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演出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

附件:演出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一、设立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一)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取得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属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兼其它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非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同时兼3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需兼其它演出经纪机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原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书。
申请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申请单位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须提交的材料: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1)2. 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4. 资金证明;5. 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1 —6. 公司章程;7.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联系表。
(见附件2)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并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具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3)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5.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6.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演员工作联系表。
(见附件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从事下列文艺表演项目的民办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京剧、昆曲、川剧、地方戏曲、曲艺、儿童剧、杂技、木偶剧、皮影戏— 2 —和民族民间音乐舞蹈等各民族或者地方特色艺术表演项目;歌剧、舞剧、芭蕾舞、交响乐、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
分项:备案/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四、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文化部负责终审。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1.设立(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申请报告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备案须知
一、从业人员规定: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设立程序: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备案。
申请事项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现申请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并对以下申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
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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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
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
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一、备案主体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二、备案条件申请人应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且有消防、卫生批准文件。
三、备案程序(一)受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消防部门颁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4.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许可决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备案,程序同新备案,原发证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补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遗失,申请补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遗失的部分;4.遗失声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XXX〔xxxx〕xx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23日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XXX二00五年七月七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XXX、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文化主管部门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x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XX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x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豫文旅市场〔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要求,为加强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综合研判(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在申请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前对可能出现的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的风险开展自评,向演出活动举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演出活动举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在认真审核把关后,将自评报告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报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将演出举办单位自评报告和掌握的相关情况通报地市级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风险评估意见通报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综合地市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将自评报告和初步评估意见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在自评报告和初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情况,出具综合研判意见,反馈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并抄送省公安厅。
(四)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和演出举办单位要建立网上网下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将传统的人、事、物、场等评估要素和网上热度、舆情反应、网民评价等网络特征纳入评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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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申请登记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许可证编码:
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填表说明:
(一)本表请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求清晰、工整;
(二)表内的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经济类型。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应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四)经营范围。
填写拟从事的经营类别,如“接纳文艺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等;
(五)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经济类型注册资本万元登记注册机关注册号
消防审批机关消防批准文号
卫生审批机关卫生批准文号
经营范围从业人员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主要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演出场所基本情况演出厅
名称
观众
座席数
舞台情况吊杆配置副台
面积
台口宽纵深高杆数行程承重
申明及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和合法,并愿意承担由此引发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经办人意
见签名:
年月日
股
长
意
见
签名:
年月日
主
管
局
领
导
批
示
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