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5天之后,范某出售完自己的西瓜后,发现 丁某的西瓜已有1/3腐烂,剩下的由于雨水 浸泡保存期限由通常的10天左右缩短到3天。 范某于是将这批习惯以低于市价0.15元的 价格出售,得价款6000元。一个月后,丁 某出院,范某将情况告之,丁某认为,范 某将自己的西瓜摘下而未予保护,致使损 害发上,属于侵权行为。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 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 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 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 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 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 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五、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 (一)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养猪专业户王某的养猪场养肉猪上千头,因肉猪长 势良好,即将出栏,王某需到外地联系买主,遂将 猪场的事务交给技术员张某负责。临行前,王某嘱 咐张某说,你只管把猪场管理好,有关卖猪的事情 等我回来再说。在王某离开期间,猪场饲养的猪有 部分染病,病因不明,并有蔓延趋势,已先后有几 十头猪染病死亡。此时恰好王某所在地因洪水导致 交通和通讯中断,张某想尽办法也与王某联系不上。 为避免猪场损失进一步扩大,张某主动联系县肉联 厂,欲将猪卖掉。肉联厂借机压价,以低于市场价 15%的价格与张某签订了生猪买卖合同。为签订该 合同,张某垫付了300元生猪质量合格检疫费。
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条件,下列事 实中,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事实有哪 些?( ) A.甲提前1年向乙支付了下一年的租金 1万元 B.邮局错将甲的邮包发给乙 C.因风灾甲的300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中 D.甲因赌博输给乙8万元
无因管理人造成损害怎么赔偿

⽆因管理⼈造成损害怎么赔偿⽆因管理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做好事,然⽽,做好事也是有标准的,若是在做好事的时候有不当之处,给对⽅造成损失,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因管理⼈造成损害怎么赔偿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管理⼈造成损害怎么赔偿管理⼈为管理事务⽽受到损害时,本⼈应当给予补偿。
此项损害的发⽣应当与管理事务的⾏为有因果关系,并且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
管理⼈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不是应该由本⼈全部偿付。
除了管理⼈处于急迫危险状态以外,管理⼈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当适当减轻本⼈的责任,如果管理⼈对损失的发⽣没有过错,⽽该损害⼜⼤于本⼈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遵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分担责任。
认定⽆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注意以下⽅⾯:1、管理⼈对损害的发⽣是否存在过错,应以⼀般⼈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判断。
依⼀般分析,管理⼈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的⽅式进⾏,承担着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违反这种义务⽽损害本⼈利益的,必须向本⼈进⾏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主张赔偿。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为避免本⼈的⾝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进⾏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对本⼈所产⽣的损害,除⾮其有恶意或重⼤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的疏忽⼤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不当的管理⽅法。
评判⽅法是否妥当的⼀个重要标准,是管理⼈的付出与本⼈利益的⽐例关系。
⼀般认为除⾮存在⽣命、公共安全等⼈⾝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
⼀般情况下管理⼈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的利益存在适当的⽐例,这个⽐值原则上不能⼤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管理⼈为管理事务⽽受到损害时,本⼈应当给予补偿。
什么是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他人利益的目的,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他人提供服务的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塔吊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塔吊及附属设备、工具等。
租期1年,租金1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预交了1万元租金,但甲公司使用5个月后便不再需要该塔吊设备,遂向乙公司请求提前半年终止该租赁合同,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的请求。
甲公司立即将承租的塔吊及附属设备,工具等返还给乙公司,经乙公司验收交接完毕。
3个月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请求,返还其预交的半年租金5000元。
问题: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本案例中,乙公司收取甲公司预付的1万元租金,因租赁合同提前半年解除,多收取的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得利。
乙公司取得的5000元虽然在租赁合同成立时是有合同根据的。
但因租赁合同提前半年解除,则其占有的合法根据不存在了,乙公司所得利益正是甲公司所受的损失。
根据不当得利的效力,乙公司有义务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得利。
案例二:某年春,单身农民丁某在承包的耕地上种植5亩西瓜,当同年7月西瓜成熟时,丁突然患病住进医院。
此时大约有5万公斤西瓜待收,面临烂在地里的危险。
丁某邻居范某得知此情况后,未征得丁某同意,用三天时间连夜将丁某的西瓜抢收回来,全部堆放在丁某家的院内,准备替丁卖掉。
在抢收中因雇佣汽车运输支出运输费用200元。
抢收完丁某的西瓜后,范某才收获自家所种的西瓜,因延误收获时间,范某的西瓜也受到了损失。
范某因出售自家的西瓜,未能顾及丁某的西瓜。
5天后,范某售完自家的西瓜,欲替丁某去卖西瓜,发现丁某的西瓜已有1/3腐烂,其余的也难保存。
而几万斤的西瓜一时又难以找到买主,在此情况下,范某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丁的西瓜售出,共得款7000元。
1个月后,丁某病愈出院。
范某将7000元交付给丁某,并向其说明情况。
丁认为范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
特殊无因管理的情形

特殊⽆因管理的情形⽆因管理⾏为是⼀种⾃发性的⾏为,⽆因管理⼈有义务进⾏适当管理,对于⽆因管理⾏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以下是⽆因管理适⽤中存在的特殊问题我们该如何去区分和认定呢?特殊⽆因管理的情形⼀、正确区别⽆因管理与侵权⾏为通常情况下,公民、法⼈的事务应由各⾃依法管理,任何⼈都不得加以⼲涉。
