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
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
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案例分析: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
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
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
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称该保险事故不在合同范围内。
王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2.新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张起诉新华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刘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刘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指称该保险事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赔偿款。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赵纠纷案件案情简介:赵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将其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向赵支付保险赔偿款,称其儿子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条件。
赵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李纠纷案件案情简介:李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并称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陈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陈起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其存在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7.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运输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大客户物流公司与货物运输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大客户物流公司与货物运输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大客户物流公司的货物进行保险赔付。
然而,在一次货物运输中,货物发生损坏,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
纠纷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中的赔偿义务。
解决思路:大客户物流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解决纠纷:1. 提供证据:大客户物流公司应当提供与纠纷相关的证据,如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照片、视频,货物损坏的证明等。
2. 审查合同条款:大客户物流公司应仔细审查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赔偿义务,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3. 协商解决:大客户物流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4. 质询保险公司:如果协商解决无效,大客户物流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质询拒付赔偿的原因,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依据。
5. 法律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大客户物流公司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货物运输保险公司拒付赔偿的合理性纠纷”案情简介:货物运输保险公司拒绝向货主支付货物损失的赔偿金,并称这是由于货主未按合同要求购买足够保险金额所致。
纠纷焦点: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赔偿金。
解决思路:货主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解决纠纷:1. 证明货物价值:货主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货物的价值,如购买发票、运输委托书等。
2. 查阅保险合同:货主应查阅保险合同,确定是否存在保险金额的要求,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赔偿金。
3. 质询保险公司: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拒付赔偿的原因,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依据。
4.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货主认为保险公司的拒付行为不合理,可以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以寻求法律援助。
5. 法律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货主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案例仅为虚构,旨在提供一种可能的解决思路。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是当一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另一方(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然而,即便有了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依然存在。
本文以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对该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等进行分析和评述。
一、案件事实吴某与某保险公司于某年某月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XXX万元。
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需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在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某年某月,吴某的财产发生了损失,并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某保险公司却以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了吴某的理赔请求。
吴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理赔金额。
二、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一方应当履行其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吴某作为被保险人已按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是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保险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并支付理赔金额。
三、争议焦点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上。
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某保险公司对此非常谨慎,要求吴某提供齐全的证明材料。
然而,根据事实情况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已经足够证明其财产遭受损失,并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结论与建议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吴某应当获得某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
首先,吴某已按时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吴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已经足够证明其财产遭受损失,并符合合同的要求。
因此,某保险公司无权以证明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理赔。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建议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明确约定保险金额、理赔条件以及证明材料的要求,提醒被保险人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并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2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2](https://img.taocdn.com/s3/m/c3d069da195f312b3169a5dc.png)
