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煤矿督查管理制度内容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生产、施工、检修等环节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煤矿督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二章督查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煤矿督查领导小组,负责煤矿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煤矿督查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煤矿督查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督查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煤矿督查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矿井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运行情况。
(三)矿井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五)矿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矿井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七)矿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煤矿督查要求:(一)督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制度。
(二)督查人员应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工作,不得徇私舞弊。
(三)督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四)督查人员应做好督查记录,确保督查工作有据可查。
第四章督查程序与方法第八条煤矿督查程序:(一)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督查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
(二)组织实施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拍照。
(三)汇总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
(四)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复查。
(五)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煤矿督查方法:(一)现场检查:对矿井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资料:查阅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记录、应急预案等资料。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3篇)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查处我矿安全隐患,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防止我矿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安全督察检查人员应当遵循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依照相关法规督查,为井下提供服务、“群防”“群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坚持常规检查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对我矿加大整治力度和监察力度。
三、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我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安全督察检查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我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督察检查。
着重检查我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我矿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的措施。
五、各检查人员必须对上次检查的情况,逐项进行复查,我矿对隐患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够的,矿领导必须责令加强整改力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罚金交工会。
六、对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甚至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2)是指针对煤矿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套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督察检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督察检查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和职责分工,确保督察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煤矿督察检查对象的范围:规定要检查的对象,包括煤矿企业、煤矿工人、煤矿设备等。
3. 督察检查的周期和频次:确定督察检查的时间间隔和频次,确保对煤矿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督。
4. 督察检查的内容:规定具体的检查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煤矿环境的安全情况等。
5. 督察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督察检查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包括先期准备、实地踏查、资料审查、问题整改等。
浙江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督察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产督察工作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设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矿产开发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三)每年1月底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上年度督察工作情况;(四)负责矿产督察员的培训与年度考核;(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六)负责矿产督察员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七)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浙江省地质调查院承担日常具体的督察组织工作,浙江省地质调查院设立矿产督察站,矿产督察站业务上受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直接领导。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由负责矿产开发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根据矿产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督察工作;(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三)每年1月中旬前,向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情况;(四)负责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提出建议,并提出对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考核、解聘、续聘意见;(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
矿产督察员的具体督察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背景煤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高危险的行业。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煤矿督察检查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察和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安监部门的职责为了开展煤矿督察检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承担如下职责:1.制定煤矿督察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2.对煤矿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统计分析,并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3.针对煤矿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加强对煤矿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指导管理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管、督导和指导;5.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问责。
督察检查的方式和内容煤矿督察检查的方式包括定期、不定期、专项和联合检查,具体如下:1.定期检查:按照计划,每年对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2.不定期检查:随时对煤矿进行检查,特别是对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检查;3.专项检查:根据需要,对某些重点煤矿进行重点检查;4.联合检查: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煤矿管理单位共同进行的检查。
煤矿督察检查的内容包括:1.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2.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到位;3.煤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标志是否符合标准;4.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5.煤矿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完备,并且是否有效执行;6.煤矿的安全风险评估是否到位;7.煤矿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技术管理是否有效。
煤矿督察检查的标准煤矿督察检查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情况:煤矿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执行;2.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责任制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规定;3.安全检查、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是否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煤矿的职工是否接受过必要的安全培训,是否具备应急救援的能力;5.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是否具备综合管理水平,是否形成了良好的安全文化。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模版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维护煤矿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督察检查是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指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地方,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条煤矿督察检查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煤矿督察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有整改,不定期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条煤矿督察检查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侵犯煤矿合法权益。
第五条煤矿督察检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全面、系统、逐项的检查。
第六条煤矿督察检查应当注重问题导向,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七条煤矿督察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与档案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了解煤矿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煤矿督察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第八条煤矿督察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二)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三)煤矿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四)煤矿的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五)煤矿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能够履行相关职责;(六)煤矿的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有效;(七)煤矿的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八)煤矿的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九)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煤矿督察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现场检查:对煤矿的人员、设备、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实际情况;(二)档案核查:查阅煤矿的相关档案、记录,了解煤矿的安全管理情况;(三)听取汇报:听取煤矿相关负责人的汇报,了解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四)抽查: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煤矿进行抽查,了解煤矿整体的安全情况。
煤矿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管理制度

煤矿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管理制度煤矿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管理制度煤矿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管理制度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各级干部工作执行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经矿党政研究决定,特制定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督查督办工作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矿党政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辅助配合的督查工作体系。
矿党政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拟定督查督办工作事项,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进行催办、督办和综合协调,并将督查督办结果汇总,定期向矿党政领导进行汇报。
二、督查督办工作对象督查督办的工作对象为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三、督查督办工作任务围绕矿井中心工作,对所属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和矿领导交办事项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协调、反馈和通报。
四、督查督办工作内容(一)上级重要政策、法规、指令、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矿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干部大会等会议确定的重要决策、重大决定、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三)矿领导指示、交办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四)矿各项制度、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五)矿阶段性重点工作、临时性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
五、督查督办工作方式(一)书面督促。
下发督查督办通知单,说明督查事项具体内容、要求和时限,要求被督查对象以书面形式限期反馈。
(二)电话催办。
以电话催促方式,向被督查对象了解有关工作事项的具体情况,问询工作进度、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督促工作全面推进。
(三)跟踪督查。
对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矿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从始至终进行连续性地督促、检查、监督、反馈,随时为矿领导提供动态的督查信息。
