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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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发改电[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80元和77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80元和81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即时公布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及每次调整成品价格的计算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即时公布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及每次调整成品价格的计算依据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即时公布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依据及每次调整成品油价格的计算依据的建议张江红成品油价格是否科学、合理,是关系到工业、商贸、物流价格水平以及公民生活水平的根本性问题,同时,成品油价格也是物价指数和物价水平的主导要素之一。

而从报刊、微博、论坛中的发言来看,“高油价推高物价”是民众普遍看法,民众对国家发改委在成品油的定价方面,与国际市场“跟涨不跟跌”、“涨多跌少”有诸多的抱怨。

然而,石油炼化企业,中石油、中石化对发改委成品油价形成机制以及调价数据也颇有微词。

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成品油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行政机关,是否根据客观的数据、资料,科学地制定成品油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解答各方质疑的关键。

从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至今,国家发改委并没有向社会公布以下决定成品油价格的要素的数据、计算公式或者所依据的资料:(1)正常加工利润率的数值;(《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2)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的数值;(《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3)各中心城市成品油零售价格的制定依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4)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的具体内容;(《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5)每吨300元的物流费用的计算依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6)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的数值及制定依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7)发改委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的依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此外,在国家发改委历次对调整成品油价的通知中,并没有对调整成品油价的计算依据做出公布,也没有对不同省市地区之间的价格差距的依据做出公布。

比如,以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国家发改委上调油价的通知附表2中,北京市90号汽油(Ⅲ)上调到9780元,天津市、河北省90号汽油(Ⅱ)上调到9335元,上海市90号汽油(Ⅲ)上调到9760元,但发改委并没有公布调价的计算依据,为什么调整到9780元,而不是9750元,北京市为什么要比其它省、市、自治区油价高,以及为什么高出这个数额。

2015年成品油价第三次下调后各地油价汇总

2015年成品油价第三次下调后各地油价汇总

2015年成品油价第三次下调后各地油价汇总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40元和230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8元和0.2元,调价执行时间为3月26日24时。

以下为本次油价调整后各地油价一览:
北京92号汽油降至每升6.13元 95号降至6.52元。

上海92号汽油调至每升6.09元 95号降至6.48元。

广东92号汽油降至每升6.15元 95号降至6.66元。

湖北93号汽油降至每升5.95元 97号降至6.4元。

湖南93号汽油降至每升5.96元 97号降至6.33元。

重庆93号汽油降至每升6.07元 97号降至6.41元。

西安92号汽油降至每升6.03元 95号降至6.37元。

河南93号汽油降至每升5.94元 97号降至6.28元。

江苏92号汽油降至每升6.11元 95号降至6.49元。

成都93号汽油降至每升6.04元 97号降至6.51元。

浙江93号汽油降至每升5.96元 95号降至6.48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11.19
•【字号】皖价电〔2015〕41号
•【施行日期】2015.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皖价电〔2015〕41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通知如下,请立即贯彻落实。

一、从2015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700元。

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本次方案实施时价格暂不上浮,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

二、从2015年11月20日起,降低我省车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4.33元
降低为3.63元。

同时,车用天然气价格实行最高价格管理,允许经营企业下浮。

三、降低后的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090元,各地原则上要同步同幅度下调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于2015年12月1日前落实到位。

四、各地要抓紧工作,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和天然气市场稳定。

同时要抓紧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确保年内出台。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9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合价商[2007]399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合价商[2007]399号)三县四区物价局,中石化股份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股份安徽合肥销售分公司: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皖价电[2007]53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和皖价电[2007]53号明电规定,合肥市场90号乙醇汽油(II)零售基准价由每吨5460元调整为每吨5960元,0号柴油零售基准价由每吨4995元调整为每吨5495元,非标准品乙醇汽油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确定。

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在零售基准价的基础上,按上下浮动不超过8%的幅度自行确定,上浮8%后90号乙醇汽油(II)4.77元/升,93号乙醇汽油(II)5.06元/升,97号乙醇汽油(II)5.34元/升,0号柴油5.10元/升。

乙醇汽油、柴油加入清净剂每升零售价按加价不超过0.06元执行。

二、中石化股份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股份安徽合肥销售分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三、市属石油公司在汽油具体零售价格出台时,要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和变相加价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加强汽、柴油价格上调后的市场监测,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以上价格自2007年11月1日零时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发改价格[2013]62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8年12月,国家出台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

4年多来,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原则和方向,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调整,基本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关系。

总体看,现行机制运行顺畅,效果显著,保证了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促进了成品油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了群众节油意识,避免了成品油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现行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调价周期过长,难以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容易产生投机套利行为等问题。

为此,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一)缩短调价周期。

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为节约社会成本,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二)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

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相应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

(三)完善价格调控程序。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依法采取临时调控措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当特殊情形消除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价格机制正常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链接:/news/88444.html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

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

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

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一)确保市场供应。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原油和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市场供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5•【文号】发改电[2010]357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30元和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420元和668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820元和708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鉴于广东省广州、深圳等城市车用汽油已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同意其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在国Ⅲ标准油基础上,每吨可再提高200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有关要求,纵深推进价格改革,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力度。

开展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集中推进行动,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工作。

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点制度,开展“问万家企业、看清单成效”问卷调查、进企业集中走访和清单集中宣传活动。

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清单。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二、扶持农业种养殖业和秸秆初加工业发展。

积极帮助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符合皖价商〔2014〕132号文件所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核实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三、加快推进水价改革。

进一步简化用水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水到户水价同价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业用水最终到户水价同价。

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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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电[2015]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1.26
【实施日期】2015.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皖价电〔2015〕6号)
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安庆分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我省90号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吨7035元,车用国四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吨609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具体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管理,具体见附件。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在我省经销单位,要将出台后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抄送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24时。

附件:安徽省汽、柴油最高零售和批发价格表
安徽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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