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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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宜业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城市应急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理、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引导、指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自主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条【公众参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申辩、投诉。

第六条【引导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第七条【管理体制】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分级负责,以县(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八条【市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含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新区)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7日遂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二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园林绿化管理第四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第五节违法建设治理第六节环境保护管理第七节交通管理第八节应急管理第三章综合执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遂宁市安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遂宁市安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前言2003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遂宁市中区,设立船山区和安居区。

遂宁市市中区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7年编制,规划自实施以来,在全区土地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安居区是一个新建区,现行的《遂宁市市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适应安居区的发展,同时由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未来土地布局和需求估计不足,导致部分乡镇已基本提前达到了上一轮规划控制指标和任务,而部分乡镇指标尚有盈余,因此,必须对安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行政区划调整给安居区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安居区委、区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把发展作为首要任务,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合理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招商为手段,以项目为载体,艰苦创业,大胆创新,主动融入成渝经济区,推进市区联动,力争把安居区建成遂宁新辅城、现代生态田园城、中国特色田园都市新典范,奋力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逐步实现人民富足、社会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为此,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遂宁市国土资源局的部署,编制了遂宁市安居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遂宁市安居区概况一、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划遂宁市安居区是国务院于2003年12月18日批准撤销遂宁市市中区设立的县级行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5°05′~105°50′、北纬30°40′~30°12′,幅员面积1258km2。

安居区位于四川盆地中部,遂宁市西南,东接重庆市,南邻资阳市安岳县,西靠资阳市乐至县,北接大英县,地处成渝经济走廊的腹心地带,距遂宁市市区25km,距成都180km,距重庆130km。

依2005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全区土地总面积125788.4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76469.45公顷,2005年全区人口79.70万人。

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遂宁市城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行,规范房地产开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例的有关规定,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依据国家规定,在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长进行的基础设备、房子建设行为。

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筑性详尽规划应切合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该切合国家的家产政策、公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一定严格履行城市规划,依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一致的原则,推行一致规划、合理布局、就地取材、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一定依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一致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升综合开发水平。

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地区为新城区。

第二章开发用地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采纳招拍挂方式获得。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应该依据依法赞同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包含整体规划、分区规划、详尽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在确立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一)老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 ㎡。

(二)新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5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 ㎡,多层和高层混淆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 ㎡。

(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没法履行最小供地面积规定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规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一定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域内进行。

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资源网-------/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八月国内最大的土地流转平台、从事土地流转、土地出租、土地买卖、土地事务代理等尽在土地资源网目录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市情概况(一)自然概况 (2)(二)社会经济概况 (3)二、土地利用现状(一)土地利用现状 (4)(二)土地利用特点 (4)(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 (6)(四)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7)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规划依据 (8)(二)土地利用的方针原则 (9)(三)土地利用目标 (10)(四)土地利用结构 (13)(五)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方案 (14)(六)县区土地利用 (15)(七)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布局 (16)四、土地利用分区(一)农业用地区 (16)(二)园艺业用地区 (17)(三)林业用地区 (18)(四)城镇用地区 (18)(五)村镇用地区 (19)(六)独立丁矿用地区 (20)(七)自然人文景观用地区 (20)(八)其它用地区 (21)五、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一)耕地保护 (21)(二)上地开发整理 (22)六、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七、实施规划的对策和措施(一)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执法监察 (24)(二)强化规划行政管理 (25)(三)运用经济手段强化规划管理 (26)(四)运用现代技术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27)《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一、编制规划的简要经过 (43)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46)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47)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为了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川委发(1 997)25号文件决定精神,以及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和《四川省地、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要点》的要求,修编了《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

推行网格化城市管理,划定网格区域,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细化管理责任,实现城市管理全覆盖。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

遂宁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遂宁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一章遂宁概况及现状分析第一节城市概况一、地理位置遂宁地处四川盆地中部,涪江中游,市域南北长108.9公里,东西宽90.3公里,幅员面积5300平方公里。

其东邻广安、南充,南接重庆、内江,西连资阳、德阳,北靠绵阳。

距离成都、重庆各140余公里,呈等距三角关系;与省内绵阳、内江、广安、南充等地距离均在100公里左右。

遂宁交通优势比较明显。

川鄂、绵渝公路在此交汇,达成铁路穿境而过,成南高速公路、遂渝快速铁路已建成通车,遂绵高速公路、遂渝高速公路、遂内高速公路已开工建设,遂绵铁路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划,遂宁已成为四川第二大交通枢纽。

二、城市沿革东晋穆帝永和三年(公元347年)恒温平蜀后置遂宁郡,取息乱安宁之意,遂宁由此得名。

因其四面环山,又名“斗城”。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称:遂居蜀之腴;宋《南楼记》称其为东蜀之都会。

其历来是川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素有“东川巨邑”、“川中重镇”之称。

东晋以来,曾为郡、州、府、县、地区和地级市治所。

建国初期,即为遂宁专署所在地,辖遂宁、蓬溪、射洪、三台、盐亭、中江、安岳、乐至和潼南九县。

1958年10月并入绵阳专区。

1985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县建市。

2003年撤市中区建船山区、安居区,现辖船山区、安居区、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两区三县。

三、行政区划与人口遂宁市幅员面积5325平方公里,全市共有118个镇乡(其中镇65个,乡40个)、街道办事处13个。

遂宁市2004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为380.02万人,以汉族为主。

其中非农业人口770983人,农业人口3029172人,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4‰,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707人。

