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是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促进信贷结构优化,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合理均衡风险与收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所指的行业限额是指综合考虑我行资本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战略以及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等因素,在风险计量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时期内我行能够且愿意承担的行业信贷风险额度。

行业限额管理是指运用组合风险管理工具,以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计量、分析为基础,设定、配置行业限额,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控制和报告的动态管理过程。

本办法所指的行业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行业信贷政策分类标准,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机构法人本外币贷款及表外业务垫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行业限额管理遵循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结构优化与资本约束相结合、弹性引导与额度管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扶优限劣”的策略,对维持、压缩和退出类客户实行刚性约束,给予支持类客户较充分的信贷空间。

行业限额设定按年确定设限行业,并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设定行业限额。

设限行业的选取及限额设定主要考虑经济周期规律与行业生命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产行业发展规划、我行业务发展战略与行业发展前景、我行风险偏好与行业风险调整收益、行业信贷结构与行业风险控制水平、同业信贷投放情况与我行竞争能力、重大事件对产行业发展的深度影响等因素。

行业限额分为指令性限额和指导性限额两种类型。

指令性限额实行额度管控,相关信贷业务要在限额控制目标内,原则上不得突破限额办理;指导性限额实行额度引导,总行对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分行依据限额提示把握信贷投放节奏,调整行业信贷结构。

第十八条规定了使用临时性限额办理信贷业务的条件,包括AA+级(含)以上客户和符合信贷准入政策的总行级核心客户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要求一级分行按限额使用节奏合理控制设限行业贷款投放进度。

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市场风险的全面管理,有效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x银行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x银行进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要遵循“合理设定、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的原则:(一)“合理设定”原则,即要兼顾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的发展需要,设定市场风险限额。

(二)“严格执行”原则,即要严格遵守限额管理的要求,保证限额管理的严肃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即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

(四)“及时报告”原则,即要及时将限额执行的情况向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本外币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高级管理层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请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二)监督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批准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

(五)批准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包括:(一)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包括:具体办法、流程、计量标准等。

(二)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三)提出、审查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建议。

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我行避免遭受到因承担了超越我行风险偏好而产生的不可预测的损失,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所承担的一切市场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目的:(一)股东的长期风险调整收益最大化;(二)依据风险容忍度和谨慎性限额来管理整体市场风险;(三)有效地支配风险敞口以协助在利率变动中获利。

第四条本办法是由我行金融市场部拟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再经行长同意及我行的董事会予以批准。

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负责至少每年审定本办法与配合业务发展市场风险管理目标及法规上的要求相匹配。

本办法的所有变更必须由我行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行长同意后再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我行的风险管理自上而下由董事会通过行长实施。

为了使风险管理更为有效,风险管理权限由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至各业务部门,风险权限组织如下:第六条风险承担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之间存在明确的责任分割。

各部门的具体权责如下:(一)董事会我行的董事会是我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市场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同时决定我行的风险偏好。

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董事会职责主要包括:1、明确我行市场风险管理目标。

2、批准我行的风险管理和策略,以及风险管理构架,其中包括组织结构、管理层的职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宜的授权、风险鉴别与度量,风险监管与控制及管理风险收益率及风险组织结构和市场风险结构的管理。

3、制定企业策略和资产负债可承受的风险水平,批准限额以管理我行的市场风险。

4、决定我行有关部门审核的风险限额和政策,但不包括程序上的操作的改变。

任何程序上的操作上的改变由我行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

通过对政策遵循的复审及审计报告监管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辅助我行市场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风险控制委员会。

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市场风险的全面管理,有效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x银行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x银行进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要遵循“合理设定、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的原则:(一)“合理设定”原则,即要兼顾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的发展需要,设定市场风险限额。

(二)“严格执行”原则,即要严格遵守限额管理的要求,保证限额管理的严肃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即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

(四)“及时报告”原则,即要及时将限额执行的情况向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本外币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高级管理层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请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二)监督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批准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

(五)批准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包括:(一)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包括:具体办法、流程、计量标准等。

(二)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三)提出、审查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建议。

农商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用于有效控制金融产品市场风险损失的限定额度值,是本行市场风险偏好的具体量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本行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政策对市场风险指标设置限额,并据此对市场风险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职责分工、市场风险限额种类、市场风险限额设定、市场风险限额监控、市场风险限额调整以及市场风险超限额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一)确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二)确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架构和体系;(三)审批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四)审批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五)审阅市场风险限额报告;(六)审批市场风险超限事宜;(七)高级管理层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二)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三)监控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四)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五)编制市场风险限额相关报告;(六)沟通、监控市场风险超限事宜;(七)审核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八)高级管理层要求完成的其他有关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事项。

第七条本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协助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二)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三)协助审核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

