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伊旗城投债”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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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金杜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经《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计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计基础[2002]2704号)、《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30号文)和《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3]268号)等文件批准,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于2003年5月13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发行人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000037908)。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输电(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供电(经批准的供电区域);对外派遣实施所承包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讯、咨询服务;非职业培训、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口;在国(境)外举办各类生产性企业。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其设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1、2009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7次党组会议,同意公司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报总额为800亿元的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分四次发行,每次发行200亿元左右。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我们拜阅了发行人的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研究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就此向贵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发行目的和资金用途:我们理解发行人欲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所指定的目的。

请注意,本意见书未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2. 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发行文件和其他资料中所陈述的全部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法律限制:我们检查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我们认为发行人拟发行的债券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并无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 发行文件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国法院及其他专业人士认可的合同构成要件,并且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公开做出,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发行人的合法地位:我们认可发行人是按照中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不存在违法、无效或被法院宣布无业务资格的情况。

6. 发行人的资格要求:发行人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资本金要求、风险控制要求等。

7. 发行人的合规性:我们认可发行人合规地遵循了适用的中国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未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8. 担保及担保物的合法性:如为发行人的债券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担保协议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担保协议是有效的、合法的,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涉及担保物,我们认为担保物的所有权清晰,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供处份予发行人。

总体而言,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贵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能力。

但请注意,我们所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仅限于根据我们了解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给出的建议,您应该明确地理解,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将来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的行为或做法负责,并不意味着将来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会以与本法律意见完全一致的方式解决。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我们的职责,在对您提供的信息进行充分研究和评估之后,我们很高兴向您提供以下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1. 概述根据我们的了解,贵公司拟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公司债券是一种形式各异的金融工具,而且它们将受到各种法律和监管的约束。

2. 适用法律首先,我们必须确认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贵公司拟向国内投资者发行债券。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法规来评估这次发行是否合法。

我们建议您参考《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发布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

3. 上市若贵公司打算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您需要进一步考虑《证券法》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具体法规的要求。

这些法规包括提交上市申请、报备相关资料以及遵守披露义务等。

4. 评级在考虑公司债券发行之前,您需要考虑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将评估贵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债券的风险等级。

在中国,通常使用的评级机构有中诚信国际评级有限公司、大华综合评级有限公司等。

5. 发行文件贵公司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发行文件,如发行公告、发行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

这些文件在向投资者介绍债券发行的过程、用途、风险等方面非常重要。

我们建议您尽早准备这些文件,并且确保其中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 风险管理贵公司还需要仔细考虑和评估债券发行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

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的金融顾问的帮助,以确保您的资金筹集目标得以实现。

7. 法律责任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贵公司在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时,需要确保其行为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如果贵公司未能遵守相关法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以上是我们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

我们建议您咨询一位资深律师,以确保您的决策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0)x律意第号20xx年x月地址电话: /传真:目录释义 (3)一、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主体资格情况 (7)二、本期债券发行对应的项目情况 (9)三、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 (11)四、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与风险提示 (12)五、中介服务机构与从业情况 (16)六、结论 (18)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内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xx管委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债务管理意见》、《暂行办法》、《试点通知》、《预算管理办法》、《发行工作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针对某些事项之法律评述或结论,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本次发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以及项目其他中介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资料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相关机构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地方城投公司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

地方城投公司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

地方城投公司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XX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XXXXXX律师事务所2014年4月目录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3)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6)四、本期债券发行的偿债保障措施 (10)五、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 (12)六、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13)七、结论性意见 (13)XXXXXX律师事务所XX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XXX字[2013]02号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X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4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简化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1]第070号 致: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是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受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张云燕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发行人拟于2012年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本律师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非公开发行债券法律意见书

非公开发行债券法律意见书

非公开发行债券法律意见书非公开发行债券是指发行主体不通过公开市场,而是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债券。

