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控平台-Ningbo

合集下载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公安、安监5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公安、安监5号令

+ 4、必须要有平台! +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 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 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 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 5、新建变更平台必须重新审查!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 用前应当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6、运营商必须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 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 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 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
+ 7、哪类车必须前装?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 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 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 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 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 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 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8、一套设备多种功能 《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 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同时符合《道路 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与《汽 车行驶记录仪》两项标准的要求。形成一套设备多 种功能,尽可能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 1、适用车辆是什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 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 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 + 2、谁来管?哪三家?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 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 3、平台终端要过检!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 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 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 部发布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甬政办发[2012]164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是华东地区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和液体化学品集散地,是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数量大、品种多、安全风险高。

近年来,通过专项治理、联合执法、追究偷盗刑责、建立黑名单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行为得到初步遏制。

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具有流动性、偷盗及非法买卖具有隐蔽性和随机性,加上外来车辆数量较多等因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为切实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秩序,有效遏制偷盗、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12年8月至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偷盗及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窝点得到切实清除,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危险化学品偷盗、非法买卖案件得到严厉查处,违法人员得到应有惩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工作措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得到加强,为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打下重要基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及使用规范

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及使用规范

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及使用规范一、建设原则为了促进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乘客。

实现危险货物运输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以及避免重复开发、重复建设,避免信息孤岛的产生,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应该纳入全省交通行业信息化整体框架内建设,应当在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别维护的总体思想下进行开发建设。

具体建设原则如下:1、统一规划原则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社会多个部门的参与、多种工程技术的开发应用,这就要求:首先是必须在省厅运管局的统一领导下,遵照运管局及相关单位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遵循统一规划,审慎论证,规范设计,积极试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建设,必须要实现和现已建成并运行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的对接。

2、实用性原则系统选用的软硬件、网络系统要从实际出发,既要满足业务处理及将来发展的需要,又不脱离当地客运站的承受能力。

3、开放性原则运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走开放性的道路,即无论是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硬件设备的选型,还是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软件环境的选择上,都需要考虑所支持的工业标准是否具有开放性,减轻系统维护负担、增强系统的扩展能力。

4、安全可靠性原则危险货物运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日常工作的基础,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系统必须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

要保证高比例的数据恢复能力,在数据传输方面,满足不同条件下的安全性与保密性要求。

5、保护已有投资公司已有信息化投资的保护,新系统的设计要使之尽可能的与现有投资的兼容,最大限度的避免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首先是对原有数据的兼容和保留利用,其次是对原有通用型设备的兼容和利用。

6、先进性原则在不脱离实际的前提下,要使系统具备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能力,采用具有先进水平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使系统在设计上具备不断容纳新技术的能力,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一定的先进性。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控系统
为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位置监管水平,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陆续建设基于卫星定位技术的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在加强区域内重点运营车辆的监控,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车辆管理采用属地管理方式,各省市监控平台各自独立,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无法实现平台间的信息共享,造成无法对外来车辆进行监控,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安监总局等多个部门,现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多数无法实现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迫切需要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方面引入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监管水平,整合现有资源。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控系统
———————————————————————————————— 作者:
———————————————————————————————— 日期: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控系统
设计方案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一、引言ﻩ3
二、ﻩ系统分层结构4
2.1.信数据交换层ﻩ5
2.3.数据交换层
根据各省上传来的相关实时车辆动态数据,系统实现对数据的路由分析并同时完成数据实时入库,并确定车辆的即时位置信息是否在指定的漫游区域,最终决定数据的交换转发业务动作。
2.4.数据资源层
实现数据资源的有效管理。为满足上述业务需求,本工程需要建立的数据包括车辆动态数据、交通运政数据、货运数据、业务管理数据以及相关的业务统计数据等等。
危险化学品运输既涉及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还涉及货物的买卖双方,具有长距离、跨行政区等特点。在监管过程中,往往涉及不同地区的公安、交通、质检、安监、环保等多个部门。道路运输事故绝大多数由非法运输和违规操作引起,包括员工违规、运输违规、逃避监管、运输设备健康状态等,人为因素和监管手段缺乏是事故的主要因素。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和驾驶员。

2.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2.1公司负责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和监控。