第八条本行市场风险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二)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三)编制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四)在既定市场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

XX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市场风险对银行造成的损失,提高银行市场风险的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商业银行各个部门和员工,包括总行和各个分支机构。

第三条XX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综合性、预防性和灵活性。

第四条XX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障银行正常运营,减少风险损失,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五条XX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包括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

第二章市场风险应急管理相关制度第六条XX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流程和具体措施。

第七条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应由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各部门协同配合。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市场风险应急演练,提高全行员工对市场风险应急的能力。

第八条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应按照风险评估、情报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执行、事后处置等环节进行。

第三章市场风险应急管理的具体措施1.完善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获取市场风险信息;2.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明确各部门的市场风险责任;3.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4.加强与市场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做好市场风险信息的共享;5.开展市场风险应急演练,提高全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XX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1.市场风险的分类和分级;2.市场风险的预警指标和阈值;3.市场风险应急预案的具体操作流程;4.市场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人;5.市场风险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针对不同级别的市场风险,XX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并保障银行运营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市场风险应急演练和评估第十二条XX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市场风险应急演练,以测试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银行限额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限额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风险管理政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管理,根据本行相关风险管理政策与《风险管理限额体系建设规划》,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额管理是指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限额发起、审核与审批、发布与执行、监测与报告、超限额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限额管理是控制本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其中:(一)信用风险限额主要包括总量限额、集中度限额和风险限额。

(二)市场风险限额主要包括交易限额、止损限额和风险限额。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结构限额和流动性充足程度限额。

第四条限额的设定应以适应本行的资本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各类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监管要求和市场发展变化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针对不同限额指标应分别设置预警值与阈值,预警值主要用于提示相关部门限额指标已临近阈值,督促业务部门加强限额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不作控制所用;阈值用于对相关风险进行控制,应被严格执行。

第六条针对不同限额指标的风险属性和计量方式的差异,分别确定相应限额指标的监测频率,用以进行日常监测;并分别设置相应限额指标的控制频率,以确保限额阈值在控制时点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根据审批机构的不同,限额分为董事会层级限额与高级管理层层级限额。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八条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为高级管理层层级限额方案的审批机构,负责审批高级管理层层级年度限额方案与年度中间的限额调整方案;以及审议董事会层级年度限额方案与年度中间的限额调整方案,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限额的审核、监测与报告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牵头对业务(管理)部门发起的各类限额申请进行审核,拟定限额方案,并提交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

(二)负责限额执行情况的监测与报告。

(三)负责监督超限额处理。

XX银行债券交易市场风险管理细则

XX银行债券交易市场风险管理细则

XX银行债券交易市场风险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债券投资业务市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稳健发展,根据《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指引》和《XX 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债券交易市场风险系指因市场价格(利率)的不利变动,使交易账户内的债券投资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本细则通过限额管理避免或有损失的产生。

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四条债券交易市场风险管理由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五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在市场风险限额范围内落实具体的市场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金融市场部负责人职责(一)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对副总经理初审后的市场风险限额进行审核。

(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负责市场风险限额的初审。

第七条金融市场部风险中台职责(一)牵头提出市场风险限额申请。

(二)公布经核定审批的市场风险限额,并监控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业务需求及风控需要,提出调整市场风险限额的建议。

(四)定期向风险管理部报送债券交易市场风险信息及报告。

第八条金融市场部交易账户交易员职责(一)配合风险中台提出市场风险限额申请。

(二)在规定的市场风险限额范围内开展交易,不得超限额交易。

(三)定期向风险中台提供交易台账、交易策略及其他业务资料。

(四)负责债券评级、类型等相关系统录入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市场风险管理进行指导,监控债券投资业务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和债券交易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第十条计划财务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战略意图,核定债券交易市场风险加权风险资产限额,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三章市场风险限额第十一条债券交易市场风险限额根据实质重要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设定,通过设定各类限额将交易账户内债券投资业务市场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债券交易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一)市场风险加权风险资产限额。

市场风险加权风险资产限额系指经计划财务部核定后,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债券投资业务年度市场风险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第10号),以及《XX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风险限额系指本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账户中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账户项下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三条本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系指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如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通过限额管理避免和降低或有损失的产生,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通过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建立可量化的限额指标,传导本行市场风险偏好,对市场风险暴露状况进行识别与衡量,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基本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市场风险限额指标必须是现实可行的,同时能反映风险与收益关系。

(二)适用性原则。

根据管理需要,结合不同业务特点及风险特征,采用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指标进行管理。

(三)统一性原则。

交易账户市场风险限额体系实行全行统一管理。

(四)有效性原则。

市场风险限额指标的选择应与市场风险计量水平相适应,并通过清晰的授权确保有效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市场风险水平,审议市场风险限额方案和控制目标,评判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