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管理他⼈事务往往被视为是⼀种侵权⾏为。
⽆因管理与侵权⾏为从形式上看,由于都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涉或侵犯他⼈权益的情况,故在划分上存在⼀定难度。
笔者认为,可以以⾏为结果为主⾏为动机为辅为标准判别两种⾏为。
尽管两种⾏为均起于⽆因,但⽆因管理⼈从主观上看是源于为他⼈谋利益的善良愿望,并且也积极实施了管理他⼈事务的⾏为;从结果上看,⽆因管理的受益⼈因为⽆因管理⽽得到了好处,从⽽避免了其在财产或⼈⾝上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管理⼈的⾏为最终是符合受益⼈的明⽰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
⽽作为侵权⾏为⼈在“管理”他⼈事务时,存在故意或过失使他⼈法定权益受损的⼼理状态,客观结果上也确实给他⼈带来了⼈⾝、财产或其他权益的损害。
在认定⼆者的区别时,必须将动机与结果相结合,⽽且应以结果为主要划分依据。
有时,⾏为⼈有为他⼈利益管理事务的主观愿望,⽽且也付诸了⾏动,但结果却事与愿违,不仅没有使他⼈受益反⽽因此受到损害,这显然不能成⽴⽆因管理之债。
另⼀⽅⾯,当⾏为⼈明明动机是侵权,但事实上却“偷鸡不成反蚀把⽶”,⼜反说是想为他⼈谋利益造成⾃⼰损害,这时应查明⾏为⼈动机并不可认定为⽆因管理之债。
另外,只有完全⾏为能⼒⼈才能构成侵权⾏为之债的主体,但法律为了倡导社会良好道德,限制⾏为能⼒⼈和⽆⾏为能⼒⼈也同样可以成为⽆因管理之债的主体。
⼆、正确认定“合理管理”管理⼈的管理⾏为应符合本⼈明显或可推知的意思和利益,如果管理⼈明知或所推知本⼈的意思⽽违反其意思进⾏管理,且实际上也不利于本⼈的利益,则不但不构成⽆因管理,⽽且管理⼈还应负民事责任,因此管理⼈在履⾏管理⾏为时应注意管理⽅法和注意程度。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民事责任的承担1. 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如果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或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直接损失:无因管理人应当赔偿本人或他人因其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无因管理人应当赔偿本人或他人因其行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3)精神损害:无因管理人应当赔偿本人或他人因其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2. 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本人原因导致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权利的享有1.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2.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权利。
3.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间接损失的权利。
4.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权利。
三、费用的补偿1. 必要费用的补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包括:(1)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付的相关税费;(3)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购买、租赁、维修、保管物品所支付的费用;(4)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聘请的专业人员所支付的费用。
2. 直接损失的补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3. 间接损失的补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间接损失。
4. 精神损害的补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四、其他法律后果1.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
2.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息。
3.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赔偿金。
4.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赔偿金的利息。
五、例外情况1. 如果本人事先知道管理人将进行无因管理,且未表示反对,管理人不再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2. 如果本人事先知道管理人将进行无因管理,但未表示反对,但事后对管理人表示反对,管理人仍需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其纠纷处理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纠纷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无因管理纠纷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费用垫付请求权: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垫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义务1)妥善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管理被管理人的事务。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在管理行为结束后及时通知被管理人。
3)尊重被管理人利益义务:管理人应尊重被管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 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被管理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管理人赔偿。
3)费用垫付请求权:被管理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垫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义务1)费用偿还义务:被管理人应向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义务: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4. 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1)免责: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他人损失,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减轻责任: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他人损失,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三、案例分析某甲在乙家做客时,发现乙家水管破裂,甲主动修理并垫付了修理费用。
事后,甲向乙提出偿还修理费用,乙拒绝。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无因管理案例解析

⽆因管理案例解析⽆因管理中的“因”和“管”是⽆因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那么对于“因”和“管”我们应该怎么认识呢?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因管理案例解析案情介绍某甲因长期外出打⼯,⾃⼰的房⼦闲置未⽤。
邻居某⼄见某甲的房⼦闲置可惜,便低价出租给丙,租期⼀年。
半年之后某甲回家,某⼄向某甲说明房屋出租情况,并将租⾦交付某甲。
某甲认为,⼄并没有获得本⼈的授权,将⾃⼰的房屋出租给他⼈,⽽且租⾦明显低于市场价,侵犯了⾃⼰的权利,要求⼄按市场价赔偿损失,并要解除⼄与丙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则认为⾃⼰属于⽆因管理,不应赔偿损失。