(四)协同督查。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事项,由相关专业部门配合办理;对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的事项,组织相关单位协同办理。
六、督查督办工作程序(一)制定督查计划。
根据当前重点工作、会议重要决策、矿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及时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督查事项和督查工作的目的、内容、方式、要求。
煤矿生产安全督查制度范本
煤矿生产安全督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督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生产安全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本企业的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巡查;(四)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隐患;(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六)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七)完成政府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二)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施;(三)监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巡查的开展;(四)监督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五)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六)监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七)完成政府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督查内容与方法第九条煤矿生产安全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运行及维护情况;(五)安全生产隐患的发现和处理情况;(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第十条煤矿生产安全督查方法:(一)查阅文件和资料;(二)现场查看;(三)访谈从业人员;(四)开展专项检查;(五)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六)定期总结和报告。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规范煤矿企业的督察检查工作,加强对煤矿生产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煤矿企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保护职工生命资产安全,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的职能部门,包含企业行政管理、安全监控、环境监测等相关部门。
二、管理标准1. 督察检查任务划分•煤矿企业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划分和工作需要,将督察检查任务细化并调配给相关人员。
•督察检查任务的划分应依据煤矿生产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管理等方面,确定相应的检查重点和频次。
2. 督察检查计划订立•每年初,职能部门应依据煤矿企业的生产计划和工作布置订立督察检查计划。
•督察检查计划包含每个煤矿企业的检查时间、地方、检查内容、检查目标和检查要点等。
3. 督察检查方式和方法•督察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谈话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督察检查方法应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煤矿企业的生产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管理等情况。
4. 督察检查记录和报告•每次督察检查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制作检查记录,记录督察检查的时间、地方、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等。
•督察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报告并备案,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考核标准1. 督察检查质量•督察检查质量的评估重要依据记录的准确性、内容的详实性、问题的发现率、整改的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考核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2. 督察检查事项落实•检查事项落实的评估重要依据检查记录中的问题整改情况、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考核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相关煤矿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3. 督察检查周期和频次•督察检查周期和频次的评估重要依据计划的订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考核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相关职能部门和煤矿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4.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记录中发现的问题,对应的整改措施需要及时落实并进行跟踪督查。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对相关职能部门和煤矿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煤矿督查工作管理制度
煤矿督查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督查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依照《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煤矿监察机构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煤矿督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格、有效的原则,保障督查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煤矿督查机构第四条煤矿监察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制定和实施监督计划等。
第五条煤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监察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煤矿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加强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共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第七条煤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督查工作力量的培训,提高督查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煤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督查工作档案,及时记录和归档督查情况,定期对督查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章煤矿督查程序第九条煤矿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监察计划,定期对煤矿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
第十条煤矿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督查方案和检查要点,确保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煤矿监察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发出督查通知,明确督查时间、人员和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督查程序,对煤矿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煤矿监察机构的督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进行检查。
第四章煤矿督查工作管理第十四条煤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督查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煤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督查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督查人员考核机制,激励优秀督查人员,严肃处理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煤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督查结果报告制度,及时向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上级监察机构通报督查结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煤矿督查管理制度内容
煤矿督查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督查工作的管理,规范督查程序,提高督查效率和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煤矿督查工作。
第三条煤矿督查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对煤矿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等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煤矿督查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煤矿督查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煤矿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煤矿督查工作应根据煤矿生产情况和安全风险,科学确定督查对象和督查重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督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第七条煤矿督查工作应当遵循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履职、依规办事,做到公正、透明、严格。
第八条煤矿督查员应当具备业务素养、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煤矿督查机构和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督查工作水平和能力,不断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和方法。
第十条煤矿督查机构和人员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掌握煤矿生产经营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煤矿督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督查的主要机构,担负着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督查机构和人员配置,明确督查职责和权力,明确督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煤矿督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和文书管理制度,做到规范、便捷和高效。
第十四条煤矿督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保障督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煤矿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督查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督查员的督查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煤矿督查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督查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
第三章煤矿督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煤矿督查工作应当根据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督查方式和方法,确保督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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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一、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二)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矿产督察员督察矿区相关的采矿权人及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员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四)每年1月底之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五)负责行政区内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
(六)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
(八)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矿产督察员职责及督察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规定的职责实施督察,并要求:
(一)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二)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三)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督察工作报告;
(四)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五)完成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矿产督察员考核及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
1.按不少于要求的次数进行了现场督察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
2.督察报告提交情况;
3.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的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
(二)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由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行使督察任务时,督察员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聘任单位申报,予以解聘。
四、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一)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
对于有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处;
(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采矿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矿产督察员做好督察工作。
五、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一)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关系;
(二)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矿山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矿山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在矿山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矿产督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或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督察员办公室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矿产督察经费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补贴、差旅费、督察工作的所需用品以及培训等;
(二)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转拨和挪作他用。
如发现有挪作他用的,予以追回,并在下一年度下拨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时予以扣减。
七、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工作细则及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工作的具体规定。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督察工作制度由部另行制定。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