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的一篇关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救济途径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浅析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司法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手段,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阻碍了申请执行人胜诉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现行法律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作了哪些规定呢?

一、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且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82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第三人如系被执行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其无偿接收债务人之财产导致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否则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

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的,申请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第82条规定,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给第三人的,申请人司法救济途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

第一种救济模式执行效率高,但剥夺了被追加或执行的第三人的诉权,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直接追加或执行的对象只限于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的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乃至全社会顽症的今天,提高执行效率是当下唯一无二的选择。根据诉讼便利和诉讼经济的原则,我国的民事执行立法应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移财产、低价转让财产或有此类行为之虞从而使债务人丧失执行能力时,该执行机构可以直接采取措施制止被执行人的行为;对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被执行人财产致使被执行人丧失执行能力的,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同时,为充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利,赋予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第二种模式突出了公平,但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其弊端较多。

(1)增加了诉讼成本。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恶意或无偿转移财产导致其无能力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时间通常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此时再中止执行程序又启动诉讼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申请执行人已胜诉的官司确定的债权得不到兑现,还要再花钱去打另一个官司,有的当事人因为没有钱,放弃了撤销权的行使。有的当事人虽然经济条件较好,但打一场官司要费时耗力,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让他们望而却步。

(2)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因举证困难未必有理能赢得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障。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主体通常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而非申请执行人;而在撤销权诉讼中,法律并没有允许法院执行机构介入该诉讼之中。这样一种立法和司法模式对债权人举证责任的承担非常不利,在理论上存在因债权人举证不能而产生败诉的可能。

(3)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撤销权之诉的提起和审判周期较长,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受让人再次转让该项财产而次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债权人在此种情形下能否向受让人请求赔偿无法律依据。赢得了诉讼未必赢得了财产,最终可能赢得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

作者:明光市人民法院万德央转自:安徽法院网

延伸阅读:

如何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办?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山东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二章有关罪名论处。 (四)客观要件

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应该如何有效救济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年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应该如何有效救济 债务人通俗的理解就是指欠钱的人或者公司,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就是本来有钱可以偿还债权人的资金债务人恶意的转移以后不偿还债权人。那么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应该如何救济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救济途径 一、调查取证 当前有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或赔偿违约金,但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相应钱款。法院的判决书成了债权人手中的司法白条。在众多无法执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其原因并不是债权人没有经济能力,而是债务人虽有经济能力却在债务形成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积极的措施协助法院执行。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房产、机动车、股票等。 房产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产权证号查询。司法部门可以凭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对于债权人个人而言,房管部门提供的两种查询方式申请人必须知悉房间号或者产权证号才能查询。在申请强制性执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询债务人有无房产。房管部门可以提供房产原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机动车在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一般知道车牌号即可查询。律师凭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获得变更登记信息后即可知悉车辆有没有被转让,及转让的方式。股票的登记信息一般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需要司法部门才能查询。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要通过各种途径获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如果发现事故发生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追纠民事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苏高法审委[2011]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正确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省法院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经过我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行为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 (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 (三)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四)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 (五)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 (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为规避执行进行的诉讼、仲裁行为; (七)其他规避执行行为。 第二条执行程序终结之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时,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认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有权提出认定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书面申请。 第四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 (三)认定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规避执行行为的请求; (四)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出认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材料初步证明下列情形:

