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全文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计价依据、规定的管理和解释,制定补充计价依据和办法;(二)发承包计价和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调解合同造价纠纷争议;(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计价活动及其诚信体系、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的监管;(四)管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的运作。
第五条佛山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和信用档案系统”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等(以下统称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权威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同备案、从业监管及其诚信管理等政务信息。
市工程造价监管信息平台应实现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和发改、财政、审计、税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跨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造价信息资源。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建立本市补充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定期动态发布的管理机制。
补充计价依据应针对省统一计价依据未涵盖或缺项部分进行增补,并根据市场情况和编制原则及时编制和发布。
工程造价信息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标或指数,应根据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进行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协会可在政府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清单之外开展其他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化服务,为市场计价提供参考依据。
企业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软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测试评审。
(完整版)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必须执行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执行计价规范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三条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方能生效:(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其他项目费、承包人风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附表一至四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外,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粤建市函〔2021〕502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径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6日(联系人:卢立明,联系电话:************,传真:************,邮箱:****************************.cn)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广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0月27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七条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粤建市[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5号)、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6号)、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7号)、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8号)、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9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计价依据是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凡在2010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本计价依据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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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必须执行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执行计价规范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三条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方能生效:(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其他项目费、承包人风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附表一至四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外,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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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3]8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由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以下称本办法),经审查,现予颁发。
本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2年)》和《广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2年)》同时停止执行。
凡在2003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市政工程,均按本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计价。
2003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本办法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投标报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及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全省必须严格统一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各市不再另行编制、颁发和继续使用当地的工程量清单规则、定额、价格表、综合价格等各种计价办法和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在广东省的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和质量,还对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一、管理范围与原则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涵盖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其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合规原则,即所有造价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方在造价确定与控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确保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以及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展和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造价管理措施。
二、造价的确定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
首先,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功能、技术标准、建设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的编制。
编制的依据包括国家和省有关计价的标准、规范、定额,以及工程建设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
对于工程量的计算,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准确无误。
在计算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如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的选用等。
同时,价格的确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市场行情、供求关系等因素,保证工程造价能够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成本。
三、造价的控制造价控制是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在项目决策阶段,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为项目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设计阶段则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在招标阶段,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防止不合理的低价中标。
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尤为重要。
要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防止因工程变更导致造价失控。
同时,要加强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确保支付的款项与工程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相符。
竣工结算阶段,要认真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确保结算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四、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效实施,广东省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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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全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全文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目前仍然有效。
该《规定》针对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依据、计价活动、从业管理和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该《规定》全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七条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估算指标等编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间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第十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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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曳的风铃,恍惚的倩影。
沉月入水禅心未改,凝霜了一夜烟波的伤梦。
灵润如玉的杏花黄似菊染的丝雨,阵阵飘莹、落琴弦瑟。
拂墨轻风,笔尖莹绕了一圈年轮,轻轻的描出了圆圆的印迹,淡色中,雅致的轻雨,穿巷飘过,留下了一串串流香的诗花。
模糊的撇捺、不清的横竖,送走着残血的时光。
摘一支轻雨,铺一笺墨迹,在灯火阑珊处窥探一叶棂窗,熟悉的倩影淡淡一笑,倾城了岁月的柔情,暖雨中蜜意了情侣的梦香。
一杯轻风,半壶墨迹。
捧着安静的角落,独饮墨香,留韵素白。
轻风拂过,开满了一园禅意,一片樱花。
轻风缓缓,墨香袭袭。
长长的倩影里,柔软了风韵的味律,洒脱的静悟中遥远变成了传说,把爱定格在一瞬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