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机制研究
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制度一、审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得违法乱纪。
(二)公正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民主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行民主管理。
(四)科学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原则,推动审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推动司法改革和创新。
(五)管理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分工负责、合理有效的管理原则,加强对法院的受法院联席会议指导、管理。
二、审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审判管理制度包括审判组织管理、审判人员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公开管理、审判廉洁管理等内容。
(一)审判组织管理1. 法院组织架构法院组织结构是指法院组织的层级、性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它对法院工作的有序进行、科学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2. 审判团队建设法院的审判团队是指法官、书记员、法警等工作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它对保障法院正常运转、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审判人员管理审判人员管理是指对法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的选任、考核、任职管理、待遇管理、职务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审判质量管理1. 审判标准管理审判标准是指法院审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它对保障审判质量有重要意义。
2. 审判质量评估审判质量评估是指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评估、监督、考核的管理制度,对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 审判案件管理审判案件管理是指针对具体的审判案件进行管理,包括案件受理、审查、调查、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三)审判效率管理1. 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是指对审判工作的流程、程序进行管理,包括案件办理流程、审判流程、调解流程等。
2. 审判工作效率评估审判工作效率评估是指对审判工作的效率进行评估、监督、考核的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创新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创新问题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1•【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创新问题的调研报告自2021年10月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来,全国法院民事审判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创新机制回应各项工作任务要求。
根据我院大兴调查研究工作部署,审监庭就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创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全国法院民事审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近五年来,各类民事审监案件数量总体上保持稳中有升态势;受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影响,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相关数据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全国法院一、二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服判息诉率总体平稳,再审率已开始逐年走低。
二是高级法院受理的民事审监案件占全国全部审监案件数一半以上,且占比逐年提高。
三是申请再审、检察监督、依职权监督三类案件因法律规定启动再审标准不同等因素,再审率存在明显差异,且各地情况不一。
四是从再审结果看,全国法院再审改判率和发回率分别约为29%和12%,最高人民法院该两项指标明显均高于全国。
二、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民事审监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改革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推动完善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案件数量结构不断优化,再审纠错能力水平稳步提升,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一,“下交”和“上提”案件程序机制不尽完善,各高院审查本院纠错案件难度大、纠错难。
其二,对审判监督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如申请再审主体、生效裁判认定、再审审查和审理范围、再审启动和改判尺度、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标准、检察监督案件处理等,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上下级法院之间、法检两院之间都有较大分歧,亟待统一规范和实践。
其三,审判监督制度功能和机制效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提升发改案件的梳理跟踪及追责、原审生效裁判的瑕疵分析和评查、对实质性矛盾化解机制的完善和实践等各项工作实效。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研究

管理观察42作者简介:叶根峰(1981— ),男,汉族,浙江青田人。
主要研究方向:管理体制与机制。
本文将分析法院人员分层管理的困境,并基于这些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希望对我国推进分类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一、我国法院人员分层管理的困境“分层管理”概念很早已经被提出来了,但十几年来并未取得显著的效果。
为确保人员分层管理体制能够在法院得以有效的应用,就必须总结以前的经验教训,基于出现的问题探究新的实施途径。
导致我国之前法院人员分层管理出现如此困境,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造成。
(1)缺乏健全的体系支撑。
全面完成法院人员的分层管理改革,涉及到的人事变动、薪酬调整以及晋升条件变化的范围非常广。
上到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没有相应健全的人事和薪酬体制,以及规范的行政管理管理体系,法院人员的分层管理工作很难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得以有效的推进。
人事和薪酬体制支撑的缺乏,正如前文提到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书记员单列改革和法官助理改革未取得显著的效果。
最开始提出的书记员单列改革就是为书记员提供不同层次的职位、薪酬以及晋升体系,与现在所倡导的分层管理的理念大致上吻合。
然而,书记员单列改革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与之对应的,灵活的薪酬与人事体制加以配合,看似先进科学的书记员单列改革最后只能被人“唱衰”。
与之类似的还有法官助理改革,法官助理在司法体系中一直是一个比较尴尬的职位,正因如此,该职位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中途,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出台关于法官助理问题的相关问题,但最后由于没有相应完善的体制支撑,最后还是难以为法院助理的职业地位正名,改革还是不了了之。
(2)有“分类行为”无“分类管理”。