债务人转移财产

【债务人转移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如何处理? 一、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安公司。 被执行人:葛某某。 2007年6月份,葛某某向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此后某某建安公司多次催要欠款,葛某某未付,某某建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经东营市中院二审,判决葛某某偿还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葛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某建安公司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拟对葛某某经营的“长江铝材经销处”进行查封。但在查封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葛某某经营的“长江铝材经销处”已注销,时间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原“长江铝材经销处”的地方改为“瑞银铝材配件总汇”,而该总汇的经营业主是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对于葛某某明显恶意逃债的行为,能否追加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为被执行人? 二、评析意见: 执行中存在两种观点:一、不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如果有证据证明葛某某有逃债行为,即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无偿的转移到其岳父的名下,申请人可依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法院判决撤销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种撤销行为是一种实体权处理形式,只能在审判阶段解决,不能在执行阶段解决。 第二种观点: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现有我国的法律和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葛某某故意逃债的行为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但根据我国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 二、评析意见 对被执行人以改变原有资产名称和业主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如何执行。此类“逃债”行为在我国民诉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有准确的对策,虽然有的采取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办法,但变更或追加义务主体是个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涉及具体程序问题,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会有一些问题。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葛某某明显恶意犯债的行为,应当追加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为第三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对其所有财产利用舞弊行为“合法化”为不属其所有的财产情况屡见不鲜。主要是因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3908859.html, 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作者:许奕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而“非法占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不同罪名中的表现形态也不尽相同。种种原因,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一直困扰着司法人员。本文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诈骗犯罪中的存在 刑法中共有十种诈骗犯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名仅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也仅在恶意透支的情形下规定了持卡人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许多国家,这也是刑事立法的通例。如德国的刑法典规定,诈骗罪需有“为自己或第三人不当得利之意图”,英国1968年颁布的《盗窃罪法》第15条也规定,构成诈骗罪,必须具有“永远剥夺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的意图”。在法理上,诈骗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目的犯。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1] 由此可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犯罪不成文的主观要件。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诈骗犯罪中的内涵 “非法”二字,从字面的解释来看,就是不合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处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范畴。从保护法益的角度理解,侵害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即为“非法”。一般说来,行为人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根据,或者说没有使他人转移财产给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根据,却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就属于非法占有目的。[2]“非法占有”在民法上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之分。[3]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也保护善意占有。而在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就有所不同,其排除了善意占有,是特指恶意占有。 有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表现为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合力控制,并以此为前提排除权利人对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实际剥夺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4]还有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占有”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因为诈骗行为人不仅仅是谋求“占有”公私财物,更主要的是使用、处分或利用该财物收益。仅是“占有”而不去使用、收益、处分,这种诈骗对行为人毫无意义,行为人绝不会甘冒触犯刑律、遭受刑罚处罚的危险区实施仅以“占有”为目的的诈骗。 笔者认为,诈骗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与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诈骗犯罪中的认定

欠款人欠钱不还名下没有财产怎么办

欠款人欠钱不还名下没有财产怎么办 债权人因各种原因贻误最佳起诉时间或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跪求式催债无果,下定决心准备起诉时发现债务人已人去楼空或濒临倒闭,没有财产。那么债务人没有财产怎么办呢? 一,欠款人恶意转移财产该如何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如果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然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二,委托催天下要账 欠款人恶意转移财产证明欠款人还是具有偿还能力,可以采取非诉方式追讨欠款,采取诉讼方式需要很多证据,成本更高一些,催天下平台是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平台有专业催款律师和正规催收公司入驻,合法为债权人和债权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催天下褒

扬诚信,惩戒失信,提供机器人催款,律师催款,律师函催款,催收机构催款,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直接接触,合法合规的为债权人解决债务追讨难题。 三,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关于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处理办法

关于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处理办法 提问: 律师解答:你需要与执行法官沟通,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建议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处理。 一、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 1、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注意: 1、双方或一方为公民的,应当在1年内申请;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6个月内申请; 3、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 交纳50元;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判决顺利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六、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业银行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文字号】川府发[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0.05.27 【实施日期】2000.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唯一标志】16795010 (二十五)鼓励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1、对资产和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但须明确界定收购方的法律责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2、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值的50%以上的,当年可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 3、重组后的企业经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认定,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返还50%企业所得税。 4、托管或租赁、承包严重亏损的企业,其期限不少于5年。在经营期内,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 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4]民二他字第25号 【发布日期】2005.06.17 【实施日期】2005.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唯一标志】7823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378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 此复。 【法规标题】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文字号】财政部令第54号 【发布日期】2009.03.17 【实施日期】2009.05.01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唯一标志】114559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恶意转让财产的案例

债权人可以依法阻止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吗? 作者:曾永前 【案情介绍】陈某出资400万元成为某公司股东,占全部股份的27%。2007年7月5日,陈某与黄某签订135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同日,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黄某受让陈某的股份。同年7月18日,某公司向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因黄某未支付转让款,陈某于2007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135万元转让款。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黄某应支付原告陈某股份转让款135万元,判决于2007年12月24日生效。 在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2007年10月17日,黄某与其女儿黄女签订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黄某分别以30万元、16.2万元的价格将两套房屋,分别以每平方米3034.60元、每平方米2505.80元的价格转让给黄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签订合同时系学生)。2007年11月22日,黄女领取房屋产权证。 根据东莞二手房指数报告,与这两套房屋相仿的地段房屋当时价格平均每平方米分别为7743元、6971元。2008年1月20日,陈某委托曾永前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与女之间转让两套房屋的行为。