理赔结论 本案经过两次法庭审理,最后双方达成 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黄某 赔偿金4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火灾发生后投保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于某将自己的2间房屋投保一份家庭财产 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年7月于某从 外地回来和朋友一起喝到很晚,便在朋友处 睡着了。第二天上午8点,邻居来电话说家 中着火了,于某听后便起身要走,朋友提醒 说你不是买保险了吗,你回去有什么用啊, 于某便倒头又睡着了。直到当天下午2点于 某才回到家中,发现家中大部分财物均已烧 光,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 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 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还 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司称 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保险 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核对 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可以。 黄某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交纳了保费1463元,投保 了下述保险项目包括:房屋装修保额3万,家用电器保 额2万,服装家具保额50万,床上用品保额1万。附加 险: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额1万,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 2000元,水暖管爆裂险保额2万,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 2万,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2万,盗抢险,53万 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至2006年12 月16日中午12时止。保险公司为收款单位,并在保险 单上盖章。
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龙卷风责任, 所以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陈某已死, 应向其继承人妹妹支付赔偿金。
公司财险赔偿纠纷案例

公司财险赔偿纠纷案例
案例1:车祸保险赔偿纠纷
甲公司购买了一份商业车辆保险,保险期间内,甲公司的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及货物损失。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甲公司在事故发生前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条款。
甲公司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将此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甲公司确实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条款,但该违约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关,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甲公司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
案例2:盗窃保险赔偿纠纷
乙公司购买了一份商业财产保险,其中包括了盗窃保险条款。
某天,乙公司的办公室遭遇了盗窃,贵重物品被盗走。
乙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报案材料和调查报告。
乙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乙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盗窃的发生。
乙公司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将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和调查报告已经足够证明盗窃事件的发生。
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以上案例仅为提供信息和解释之目的,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实
际纠纷案例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情况中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家庭财产基本险合同纠纷案例

家庭财产基本险合同纠纷案例老张是个本本分分的上班族,一家人住在一套温馨的小房子里。
老张这人啊,特别有保险意识,就给自己家买了一份家庭财产基本险。
有一天,老张下班回家,一进门就感觉家里有点不对劲,脚底下湿漉漉的。
他赶紧跑到厨房一看,水管爆了,水正哗哗地流呢,厨房已经变成了一个小池塘,水还蔓延到了客厅,不少家具和地板都被泡了。
老张一边忙着收拾,一边就想到了自己买的家庭财产基本险。
他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很快就来了,查看了一番情况后,就开始和老张核对保险合同的内容。
老张心里想啊:“我这买了保险,肯定能全赔了,这损失可不小呢。
”可是,事情并没有他想的那么顺利。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指出,老张虽然买了家庭财产基本险,但是在保险合同里有规定,对于水管破裂造成的损失,只有在水管正常使用且定期维护的情况下才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怀疑老张家的水管可能是因为长期没有维护才爆的。
老张一听就急了,他说:“我这平时也没发现水管有啥问题啊,怎么就成了没维护了呢?”但是保险公司说,他们需要老张提供水管维护的相关证明,比如请水管工来检查的记录之类的。
老张哪有这些东西啊,他觉得自己特别冤枉。
这时候啊,老张就和保险公司陷入了纠纷。
老张觉得保险公司这是故意刁难他,自己买了保险,出了事就应该赔。
保险公司呢,也觉得自己是按照合同办事,如果随便就赔了,那以后大家都不注意维护自家的东西,都等着保险公司赔,那可不行。
老张没办法,就找来了懂行的朋友老李。
老李看了看保险合同,又仔细了解了一下情况。
他发现啊,保险合同里虽然提到了水管维护的事儿,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维护才算是合格的,也没有说如果没有维护记录就一定不赔。
于是,老李陪着老张又去找保险公司协商。
老李就跟保险公司的人说:“你们看啊,老张这是普通老百姓,谁家里水管维护了还专门留个记录啊?再说了,你们合同里也没写清楚到底啥样的维护才算数。
老张这水管爆了,他也不想啊,这就是个意外。
保证保险合同案例

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对于保险合同的保证,我们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下面,我将为大家分别介绍几个实际案例。
案例一:保险合同中的索赔问题某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内,该公司的仓库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一些冷处理方式拖延并拒绝对损失进行赔付。
面对这种情况,公司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通过专业律师的引导,他们找到了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并起诉保险公司。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被判决向该公司进行赔付,并承担了一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某个保险合同中,存在一条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利用这条条款来拒绝赔付。
被保险人对此表示不满,并咨询了专业律师的意见。
律师指出,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是合法的,但具体应用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在此案例中,该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争议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的权益。
然而,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申请提出了质疑,并以保险金额过高为由拒绝赔付。
此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提出了申诉,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和相关资料。
经过保险公司的再次调查和评估后,最终保险金额得到了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了被保险人。
以上是几个关于保证保险合同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可能会涉及到索赔、免责以及保险金额等问题。
当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一下,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险参与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审阅合同内容,并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
如果出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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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史某于2004年3月31日将其所有的浙BB4938重型自卸货车向被告前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市营销服务部(该营销服务部被批准另成立支公司,于2004年8月20日注销,同月23日成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即本案被告,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接)投保机动车辆险,被保险人为史某,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财兼有,赔偿限额为200 000元)等,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6日至2005年4月5日。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免赔情形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20%,负次要责任的绝对免赔率5%,双方还特别约定发生重、特大事故加扣5%免赔率。