近些年我国一直尝试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改革,这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分类行为”,但由于一直缺乏真正的分类管理措施,导致此工作一直难以深入开展下去。
比如说书记员的任职学历放宽到了大学专科,只要学历在此以上,通过严格的考核和筛选后,都有机会任职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审判管理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帮手,其目的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有效方法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
在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人民也对司法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审判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故应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而在此之前更应了解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的审判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过于注重上下级的服从及管理,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质量,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普及,人们对司法的了解更加深刻,对公正、公开、独立、民主的追求,也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高。
与此同时,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不足与弊端也呈现出来。
1.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审判管理权力不同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管理具有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而审判权追求的是公平,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审判管理权力则介乎于两者中间,但又不同于其他两者。
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司法审判事务作为审判管理的对象而使其不同于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审判,践行司法公正是其主要目标。
但与有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偏向行政化,造成对审判管理属性和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太过于追求效率而受到影响。
例如,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本应将公正性和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保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却在绩效考评中设置了繁杂的标准,致使法官职权弱化。
2.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过程中过度重视量化考核但却忽略了对人身的考虑。
审判管理权是用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阻挠法官办案的障碍,过于程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审判管理的目标起着相反的作用。
3.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人员的多元化和分工的不同是审判委员会的特色,它使得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发挥不出来。
正、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调研正文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推进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是我院结合院情实际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加快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重大变革。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
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
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在2019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立”,随后,各试点法院纷纷开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我院亦在其中。
自2019年7月成立以来,我院速裁审判团队以15名员额法官组成5个速裁合议庭,一年内审结了民商事案件5652件,行政案件361件,占同期同类案件结案量的41.35%,将二审案件审理周期缩短至平均结案周期不超过10天,人均结案335件,是后端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的2.74倍。
但掣肘速裁审判效率的因素仍然存在,突出的一点在于大量案情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程序简单的案件,需要经过助理—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的三重讨论研究,稀释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能,削弱了速裁效果,成为制约我院速裁审判事业发展的一大问题。
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细化了试点改革的各项内容,并明确分工安排、实施步骤等。
2020年3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以配套文件形式对试点改革涉及的五项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细化和规定。
反思与重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管理机制研究
司法 的过程 永远 都 不可 能如 马 克斯 ・ 韦伯 所 形容 的像 自动售货机 那样 , 边是输 入案 件事 实和 一 法律条文 的入 口, 边是 输 出 司法 判决 的出 口, 一 机 械运行 , 不逾雷池半步 。而 是充满 着各 种事 实 因素 和价值 因素 的干扰 。只要有 审 判活 动 , 不管 是法 官 对法律推理 三 阶段 中的大 前 提— —法 律 规范 的理 解, 还是对小 前 提—— 案件 事 实 的归 纳 , 离 不 开 都 法官的 自行解释 和判 断 , 都不 可避免 地要 介人法 官 自身的价值判断 。因而 , 法律 适用 的过 程就是 法 官 行使 自由裁量权 的过程 。那 么 , 在授 予法 官裁 量 权 的同时 , 必然需要构 建一个 能够约 束和控 制法 官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D 8 文献 标 识 码 : D I1 .9 9ji n 10 2 9 .0 00 .0 A O :0 3 6/.s .0 1— 37 2 1.4 1 s
度历经数 次 变 迁 , 之相 伴 的 种种 争 议 亦 未 曾停 与 息 。那么 , 判管 理 制度 究 竟该 何 去何 从 , 审 亟需 我 们对其进 行 彻 底 地 梳 理 、 层 地 思 考 和 系统 地 重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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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2卷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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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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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2卷 第NMI NG UNI VE RS I I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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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机制进 行机理 构造 、 制度构 建以及对健 全审判权 运行机制 的具体微观 问题进行 研究 , 积极 探 究建立 以审判权 为 核心, 以审判监督权 与审判管理权为保 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 真 正 实现 司法 改 革 所 追 求 的 宏 伟 法 治 目标 关键 词 : 审判权 : 运行 机制 ; 司 法 权 中图分类号 : D9 2 6 . 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4 3 4 3 ( 2 0 1 5 ) 0 1 — 0 0 2 2 — 0 6