【案件处理】东莞市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黄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处于强制执行状态,但黄某一直未清偿协议约定的债务。 2007年10月黄某父女间转让房产时,黄女是未成年学生。按照常识,未成年人无收入来源,一般不可能支付房屋对价。审理中,两被告也未出示证据证明黄女有收入来源以及实际给付黄某房屋价款的事实,因此转让房屋实质上是赠与,即无偿转让。黄某是黄女的法定代理人,黄某既作出出售房屋的表示,同时又代理黄女作出房屋买受的意思表示,而且从合同内容上显示,房屋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不属于正常的买卖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故意将房屋转让;并已实际造成债务履行的不能,损害了陈某的债权。陈某要求撤销转让行为,符合法律与事实,可予准许。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撤销金某转让房屋的行为。 【曾律师评析】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以其财产作为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般担保。为避免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了撤销权制度,允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

21.追讨夫妻共同债务,老赖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刘其律师,欢迎来到《老赖克星:律师追债攻略》。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债绞尽脑汁,借着离婚的名义偷偷的把财产转给对方,然后把所有债务揽到自己身上,甚至是通过虚构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硬生生的把自己做成了老赖。无论是企业追债还是个人追债,遇见这种情况都很伤脑筋。 因此,本节课我来讲一下,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以及个人债务、个人财产?如何用法律手段追讨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之前,如何设计才能防范夫妻恶意转移财产? 先让我们看第一个问题: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进行识别,是我们讨债的第一步。 从法律上讲,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以及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结合实践经验,我把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以下5大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购置生活必需品,买房、买车、租房、租车、看病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比如照顾小孩、老人的正常花费,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设立公司、开办工厂、倒贷,都需要大量资金,很多人借钱就是为了企业资金周转。或者夫妻一方生产经营,但企业利润由家庭共享,这也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4)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如果夫妻约定共同承担,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所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5)为维持正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借钱报个补习班、交个份子钱、聚餐费用等。 既然有夫妻共同债务,那肯定会有夫妻共同财产,毕竟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我们要掌握的知识点! 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福利补贴; (2)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违章建筑可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对象的理论探析

违章建筑可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对象的理论探析 钟伟苗侵犯财产罪所指财物是个宽泛的概念,应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赋予其新的涵义。侵犯财产罪侵害的对象应包括财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违章建筑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侵害的对象有刑法和物权法依据。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通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有时体现在法律上的问题也会变得异常复杂。违章建筑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问题就颇有争论。本文作一探析。 一、关于财物 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虽然财产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的总和,因此,财产范围要大于财物的范围,但笔者认为,上述刑法所称公私财产其实仍作公私财物解,刑法本身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而且,刑法典对公私财物并没有作概念上的阐述,而只是作了列举性规定。因此,对公私财物概念的理解无法从刑法典本身找到全面正确的答案,有必要结合物权法理论加以阐述和理解。首先,从刑法规定看,对公私财物进行划分并无必要,

婚内恶意转移资产对策

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是人类自私本性的体现。我们无法要求每一个当事人都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只能去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 一、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知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 当前有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或赔偿违约金,但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相应钱款。法院的判决书成了债权人手中的司法白条。在众多无法执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其原因并不是债权人没有经济能力,而是债务人虽有经济能力却在债务形成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积极的措施协助法院执行。 一、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房产、机动车、股票等。 房产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现在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产权证号查询。司法部门可以凭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对于债权人个人而言,房管部门提供的两种查询方式申请人必须知悉房间号或者产权证号才能查询。在申请强制性执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询债务人有无房产。房管部门可以提供房产原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机动车在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一般知道车牌号即可查询。律师凭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获得变更登记信息后即可知悉车辆有没有被转让,及转让的方式。股票的登记信息一般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需要司法部门才能查询。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要通过各种途径获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如果发现事故发生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诉讼

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民事法律救济方法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即(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客观上看,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对这几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加以规制。 1、对第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属于共同侵权。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肇事方的财产减少无法恢复,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第二至四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法院即可执行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债务

