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判决书与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合集
周某某、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7【案件字号】(2022)赣06民终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景洪张志明艾征【审理法官】黄景洪张志明艾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当事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洪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衷天尧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彭瑶寒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洪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衷天尧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彭瑶寒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洪衷天尧彭瑶寒【代理律所】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世豪【被告】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本院观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提出的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请求符合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本院酌定按照10%予以扣除,该部分费用53388.37元[(543883.87元-10000元)×10%]由被告周世豪负担。
一、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期限。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期限。
一审法院将对其定残前的护理费、护理费计算至重新鉴定即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上诉人为四级伤残定残时间的前一日,为438天。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拒赔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拒赔案例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拒赔案例案件名称:李某与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责任纠纷案案件背景:时间:2008年5月15日地点:北京市某交叉路口当事人:甲方:李某,男,32岁,某公司员工乙方:甲方所购买的车辆保险公司案件过程:1.事故发生:2008年5月15日下午4点30分,李某驾驶其购买的小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某交叉路口,准备右转。
此时正值高峰时段,交通状况复杂且拥堵。
不幸的是,当李某以约30公里/小时的速度缓慢通过路口时,一辆大货车突然冲出一个民用房的门前,没有观察到红灯信号,迅速驶入李某行驶的车道。
大货车与李某的车辆相撞,导致李某的车辆受损严重,李某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2.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被认定主要由大货车所承担。
交警在现场勘察后,拍摄了事故照片,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
根据证据显示,大货车驶入路口时闯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
此外,大货车的驾驶员在撞击发生后,试图逃离现场,而非及时报警和协助伤者,进一步证明了其过失行为。
根据这些证据,交警判定大货车负有全部事故责任。
3.保险公司拒赔:李某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乙方所属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的索赔材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证明和修理费用清单。
然而,保险公司在接到材料后迟迟未给予答复,并多次推迟理赔事宜。
经过数月的等待和催促,李某终于收到了乙方保险公司的答复,但却是一个不幸的消息。
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在保险合同中购买车辆损失险为由,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保险公司宣称,根据保险合同,他们只负责对第三方的责任进行赔偿,而不承担被保险人自身车辆的损害赔偿。
4.李某起诉: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李某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奈。
他认为自己作为乙方的客户,应该得到合理的赔偿。
因此,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委托了律师事务所,并提起了车辆损失责任纠纷的诉讼。
5.法院判决:经过长时间的庭审和证据交换,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交通事故车保险赔偿权益转让案例

交通事故车保险赔偿权益转让案例2xxx8年5月10日19时40分,李xxx驾驶粤L×××××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惠州大亚湾疏港大道时因不按规定掉头与第三人何xxx驾驶的冀J×××××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x65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x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xxx8年5月31日,原告与何xxx 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书》,约定何xxx以16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冀J×××号小轿车转让给原告,同时将该车辆上述事故的保险索赔权利转让原告。
其后,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大亚湾法院】事故发生后,何xxx将冀J××号车转让原告,并将该车相关索赔权利转让了原告,故原告有权就冀J××号车辆的损失向被告xxx安公司请求赔偿。
就冀J××号所受损失,被告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的请求,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结论认定该车损失为138853元。
故被告应当在车损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38853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x8)粤1391民初3xx4号原告:李xxx华,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x,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中国xx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韩xxx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xxx,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原告李xx华与被告中国xx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下称xxx安公司)、第三人何x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xxx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xxx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骗保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骗保标题: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骗保案件概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直是法律领域中的常见问题之一。
在本案例中,我们将详细分析一起涉及骗保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通过事件的时间和细节来展示案件的经过。
事件背景:2010年,甲方(被告)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出售的车辆保险合同,并同时投保了车辆全保险和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如果出险情况符合保险条款的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款项。
事发经过:2012年6月15日晚,甲方与其友人乙方(原告)一同驾驶甲方车辆前往某地。
途中,甲方失控驾驶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方和乙方均受伤,并造成车辆损毁。
事故发生后,甲方向保险公司进行了事故报案,要求理赔。
保险公司展开调查: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发现了一些异常情况。
首先,甲方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与保险公司调查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不一致。
其次,在对甲方车辆进行检查时,保险公司发现车辆的制动系统存在故障迹象,与甲方声称的失控驾驶原因不符。
调查结果和起诉:基于调查结果,保险公司认为甲方在事故中骗取了保险赔偿,故而拒绝对甲方进行赔偿。
此后,乙方以受伤为由,提起了对甲方和保险公司的诉讼。
法院审理: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法院首先提取了保险公司调查员的现场照片作为证据,并邀请技术专家对车辆的制动系统进行了详细检查。
专家检查结果证实了保险公司调查结果,即车辆的制动系统存在故障,与甲方的失控驾驶说法不符。
庭审中,甲方辩称自己并无故意骗取保险赔偿,事故是由于突发系统故障导致的。
保险公司则坚决维护其拒赔的决定,并提供了大量证据来证明甲方的故意骗保行为。
法庭在充分审理证据和双方辩词后对案件进行了判决。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甲方故意骗取保险赔偿,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终止甲方的保险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需全额承担乙方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相关赔偿。
关于汽车保险的真实案例