S t u d i e s o n t h e I s s u e s a n d S o l u t i o n s o f t h e Op e r a t i o n Me c h a n i s m o f J u d i e i a l P o we r
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制度一、概述审判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约束司法行为的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高效和透明。
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管理制度对于维护法治和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中,不断提高司法独立性和效率。
二、审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审判管理制度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依法办案是审判管理的核心原则。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独立性原则审判管理制度强调法官的独立性,法官在审查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或压力的影响,独立客观地进行判断和决策。
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3. 公开透明原则审判管理制度倡导公开透明的原则,公众有权知道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同时,透明的审判过程也能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效力。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1. 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为了确保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和素质,审判管理制度建立了严格的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
首先,对法官进行严格的考试和面试,选拔优秀人才。
其次,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
2. 审判程序和审判质量监控机制审判管理制度规定了一系列审判程序,包括立案、举证、开庭等程序,并且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
通过严密的程序监督和评估评审,可以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3. 信息化建设和电子诉讼系统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审判管理制度借助信息化技术,推行电子诉讼系统,实现了审判工作的数字化和网络化。
电子诉讼系统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减少纸质文书的使用,方便当事人查询和提交材料。
4. 司法改革和试点项目为了逐步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司法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和试点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跨地区审判、行政审判改革等,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
四、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审判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执行不力,导致审判程序不畅和公正受损。
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
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审判理念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持有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
它不仅是影响法官判案的根本动因,还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审判机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则。
它包括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以及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审判体系是指国家建立的一套系统完整、相互配合的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以实现司法独立和审判权履行的机构安排。
审判管理是指在审判活动中对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审判理念充分体现了审判公正、公平和公正的价值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判理念应当坚守法律原则。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是审判工作的基础。
法官应在审理案件时遵循法律精神和正义原则,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其次,审判理念应当注重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性。
审判工作是在事实基础上进行的,法官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运用各方提供的证据,推动事实的真相尽可能地显露出来,保证案件公正、公平的审理。
再次,审判理念应当倡导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保护。
审判要把维护和尊重人权作为基本价值导向,在案件审理中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
最后,审判理念应当强调公正与效能的统一。
审判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的功能,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也要提高审判效能,确保案件审理的速度和质量。
与审判理念密切相关的是审判机制和审判体系。
审判机制是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公正判决的关键因素。
它包括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的程序规则和制度安排。
一个健全的审判机制能够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审判体系是确保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的组织机制,它涉及到司法机关的组织、人事安排和运行规则等方面。
一个完善的审判体系能够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有效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在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和审判体系的基础上,审判管理起着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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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机制研究
