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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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府办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8〕15号)精神,结合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际,现就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一)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开发企业择优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房屋,用作棚改安置房,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二)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方式。

政府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在平台上统一登记,实施房源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引导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三)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货币化安置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坚持政府主导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统一落实改造资金,统一组织货币化安置。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居民自愿。

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意愿。

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三)公开透明。

征收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征收改造过程政策公开、房源公开、价格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建保09年295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09年295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镇政办发〔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镇政办发〔2016〕7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一)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不断提高市区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达60%以上。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二、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三)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

市区原则上停止新建各类安置房。

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建设的,须经发改委、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论证同意,报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搭建安置平台。

住建部门于2016年4月底前建立安置房源数据库,搭建安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安置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棚改项目责任主体及被征收群众选择购买。

申请进入服务平台的房源,价格要适当优惠,团购商品房需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支持团购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办规〔2020〕3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办规〔2020〕3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办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棚改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加快推进市本级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通过货币化安置,切实改善市本级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实施范围城市规划区域内,具备平台选房和货币补偿条件的棚改地块、城中村、城镇危房和全国重点镇棚户区等符合国家政策的有关地块。

三、货币化安置原则房屋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存量商品房、二手房、政府新建房源安置。

开发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房源,折价优惠,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按市场化原则公平交易。

四、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包含货币补偿和购买存量商品房、购买二手房和政府新建房源安置四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格和被征收地段周边商品房平均价格,出具评估报告。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附属物价格、搬迁费、奖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三个月)。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附属物价格、搬迁费、奖励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工作目标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

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5〕17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5〕17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5〕17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棚户区改造工作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的安置需求;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提高补偿安置效率;有利于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融合互动,消化商品住房存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各市县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需求调查、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

采取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加大宣传引导,使被征收人切实了解货币补偿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让利于民。

通过采取政府减免收费、开发企业让利等配套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平衡,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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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发布机构:市城改办发布时间: 2016-02-25索引号: 0/20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安排,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主、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同时给予政策支持,引导群众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织购买的存量房屋,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

二、主要方式(一)政府集中采购。

1.采购市场存量商品住房。

主城各区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集中采购部分市场上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居民选择。

房屋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相关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由主城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2.消化存量保障性住房。

对于主城各区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满足危旧房改造群众安置需求后富余的存量住房可供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由主城各区政府参考代建价格,确定合理的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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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切实改善民生,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货币化安置的意义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商品房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安置成本,提高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货币化安置方式
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

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信息发布监管,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二)被征收人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购住房,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积极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或个人)支付购房款,购房款与征收补偿款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个人)和被征收人等三方具体结算。

(三)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采购程序,依法依规推进购买工作,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三、货币化安置支持政策
(一)关于货币补偿奖励
对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房屋价格奖励。

分时段给予不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5%的奖励。

2.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奖励。

按被征收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
奖励。

3.争先签约奖励。

按第1—5工作日、6—10工作日、11—15工作日三个时段,分别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4.搬迁腾房奖励。

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5.物业服务费奖励。

按照户均100平方米、市区一类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 4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三年的奖励。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1.居民因个人房屋被依法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房,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格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对拥有一套住房且已结清贷款的被征收人(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比例3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被征收人(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的,按照《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调整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比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襄政办发〔2016〕37号)执行。

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依法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

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4.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原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愿选择在原被征迁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教育部门应予以支持。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居住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先行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强化督办。

要为被征收人购买安置住房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信息公开,深入细致做好被征收人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追究责任。

2016年12月2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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