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5〕48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精神,提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尊重群众自愿选择、自主决定补偿方式的前提下,制定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一、方式与途径(一)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

对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住房。

(二)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可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统一集中购买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商品房购买方案,报市城改办备案。

(三)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以单个项目为单位或辖区统筹,通过搭建平台提供商品住房信息的方式或通过征收人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提供比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房源,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主体市城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管、地税、市政、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40%,货币化安置面积折合为实物安置面积后计入本年度保障房考核任务。

三、具体措施(一)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市政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使更多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市政府负责全市改造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目标考核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招商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统筹兼顾,分类实施。

根据我市棚户区的构成,充分考虑各项目特点,不局限于在单个地块找平衡,实施区域平衡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硬骨头”问题。

统筹安排,协同配合,同步建设安置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减少重复施工,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四)依法征收,安置先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按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为积极落实住房分配货币改革政策,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和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房改字〔2006〕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我局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为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张建政担任、副组长由吕强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办公室白军学、计划财务处刘学义、组织人事处邢飞、纪检监察室赵宗社、机关工会刘宝俊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银章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醒怡同志担任。

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个人准备(2006年12月20日至30日)由各部门组织人员学习《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西房改字〔2006〕1号),并由个人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住房现状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建档登记(2007年1月1日至10日)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人数、面积、补贴金额。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阶段:单位审核(2007年1月10日至25日)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人填写的《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核实住房补贴,并将职工的工资、住房情况、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清册》。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根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关于“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房屋形式安置,也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货币形式安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以货币形式安置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费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定,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一、凡在本市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在拆迁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当安置并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适用本价格标准。

二、货币安置,是指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将其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一种形式。

三、货币安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标准是根据西安市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由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环境调节率、层次调节率等组成。

(一)住宅货币安置费用: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需补偿的费用。

3.调节率:包括地段类别划分和环境调节率(详见附表一)。

4.计算公式:(1)私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自住房屋产权建筑面积;(2)公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成套单元住宅楼二等房屋重置价。

(二)非住宅货币安置费用: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1)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经济损失应补偿的费用;(2)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需支付的费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市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充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和选择权,满足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票安置是指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自主购买西安市区域内的合法商品住房,由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奖励款额以房票形式补助给被征收人的行为。

合法商品住房是指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尚未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及现房。

第三条本市由政府主导、政府出资,并取得棚户区改造方案备案批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主导、民间投资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在符合房票安置要求和条件,并自愿将所需房票安置对应款额转入政府规定的监管资金专户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全市实行统一的房票样式(即房票安置协议)。

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期自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西安市安市棚户区改造方案批复

西安市安市棚户区改造方案批复

西安市安市棚户区改造方案批复摘要:一、背景介绍二、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三、改造范围及目标四、补偿安置方案五、实施步骤及时间节点六、预期效果及意义正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成为了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批复,这将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区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房屋征收。

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旨在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

根据《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长安区此次棚户区改造工程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

改造范围涵盖长安区xx街道xx村的集体土地,目标是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宜居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在改造过程中,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居民利益得到妥善保障。

在补偿安置方面,根据《西安市长安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为了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安置政策也将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提供合适的安置房源。

实施步骤及时间节点将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同步推进。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此次棚户区改造工程预期将极大改善长安区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对于广大市民而言,这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与配合,共同为建设美好家园而努力。

总之,西安市长安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标志着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西安市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着丰富的历史底蕴和独特的城市风貌。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一些老旧的棚户区成为了城市发展的短板,给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西安市政府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确保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居民将得到相应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

货币补偿按照居民房屋的面积、产权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计算,保证了居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居民,政府将提供安置房,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搬迁,并在新的居住环境中得到合适的安置。

其次,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还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实际需求,力求让居民在搬迁过程中不至于受到过大的影响。

在确定货币补偿和安置房时,政府将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尽可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同时,政府还会提供相关的搬迁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贴,帮助居民顺利完成搬迁,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另外,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还注重了对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在搬迁过程中,政府将积极引导居民选择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居民在新的居住地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搬迁后的社区建设和管理力度,提升社区的整体品质,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总的来说,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政府将继续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让更多的居民能够从中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西安市的棚户区改造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5〕48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精神,提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尊重群众自愿选择、自主决定补偿方式的前提下,制定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一、方式与途径
(一)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

对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住房。

(二)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可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统一集中购买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商品房购买方案,报市城改办备案。

(三)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以单个项目为单位或辖区统筹,通过搭建平台提供商品住房信息的方式或通过征收人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提供比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房源,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主体
市城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管、地税、市政、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
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40%,货币化安置面积折合为实物安置面积后计入本年度保障房考核任务。

三、具体措施
(一)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3-6个月过渡补助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奖励费,同时免费提供搬家车辆。

(二)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

对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要严格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严格控制选择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幅度,不得随意提高补偿和奖励标准。

(三)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规模。

对已落实安置房源、双方已签订协议、群众仍在外过渡的改造项目,应按照协议约定做好在外过渡各项工作,并加快安置房建设,确保被征收人早日回迁;对尚未实施的改造项目,应进一步详细摸底,可与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化安置意向协议,并结合实际修编原项目建设计划,逐步减少直接建设安置房的数量,优化安置房源调配,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消化存量商品住房。

(四)完善政策支持。

1.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并缴纳契税的,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全额补贴给被征收人,具体工作由房管部门办理。

2.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免收产权登记费。

3.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申报货币化安置面积,市城改办进行确认后,市本级和城六区的项目由市财政按照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给投资主体;其他区(县)、开发区的项目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高于此标准参照执行。

中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5.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面积在计算项目安置面积与开发面积之比时计入安置面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面积折合的实物安置面积不再进行建设,涉及的分摊用地优先用于公益设施建设,用地进行划拨,计
算容积率时可纳入总用地指标;也可在补交该部分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后,将其调整为开发用地,但原批准的开发面积不得增加。

7.对纳入国开行贷款的政府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的货币化补偿款,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国开行专项贷款,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优先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购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征收人或用货币直接补偿被征收人。

8.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四、监督与管理
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