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7.28•【文号】法[2010]254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10〕254号2010年7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近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国防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使命感1、充分认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使涉军案件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主要途径,是落实党的拥军优属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国防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状况纳入双拥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相统一,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坚持能动司法,特事特办、高效便捷,提高审判质量效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坚决防范裁判差错的通知-赣高法〔2019〕9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坚决防范裁判差错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坚决防范裁判差错的通知赣高法〔2019〕90号全省各级法院:近期,省法院从舆情监测、裁判文书上网、流程管理及有关调研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我省法院存在一些裁判差错及司法不规范问题:有的裁判文书审核校对不认真、不负责,审判团队意识不强,文书出现多处低级错误;有的凭经验办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错误适用主刑,该适用附加刑的未适用附加刑或适用附加刑刑种明显错误;有的未能处理好案件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多办案与办好案的关系,片面追求结案,先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在办案系统中以结案处理,但文书不打印不送达却执行上网公开的操作,而后又认为驳回起诉不妥,重新作出判决处理,要求撤回已上网的驳回起诉裁定书;有的对法院裁判严肃性缺乏足够认识,既为赶结案又试图以判促调,先在办案系统中以判决或裁定结案,但不宣判不送达,尽管最后调解成功但仍存在风险隐患;有的预判不充分,裁判严谨性不够,在办案系统作了结案处理,并向一方当事人作了“试探式”宣判,但在当事人出现强烈反映时,迎合当事人的诉求,重新复议后改变原裁判;有的违法办案,假冒当事人签字,伪造撤诉等申请材料;有的在执行过程中对外省法院提出的正当协调要求不予理睬,不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加以纠正。
上述问题,有的引发了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高度关注,有的引发了当事人长期信访举报,严重影响了全省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有的虽然没有形成不良影响,但存在很大的隐患。
以上问题的发生,既反映出个别法官责任心缺失、工作作风不严、工作态度不实、司法能力不足,也反映出有些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失位缺位、制度有漏洞、信息化应用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4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力、制约有效、运转有序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落实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基础上,细化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实现全过程监督、组织化行权,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二、本意见所称“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法〔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依法惩治涉种子犯罪,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加快种业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
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
种子制假售假和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妨害种业健康发展,危害国家种源安全。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涉种子刑事审判能力水平,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要求。
要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和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处力度,重拳出击,形成震慑,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三、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
对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
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二)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二)引言概述:本文是人民法院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书(二),从五个大点出发,旨在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能,保障公平正义。
一、加强案件审判管理1. 优化案件分流机制,合理分配审判资源2. 完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判过程的透明度3.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监督,提升审判质量4. 推进智能化技术在案件审判中的应用,提高效率5. 建立健全案件回访制度,及时纠正审判错误二、加强案件执行工作1. 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和人员配备2. 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3. 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形成威慑4. 推进执行信息公开,促进社会监督5. 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协作,提升执行效果三、加强法院内部管理1. 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防止腐败行为2. 加强工作流程优化,提高办案效率3. 强化法院内部纪律,规范司法行为4. 加强司法教育,提升法官业务水平5. 推行终身学习制度,保持法官素质的不断提升四、加强与社会的交流与合作1. 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2. 推进法院公开审判,增加司法透明度3. 加强与律师、法学界的合作,互相促进4. 建立和完善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5. 主动与社会各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 主动融入国际法治体系,参与国际司法交流活动2. 加强与其他国家法院的合作与对接3. 推动国际法院参与涉外案件处理4. 加强国际司法人员培训与交流5. 普及国际法律知识,提高国际合作水平总结:本文就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二)中的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案件审判管理、案件执行工作、法院内部管理、与社会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
通过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提高司法效能,将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法办[2009]600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法办〔2009〕6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针对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连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严肃性的情形,为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审判公开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将其置于法院公告栏等醒目位置,通过设置咨询台、电子查询屏,发放应诉通知、诉讼手册等形式使公众知晓,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当庭宣读。
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切实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民的旁听权和新闻记者的报道权的同时,对公然违反法庭规则的各种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如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随意走动、喧哗、哄闹法庭,新闻记者未经许可录音、录像和拍照,可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精神,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庭审秩序管理中职权的多样性,综合运用批评教育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种手段,灵活机动加以处置,确保庭审秩序安全,必要时还可依法宣布休庭或延期审理,待影响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利因素消除后再行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9号发文日期:2017年04月06日生效日期:2017年04月06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巡回审判、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网上办案等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巡回法庭审判管理工作,有效确保巡回法庭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示范效应,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收立案阶段1.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各种方式采集再审申请人、申诉人、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护照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引导上述人员选择接受电子送达,要求上述人员签署“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提供被申请人、被申诉人、被上诉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对于符合民事、行政再审申请或者刑事申诉立案条件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诉人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状、原审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以及支持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电子文档。