2004年6月1日8时许,原告投保的浙BB4938重型自卸货车由原告史某雇佣的驾驶员姜阳驾驶,在行使途中发生了与尹辉阳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尹辉阳死亡。
经慈溪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姜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以原告投保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施行,不能按照该两部法律来计算赔偿数额为由,只同意向原告理赔20 000余元。
由于被告拒赔原告大部分损失,而原告又经济困难,致第三者的损失无法及时赔付,于是第三者亲属对原告提起诉讼,案经法院调解,原告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16 840元(原告按丧葬费10 604元、死亡补偿费285 5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6 955元、交通费2 000元、误工费1 000元、精神损失费20 000元共计416 099元的30%赔偿,部分项目的数额死者家属予以扣减),并承担诉讼费3 050元。
2005年1月4日,原告史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16 840元及因第三者索赔引起的诉讼费3 050元。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另行赔偿三轮车损失费1 000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答辩称,对原告史某诉称的有关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原告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向第三者赔偿经济损失116 840元、承担诉讼费3 05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赔偿第三者的经济损失数额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关系,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
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三轮车损失费无异议,但三轮车损失费1 000元系财产损失的数额,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的赔偿项目是:三轮车损失费1 000元、丧葬费2 000元、死亡补偿费79 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 390元(父亲按10年计算,每年3 180元,由两人负担,计15 900元,女儿按11年计算,每年3 180元,由两人负担,计17 490元)、交通费1 997元、误工费766.8元(按3人每人15天,每天按17.04元计算),合计118 713.8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扣除免赔率,实际应赔偿的数额是118 713.8×30%×(1-5%-20%-5%)=24 929.89元。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免赔率及精神损失费不属赔偿范围无异议,原、被告双方对三轮车损失费1 000元及误工费按三人每人十五天计算无异议,双方均认可交通费 1 997元,但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的赔偿计算标准存在分歧意见,被告认为应按照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即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原、被告之间没有变更合同,因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失效,该办法对原、被告仍有效;原告认为应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数额。
【法院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依照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第三十五约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方式及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原、被告双方对“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产生分歧,被告认为应按照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即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原、被告之间没有变更合同,因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失效,该办法对原、被告仍有效;原告认为应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数额。
双方对“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约定不明,对“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既可以理解为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也可以理解为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险时的法律法规。
双方于2004年3月31日签约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3年10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已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该两部法律明确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虽然双方签约时该两部法律尚未施行,但事故发生时即出险时该两部法律已施行,结合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分析,因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是指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且该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现原、被告双方对此产生分歧理解,依照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依照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因此,“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应理解为事故发生时的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关于应按照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即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应赔偿保险金的项目:丧葬费10 604元、死亡补偿费285 540元、被扶养人(系农民)生活费81 805.50元(父亲尹乔生按19年计算,每年5 194元,由两人负担计49 343元,女儿尹姿嘉按12.5年计算,每年5 194元,由两人负担计32 462.50元)、交通费1 997元、误工费766.80元(误工人员系农民)、三轮车损失费1 000元,合计381 713.30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按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扣除被告的免赔率,被告应支付的赔偿金为381 713.30×30%×(1-5%-20%-5%)=80 159.79元。
第三者方提起诉讼引起的由原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讼请求中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史某保险赔偿金80 159.79元;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慈溪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史某因第三者方起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3 050元;3、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表面上是赔偿数额计算的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合同解释问题。
因为原、被告双方对保险条款第四条和第三十五中“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产生分歧,被告认为应解释为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即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原告则认为应解释为事故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从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约定部明,既可以理解为双方签约时的法律法规,也可以理解为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险时的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种合同解释方法,均无法作出解释。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则应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即应理解为事故发生时国家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
【要点提示】财产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