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曹立亚、石绍起职务任免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第4号(授权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第4号(授
权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0.21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第4号
•【施行日期】2004.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
(第4号授权公告)
申请人所在国:美国
申请人: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药品名称:
通用名:阿立哌唑(Aripiprazole)
商品名:Abilify片剂
授权号:B-US04102104
授权日:2004年10月21日
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对该药品的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药品行政保护条件,即日起授予药品行政保护,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
品GMP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73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GMP检查员管理,规范检查员队伍建设,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作安排,经系统培训、综合考评,现聘任张岩等302人为国家药品GMP检查员,现予公布并核发《国家药品GMP检查员证》。
附件:第一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第一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1.北京(15人)
2.天津(8人)
3.河北(13人)
4.山西(9人)
5.内蒙古(4人)
6.吉林(14人)
7.辽宁(15人)
8.黑龙江(10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
李松涛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下半月》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如果违法情节严重,将有可能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通过公布违法单位的相关信息,震慑违法行为。
【总页数】1页(P25-25)
【作者】李松涛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
【相关文献】
1.督促与警示:确保药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读《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J], 侯晓轩
2.食品药品安全:我们共同的责任——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办公室主任助理黄志禄 [J], 张工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药品安全:逐步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J],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药品安全:逐步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J],
5.抓住机遇攻坚克难坚决维护药品质量安全——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国庆 [J],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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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现就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一)医疗器械备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提交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二)实行备案的医疗器械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三)办理备案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获得医疗器械上市许可。
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合法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四)境外备案人办理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
(五)备案人应当编制拟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六)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见附件1)提交备案资料,并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1999]47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1999]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8f7d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f4.png)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更
名的批复
正文: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更名的批复
(中编办字[1999]4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一四六仓库更名的请示》(国药管办[1999]6号)、《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研究管理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并调整编制的请示》(国药管办[1999]88号)和《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调整增加事业编制的请示》(国药管办[1999]8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工作需要可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局的印章
);
2.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一四六仓库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四六仓库
;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研究管理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六月六日——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4•【文号】国食药监办[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因工作调整及人员变动等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定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
调整后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一)人员组成组长:邵明立局长副组长:刘怡副局长成员:秦怀金办公室主任朱国富办公室巡视员刘沛政策法规司司长孙咸泽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童敏食品安全监察司司长张伟药品注册司负责人王宝亭医疗器械司司长边振甲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王立丰药品市场监督司司长王双林人事教育司负责人徐幼军国际合作司司长金少鸿中检所党委书记、常务副所长XXX 药典会副秘书长张象麟药品审评中心主任张爱萍药品认证中心主任黄建生中保办主任武志昂药品评价中心副主任张志军器械审评中心主任肖岩信息中心主任赵亚军国际交流中心主任(二)主要职责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研究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人员组成主任:朱国富(兼)副主任:肖岩(兼)郭维加办公室成员从局有关直属单位抽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1.21
•【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17号
•【施行日期】2012.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我局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
事项的决定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7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为鼓励新药上市,满足临床需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