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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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正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叶小文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粤民宗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其他规定,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4〕27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动实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基本实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系统化,国家宗教事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4〕26号),现转发给你们。

按照要求,我委将选择一个设区的市作为试点地区,并在此基础上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在全省全面推开。

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学习材料等多种形式,将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等,宣传到本地区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使宗教部门工作人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化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为接下来全面铺开、扎实推进该专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附件:1.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函〔2014〕27号)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3.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4.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5.伊斯兰教职人员聘任办法6.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7.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8.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广东省民族宗教委2014年3月11日(联系人:廖爱文,联系电话:************)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是国务院确定我局2015年要完成的重点任务之一。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四)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五)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六)促进和维护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宗教教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粤民宗发[2011]27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1年7月21日以粤民宗发〔2011〕273号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以下备案事项:(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二)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三)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四)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五)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六)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七)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八)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九)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十一)宗教活动场所年度预算备案。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的内容,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表》(附表1)。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应当提交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文本。

第五条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申请登记的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

15.乌鲁木齐市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办法

15.乌鲁木齐市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办法

乌鲁木齐市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宗教教务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认定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天主教堂的司铎,基督教教堂的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或教师以及宗教团体认定的其他教职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须经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认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的人选,由拟聘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区(县)宗教团体,在征求本宗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教公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审查、考核并征得市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予以聘用,试用期为半年。

试用期满,经所在区(县)宗教团体审查、考核并报区(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教职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受聘人员的表现和大多数信教公民的意见报市宗教团体同意后方可以续聘。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聘用教职人员应坚持就地、就近原则。

如确实需从外地(州)、市、省聘任时,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妥善安排受聘教职人员的生活,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受聘的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本宗教的教规和传统,接受社会和个人奉献、乜贴、捐助等,但不得诱导、强迫或者摊派,不得加重信教公民的负担。

第八条受聘的教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区(县)宗教团体可以解聘。

受聘的教职人员离任教职,需征得所在区(县)宗教团体同意并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离任。

受聘的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任的,由所在区(县)宗教团体报市宗教团体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

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区(县)宗教团体可以指定、交流和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
•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 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 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 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 进行。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一是由宗教团 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 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三是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 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获 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场所安全
人命关天
案例: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下旧庄村在修建清真寺大殿时,由 于大殿屋顶负载过重,发生屋顶坍塌,造成8人死亡、23人受伤。 该寺由西宁市民宗局审批,由寺院阿訇组织当地村民自筹自建。 据查,工程没有招投标,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未办理基建项目 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没有专业施工队伍,没有工程监理和质量 监督,属于违规建设。
2、外部监督方面
寺庙应当接受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 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二)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相关规定 •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 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 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根据农四师《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教职人 员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坚持 政教分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 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尊重他人不信教 的权利,不得变相的向党员、干部及未成年人等不信教群 众施加压力。

教堂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教堂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教堂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教堂教务活动的规范化、民主化水平,确保教堂教务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依法登记的教堂内,担任主持各项事工的牧师(或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下同)等主要教职人员。

三、任职条件1. 年龄:教职人员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2. 经历:教职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在职牧师的经历。

3. 品德:教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遵纪守法,热爱宗教事业,全心全意为信徒服务。

4. 学识:教职人员应具备扎实的宗教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宗教实践经验。

四、任职程序1. 候选人推荐:教堂所在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征求该堂堂务管理组织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2. 审议批准: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候选人名单。

3. 备案:候选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备案。

4. 备案审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五、任期教职人员的任期由该教堂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维护教堂的正常教务活动。

2. 组织和领导教堂信徒开展宗教活动,宣传基督教教义,弘扬基督教精神。

3. 负责教堂的财务、资产管理,确保教堂的合法合规运营。

4. 加强教堂内部管理,维护教堂的和谐稳定。

5. 指导、培养教堂信徒,提高信徒的宗教素质。

七、监督与考核1. 教职人员应定期向所在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报告工作。

2. 市级基督教两会负责对教职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3. 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职人员,应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教堂所在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是指道教宫观的方丈、监院和住持。

第三条担任方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威仪可法;(三)领受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四)年龄40岁以上,出家20年以上,身体健康;(五)熟悉道教全真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六)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四条担任监院、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待众谦和,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三)已受戒或受箓;(四)年龄30岁以上,出家或入道10年以上,身体健康;(五)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学水平;(六)熟悉道教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七)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五条方丈的职责:(一)弘扬道法,传承戒律;(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三)指导参玄修持;(四)督察本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监院、住持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办好宫观自养;(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五)依法维护宫观和常住道众的合法权益;(六)引导宫观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七条宫观礼请方丈,须经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协商提出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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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XX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公布自XX年3月1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
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
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岽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二)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
(三)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四)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备案程序完成后可为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举行任职仪式并正式赋予其职责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销备案:
(一)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的;
(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
(三)未办理离任财务审查的
第十一条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解除其担任的主要教职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
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
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
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
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
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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