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诉人未提交电子文档或者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提供材料的规格和样式。
对于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提供电子文档的,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扫描中心帮助制作电子文档。
3.对于二审案件,一审法院移送一审卷宗时,应当同时提供一审电子卷宗和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有关证据材料等上诉材料的电子文档。
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电子卷宗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要求一审法院补充材料。
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诉材料电子文档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可以要求一审法院补充材料,也可以指导扫描中心制作。
4.巡回法庭应当积极引导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托互联网申请网上预约立案或者网上立案。
再审申请人申请网上预约立案,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详细填录本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的信息,并上传本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的电子文档。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要求,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21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4个部分共计23条具体措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一、《意见》的出台背景和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重视司法公正廉洁,对防止违规干预司法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
“三个规定”的出台,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是从外部和内部建立的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司法不廉,防止审判权滥用、误用的重大制度保障,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意见》的制定,是对防止干预过问案件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举措,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化细化“三个规定”制度要求。
“三个规定”的出台,确立了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制度规则,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要求把握不准、长效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09•【文号】法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发至基层人民法院,加强指导。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重要决策,是充分发挥基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明确机构,配齐人员。
基层人民法院未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应当选派公道正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从事审判质量管理工作。
审判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拓展范围、丰富方法。
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序开展常规评查,对本院审结、执结的案件逐案检查或者随机抽查,保证每个办案人员都能被抽查相应案件。
有计划地进行专项评查,对特定类型案件和特定办案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评查,对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逐案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规范审判执行行为。
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评查,重点检查被执行款物是否按时发放,以及作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突出重点,加强预防。
切实加强审限监控,确保案件流程依法运行,杜绝不当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6.06•【文号】法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6月6日法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作用,更加有效地促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人民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任务,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期待更加强烈,作为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审判管理事关审判质效、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
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审判管理所处的重要地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
根据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审判管理适应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不断深化改革、深化实践,从分散走向集中,从无序走向规范,从自发走向自觉,成为人民法院新兴的工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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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11-07-21 09:19:17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建立和完善更科学、更完备、更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和审判质效,推动全市法院“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深入开展,参照省高院冀高法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
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审判管理机构建设。
全市两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审判管理办公室。
已经正式成立审判管理机构并批编的市法院及迁安市、滦县、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开平区、路北区七个基层法院在年内应完成更名工作;已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但尚未批编的滦南法院,其审判管理机构对外应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挂靠在审监庭等部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路南区、丰南区、古冶区、丰润区、乐亭县、唐海县法院,对外统称审判管理办公室,被挂靠称谓不变。
采用其他名称亦要统一更名。
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机构于2011年5月1日以后对内、对外统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
2、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应注重将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精干人才充实到审判管理部门,着力打造一支既能高效开展审判管理各项事务,又能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审判管理专业队伍。
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审判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给予其与审判业务部门同等待遇。
3、加强审判管理部门制度建设。
全市各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审判管理职责的履行,充分调动各层次审判管理主体的积极性。
市中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检查督导和考核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法院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流程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全市法院要依托信息化管理软件,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做到宏观调控,节点制约,使审判流程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花和精细化。
4、加强审限管理。
要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使审限管理更加规范。
审判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审限管理职责,加强审限延长、中止、审限扣除、程序变更等环节的监控与管理,严格审限变更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间,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
要完善审限通报制度,对将超审限案件实行预警、催办,对已超审限案件实行领导督办。
5、严格节点监控。
全市法院要增强立、审、执、监一盘棋思想,加强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
要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各个节点的工作内容、时间要求,通过各个节点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流程链条,实现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的有序运转。
6、加强卷宗归档和移送管理。