案例解析实践中,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形,还时有发⽣,如将他⼈年租⾦10余万的停产企业,以年租⾦2万元出租他⼈,等等。
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因管理呢?有必要进⾏研究。
⽆因管理是指⽆法律上的根据,⽽为他⼈利益管理他⼈事务。
具体说,就是未受委托,并⽆义务,⽽为他⼈(本⼈)管理事物者,谓之⽆因管理。
管理事务者为管理⼈,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称“受益⼈”。
我国民法典关于⽆因管理的规定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到损失进⾏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偿付由此⽽⽀付的必要费⽤”。
罗马法中有⼀句格⾔:“⼲涉他⼈之事为违法”。
在当今法制社会,个⼈的事务更应当由个⼈或其授权的⼈管理,他⼈⽆权⼲涉;否则,就是违法。
然⽽,在社会共同⽣活中,⼀个⼈的事务有时⼜往往需要他⼈管理。
为他⼈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善良秩序的需要,是⼀种良好的社会公德。
法律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设⽴了⽆因管理制度,确认⽆因管理⾏为为合法⾏为,⼀⽅⾯规定管理⼈对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享有请求权,另⼀⽅⾯⼜规定管理⼈负有按受益⼈利益进⾏管理的义务,既从法律上⿎励⼈们互相关⼼、互相帮助,倡导“⼈⼈为我,我为⼈⼈”的社会公德,并兼顾保障他⼈的合法权益不受⾮法⼲预或侵害。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案例介绍】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99年8月原告收到电报,得知其乡下的父亲病危,于是一家三人慌忙还乡。
当天下午突然刮起大风,眼看大雨即未来临。
由于原告的厨房年久失修,为避免厨房漏水,被告与其子一道上房顶帮忙修整。
修整进程中,被告不慎摔了一跤,摔伤了自己的腿,厨房也坍塌了。
原告回家后,发现厨房坍塌,超级愤怒,以为被告擅自上房修整,并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补偿。
被告以为,其出于好心帮忙原告,不该补偿。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医治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几种观点】一、被告在无法定和约概念务前提下,志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组成无因管理。
因此,被告不仅不该负侵权损害补偿责任,而且,还有权按照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二、被告擅自修整原告的厨房,造成原告损失,已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评析意见】从理论上看,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
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所以侵权行为都是应受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管理人在无法定和约概念务情形下,志愿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虽然管理人并未取得他人明确授权,但由于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从事的,因此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
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主动管理他人事务以避免他人蒙受损失的行为人,有权就其花费的费用向本人请求返还,这就可以够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主动为他人提供服务,有利于宏扬社会团结合作的精神。
可是无因管理情况也是极为复杂的,若是在无因管理进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本钱人财产损害,则表明无因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已发生了转变,即无因管理行为已转化为侵权行为,管理人再也不是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而是在非法侵害他人权益,因此应负侵权责任。
可是认定无因管理行为是不是已转化为侵权行为,关键是看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过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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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案例介绍】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99年8月原告收到电报,得知其乡下的父亲病危,于是一家三人匆忙回乡。
当天下午突然刮起大风,眼看大雨即将来临。
由于原告的厨房年久失修,为防止厨房漏水,被告与其子一道上房顶帮忙修整。
修整过程中,被告不慎摔了一跤,摔伤了自己的腿,厨房也坍塌了。
原告回家后,发现厨房坍塌,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上房修整,并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几种观点】
1、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无因管理。
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2、被告擅自修整原告的厨房,造成原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评析意见】
从理论上看,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
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所以侵权行为都是应受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管理人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情形下,自愿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尽管管理人并未得到他人明确授权,但由于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从事的,因此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
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主动管理他人事务以避免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人,有权就其花费的费用向本人请求返还,这就可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主动为他人提供服务,有利于弘扬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
但是无因管理情况也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财产损害,则表明无因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已发生了变化,即无因管理行为已转化为侵权行为,管理人不再是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而是在不法侵害他人权益,因此应负侵权责任。
但是认定无因管理行为是否已转化为侵权行为,关键是看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过失程度。
从鼓励此种行为的角度出发,对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应尽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不应太高,在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只要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处理管理事务,应认为其已履行了注意义务。
