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5〕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5〕15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现将《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
2015年3月10日2015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全区医政医管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工作会议要求,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服务民生为根本,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医疗服务监管,推动全区医政医管工作全面发展。
一、扎实推进医疗管理重点改革任务(一)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制定《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
探索通过医联体等模式,建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二)进一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促进医疗资源下沉。
制定印发《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方案》,鼓励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
(三)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提升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
制定印发《自治区2015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实施对口支援目标管理。
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对口支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督导。
(四)实施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推进远程医疗建设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成立远程医疗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制定《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远程医疗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内卫计药政字〔2018〕439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字〔2018〕43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经研究决定在自治区开展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联系人:孟蕾联系电话:0471—69456762018年8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医院药师的用药指导和审核监督作用,充分体现药师专业技术服务价值,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医院药师管理制度改革,在医院内选拔出业务扎实、经验丰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技术权威性和领军作用的优秀管理人才担任医院总药师,充分发挥总药师在药品采购管理、临床合理用药、处方审核、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实现药品安全有效、供应充分、价格合理、使用科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试点实施范围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在自治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以及锡林郭勒盟医院、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开展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疗 机构 应 当 制 订本机 构 基本 药物 临床 应 用 管理 办
法 , 按 照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标 识优 先采
购 基本 药物 ,
在 实施 临 床路 径和 诊疗 指 南 的 过程
中 应 当 首选 基本 药物 。 公立 医疗 机 构信 息 系 统要
对 基本 药物 进 行标 识 , 提示 医生 优 先合 理使 用 。
本 药物制 度补 助 资金 的 拨付挂 钩 。
要按照
意 见 《
》
确 定 的 方 式和 要求 , 积 极协 调 医 保 等部 门 , 深化
医 改 的 具体 举措 。 为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厅 《 关于完 善 国 家 基本 药 物制 度 的 意 见》
称 见 ( 以 下简
《意
》 )
有 关要 求 , 指 导各 级公 立 医疗机 构 加强 基本 药物 配 备使 用 管 理 , 保 障人 民群 众 基本 用 药 需 求 , 促 进 药
同 时 , 强化 药 师在 处方 审 核 调剂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
结 合家庭 医生 签 约 服 务和双 向 转诊 , 加 强对 老年 、
慢 性病和 多种 疾病 联 合用 药患 者 的 用 药 指导 。
五 (
)
落实 优先 使用激 励措 施 。
各 级卫 生健
康 行政 部 门 要将 基本 药 物使 用 情 况 与 基 层 实施基
品 供应 保 障体 系 建设 , 强 化基 本药物 的 功能 定位 , 推 动分 级诊 疗 , 现 就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
― 、
落实 基本 药物 全面 配备
( 一 ) II 保 基 本薄 物主 导 地 位 。 国 家 基本 药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儿童用药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儿童用药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4•【文号】国卫办药政函〔2015〕719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儿童用药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5〕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儿童用药配备使用工作,促进儿童用药安全科学合理使用,满足儿童基本用药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配备,满足临床需求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3号)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有关规定,儿童用药应当满足不同年龄层次患儿需求,属于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放宽对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配备限制。
二、完善采购工作,确保药品供应进一步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等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地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本地区药品的范围和具体剂型、规格,直接挂网采购,满足儿科临床需求。
三、规范处方行为,引导合理使用各医疗机构要参照国家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处方行为,推进药品使用管理信息化,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要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抗菌素等重点药品应用管理和评价,建立用药处方、医嘱点评制度,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和绩效管理依据,确保儿童用药科学、规范、安全、合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8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8.28
•【字号】内卫办医字〔2022〕327号
•【施行日期】2022.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事质控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进一步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药水平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强化用药安全制度落实,加强重点药品使用管理,保障重点人群用药安全,降低用药错误风险,提高用药安全水平。
二、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性的管理,按照国家处方集、临床诊疗指南、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临床路径等,合理开具处方。
加大对临床药师的培训力度,为其提供培训便利条件,保障相应待遇,全面提升我区临床药师的专业化水平和临床参与度,保障临床用药规范合理。
三、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智能化审核与管
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要认真统计分析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资料,提出针对性改进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2022年8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应急基本装备物资储备目录》(2018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应急基本装备物资储备目录》(2018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2
•【字号】内卫计应急字〔2018〕215号
•【施行日期】2018.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卫生应急基本装备物资储备目录》(2018版)的
通知
内卫计应急字〔2018〕215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使卫生应急装备储备更加科学、经济、有效,确保卫生应急日常工作需要,按照2016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基本装备物资储备目录》,我委组织相关专家重新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卫生应急基本装备物资储备目录》(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所承担任务的实际,以切实提高卫生应急能力为出发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的支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卫生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成卫生应急基本装备物资储备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目录》(内卫计应急函〔2016〕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基本装备物资储备目录(2018版)
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目录》说明
2018年5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内卫计体改字〔2015〕197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内卫计体改字〔2015〕197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根据医改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
具体调整后名单如下:一、医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欧阳晓晖卫生计生委主任、党组副书记副组长:云文霞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副主任贺丰奇卫生计生委巡视员保勒德巴根卫生计生委巡视员云治厚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乌兰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尹赤林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胡文义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常务副组长)张小勤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段毅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成员:乌盛渊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陈潇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处长伊忠志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处长杨广泽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刘杰卫生计生委法制处处长田军卫生计生委政策研究与体制改革处处长蓝峰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李玉成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冯蕾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李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胡润召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徐玉平卫生计生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罗成志卫生计生委考核评价处处长崔烜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杨若锋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杨海宝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处长李试诚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杨巨钧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于连云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二、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策研究与体制改革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委机关医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涉及医改的重要文件和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7〕67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7〕67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工作,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结合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大型中医民族医医院巡查等活动持续加强中医民族医医院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不断提高蒙药中药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临床疗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蒙药中药饮片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蒙药中药饮片是蒙药材中药材按蒙医药中医药理论、蒙药中药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的、可直接用于蒙医中医临床的蒙药中药,是蒙医中医临床辨证施治、灵活用药的重要载体,也是蒙成药中成药的重要原料,其独特的炮制理论和方法,使蒙医中医在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的防治方面具有独特疗效,体现了蒙医中医的精深智慧。
随着蒙药中药炮制理论和工艺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蒙药中药饮片、制剂已成为蒙医中医临床防病、治病的重要手段。
医疗机构提供的各项蒙药中药饮片服务,是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直接体现,是影响蒙医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因素,是人民群众蒙医药中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有效、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蒙药中药饮片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的规定,强化蒙药中药饮片使用管理,保证蒙药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内卫计宣传发[2015]26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5.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内卫计宣传发〔2015〕264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宣传的先行先导作用,更好的为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宣传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增强做好新闻宣传的责任意识,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宣传效果,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担任新闻宣传联席会议召集人,委机关各处室(局)、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宣传联席会议成员,宣传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主要任务。
新闻宣传联席会议每年年初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召开临时会议。
新闻宣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通报前一阶段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制定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分析当前卫生计生新闻宣传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卫生计生新闻宣传的重点任务。
(三)职责分工。
围绕委员会中心工作组织开展的重大主题宣传,由宣传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处室(局)、委直属单位积极配合。
卫生计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由宣传处牵头组织新闻舆论的回应,相关处室(局)、委直属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新闻宣传答问口径,配合宣传处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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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
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卫计药政发〔2014〕202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规范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坚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合理配备与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蒙药、中药饮片除外)。
实
行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享受政府给予的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
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
(一)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