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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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摘要申请行政复议实行“不申请不复议”原则,行政复议的开始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其中条件之一就是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当事人对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除拘留外)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议。

对拘留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在接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关提出申请,递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四)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五)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消防行政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按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要求有以下几种情况:(1)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这是指除《行政复议法》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申请期限。

比如《专利法》就规定了,申请专利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其复议申请的期限为三个月。

(3)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程序,被广泛运用于行政诉讼的过程中。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法律的正确解释和公正的行政处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并分析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为了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决定的一种行政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具有与行政诉讼相对应的功能和效果。

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对行政行为产生的效果上。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决定,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对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复议决定,并对行政行为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其次,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对法律适用的约束上。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程序,其目的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重新决定。

在进行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正确适用法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在复议决定的约束下进行行政行为的处理,不能随意修改或改变复议决定的法律效果。

此外,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对争议解决的约束上。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的一种特殊程序,其最终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进行审查和改正。

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复议决定并尊重其法律效果,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制约上。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在复议决定的约束下合法行使行政权力,不能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名词解释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不法定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审和再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决定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对该名词进行解释与阐述。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定义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程序后,依法对行政行为作出的解释、裁定或决定的书面文书。

它具有确定性、法律效力和司法可执行性,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重要产物。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内容要素:1. 受理信息:包括受理机关名称、案件受理日期、复议案号等信息,用以标识该决定书的具体情况。

2. 复议请求:包括复议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陈述其对行政行为不满的理由和要求。

3. 复议事实和证据:列举和说明与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并进行分析和评价。

这一部分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依据的审查。

4. 复议理由和裁定:根据复议事实和证据,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判,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复议理由通常包括对复议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论述,以及复议机关对这些主张的回应。

5. 复议决定:经过综合考虑,复议机关最终作出的决定,决定内容要明确、具体和可执行,以保障复议程序的公正和效力。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作为行政复议程序的结果,它具有约束和决定行政行为法律效果。

具体表现为:1. 具有确认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并对其效力进行认定。

行政机关在决定复议时,应当基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裁定,复议决定书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满足法定条件等问题进行判定,并最终确认或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

2. 具有结束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标志着复议程序的结束,复议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可以根据决定书的内容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如申请行政诉讼等。

3. 具有阻断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行政行为的执行产生一定的阻断作用。

行政复议申请延长期限的条件有哪几项,申请延长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议申请延长期限的条件有哪几项,申请延长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复议申请延长期限的条件有哪几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延长期限的条件有以下两项:
1.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原因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2。

延长期限的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批准。

二、行政复议申请延长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议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快车提示,超期作出的行政复议将会不予受理。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超过该期限申请复议机关将会不予受理,从而丧失包括复议和诉讼等寻求救济的途径,因为行政诉讼提起的时间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
行政复议不是必须听证的。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法律事务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所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166号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166号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正文:----------------------------------------------------------------------------------------------------------------------------------------------------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60”日规定

行政复议的“60”日规定

行政复议的“60”日规定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对行为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它是行政救济的途径之一。

受理复议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部门的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同样需要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一旦超过时限,复议机关可以裁决不予受理,法律就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复议申请权,从而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律为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下面提到的行政诉讼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并没有像《民法通则》中那样明确使用“时效”这个称谓,更准确地讲,这应当属于一种申请期限。

但是为方便起见,这里统称为时效。

)根据上面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起算点应当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那么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算是“知道”呢?为了明确这个问题,《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做了进一步的解释:1.当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

比如交警现场处罚的,那么被处罚人当场就知晓了处罚内容,因此从处罚当日起开始计算60天的期限。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比如行政机关撤销单位资质证书的,从被撤销单位签收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这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邮寄送达的情况。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告送达的情况,比如由于联系不上当事人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5.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六十日。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二、行政复议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超过审限法律后果(3篇)

超过审限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引言:在法律实践中,诉讼时效、行政复议时效、行政处罚时效等审限是保障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超过审限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超过审限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超过审限的法律后果1. 无效的法律程序超过审限的法律程序,通常被视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超过审限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 权利丧失超过审限,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相应的权利。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将无法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在行政诉讼中,超过复议期限,申请人将无法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其作出的行政行为。

3. 责任追究超过审限的法律后果,还可能涉及责任追究。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法院而言,超过诉讼期限作出判决的,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资格丧失在某些情况下,超过审限还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诉讼资格。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被害人将无法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应对策略1. 及时发现并纠正当事人、行政机关、法院等主体,应当密切关注审限的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程序。