2.2监控员负责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动态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2.3驾驶员职责:必需按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通知公司联系维修商。

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执行车辆途经地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管控要求和规定。

3.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3.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3.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3.1.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3.1.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3.2管理要求:3.2.1长途车出车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规定,并对GPS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才能出车。

3.2.2.任何人不得通过GPS发送与工作无关信息。

3.2.3.车辆行驶中接受监控中心信息时,为了安全可以有押运员操作,或在停车时阅读。

3.2.4.车辆在行驶中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会发出安全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速度行驶。

3.2.5.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中心发送求助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系统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等相关材料。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规定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厂前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两客一危车辆监控

两客一危车辆监控篇一:两客一危“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要求和违法违规的处理规定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GPS动态监控,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客运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确保GPS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及时纠正超速、疲劳驾驶、超范围经营等违章经营行为;各运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客运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把GPS动态监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运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客运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GPS监控工作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监控或监控不到位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改正的,将对其做出停业整顿或者暂停公司新增各类经营许可。

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一)凡发现企业监控平台无人员值守、无监控记录、对违法违规车辆不及时纠正和处理、无违法违规处理记录、不及时向省级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等现象之一的企业,予以全省通报,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6个月,整改期内停止企业新增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营运商所建及承担管理的平台达不到省监管平台监控要求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成其退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

(二)凡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关闭、切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电源、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人为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行为之一,予以全省通报;通报后仍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企业对当班驾驶员予以清退,发证机关吊销当班驾驶员从业资格;企业主管安全负责人、监控平台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不少于18个学时的集中重点教育;责令企业安全整改6个月,整改期内停止企业新增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强化对超速、超载(超员)车辆的处理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根据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的营运客车(含旅游、包车)、危货运输车违法违规信息情况,通报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每月按违法违规车次数与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总数比率进行排序。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宁波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控平台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危运”)管理,充分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推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智能化、科技化管理,实现对危运企业和危运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达到可视、可控、可量化目标,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的应用、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危运企业、卫星定位设备运营商,以及受委托的监控平台运维方应依据本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障监控平台正常运转。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运管处职责: (一)根据行业管理工作需求,开发完善监控平台功能,制订监控平台管理规定,指导、协调监控平台运维方与省、市、县(市)区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及危运企业、卫星定位 2

设备运营商之间的工作,并建立联系人制度,形成协调工作机制; (二)指导各县(市)、区运管机构、监控平台运维方、危运企业对监控平台的应用、信息采集、登录更新、运营维护、日常管理等; (三)监督、检查监控平台运维方的管理及运行维护工作,并对其管理及运行维护工作进行定性定量考核; (四)定期向县级运管机构、政府各相关部门、危运企业通报危运企业、车辆、人员违法违章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县(市)、区运管机构职责: (一)做好监控平台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输录、管理、应用工作; (二)指导辖区内危运企业对监控平台相关信息采集、输录、应用工作; (三)督促辖区内危运企业根据监控平台运维方对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行为的预警通告,及时落实整改处置措施。 第六条 卫星定位设备运营商职责: (一)保证危运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端口与监控平台端口的互联互通; (二)危运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予以修复,保证信息传送准确稳定,运行正常。 3

第七条 危运企业职责: (一)履行企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及对危运车辆的24小时实时动态监管;选择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 (二)做好监控平台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输录、应用工作,及时按规定输录监控平台所需信息,上报相关工作台账,报表; (三)根据监控平台运维方所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落实相关管理和整改措施,并报监控平台备案; (四)发现本企业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与运营商联系,查明原因,予以解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监控平台。 第八条 监控平台运维方职责: (一)负责监控平台的运营维护、信息采集、输录及日常管理;定期将运管、安监、交警、高速交警、路政等政府部门相关信息采集、输录监控平台内; (二)负责对监控平台管理部门用户和企业用户的使用培训工作; (三)通过危运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对全市危运车辆、从业人员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从业人员及时向企业提供预警提醒,做好监 4

