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 种情况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招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斥竞争敌手的行为。
不单违反了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损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伤害了招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买法》、《政府采买法实行条例》、《招标招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怎样处分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是有许多从业人员会知法犯法。
自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状况所为的,自己显然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
为了让此等违纪违规行为获取减少或根绝。
政府采买信息报 /网记者特联合法律法例和采买实践中检查认识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供给 100 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照。
招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联 1.供给商直接或许间接从采买人或许采买代理机构处获取其余供给商的有关状况并改正其招标文件或许响应文件。
2. 供给商依照采买人或许采买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改正招标文件或许响应文件。
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通告、资格审察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招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显然偏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招标人串联招标的或许指派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供给帮助。
5. 招标人在规定的招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招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赞同招标人增补、撤换或改正招标文件、改正报价(包含改正电子招标文件有关数据)。
7. 招标人向招标利害关系人泄漏标底、资格审察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漏资格审察或评标状况等应该保密的事项。
8. 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招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交流,或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许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或许招标人额外赔偿。
9.招标人组织或辅助招标人违规招标。
10. 招标人与招标人拜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供给咨询或代理服务。
11. 多家招标人的招标报价与采买估算均相差无几。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一、“串标”认定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摘要:
1.围标的定义和重要性
2.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3.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4.总结
正文:
一、围标的定义和重要性
围标,又称串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两个或多个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协同一致的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的行为。
围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给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围标行为的识别和打击至关重要。
二、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1.投标人之间的联系
投标人之间的联系是认定围标的重要依据。
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如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那么就有理由怀疑他们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2.投标文件的相似性
如果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格式、内容、报价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那么就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相似的投标文件可能是由于投标人之间相互抄袭,或者由同一人或机构编写。
3.投标人的报价规律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如报价的时间、方式、金额等存在相似性,那么就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三、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围标行为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围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总结
围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一)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什么是围标串标行为?•围标串标是指在公开招标或竞标过程中,多家竞标方之间存在合谋或串通的行为,旨在垄断市场或提高利润。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竞标方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标准1.明确的竞标方关系–判断围标串标行为的首要标准是确定竞标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亲属、业务合作关系等。
–如果竞标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关系,例如股东关系、高管关系等,那么他们之间的合作很可能属于围标串标行为。
2.相似的投标文件–同一竞标项目中出现多份相似的投标文件可能是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证据。
–投标文件中的提案、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如果过于一致,可能表明竞标方之间存在协作。
3.不正当的交流和联络–不正当的交流和联络行为也是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参考。
–竞标方之间的会面、通话、邮件往来等如果有频繁的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合作,可能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嫌疑。
4.明显的投标顺序安排–如果多个竞标方的投标顺序呈现明显的安排或规律,那么很可能是为了达成围标串标的目的。
–投标顺序的安排有可能是通过竞标方之间的暗示、交流达成的。
5.价格垄断与利润分配–围标串标行为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垄断市场或提高利润。
–如果竞标方之间存在过多的价格一致性或高额利润分配,就需要警惕围标串标行为的存在。
如何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和严厉的处罚。
•加强对公开招标和竞标过程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鼓励举报,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以增加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力度。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意识。
总结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通过确定竞标方关系、查看投标文件、监测交流和联络、分析投标顺序与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评估。
为了打击这种行为,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监管,鼓励公众举报,并加强行业自律。
只有确保公开招标和竞标的公正和透明,才能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恶劣情形

代理人 、项 目负责人 、项 目总监等人员有在 同一个单 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 ,反而 同意其继续参加
投标 。 ( 3 )招标 人发现有 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 系的几 个利害关系人 ,携带两个 以上 ( 含两个 ) 投标人 的企
( 1 )为某个投 标人 ,“ 量 身定做 ”有 明显倾 向性
6 . 装 傻 法
招标入的套路
通过 与投标人 的串通来控制投标结果是招标入 主
要套路之一 。
1 . 泄 密 法
( 1 )招标 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 ,在开标记 录表
上签多个 投标人 的名字却不制止 。 ( 2 ) 招标 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
( 1 )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 的相关情况 。 ( 2) 泄露标底 、泄露评标情况 、泄露关键人物名 单 ,如 :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 标委员会名单 。
缴纳 。
( 2 )投标文件的 暗标部分 ,投标人做 了特殊记号
的( 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 的 ) 。
( 3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 ,在没有合理理 由 的情况下 ,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
人分值 ,或不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打分 。 以上 5 0 种 围标 、串标 、陪标 的表 现形式 ,违 规
成员 的公 司 ; 或利益 同盟公 司等 。
( 9) 不 同投标人在 开标前乘坐 同一辆 车前往 ,有 说有笑 ,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以上行 为非 常隐蔽 ,但 是通过一些蛛丝 马迹 ,也
能显示 出端倪 1
2 , 陪标 特 征
评审专家的套路
1 . 无 为 法
( 1 ) 不 同投标人 的投标报 价总价异常一致 ,或者 差异化极 大 ,或 者呈规律性变化 。 ( 2) 不 同投标人 的投标 总报价相近 ,但是各分项 报价不合理 ,又无合理 的解释 。 ( 3 )故意废标 ,中标人无 正当理 由放弃 中标 ,或
涉嫌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11. 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13.在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
对围标串标的法律规定(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围标串标行为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围标串标行为的预防和治理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围标串标行为的良好氛围。
(1)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围标串标: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