一旦发现超过审限,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避免产生不利后果。

2. 申请延期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等原因导致超过审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行政机关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说明超过审限的原因。

3. 依法提起申诉对于超过审限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超过审限的法律程序存在瑕疵。

4. 调解与和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和解是缩短审限、避免法律后果的有效途径。

在调解、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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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认定诉权的保护是近年来实务界的一个热点话题。

狭义的诉权仅指民事诉权,而广义的诉权应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诉权。

诉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包含“胜诉权”。

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权、请求裁判权和获得公正裁判权。

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也是一项公法权利。

行政诉权与诉权是种属关系,具备了诉权的共性又具鲜明特色。

实践表明,行政诉权的保护较为薄弱。

受行政诉讼司法体制先天不足、公民权利意识不强、行政主体宪政观念淡薄、法官独立性弱化、受案范围狭窄等因素限制。

据此提出了出路思考。

诚如某学者所言,法学话语中的“理念”,“更多地被理解为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观念”,“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反映了一种理性的思考。

”基于认识的多维性,法学理念绝不可能是单一的,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角度就会产生不同的理念。

近现代法治进程中,形成了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公平优先性等等理念,理清了与另两种国家权力: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之别。

也由于司法权的特殊属性,人们对司法救济寄予极高期望。

“民众有获得司法救济和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权威和尊严的力量来源。

”反观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受宪政体制、法律规制、文化观念、角色意识等诸因素影响,对行政纠纷所能给予的司法救济不尽理想,最直接体现在行政诉权的保护上。

笔者拟就此作些探讨。

一、诉权与行政诉权辨析诉权概念源于罗马法。

在当时诸法合一的情况下,诉权与诉讼、诉权与权利不分。

“每一种诉讼形式都代表着一种诉权,每一诉权即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但是随着诉讼法学与实体法学的分离,自19世纪前半叶德国普通法末期始,形成了西方近现代的诉权理论。

但此间诉权所指均为狭义上的民事诉权,产生近代最具影响的三大诉权学说。

1、私权诉权说。

该说认为诉权主要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是私法上权利的作用和效果,是权利主体指向义务主体的一项私权。

私权诉权说的诉权主体仅限于原告,诉权归于实体权利。

该说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乌印特侠伊道、翁格等为代表。

2、抽象诉权说。

相对于私权诉权说而创立,又称抽象的公权说或形式的诉权说。

该说认为诉权是要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的公法上的请求权,是不依赖任何实体条件而存在的公法权利,是人权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人只要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均可诉请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论起诉理由是否成立,民事权利是否被侵犯。

该说以德国的德根科宝、俄国的高尔敦为代表。

3、具体诉权说。

又称具体的公权说、实质的诉权说。

认为诉权是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具体的胜诉判决的权利。

该说以德国的拉邦德、瓦赫为代表。

上述三说的理论对现代诉权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诉权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其内涵亦随社会变化而扩展。

近年来对诉权理论的研究日益引起我国学者的重视。

显然,置于我国的法律语境,从广义研究诉权(本文即采广义说)更具有现实意义。

即广义的诉权应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权在内,而不仅指民事诉权。

因为“诉权一旦被广泛认可为公民或其他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社会冲突就会尽可能地被纳入司法程序解决。

”“对诉权的全面肯定,能够引起全社会对诉权的重视,有助于权利意识的生成。

”这正契合了时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

从广义上的诉权而言,三大诉讼程序各有特点,启动诉讼程序的方式各异,但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三大诉讼是相同的。

概而言之,笔者认为,诉权是当事人为保护其实体权益或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律程序,请求法院对其主张予以公正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利。

对诉权概念的分析,其包含:1、发动诉讼的权利,通称起诉权。

此乃基本内容之一,但非必要内容。

如民事诉权以起诉权为必要,而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虽无起诉权,但并不排除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2、诉权与实体权益和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紧密相联,但并不以实体权益和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前提,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不包含“胜诉权”。

3、诉权是专指请求法院裁判的一项权利,申请复议、申请仲裁的不在此列。

此乃诉权的核心。

任何诉权享有者均可得行使,而不论其是否发动诉讼程序。

4、诉权的目的是得到公正裁判的一项权利。

其保证在于司法程序特有的独立性、中立性、对抗性和自治性,优于其他程序,故当权利主体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获得司法救济成为可能。