远大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四、经济发展遂宁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全市的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

2004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193.5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4951元。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0.1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66.3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67.1亿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5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遂宁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着力建设成渝中部现代化建设示范市和锂电之都、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打造遂潼川渝毗邻地区一体化发展先行区。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遂宁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2.3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0.9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4.4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77.45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核三片、三带五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加强涪江及主要支流沿线生态保护,强化农业空间保护利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发挥中心城区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射洪、蓬溪、大英协同发展,推动成渝发展主轴沿线城镇协调联动发展。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城乡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全面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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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

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

第二章开发用地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在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一)老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怦,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 m2。

(二)新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5000 m,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 m ,多层和高层混合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 m 。

(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 无法执行最小供地面积规定的建设项目, 须提交规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内进行。

禁止在农用地内进行,禁止使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 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产、古迹、古墓、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规划用地图后,应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含有规划条件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有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 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

第三章规划设计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划用地图和规划设计要点(有效),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开发项目用地在5 公顷(含5 公顷)以下的规划设计,设计资质可放宽至甲乙级建筑设计单位。

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多个规划方案进行比选。

没有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不得承接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过程中确需修改总平面图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必须考虑特殊人群的需要,设置一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的生活和活动设施。

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实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BJ50 -88 )。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规划设计图(或总平面图)审定的基础上,应同步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绿化等专项设计。

上述各专项设计尚未审定的,市规划局对开发项目的单体建筑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建筑容量(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和附(表二)《非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

确因功能、用地需要,不能满足附(表一)、附(表二)指标的,需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以下简称表三)的规定给予容积率补偿,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三)鼓励居住组团、居住区内建筑底层架空作公共空间,架空部分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四)当实际开发的容积率大于土地拍卖规定的最大容积率时,由国土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部门按超建的建筑面积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一)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四)《建筑间距控制表》(以下简称表四)规定。

(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按居住建筑间距的0.8 倍控制,且不小于最低限控制要求。

(四)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低层辅助用房应纳入主体建筑内,不宜单独建设。

若必须单独建设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7.0 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 米。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五)《建筑物退让边界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五)的规定。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

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6)《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的规定。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市场、高层建筑主楼(含裙房)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m ,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同时应满足《遂府办函【2007 】294 号》文件规定。

(四)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 ,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 (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五)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室、台阶、管线、落地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招牌、灯饰可外挑,但其距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m 。

(六)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建围墙。

使用功能上确属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批准。

围墙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和景观控制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

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建筑间距或边角地上设置花坛或种植绿篱和树木。

第二十二条建筑的高度控制(一)建筑物高度控制应严格按照《遂宁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规划执行,在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 倍。

即:H W1.5(W+S)(二)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机场、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立面控制(一)多层住宅方案以坡屋顶为主,坡屋顶色彩执行《遂宁市风貌规划》的规定。

建筑要求充分考虑采光、通风、卫生、安全、节能、住户之间防火间距等;高层住宅方案应高标准、高质量设计,建筑造型有地标性,严禁简单重复。

住宅平面户型方案应设置成大窗户、宽阳台。

(二)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商业与住宅分设。

凡规划允许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建设项目,其临街主体建筑应后退商业裙房3 米以上,若临街主体建筑后退商业裙房无法达到3 米以上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商业与住宅的楼梯应分开设置,商业业态不宜设置餐饮、娱乐等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经营项目。

(三)临景观大道及30 米以上街道建筑阳台全封闭,设置隐蔽式室外空调机位。

(四)商业建筑或综合楼商业部分,按橱窗式设计,并作亮化工程。

(五)所有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都要精心设计顶部,形成优美的天际线;所有建筑都要设置隐蔽式空调位。

第二十四条建筑基地的绿化(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基地绿地率按以下比例确定:1 、旧城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0 %,高层不低于35%;2 、新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5 %,高层不低于40 %;(二)建设项目玫瑰配置的具体要求为:1 、居住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5% 以上配置;2 、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8% 以上配置;3 、居住组团及以下:按绿地面积的20% 以上配置;4 、其他建设项目:按绿地面积的15% 以上配置;5 、特殊行业及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酌情减少配置。

6 、墙体、堡坎、立交桥、河岸、构筑物及不适宜栽植玫瑰的区域,可选择月季属的其他品种,如丰花月季、英国月季、蔷薇等。

(三)建设项目桂花、榕树配置具体要求为:1、建设项目乔木总数量(Q)按建设项目核定绿地面积(用地面积S X绿地率G)的3.5%计算棵数。

计算公式如下:Q=S XG X3.5%2、市花(桂花)、市树(榕树)的栽植总数量(L)按乔木总数量(Q)的30%计算,其中桂花数量(Lg )、榕树(Lr)数量分别占总数量的70%和30% 。

计算公式如下:桂花:Lg=S XG X3.5% X30% X70%榕树:Lr=S X G X3.5% X30% X30%(四)居住区的集中公共绿地(组团级及以上)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 、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 平方米;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院落式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边面向组团级道路;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边面向小区级或以上道路,并在该边上设置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其它边必须邻组团路或宅间路;3 、为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集中公共绿地宜采用开敞式,或以绿篱、路沿、水景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4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5 、居住用地四周应种植两排以上胸径不小于10cm 的乔木。

(五)小区建设生态停车场,应栽植乔木,其用地面积的20 %可纳入绿地率计算。

(六)小区内同一道路的绿化景观风格宜统一、协调;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绿化达到一路一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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