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改变土地权属,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权属是指⼟地的所有权、使⽤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具体讲,就是指⼟地所有权、使⽤权和他项权利。
改变⼟地权属,必须依法向⼟地管理部门进⾏变更登记,更换证书。
《⼟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地权属和⽤途的,应当办理⼟地变更登记⼿续。
”《⼟地登记规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申请⼟地使⽤权、所有权变更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依照规定申报地价;未申报地价的,按宗地标定地价进⾏登记。
(2)划拨使⽤权依法办理⼟地使⽤权出让⼿续的,⼟地使⽤者应当在缴纳⼟地使⽤权出让⾦后30⽇内,持⼟地使⽤权出让合同、出让⾦缴纳凭证及原《国有⼟地使⽤证》申请变更登记。
(3)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地使⽤权,再以⼊股⽅式转让的,转让双⽅当事⼈应当在⼊股合同签订之⽇起30⽇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股等⽅式取得⼟地使⽤权的合法凭证、⼊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地使⽤证》申请变更登记。
(4)集体所有者将集体⼟地使⽤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当事⼈应当在联营合同签定后30⽇内,持县级以上⼈民政府批准⽂件和⼊股合同申请变更登记。
(5)依法转让⼟地使⽤权的,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并转移⼟地使⽤权的,⼟地使⽤权转让双⽅当事⼈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地税费缴纳证明⽂件和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6)因房屋所有权变更⽽使⼟地使⽤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7)因单位合并、分⽴、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地使⽤权变更的,有关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后30⽇内,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和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8)因交换、调整⼟地⽽发⽣⼟地使⽤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地的各⽅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件后30⽇内,持协议、批准⽂件和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24•【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2.05.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5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登记制度,保持地籍信息资料的现势性,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四)国有、集体土地主要用途(含地类,下同)变更。
(五)国有、集体土地地项权利变更。
第四条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受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
(三)负责变更地籍调查。
(四)负责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审核、报批。
(五)负责填写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审批表、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绘制地籍图和宗地图。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加以阻挠。
第七条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二)城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行政区下列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事项:1.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变更登记;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3.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三)各县(市)、郊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行政区下列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事项;1.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题库带答案(考试直接用)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题库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1、刘林将其电动车一辆出质给王芳,以担保2000元借款。
王芳家里地方狭小,不久后又将电动车返还给了刘林,让刘林代为保管。
后来王芳主张对该车的质权,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王芳曾经占有过质物,质押合法存在B.王芳已经不再占有质物,故质权已经不复存在C.王芳无权要求刘林以该电动车变价清偿债务D.若刘林还存在其他债务,王芳无权要求优先受偿【答案】:A2、土地勘测定界权属来源调查主要是针对( )的权属来源调查。
A.国有土地使用权B.集体土地所有权C.集体土地使用权D.国有土地他物权【答案】:A3、下列关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之间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两者发生的基础相同B.两者的补救范围相同C.两者发生的时间相同,都是事后补救D.两者的性质不同【答案】:D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B.主观归责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答案】:C5、关于匈牙利的土地使用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把土地完全排除在民事流转之外B.扩大土地使用者的权利C.禁止集体和个人购买国家所有的土地D.禁止集体和个人买卖土地【答案】:B6、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
A.70%B.60%C.50%D.40%【答案】:C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B.抵押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地役权【答案】:B8、在规划实施阶段,利用地籍调查成果的( ),可以随时知道项目是否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准确地监察违章建筑、违法用地的现实情况,并进行及时处理。
土地登记考试大纲

第三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一、土地权利概述掌握土地权利和概念及特征,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安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的内容、特点。
熟悉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立法的基本情况、土地权利制度的历史变迁。
二、土地所有权掌握土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内容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的法律特征,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区别,集体土地征用制度。
熟悉我国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基本情况和管理制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与客体、内容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的法津特征,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取得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熟悉我国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掌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客体、内容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的法律特征。
熟悉我国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主体与客体、内容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的法律特征,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五、土地他项权利掌握土地他项权利的概念,他项权利的分类、主体与客体、内容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的法律特征,土地他项权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熟悉我国有关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了解有关相邻关系、地役权、承租权、耕作权的一般理论。
六、确定土地权利政策概述掌握土地确权的概念、一般原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原则和方法。
熟悉我国土地确权的历史沿革,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的关系,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七、土地权利争议处理程序掌握土地权利争议的概念、类型,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的概念、内容、类型、范围和处理方式,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管辖、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土地登记规1989

土地登记规则(1989)时间:2010-07-25 23:30:13 文章分类:物权方面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日)修改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六条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七条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
第八条准备工作。
1.制定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方案;2.物质、技术准备;3.收集整理地籍资料。
第九条初始土地登记开始,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期限;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5.其他事项。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
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青政发[1992]195号
![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青政发[1992]1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8bc6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3e.png)
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1992年12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19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改变或转移,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界限、他项权利等初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须依法办理的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青岛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他项权利人均须自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一)依法通过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三)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四)宗地合并或宗地分割的;(五)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六)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七)更改土地使用人、土地所有人的名称、地址的;(八)变更土地主要用途的;(九)其他须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
第六条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人须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七条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他项权利人发现土地初始登记内容有错、漏登记的,应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三)原土地所有证或土地使用证;(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五)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如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如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权属转移,只有经过登记,才能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下文介绍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概念、类型、特点、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看出,变更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最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概念变更土地登记:也称日常土地登记或经常性土地登记,它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上,由于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
变更登记的内容是由变更的具体项目决定的,它既可以是土地权属性质的变化,也可以是土地主要用途的变化。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是指经登记的土地权利,由于其中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权属发生变更或土地他项权利的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内容包括:经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经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内容变更;经登记他项权利内容的变更。
但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权属变更和土地他项权利内容的变更。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第三条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等,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利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依法取得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二)地(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四)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上级登记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登记部门办理。
受委托的登记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归档,并报上级登记部门备案。
第五条初始登记后设定他项权利的,或者已经登记的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设定或者变更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通行权等。
第六条土地登记部门及登记人员应当依法登记,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土地权利人。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19930223实施日期:19930223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法
土地登记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的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八条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通告。
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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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培训材料五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是对一宗地上经登记的土地权利中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发生改变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有如下几个特点:(1)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发生在初始土地登记和设定登记之后;(2)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是指三种权利主体的改变,客体的部分改变及部分内容的改变;(3)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具有日常性和个别性。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可分为四种类型:(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3)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4)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基本概念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对经登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的改变进行的土地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二是因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
二、法律特征(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2、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1、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2、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按政府指导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3、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标准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一般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两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者的权利内容(1)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
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2)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①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②住房面积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③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④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⑤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⑥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⑦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⑧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因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4)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的利益分配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比例分成。
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5)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
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999年5月1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并于2000年底以前进行上市交易的,只要原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现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所致,而是房屋产权人不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可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5、楼房用地分摊办法楼房用地分摊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解决。
对地方已有明文规定的,可继续按规定执行。
对没有规定,且有明显界限的住宅小区,可以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限,设立共用宗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对开放式难以确定明确界限的住宅小区,可按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分摊,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只造册,不登记,在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该楼房所有业主共有。
三、登记要点(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1.申请(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①人民政府批准文件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⑤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审核(1)对申请人的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②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3.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变更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