在管理的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能延误的情况下,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恶意或者并非毫不顾及本人的利益,即使具有一般的过失,也不应认为其已构成侵权。
从本案来看,被告修整房屋过程中不慎摔伤了腿,既不能表明其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更不能表明其具有重大过失,因此认为其行为已
构成侵权是极不妥当的。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其根据在于:
首先,被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事务包含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处理、管理、保存、改良及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等,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都属于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当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明确认识到:他所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从本案来看,被告发现原告的厨房将遭致坍塌的危险,遂帮忙上房修整,被告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为原告提供帮助的行为,且被告明确意识到他是在为原告提供帮助,所以,可以认定被告是在为他人管理事务。
其次,被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就是指管理人意识到他是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从管理或服务中最终所产生的利益,将属于他人,而非属于自己。
当然,管理人通过事务的管理,而使管理人与本人都得到了利益,则可以就他人受益部分成立无因管理。
从本案来看,被告担心原告厨房遭受雨淋坍塌,不是为了向原告索赔,尽管被告在修整时摔伤了腿,而且厨房亦坍塌,但不能否认被告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不过,在确定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时,不能完全以客观上是否有利于本人为标准,并以此确定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因为,一方面,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的意思是一种主观动机,而他人最终是否受利益则是一种客观结果,尽管两者具有密切联系,但客观结果并不能完全决定主观动机。
何况,主观动机与客观结果有可能是分离的,如管理行为在客观上使本人获得利益,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误将也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进行管理),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另一方面,如果纯粹以客观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则实际上是要求管理人在从事任何一项无因管理活动中,都必须达到一定客观效果,而不论管理人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客观效果不佳,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显然给无因管理人强加了一种极大的风险,使他们在实施管理活动中都要考虑是否值得承担达不到某种效果的风险,这样一来,就不利于鼓励无因管理行为。
当然,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不应当完全违背本人的意思,例如原告曾明确对被告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修整其厨房,则被告擅自修整,显然违背了本人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从本案情况来看,双方之间事先并无任何约定(如果双方事先存在着约定,则将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管理人若未按委托人意思进行管理将构成违约),原告亦从未对被告事先表示不希望被告修整厨房,因此不能认为被告违背了本人的意思。
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中的被告所实施的管理行为,尽管造成了原告一定的损失,但不能认为被告不具有为本人谋利的意思,也不能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违反本人的意思。
最后,被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原告从事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说来,就是指管理人不具有法定和约定义务,而为本人利益从事管理行为。
从本案来看,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的厨房整修,则被告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负有管理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但由于双方事先并无任何约定,这样原告从事管理行为,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人,因此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综上分析可见,被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则被告能否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要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腿伤所花费的医疗费?诚然,被告为原告搬运花盆的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被告亦
有权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要求原告偿付其在管理活动中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费用,但基于无因管理所要求返还的费用,必须是管理活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也即费用支出与管理活动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而被告不慎摔伤了腿所支付的医疗费虽与管理活动有关,但与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换言之,一个善良的管理人从事此种管理活动,并不一定支出此种费用,当然,此种情况可适用法律关于受益人对特定受害人补偿义务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
“志当存高远”,“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心壮志,要有远大的理想。
有一位心理学家到一个建筑工地,分别问三个正在砌砖的工人:“你在干什么?”
第一个工人懒洋洋地说:“我在砌砖。
” 第二个工人缺乏热情地说:“我在砌一堵墙。
” 第三个工人满怀憧憬地说:“我在建一座高楼!”
听完回答,心理学家判定:第一个人心中只有砖,他一辈子能把砖砌好就不错了;第二个人眼中只有墙,好好干或许能当一位技术员;而第三个人心中已经立起了一座殿堂,因为他心态乐观,胸怀远大的志向!
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摸到大象腿的盲人,只能认为大象长得像柱子;登上五岳的人,才能感觉“一览众山小”;看到大海的人,就会顿感心胸开阔舒畅;
心中没有希望的人,是世界上最贫穷的人;心中没有梦想的人,是普天下最平庸的人;目光短浅的人,是最没有希望的人。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
”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