控记录,并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反馈; (四)通过监控平台抽查危运企业是否按规定履行24小时不间断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做好抽查记录,定期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五)建立健全监控台账,及时、完整记录监控情况,对监控情况进行合理分析总结,做好相关统计报表,定期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章 运营监控管理 第九条 监控平台对全市危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的运营行为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通过监控及时掌握全市危运车辆的运行动态,有效遏制危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发生。 第十条 运营监控内容: (一)通过对各类监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列出报表:包括危运企业增长情况,高、中、低危运企业分布,车辆数量增长情况,从业人员的数量及增长情况,货运周转量,货物分类、流向等; (二)企业、车辆、人员的相关单证有效期过期提示; (三)监控危运车辆、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行为,对车辆超速、异常停车以及从业人员三违操作等信息通过监控平台及时向企业预警通报,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处置; (四)通过卫星定位设备与电子路单的关联,监控电子 5

路单上报情况及质量,并列出电子路单上报率排名榜。客观原因导致电子路单上报率不高,提前报告并经核实的,视同车辆报停处理; (五)通过监控卫星定位设备运行情况,列出危运企业、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运营商上线率排名榜; (六)通过监控平台实时抽查危运企业是否按规定落实人员对危运车辆实施24小时动态监管; (七)运管机构要求监控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 监控平台运维方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判定,以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为依据。监控将实行抽查与巡查相结合的办法,频率按照各危运车辆承运的危险货物危险等级分别进行抽查:对高危等级车辆的监控抽查,每二天不少于一次;对中危等级车辆的监控抽查,每五天不少于一次;对低危等级车辆的监控抽查,每七天不少于一次。对夜间2时至5时运营的危运车辆的监控抽查:高危等级车辆每半小时不少于一次;中危等级车辆每一小时不少于一次;低危等级车辆每二小时不少于一次。对全市危运车辆的监控巡检率每七天必须达到100%。 第十二条 监控平台运维方发现车辆、从业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应及时通过平台向其所属企业发出预警提醒信息,并通过截图等方式保存违法违章行为有关证据。相关企业在接到监控平台运维方提出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对预警 6

情况进行处置,并在三天内将处置整改情况通过监控平台上报,企业的处置整改情况应记录在案。 对一些影响到安全行车需即时处置的,或危运车辆发生运输事故时,相关企业应根据事故报告程序规定,即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监控平台运维方应定期向各级运管机构报告危运车辆、从业人员运行行为的监控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台账,监控记录台账实行一周一报制。 第十四条 监控平台运维方的监控台账记录必须规范操作,台账记录内容必须详细,并应注明监控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 为保证危运车辆实时动态监控达到良好的监控效果,要求高危车辆必须安装3G视频监控设备,鼓励引导其它危运车辆安装3G视频监控设备,要求危运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设备必须具有轨迹回放及相关报警功能,并逐步引导危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语音播报功能的设备。 第十六条 依据运政、交警、高速交警、路政有关违章处罚信息以及监控平台抽查情况,对危运企业违法违章率(按照危运企业车均违法违章次数计算)以及危运车辆单车累计违法违章次数每月进行统计,其中危运企业违法违章率实行每月排名通报。 第十七条 为加强监控平台管理,市运管处将实行激励机制对监控平台的管理与运维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 7

法另行制订)。考核实行定期检查和季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日常操作规范,台账建立,报表上报,车辆、从业人员违法违章监控处置率,运营维护,服务投诉等。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级运管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危运企业未按规定将卫星定位设备、3G视频监控设备数据接入监控平台的; (二)危运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电子台账及其它统计资料和信息的。 第十九条 危运企业出现违法违章率排名前三名,且违法违章率在10%以上的情形的,根据其一年内累计出现上述情形的频次,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视情进行安全约谈或者黄橙红三色预警,并给予1-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内停止运力和经营项目许可新增,并每月向运管机构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8

第二十条 危运车辆单车月累计违法违章行为超过3次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将对应从业人员列入危运从业人员重点监管人员库,限制其从业资格类别;情节严重的,由市级运管机构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危运企业卫星定位设备上线率或电子路单上报率低于90%的,根据其一年内出现上述情形的频次,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视情进行安全约谈或者黄橙红三色预警,并给予1-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内停止运力和经营项目许可新增;卫星定位设备上线率较低,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 危运企业未按规定对危运车辆实行24小时动态实时监管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进行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视情实行黄橙红三色预警,并给予1-6个月整改,整改期内停止运力和经营项目许可新增,同时可根据《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危运企业没有及时对监控平台预警信息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