作者:白雷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
摘要本文首先明确了审判管理机制的概念;其次,从司法的理念、审判权的性质两个方面论述了审判管理机制的理论基础;然后,回顾了审判管理机制发展的历史,并在理论上指出了当前审判管理体制的缺陷;最后,在理论的指导下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论述了现代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机制审判管理机制民主集中制审判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62-01
审判管理机制是指一套以公正和效率为目的,以审判流程管理为核心,以动力机制、激励机制以及监督机制为辅助的程序、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一、审判管理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效率与公正理念
公正指公平和正义,在司法领域指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政治效果的统一。
在初民社会,生产力发展处于低级阶段,人口比较少,纠纷的类型单一,因而公正是当时司法所追求的主要目的或者说是唯一目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人口增多,诉讼类型多样化,司法效率的问题便凸显在法律人的视野中。
于是,产生了“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观念。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日渐增强,诉讼爆炸的时代到来。
案件数量的激增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造成案件积压和部分案件久拖不决,而且也影响了审判质量。
这样我们就陷入了一个悖论之中:效率高,但不能保证公正;审判公正,但没有效率。
因而,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产出最大的司法效益成为我们面对的一个时代课题。
(二)审判权的性质——判断权
在纵向上,权力有着力量、信仰、资源、知识等含义;在横向上,权力有着从“一权”到“多权”变化的历史。
审判权就是伴随着权力的发展而演绎出来的一种特殊权种。
其在本质上是人类利用科学的思维做出正确判断的过程,是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责任有无和责任大小的判
断。
判断属于思维领域,人的思维只受习惯、传统、舆论以及知识背景的左右。
也就是说智识是思维领域的唯一“统治者”。
但是判断的结果即“认识”却对当事人以及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这种影响反过来又能左右判断。
否则就会造成现实中的法律——判决与“主导性的文化道德观不一致”①,从而招来“紧张和抱怨,同时还会威胁到法律规范的有效功能运作”。
②因而,判断权是一种双向的权力。
二、审判管理机制模式的历史演变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法院管理的初期,实行了一种叫做“大审判”③的模式。
这种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审判管理机制的运行完全行政化。
2.审判管理机制以立案、审判、执行一体化为基础。
3.审判管理机制具有效率性。
4.审判业务庭主导审判管理机制。
这种机制的设计是以“圣人哲学”为理论基础。
其设想的人或者法官具有良好的德行,没有自己的私欲,可以按照管理机制的设想,忠实的履行自己的使命,正确的行施审判权。
因而,这种模式没有设立监督机制和动力机制以及相配套的制度设计。
改革开放以后,法院管理实行一种“大立案”④的模式。
此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审判管理机制以“三个分立”为基础。
2.审判管理机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立案庭主导审判管理机制。
这种机制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
立案庭对审判流程的管理使作为审判角色的审判庭效率低下,整个案件审判在诉讼程序中不流畅。
当前审判管理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管理方式落后、审判质量监督不到位、诉讼环节衔接不流畅。
三、建设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
(一)提升法官的荣誉感,建立长效的动力机制
法官产生历史过程来看,法官扮演着“第三者”的角色,是“生活共同体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使”。
⑤法官不仅仅是一个用来养家户口的职业,更是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
早在法律活动促成法律职业形成之前,其内部就开始酝酿着一种“身份荣誉意识”,其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并保证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的信使”。
⑥法官产生的认识论基础是人类认知的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辩证统一。
地位、专业知识、任职条件构成了法官荣誉感的主要三个来源。
法官作为一个职业,应该有着自己的共同体。
他们有着共同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以及职业制度等。
建设法官职业共同体是增强法官荣誉感的一个重要条件。
为此,应该实行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尊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给予法官较高的福利待遇。
(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合议庭才是整个审判流程的核心。
合议庭的人员构成应该实行“3+2+1”的固定合议庭模式。
“3”指两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或三名法官。
“2”指两名助理法官。
“1”指一个书记员(速录员)。
在职责分配上:主审法官负责阅卷、财产的保全等所有与案件的判断有直接关系的事务。
其他两名法官或一名法官指导助理法官工作;一个助理法官负责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并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具体而言,根据合议庭成员的工作量分配案件,筛选案件,繁简分流。
另一个助理法官负责案件文书的制作以及监督判决的执行。
这样建立一个以固定合议庭为纽带,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三者分工合作的科学审判管理流程机制。
(三)审判质量、效率与职称、福利挂钩,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
法院在管理中应该为法官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然后通过其工作业绩提高其职称和福利。
满足法官的基本生活需求。
让法官参与法院的管理,提高法院管理的人文水平,可以满足法官的归属感。
组织培训和学习,让法官在工作中能够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发挥出自己的潜能,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
在任职期限上,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在借鉴外国经验基础之上实行任期制与终身制相结合的制度。
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结合国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管理机制,成功实现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转型。
注释:
①②格林纳沃.金法与客观性.牛津大学出版社.1992.169.
③葛治华,邓兴广.法院审判管理流程模式.反思与进路.政治与法律.2006(4).147-148.
④法院推行“大立案”模式的普遍做法请参考:刘岚、冯建波.山东“大立案”带来大变化.人民法院报.2000(12);李宜航,林洁.广东法院“大立案”踢开审判“暗箱”.羊城晚报.2000年10月25日;于栋修.审判流程管理: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人民司法.2000.
⑤冯文生.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推理与诠释.法律出版社.2005.211.
⑥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