全市法院要将卷宗归档、移送工作作为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流程管理体系。
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归档卷宗按期完成,移送上诉卷宗或上级法院调阅卷宗及时快捷。
要尽快将案件卷宗信息化建设纳入工作规划,为三级法院联网后网上调阅电子卷宗做好准备,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加强组织协调,扎实开展案卷评查和庭审评议工作按照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继续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在常规案件质量评查的基础上,搞好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促进审判质效的积极作用。
7、组织开展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自查工作。
从每年年初开始,组织开展全市法院的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评查工作。
评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查范围为: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监等各类案卷。
其中,重点评查发还改判案件、抗诉案件、申诉(长期缠诉、闹访)案件、重点督办案件。
8、认真做好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抽查工作。
市法院成立案卷及裁判文书评查小组对本院及基层法院(庭)的案卷及裁判文书进行抽查。
抽查案卷,由抽查小组随机抽号,抽查重点是:发还改判案件、抗诉案件、申诉(长期缠诉、闹访)案件、重点督办案件。
抽查采取分类审查、分项登记、小组评议、按分排序、归档存留(司法、瑕疵)档和即时通报等方法进行。
两级法院对评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措施提升审执水平。
9、大力推进庭审评议活动。
两级法院要继续开展好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百案活动。
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各班子成员除加强对庭审活动指导外,要有计划的开展旁听庭审活动。
四、完善审判执行质效评估体系,增强质效考核的科学性、全面性全市法院要不断创新和加强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将对法院整体的质效评估体系延伸至对业务部门和法官、执行员的绩效考核,实现以个体促部门、以部门促单位的全方位审判执行质效提升,有力促进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创先争优目标的实现。
10、认真推进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工作。
全市法院要认真分析研究审判质效评估指标,要依托、服务于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和权数,切实开展业务部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工作,逐步实现从个体到部门、从部门到单位评估指标和权数的统一,全面促进各业务部门加强审判执行业务管理,引导每一名法官、执行员努力提高每一件案件的审判执行质效。
11、科学设臵审判执行质效评估指标。
审判管理部门要根据最高法院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中的“短板”,明确主攻方向,着眼于各项指标的提升,科学设臵对部门和法官、执行员的评估指标和参照系,建立完善、科学、全面的评价体系,实现指标体系的优化和量化,使之能够真正反映审判执行质效,切实提高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透明性,增强审判管理的导向和辐射作用。
要充分应用审判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客观、准确的指标数据,杜绝人为造假、虚报瞒报。
12、加大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两级法院对各业务部门和法官、执行员评价工作、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
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司法档案管理,将审判绩效考评、案件评查、庭审评议及干警违纪等情况及时、完整、详实地收集到司法档案和瑕疵档案中,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同时,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与考核奖惩的对接机制,及时将考核结果引入对部门和法官的奖惩考核中,作为部门评先评优和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努力形成你追我赶、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13、完善对调解、和解工作的考核范围。
进一步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对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及执行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和解等考核指标,要不断地总结调研修改完善,并将诉前调解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五、加强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增强审判管理的主动性和推动力全市法院要积极探索开展审判执行态势及质效分析工作,适时做出科学务实的分析报告,为院党组、审判委员会研判审判执行工作形势和科学决策服务。
14、建立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及质效分析工作机制。
按照目标一致、成果共享、信息共用的原则,对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等各种渠道形成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收集,及时研判各种数据,做好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并为各业务部门开展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做好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15、明确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内容。
综合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主要对本院和本辖区审判执行工作基本数据情况、总体现状、成功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长期规划等进行分析研究。
专项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主要对部门及下级法院对口部门具体某一方面的数据指标所反馈的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司法行为、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细化性分析,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16、搞好分工配合和指导交流。
审判管理机构负责本院综合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专项态势分析工作,本院综合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由审判管理部门或承担统计工作的部门负责。
两级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形成一份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报告。
市中院要在做好本院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指导力度。
各基层院(庭)要将本单位季度、年度审判工作态势分析报告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之前报送市中院审判管理部门。
17、重视态势分析结果运用。
要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结果的作用,通过分析、研判审判执行工作运行的整体和专项态势,及时发现影响均衡结案、制约案件质量与效率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以及其他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审判工作决策建议,促进整体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有序良性发展。
.六、不断完善措施,全方位纵深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全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18、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建设。
两级法院要参照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和省法院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公开的具体规定,研究制定本院的实施办法。
19、搞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从2011年开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两级法院全面推开。
按照省高院《裁判文书上网暂行规定》,各级法院都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20、加强数字化法庭的建设和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以此为契机,全市法院要加强数字化法庭的建设和使用,逐步完善庭审活动的录音录像工作。
21、搞好庭审直播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今年有条件的法院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市中院确定丰南区、遵化市、丰润区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并报省高院备案。
22、提高信息化操作应用水平。
按照省高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快对裁判文书纠错、司法档案、绩效考核、四合一综合审判管理等软件的开发、测试、评估工作,力争年内投入使用。
加强对软件应用、数字法庭使用的培训,使广大法官熟练掌握其操作技能和使用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推动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均衡发展全市法院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的开展,努力打造具有唐山特色的审判管理新模式,实现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在全省法院创先进位的目标。
2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两级法院要把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及部门领导对此项工作要切实做到入心动脑,确保形成机构设臵合理、人员配备精干、职能作用明显、创新势头强劲、管理规范科学、发展均衡有序的审判管理新局面。
两级法院党组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分管领导要敢抓敢管,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各业务庭长要求真务实,共同将各项任务部署好、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