2. 刑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围标串标的预防和治理
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立法,明确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界定、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为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围标串标行为实施零容忍政策。
3. 提高招标投标透明度
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使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围标串标案例: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宗土地出让项目,共有10家单位参与投标。在投标过程中,A、B两家单位相互串通,约定A单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中标,B单位则不参与投标。在评标过程中,A单位以其报价最低中标,但实际成本远高于报价。B单位在得知A单位中标后,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报了A单位的围标串标行为。经调查,A、B两家单位的围标串标行为属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对A单位进行了处罚,并取消了其投标资格。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
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
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12.3.4.5.6.7.8.9.10.11.12.用补偿。
13.14.15.16.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
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
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采购人向协议供货经销商询价,但在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购买的价格远远比该采购人购买的价格便宜。
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如排名第二的公司。
排名第二的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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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
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
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11.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13.在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
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
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采购人向协议供货经销商询价,但在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购买的价格远远比该采购人购买的价格便宜。
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如排名第二的公司。
排名第二的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23.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24.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2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7.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
2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2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
30.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31.招标代理机构标前悄悄组织只有一两家供应商参加的现场勘查活动。
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3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7.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
38.同一项目的采购中,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工作。
39.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4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4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
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地域无关联的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
45.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相近,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组成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报价有差异。
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4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4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
4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50.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1.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标书用同一软件制作。
5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或者由同一投标人提供或退还。
53.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
54.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投标现场和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5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56.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5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
5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基于本公司的售后服务承诺表述上惊人一致。
59.同一项目中,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错误的地方惊人的一致。
60.一家投标单位挂靠数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
61.一些投标人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62.投标报价中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63.投标报价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
64.数项子目录单价完全相同,又提供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
65.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
66.没有成本分析,擅调擅压;或者技术标雷同等。
67.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字体、图表、格式、厚薄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8.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6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
70.投标人利用两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的标,投标代表开标记录表上一人签两家公司的名字。
7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前来响应的两家供应商各找一家公司来参加谈判。
72.已有三家公司投标,出现了第四家投标公司后,其中一家立刻提出撤换投标文件,要求使用第二套投标方案。
73.在答疑开始之前点名,点到一家公司名字的时候,多位代表一起回应说“到”。
74.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75.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76.投标人的手机彩铃都是同一集团公司的介绍。
77.多家投标文件暗标中,封面加盖同一单位公章。
78.多家同一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惊人的相似。
79.投标人抓住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机会,将所有在场考察的供应商信息都一一摸清楚,并记录下来。
考察结束之后,分别与之联系。
80.网上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时间相近,价格相差不大。
8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报价。
8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8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8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85.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86.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87.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报价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相差甚远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
88.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确认中标结果后再也联系不上,致电其代表的公司,得知该公司并未参加投标(此种情形第二中标候选人找人陪标的嫌疑很大)。
89.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
90.同一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全部参加了同一项目的投标,投标文件编写惊人一致。
9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
9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
9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
9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
投标人与评审专家95.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96.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指出。
97.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
98.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
99.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100.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