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篇1)游泳池是健身娱乐的重要公共场所。
为了更充分、安全地使用游泳池,正常、顺利地开展健身运动,满足广大业主健身的需求,遵守开放活动时间的秩序,防止人员事故的发生,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制度1、游泳池开放时间由专人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悬挂“入场须知”2、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
3、对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病患者,自觉禁止入内。
如会所发现以上患者有权禁止其进行游泳活动。
4、设置安全标志和救生器材。
5、游泳池遵守规定:1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
2安全第一,严禁跳水和在池中、岸边追逐打闹。
3初学者在无管理人员的看护下禁止下水。
游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禁止在池中做可能产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三、游泳场所设施器材的管理制度泳乐设施保养维修作业指引提要:泵流体噪音大:检查吸水管是否漏气,回水有无汽泡,修理可能漏气的部位、吸水管件、滤净器等;清除堵塞物,加大吸水管,检查滤净器滤网是否干净(一)、目的对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管理处泳池、喷泉设施保养维修作业。
(三)、工作程序1 泳池泵、喷泉泵维护检修2 每日维护检修:A. 每二个小时检查一次水泵的运转情况,查看电机温度及各仪表数据是否正常。
B. 排除不正常漏水现象。
C. 检查润滑油是否足够。
3.季度维护检修:A. 检查联轴器是否完好。
B. 检查主要部件连接螺栓、固定螺栓的紧固情况。
4、每年度维护检修:A. 检查密封环磨损情况。
B. 更换密封填料。
C. 检查轴承的磨损情况,更换润滑油。
D. 检查泵叶、泵壳的腐蚀情况,做好除锈油漆工作。
5、常见故障处理:A. 吸不上水:吸水管是否漏气;滤净器是否有杂物堵塞,安装位置是否准确;锁紧滤净器上盖;锁紧所有吸水管的联接件;更换泵的密封垫圈;打开滤净器,灌水;打开所有关的阀门,清洗滤净器,拆开水泵,清除堵塞物。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审批程序:1、阅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经营性高危险体育经营项目管理规定》;2、按材料清单填写有关表格、备齐相关材料;3、向所在地文体教育局提交申请;4、文体教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持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6、将有关证件挂在经营明显处亮牌经营。
二、审批条件:1、游泳池、救生设施、就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有符合国家标准()数量要求的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及经营场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可行性报告;举办赛事的提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游泳场所名称:地址: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检查人:检查单位:年月日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审批程序:1、阅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经营性高危险体育经营项目管理规定》;2、按材料清单填写有关表格、备齐相关材料;3、向所在地文体教育局提交申请;4、文体教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

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审批程序:1、阅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经营性高危险体育经营项目管理规定》;2、按材料清单填写有关表格、备齐相关材料;3、向所在地文体教育局提交申请;4、文体教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持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6、将有关证件挂在经营明显处亮牌经营。
二、审批条件:1、游泳池、救生设施、就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2、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及经营场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可行性报告;举办赛事的提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游泳场所名称:地址: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检查人:检查单位:年月日中山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会议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审批程序:1、阅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经营性高危险体育经营项目管理规定》;2、按材料清单填写有关表格、备齐相关材料;3、向所在地文体教育局提交申请;4、文体教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游泳健身馆运营管理办法

游泳健身馆运营管理办法一、引言游泳健身馆是一种专门提供游泳和健身服务的场所,为了保证游泳健身馆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确保顾客的健康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游泳健身馆须保证顾客的健康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和事故应对工作。
2.服务为先:游泳健身馆应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为顾客提供舒适的环境、设施和服务,增加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3.规范经营:游泳健身馆必须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遵守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馆内设施管理1.游泳池:游泳池应定期检测水质,保持水质清洁卫生,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游泳池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更衣室:更衣室应保持整洁,设有足够的衣物柜,并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
3.淋浴间和卫生间:淋浴间和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设有足够的洗浴用品,并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
4.休息区:休息区应提供舒适的座椅和桌子,供顾客休息放松,保持整洁卫生。
四、员工管理1.员工素质:游泳健身馆员工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并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
2.岗位责任:游泳健身馆应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确保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人员负责。
3.员工培训:游泳健身馆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奖惩机制:游泳健身馆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同时也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五、顾客管理1.顾客登记:游泳健身馆应要求顾客提供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保护顾客隐私。
2.预约制度:游泳健身馆可以采取预约制度管理顾客流量,以避免场内过度拥挤。
3.顾客安全:游泳健身馆应提供安全设施和相关警示标识,以保证顾客的安全。
4.投诉处理:游泳健身馆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并保证合理、公正的处理结果。
六、营销推广1.定价策略:游泳健身馆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保证收益和顾客流量的平衡。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粤文市[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13〕204号)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现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及《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调整范畴仅限于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
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体的游乐园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在省内设立的娱乐场所,除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执行《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的规定。
在医院、机关周围设立的娱乐场所,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三、娱乐场所(含农村地区)最低使用面积及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但标准不得低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广泛听取、收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游艺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五、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审批权限予以受理。
省文化厅仅受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试点设立的独资娱乐场所。
六、娱乐场所改建(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经营场地的,应当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改建(不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或者变更设施设备、投资人员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其他载明事项的,应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来源:本网时间: 2017-02-27 10:12:00【字体:大中小】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7日以粤卫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 休闲中心等);(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五)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七)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七)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广东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粤体经〔2003〕13号2003年2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经营性游泳场所(含天然水域游泳场,下同)的管理,促进游泳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类经营性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经营性游泳场所的主管部门。
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经营性游泳场所接受工商、公安、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游泳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经营性游泳场所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经营性游泳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适的名称;(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有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条件的场地;(四)人工游泳场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池壁、池底必须呈浅色,池水必须保持良好的能见度,要有循环过滤、消毒、吸尘等设备;2、深、浅水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3、每一游泳池应设两个高1.5米以上的救护台,救护器材(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氧气袋等)要摆放在明显位置;4、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每个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5、设有广播设施、警告牌、游泳池示意图和《游泳人员须知》牌;6、夜间开放必须配有灯光,水面照明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性能良好的应急照明设备;7、疏散通道要有明显标志,要设置与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
(五)天然游泳场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游泳场所的水域不得有暗礁、暗流、漩涡等不安全因素,其水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2、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明显的浮标,海滨游泳场还须设有警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3、设有可通观全场的监视台、广播设施、警示牌和《游泳人员须知》等;4、配有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医务人员。
广州市游泳场所安全开放基本管理制度

