8〕43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流程》的通知(石政函〔2018〕2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范围。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其改造的规划用地范围为现状旧村址(包括宅基地和村公益地等),以国土地籍部门的勘测为准。
二、按照现行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在现状旧村址范围内开发建设不能达到资金平衡的,由辖区政府按“占补平衡”原则向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申请村外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只限于使用本村自有土地)。
“占补平衡”原则。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规划的城市绿地、市政道路和居住区级以上公益性设施用地占用的现状旧村址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用村外等面积土地(规划的商业居住实用地)予以补齐(优先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同期落实代征代拆的道路、绿地及公建配套用地),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
如按“占补平衡”原则仍不能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资金平衡的,以村现状实际占有的宅基地户计算,按现已确定改造范围城中村户均占地(计容面积)的平均水平(二环内0263亩、二环外0371亩)予以补地。
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需调整改造范围的适用本原则。
三、“整案制”改造的城中村必须先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优先保证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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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
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6]33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7日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