5、诉权为双方当事人所享有。

诉权作为一种救济权,与实体权益相随。

司法运行的方式具有对抗性,诉讼双方都有实体权益,就理当同享有诉权,均可请求法院裁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0条规定,诉权,对于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是指“请求法官就该诉讼请求之实体听取其意见陈述,以便由法官裁判该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对于他方当事人,是指“辩论此种诉讼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

6 、诉权贯穿诉讼始终。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始终享有诉权,无诉权则无诉讼。

因为司法权是被动的公权力使然。

进而析之,诉权具有如下属性:1、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有权利必有救济,而无救济则无谓权利。

当民主与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成为必然。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作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认同的基本人权之一,诉权是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任何国家权力所不能剥夺的。

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受到宪法的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虽无关于诉权的明确规定,但是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自然隐含了保障诉权在内。

而且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都致力于诉权的保护。

3、诉权是一项公法的权利。

是通过国家的司法解决请求权,义务主体为国家。

司法机关应依司法程序作出裁判,属“公力救助”,不同于“私力救助”。

《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2条第3项规定:“本公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1)保证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的任何人均享有有效的诉讼救济,即使此种侵犯行为是由履行官方职责的人所为;(2)保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或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限的任何权力机关对提起诉讼的人的权利作出审理裁判,并发展司法诉讼救济的可能性。

(3)保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这种经承认有理由的诉讼救济给予满意的答复。

”行政诉权与诉权是属种关系,具有诉权的全部共性,但同时又具有个性。

所谓行政诉权,是指行政活动中的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所预设的程序,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纠纷予以公正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利。

结合上述对诉权的分析,行政诉权包括:1、主体为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承认行政主体同样享有行政诉权,是在诉权为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认识基础上。

行政主体进入诉讼程序后,有权进行答辩,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程序力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张,以获得法院裁判支持。

2、客体为行政诉权主体行使行政诉权所指向的对象。

笔者认为,从世界范围对行政争议的司法救济理解,应仅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有学者认为,公民的行为也可能成为行政诉权的客体,如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

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

通过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以控制行政权行使。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架构也主要是针对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而设计。

至于行政主体申请执行生效行政行为,是否应由法院执行?此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故笔者认为,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理解,行政诉权的客体不应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3、行政诉权的内容包括起诉权(行政主体不享有)、请求得行政裁判权及获得公正裁判权。

4、行政诉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

国家通过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来履行义务,充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保护行政诉权的实现。

5、行政诉权与实体权益和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紧密相联,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不包含“胜诉权”。

行政权益的范围制约着行政诉权的大小。

此外,作为诉权的的一种,行政诉权同样具有诉权的性质。

二、行政诉权保护的实践困路“行政审判制度确立是近代行政法产生的直接标志,因而,公民是否有权对政府提出控告或诉讼,是区分所谓古代行政法与近代行政法的主要标准。

”以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为标志,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正式确立,宣告了“民”不可告“官”时代的结束。

从行政诉讼法实施那一天起,人们抱以了极高的期望,希望在行政权“从摇篮到坟墓”无处不在的社会里,受行政权侵害的心灵能得到司法救济的抚慰。

然而,当我们回顾10多年来行政审判制度走过的历程,面对一组组数据,我们不得不冷静评估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我们在这方面是否做得够了?在保障行政诉权这一基本人权方面是否充分了?从上述对诉权和行政诉权的分析,诉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了起诉权、请求裁判权及获得公正裁判权。

无疑,作为发动诉讼程序的起诉权是考量行政诉权保障如何的最主要指标之一,尤其在行政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是其抗衡行政主体的有力武器。

客观的实践表明,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的运行效果远远低于当初预期,尽管该项制度已朝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尽管行政审判的重要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成共识。

“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联系最为紧密。

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

可以说,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

”而行政审判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无不最集中地体现在对行政诉权的保障程度。

笔者认为,制约行政诉权的因素表现在:1、行政诉讼司法体制的先天不足。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物质保障、体制保障等,宪法所确定的独立审判权在实践中并不能做到严格意义的“独立行使”,使其仅停留在宪法意义的层面上。

法院编制、经费、基础设施和装备等司法行政事务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法官的任免、人事管理等受地方党政领导,使法院不能摆脱千丝万缕的地方关系,树立超然独立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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