关于汽车保险的真实案例汽车保险:一道安全带,一份保障汽车保险作为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工具,为我们提供了道路事故的财务保障。
然而,很多人并未充分了解汽车保险的种类、作用以及如何利用它。
本文以一起真实的汽车保险案例为基础,希望能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汽车保险的重要性。
案例背景2023年5月,北京的李先生在驾驶车辆时不慎追尾了一辆货车,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受了报案并派员进行了现场调查。
保险公司处理过程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首先进行了详细的理赔调查。
他们核查了李先生的车辆保险单据,确认了保险的有效性。
接着,他们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拍摄了照片,并与李先生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在确认事故责任属于李先生后,保险公司开始进行理赔程序。
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面临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他们需要验证李先生的车辆损坏情况。
这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对比维修报价与保险金额。
其次,他们需要确保李先生的保险单据齐全、有效,以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后,他们需要确保理赔金额能够覆盖李先生的实际损失。
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事故责任明确,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然而,在复杂的交通事故中,法律责任可能并不明确。
这时,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对于此类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最好的方式是通过调解来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争议。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需要认真对待法律程序,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损失和风险。
防范建议与提高保险意识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我们购买了汽车保险,但如果我们不熟悉保险的种类和作用,或者没有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我们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于汽车保险及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
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在遇到问题时做出正确的决策,也可以降低我们的风险。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购买合适的汽车保险:了解不同种类汽车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价格,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车辆保险纠纷的起诉状

车辆保险纠纷的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系申请人,现居住在[申请人住址],特此向贵院递交车辆保险纠纷的起诉状,希望法院能公正、合理地处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案情概述根据我与被告之间的交易及相关证据,本纠纷涉及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二、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诉请贵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将车辆保险理赔款项支付给申请人;2. 被告赔偿申请人因保险事故而承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车辆修复费、交通费等;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据在本案中,以下事实和理据可证明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的存在:1. 合同签订和履行于2019年5月1日,申请人与被告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被告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险,并承担理赔责任。
2. 保险事故发生于2020年2月15日,申请人遭遇车辆碰撞事故,并立即向被告报案。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3. 被告拒赔尽管申请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证据,包括交警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未及时支付保险理赔款项。
四、法律依据本纠纷的处理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合法的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交通事故的危害,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应及时组织查勘,最迟不得超过三日。
五、举证责任鉴于本案的性质,贵法院应认定被告为举证责任人。
申请人已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起诉请求。
六、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七、陈述事项1. 诉讼代理人本案,申请人委托本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所有事务。
2. 预约举证期限本案需要调取的证据较多,预计需要一定的时间。
公司财险赔偿纠纷案例

公司财险赔偿纠纷案例
案例1:车祸保险赔偿纠纷
甲公司购买了一份商业车辆保险,保险期间内,甲公司的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及货物损失。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甲公司在事故发生前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条款。
甲公司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将此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甲公司确实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条款,但该违约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关,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甲公司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
案例2:盗窃保险赔偿纠纷
乙公司购买了一份商业财产保险,其中包括了盗窃保险条款。
某天,乙公司的办公室遭遇了盗窃,贵重物品被盗走。
乙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报案材料和调查报告。
乙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乙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盗窃的发生。
乙公司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将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和调查报告已经足够证明盗窃事件的发生。
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以上案例仅为提供信息和解释之目的,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实
际纠纷案例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情况中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书
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被告某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了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已先行垫付相应赔偿款项,现要求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某被保险人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受伤,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事故中先行垫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现要求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代为履行了保险合同所负的保险赔偿责任后,对被保险人享有的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具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被告某被保险人及其现任配偶均不否认事故及被保险人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某被保险人及其现任配偶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被保险人及其现任配偶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偿还已垫付的赔偿款项XX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被保险人及其现任配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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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判决书与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合集
车辆保险合同判决书
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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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西民初字第162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国新,男。
委托代理人黄乃亮,系西华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泛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武,男。
委托代理人张子勇,男。
委托代理人毛长征,男。
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乃亮,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勇、毛长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输公司诉称:2017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一份,原告将豫p90188乘龙箱式运输车在被告处投保,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复盖,保期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19日,保险费7633.01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交了保费。
2017年10月29日原告投保车辆在吴黄公路西华营镇林楼段和刘洪彬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我方车损26270元,刘洪彬车损17865元。
原告申请被告理赔,
被告以是西华县价格评估鉴定的为由,拒不赔偿原告的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如果本案确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应当就原告的合理请求部分承担理赔责任,原告请求的数额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符,对原告提出超额部分不予理赔,依据交强险条例及条款,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因诉讼引起的其他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财产保险单一份。
以此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损失保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出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
2、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17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财产损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就自己的车辆除强制保险外自己的车辆承担30%的责任,对对方的车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2017年12月16日刘洪彬收到条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已赔偿第三者损失款11105元。
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两份,以此证明出事故后吊车的费用。
5、河南省机动车维修发票两份,以此证明修车费用。
6、西华县价格认证书两份,以此证明该证据与修车发票是一体的,是交警大队委托定损的。
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已查勘现场,该证据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
8、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两份,以此证明被告同意向原告理赔,但实际数额太少。
9、照片及材料18页,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理赔的材料准备齐全。
10、营运车辆管理合同书一份,李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出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李志强。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条款一份,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对未投交强险部分所发生损失费用不予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用及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种费用,保险公司对未经年检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
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交强险,不予理赔,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承保的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对对方车辆应承担30%的损失,原告自愿承担70%的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被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不合理,本院认为在未被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证据5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证据3李志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证明钱是原告所付。
认为证据5尚茂亭修车费用与本案无关,周口市豫周运输公司的修车单未有车辆牌号,不能证明修理的费用是豫p90188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与被告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相互印证,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4、证据6,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张发票收款方均为李志强,这费用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豫lc1169车吊车费用2017元与本案合同纠纷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份西华县价格认定书只能证明车辆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与实际维修不一致,该证据不能证明车辆的维修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月20日原告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豫p90188号乘龙厢式运输车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