广州市游泳场所安全开放基本管理制度参考本指南一、泳客须知一、游泳者到场馆活动,必须遵守场馆内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引。
二、游泳属高危项目,须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进行游泳活动,凡身体不适者,须谨慎下水。
三、心血管疾病、癫痫病、皮肤病、红眼病、急性沙眼病患者及酒后严禁进场游泳;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及酗酒者禁止进入游泳场。
四、1.2米以下儿童必须有家长陪同方可下水。
五、下池游泳者须穿着合格的泳装、戴泳帽。
六、进入游泳池须走强制淋浴带。
七、能连续游50米以上者方可进入深水区。
八、严禁在泳池内进行跳水、潜水和追逐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严禁骑膊马行为。
九、请勿将食品、饮料带到池内。
十、进场馆的游泳者请保管好自己随身物品,尽量避免携带贵重物品进场。
十一、严禁携带宠物进游泳场馆。
十二、本须知解释权属本游泳场。
二、游泳场卫生管理规定一、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内显眼处。
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水质净化消毒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监测。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四、禁止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入场游泳。
五、室内游泳场所应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六、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七、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
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八、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
九、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并4小时更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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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粤体经〔2003〕13号2003年2月10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经营性游泳场所(含天然水域游泳场,下同)的管理,促进游泳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类经营性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经营性游泳场所的主管部门。
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经营性游泳场所接受工商、公安、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游泳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经营性游泳场所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经营性游泳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适的名称;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条件的场地;
(四)人工游泳场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池壁、池底必须呈浅色,池水必须保持良好的能见度,要有循环过滤、消毒、吸尘等设备;
2、深、浅水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3、每一游泳池应设两个高1.5米以上的救护台,救护器材(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氧气袋等)要摆放在明显位置;
4、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每个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
5、设有广播设施、警告牌、游泳池示意图和《游泳人员须知》牌;
6、夜间开放必须配有灯光,水面照明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性能良好的应急照明设备;
7、疏散通道要有明显标志,要设置与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
(五)天然游泳场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游泳场所的水域不得有暗礁、暗流、漩涡等不安全因素,其水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2、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明显的浮标,海滨游泳场还须设有警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3、设有可通观全场的监视台、广播设施、警示牌和《游泳人员须知》等;
4、配有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医务人员。
(六)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游泳专业技术人员和救生员;
(七)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申请开办经营性游泳场所,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游泳场所的建设平面图;
(三)开办经费的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
(四)室内场所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五)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和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六)场地及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七)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设施;
(八)专业技术人员和救生人员的资格证书;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对符合经营条件者,发给《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应当发出书面通知。
申请者凭《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游泳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经营者改变经营范围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时,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如需停业,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经营性游泳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游泳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游泳救生员。
人工游泳池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配备一名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每2500
平方米水域面积配备一名救生员。
每个人工游泳池配备不少于2名救生员,每个天然游泳场所配备不少于5名救生员。
游泳专业技术人员和游泳救生员由地级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
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分别颁发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广东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及《广东省游泳救生员资格证》。
凡举办商业性游泳比赛或表演,须到体育行政部门领取《广东省体育经营临时第九条
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醒目位置张贴游泳场所的文明活动规则、注意事项及警示标语;
(二)加强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更衣室等设施的清洁;
(三)配备游泳专业技术人员,为游泳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四)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五)根据场所面积严格控制其容量,人工游泳场所人均水域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域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六)不得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和出售含酒精的饮料,严禁醉酒者下水游泳;
(七)天然游泳场特别是海滨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
(八)维护游泳场所的正常秩序,如发现违法活动,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游泳者应遵守场地的活动规则。
如违反规定造成设备损坏的,要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经营者须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持《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到原发证部门接受年审。
逾期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游泳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工商、公安、卫生、税务、物价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体育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没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关收据。
第十六条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经营性游泳场所,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东省体育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