就此,需要对这种债券发行进行法律意见书的撰写。

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鉴于贵公司计划非公开发行债券,为了确保贵公司在发行过程中的合法性,本律师事务所整理了如下法律意见:1、授权和合规贵公司的组织形式、授权和合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贵公司已取得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合规程序。

2、债券发行结构贵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结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已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了相应的发行主体、受托管理机构等。

3、相关文件的合法性贵公司的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计划书、债券托管协议、担保协议、各项承诺函等,经过审议并已获得必要的授权,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违反贵公司的章程、内部规章制度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相关文件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发行目的和合规用途贵公司以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所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于规定的目的和用途,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相关披露和公示贵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债券发行计划、发行结果、债券收益分配方案、财务报告、监管报告等进行了披露和公示,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6、发行程序和风险提示贵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发行文件的约定在债券发行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程序和流程,发行程序合法、合规,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同时,贵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合理提醒投资者相关风险,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兑付与担保贵公司在债券发行文件中对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予以明确保护,贵公司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担保条件,能够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总结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我可以负责任地向贵公司表示,贵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债券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发行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企业债法律意见书范本

企业债法律意见书范本

企业债法律意见书范本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荣幸地提供有关企业债事宜的法律意见如下:一、背景信息:您公司正在考虑发行企业债券以筹集资金。

我们已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就以下法律问题提供您需要的意见。

二、发行主体:根据我们的了解,您公司拟作为债务人发行企业债券。

作为债务人,您公司有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投资人提供债权。

三、发行目的:请确保您公司在发行企业债券时明确了发行目的,例如资金用途、偿还计划等,并在相关文件中详细说明。

这样能够保证您公司的证券发行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四、相关法律要求:在发行企业债券前,您的公司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和规定可能要求您的公司从相关监管机构获得许可才能发行债券。

请确保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许可。

五、披露义务:您的公司作为发行人,需要向投资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以使投资人能够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为此,您的公司应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并提供相关证券发行文件,如招股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

请确保您的公司按要求进行充分的披露。

六、债券偿还:请确保您的公司根据债券发行文件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按时偿还企业债券的本息。

若无法按时偿还,您的公司应根据约定提前通知投资人,并与投资人协商解决方式,避免因违约产生的可能的法律纠纷。

七、代理律师:请注意,我们提供的意见仅为参考,对于企业债券发行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我们建议您聘请合格的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八、免责声明:鉴于法律环境的变化和特定情况的不可预见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提供的意见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准确的和完备的。

此外,这份意见书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担保或赞同。

因此,我们对您或任何第三方基于本意见书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希望以上意见对您的企业债事宜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此致顺祝商祺[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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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关于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012年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债发字[2011]04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
释义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012年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市政项目建设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2011]04号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伊金霍洛旗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2012年在中国境内发行总额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市政项目建设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债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条例》、《工作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已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以及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发行人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
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4、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之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涉及有关验资、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土地估价、内部控制、财务会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文件记载形式、偿债能力评价、现金流动性分析)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和其他专业报告中相关数据及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及申请交易流通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国家发改委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事实及依据
1、发行人成立于2006年3月16日,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3月9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以《关于成立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伊政发(2006)20号),决定成立“宏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正一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伊金霍洛旗国有资产管理
(内正所验字【2006】局的出资进行了验证,于2006年3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第11号)。

根据《验资报告》(内正所验字【2006】第11号),公司已收到伊金霍洛旗国有资产管理局缴纳注册资本壹亿元。

2006年3月16日,公司取得了伊金霍洛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527281800612)。

2、发行人现持有伊金霍洛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4月29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52728000007130,住所为伊旗党政综合办公大楼后楼,法定代表人为刘建勋,注册资本为27亿元整,实收资本为27亿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煤炭产销等投资及对国有资产的营运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3、发行人已通过历年的工商年度检验。

(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事实及依据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自2010年4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发行人100%的股权,成为发行人唯一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发行债券由其董事会制定债券发行方案、由其唯一股东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债券发行事宜。

2、2011年3月16日,发行人董事会会议针对本期债券发行作出了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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