第七条金融市场部
(一)负责拟定市场风险限额方案和控制目标,提交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严格执行市场风险限额;
(二)负责按资产组合、金融工具类型,将拟定的限额指标进行报备;
(三)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报告部门限额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拟定超限额处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五)提出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和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
(一)负责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
(二)审核金融市场部提交的市场风险限额指标后,报计划财务部;
(三)参与执行市场风险限额管控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独立监测、预警和报告等工作;
(五)参与超限额情况的处理;
(六)负责定期对限额使用情况、限额审批和授权进行监查。

第九条计划财务部
(一)协助金融市场部完善市场风险限额方案和控制目标;
(二)在全行市场风险偏好和市场风险限额的总体框架下,确定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限额,并监测该限额执行情况;
(三)审批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四)负责向资产负债委员会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执行情况。

第三章市场风险限额类型
第十条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市场风险限额指标分为管理性限额指标和观察性限额指标。

(一)管理性限额对相关业务或产品的市场风险作出刚性约束,限额不得突破,若出现超限额情况,应按照超限额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观察性限额用于市场风险水平监测,非刚性约束。

第十一条本行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并按业务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选择恰当的适用指标。

(一)交易限额系指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

总头寸限额是对特定交易工具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给予限制,净头寸限额是对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相抵后的净额加以限制,如单券集中度。

(二)风险限额系指对参照一定的历史数据并按照一定的计量方法所测算的市场风险限额。

风险限额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久期和重估值等。

(三)止损/预警限额即允许的最大损失/预警额。

若为止损限额,当某项头寸的累计损失达到止损限额时,就必须对该头寸进行卖出或对冲,使得累计损失控制在限额内;若为预警限额,当某项头寸的累计损失接近或达到止预警限额时,金融市场部风险中台实施风险预警,如月度止损限额。

止损/预警限额可单独适用于月、年等一段时间内的累计损益。

第十二条本行应根据风险管理能力和系统支持能力逐步完善和优化限额类型,全面覆盖本行市场风险种类。

第四章市场风险限额设立与调整
第十三条金融市场部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提出市场风险限额方案,限额方案交由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核定后,由计划财务部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

编制限额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行经营目标、内控水平和资本实力;
(二)发展策略、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金融市场部发起的新产品、新业务,涉及市场风险的,应按照以下流程申请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
(一)提交新产品、新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1)、分析报告和限额建议;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核;
(三)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新产品、新业务的分析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一)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因素分析;
(二)拟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三)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的具体数量、限额类型、约束类型、监测方法等建议。

第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金融市场部可以对市场风险限额提出调整申请:
(一)市场风险管理的相关监管政策发生改变,对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要求作出调整;
(二)全行经营战略和风险偏好或其他相关策略进行调整;
(三)因市场环境变化,使得业务、产品的风险性质发生重大改变;
(四)经高级管理层批准,需要调整市场风险限额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金融市场部对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流程为:(一)提出限额调整申请(详见附件2);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核;
(三)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有效受权人审批。

第十八条限额调整申请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调整限额的业务背景、市场背景分析;
(二)有关市场风险缓释措施变动情况;
(三)市场风险限额的具体数量。

第五章市场风险限额监测与报告
第十九条金融市场部监测本部门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每月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报告限额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独立监控金融市场部各类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和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发生的重大市
场风险情况及时向金融市场部发出预警,通知总行计划财务部,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汇总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定期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市场风险超限额处置
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限额触发观察性限额时,立即预警,紧密监测,密切观察是否触发管理性限额,触发管理性限额启动管理限额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金融市场部对触发管理性限额预警值的处置措施建议,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触发交易限额的,卖出有关资产、降低业务头寸,保证限额占用恢复正常;
(二)触发风险限额的,通过卖出、平盘,或通过使用相应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等手段降低风险敞口;
(三)触发止损限额的,对相关敞口进行平盘,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四条当超限额情况发生后,除止损事件被触发的情形之外,由金融市场部对超限额的原因进行认定,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由于金融市场部相关人员主观原因(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导致发生超限额情况的,金融市场部应立即暂停该笔或该类业务(对已超敞口进行反向对冲操作的除外),并
报告高级管理层,同时抄送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

金融市场部应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并报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在处理意见下达之前,暂停直接责任人所有业务权限。

(二)由于市场在短时间内大幅异常波动导致发生超限额情况的,金融市场部应在合理时间内结清部分或全部相关市场风险头寸,使剩余头寸的市场风险敞口恢复到市场风险限额范围内;特殊情况需暂缓结清相关市场风险头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调整风险限额。

(三)触发止损事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个别或组合头寸在一段时间的累计亏损达到止损限额;
2.市场恶化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降低,可能导致市场风险头寸遭受潜在或实际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