离婚前丈夫偷偷卖掉名下房产 法院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合同无效

离婚前丈夫偷偷卖掉名下房产法院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合同无效 王女士和郭先生在31年前登记结婚。1995年,郭先生获得一套位于黄浦区的老式里弄房子。之后,该房屋被登记在郭先生一人名下。2009年,因两人感情不合,王女士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要求离婚的诉请。去年,王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女士得知,作为离婚案件诉讼标的之一的那套老房子已被丈夫偷偷卖给他的好友冯女士。王女士认为,丈夫将房屋低价卖给冯女士,是两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她将丈夫和冯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郭先生辩称,该房屋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与妻子无关。冯女士是自己的老同事,在一次同事聚会上,冯女士称要给自己在黄浦区工作的女儿买房,所以才看中了这套房子,而且双方交易的价格也符合市场价。而冯女士也称,他得知郭先生想卖房后,经过实地看房才决定买下,因房屋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所以就认为不需要征得王女士同意。 审理中,法院委托估价单位对系争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42万元。经查,冯女士购房的总价款为85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 法院认为,郭先生在离婚期间为转移财产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冯女士则明知郭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由郭先生一人签订、房款由郭先生一人收取、房屋交接与郭先生一人完成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屋,两被告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损害王女士的利益,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收取的房款应返还冯女士,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郭先生名下。 系争房产为何属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受取得的,虽然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郭先生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已明确约定该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应认定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郭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独自处置夫妻两人的重大财产,属恶意转移财产。 冯女士购买系争房产是否属善意取得? 冯女士作为郭先生的同事,明知王女士和郭先生是夫妻关系,仅凭郭先生自称该房是个人婚前财产,无理由地认为对方有权处分系争房屋,可见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冯女士购房价格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甚至低于最低计税金额,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处理办法

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处理办法 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处理办法提问: 雷先生所在的公司长期拖欠工人工资,且他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公司需赔偿拖欠的工资。该公司还欠了许多员工的工资,为了逃避赔偿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造成无财产可执行。现在他手上只有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你需要与执行法官沟通,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建议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处理。 一、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一)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 1、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

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三)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注意: 1、双方或一方为公民的,应当在1年内申请;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6个月内申请; 2、递交执行申请书,由一审法院受理并实施强制执行; 3、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元;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判决顺利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七种典型逃债表现及其法律防护》

《七种典型逃债表现及其法律防护》 种典型逃债表现及其法律防护 逃债是债务人否定债权的约束力或故意削弱自身偿清能力的行为。在交易市场里,逃债表现为信用约束极端失控后的规则背离,具有非交易性的特点;在法律评价上,逃债表现为对契约的严重违反和积极侵害债权,具有明显的违约性和应受惩罚性。逃债目前是我国市场上的一种普遍现象,同时由于融资机制和财政体制的特殊性,逃债现象起自于逃废金融债权并且主要在金融债务领域里蔓延。被恶意逃废的国有银行债权不仅数额惊人,而且逃废手法多样,渗透到交易往来的各个环节,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提升资产质量和发送经营模式的巨大障碍。 一、改制逃债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回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改制逃债以企业改革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为支持包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行。表现为: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企业改制无论名目如何,其结果不外乎企业主体变化(或增或减)、财产占有变化、股权情况变化三种。因改革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也只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合法的改制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只在于: 1)债务人的财产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于债权效力之下,分割后则变成特定 的财产针对特定份额的债权。 2)改制企业自行确定的债务承担人如果履行能力较强的,法院出于推动企业改制的目 的,往往倾向于认可这种确定。所以,从总体上,企业改制是逃避不了债务的,造成改制逃债现象的一部分原因要归咎于债权人未充分行使债权。 二、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现为: 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案外人取得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6号 【发布日期】1997.01.09 【实施日期】1997.01.09 【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文件代码】85395 秩序罪 五、关于追缴赃款赃物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6]32号

【发布日期】1996.12.16 【实施日期】1996.12.16 【类别】侵犯财产罪【文件代码】16305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2.08.26 【实施日期】1992.08.26 【类别】量刑【文件代码】121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新法研3号《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保全和转让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 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 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考点】代位权、次债务人对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抗辩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 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这就意味着,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得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 权人的抗辩,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据此,在甲 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享有抗辩(包括抗辩权 和狭义的抗辩),次债务人丙均可对甲主张。一言以蔽之,丙可对甲主张“原债”的抗辩。若次债务人丙对债务人乙享有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 的抗辩),次债务人丙均可对甲主张。一言以蔽之,丙可对甲主张“次债”的抗辩。故A、B项均正确,当选。 甲对丙主张代位权必须满足代位权构成的其他要件,所代位行使的债 权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以及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对丙的权利,并且对债 权人甲造成了伤害。因此,丙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C 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 人为第三人。可见,代位之诉中,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 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故选项D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2(多选题)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 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 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老赖”在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老赖”在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现实中,借钱不还的人比比皆是,特别是有钱不还的人,不仅不把钱还给债权人,还将 面给大家分享下:“老赖”在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郝先生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