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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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省人民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目标的决定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省人民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目标的决定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省人民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目标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9.09•【字号】皖发[1989]15号•【施行日期】198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省人民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目标的决定(1989年9月9日皖发〔1989〕15号)近年来,我省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发展速度较慢,仍是全省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全省尚有一千八百万亩宜林地没有造林绿化。

同先进省、区相比,不仅森林覆盖率低,林业的总体效益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贯彻执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林业,是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山区生产、振兴我省经济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必须动员全省人民加快造林绿化的步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

根据我省情况,要求从一九九0年起,五年内完成现有一千八百万亩宜林地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八年内,使新造林和封育林木郁闭成林,实现城市和平原县绿化达标,并实现公路、铁路、河道两旁、水库周围和城镇、村庄绿化,再经过三年补充完善,到二000年,全省有林地面积达到五千一百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三十,森林蓄积量达到一点五亿立方米。

全省“五·八”造林绿化规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地、市、县要迅速将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乡村、生产单位和山场地块。

二、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将造林绿化事业推向全社会。

实现“五·八”绿化规划目标,是全省人民的一件大事。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逐级签订造林绿化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明奖罚,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绿化委员会成员,都要亲自办造林绿化点,带头实干,做出榜样,对绿化任务大的地方要重点加强指导,发动全党、全民共同行动,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各行各业齐出力,形成既有声势、又扎扎实实的造林绿化运动,把这一功在社会、利在人民、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办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0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列入社会公益事业管理,按照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管理。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

按照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有关部门按规定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024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

2024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

2024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一、背景介绍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保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 在维护生态平衡、调节气候、保护水源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 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滥伐, 全球森林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减少。

为了保护和修复森林资源, 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森林保护政策和限制森林采伐的措施。

本文将围绕2024年的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展开讨论。

二、目标设定1.制定合理的森林采伐限额, 保护森林资源;2.提高森林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3.加强森林采伐监测和执法力度, 杜绝非法采伐行为。

三、工作内容1.制定科学合理的森林采伐限额标准(1)根据国家森林资源调查和评估结果, 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森林的采伐限额标准;(2)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保护需求, 将采伐限额控制在可持续利用范围内。

2.完善森林采伐审批程序(1)建立统一的森林采伐许可制度, 明确采伐申请程序;(2)加强对采伐申请材料的审核, 确保合规合法;(3)加强采伐审批的公示和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3.提高森林采伐管理水平(1)加强对森林采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培养, 提高其专业水平;(2)建立健全森林采伐作业规范, 强化采伐施工现场管理;(3)加强森林采伐过程监测,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加强森林采伐监督和执法(1)建立健全森林采伐执法机构, 完善执法人员队伍;(2)加强森林采伐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采伐行为;(3)加强森林采伐行为的日常监督和巡查。

五、风险控制1.加强风险评估, 预防和减少森林采伐的环境和生态风险;2.对违规的森林采伐进行严肃处理, 提高违法成本;3.加强与社会各界合作, 共同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

六、工作成果评估1.建立森林采伐限额的评估指标体系, 对森林采伐工作进行定期评估;2.根据评估结果, 及时调整和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3.定期发布森林采伐限额工作成果, 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林资〔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皖政秘〔2021〕75号),已报国务院备案。

现将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科学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着力提升森林质量,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区、各有关森林经营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不同编限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各分项限额原则上不得串换使用。

人工商品林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从其主伐限额中调剂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需要清理受灾林木的,可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采伐限额。

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县,应将采伐限额分解到乡镇。

因行政区划调整、林权流转等出现森林资源较大变化情况确需相应调整采伐限额的,经各相关编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相关采伐限额调整意见报省林业局核定后执行。

三、规范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主要用于统筹解决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或林木生长影响公路、铁路、电力线路、油气管道以及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等特殊情况下需要采伐林木,且在县域范围内采伐限额不足的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皖政〔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17〕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省政府从2016年起用2年时间,对建国以来印发的省政府文件分批次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第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804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37件涉密文件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67件)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67件)1.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1号)2.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7号)3.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23号)4.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旱减灾工作的意见(皖政〔2001〕24号)5.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27号)6.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2001〕28号)7.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决定(皖政〔2001〕34号)8.批转《安徽省文化体育出版产业十五计划(摘要)》的通知(皖政〔2001〕35号)9.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41号)10.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通知(皖政〔2001〕42号)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12.关于印发《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和《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46号)13.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49号)14.关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教师工资发放的通知(皖政〔2001〕50号)15.关于批转安徽省“十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52号)16.关于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通知(皖政〔2001〕53号)17.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18.关于下达并严格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2001〕55号)19.批转省农委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6号)20.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57号)21.关于批转安徽省“十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62号)22.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1〕65号)23.关于从严控制全省性检查活动的通知(皖政〔2001〕66号)24.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72号)25.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26.关于进一步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1〕79号)27.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84号)28.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86号)29.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的意见(皖政〔2001〕92号)3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皖政〔2001〕94号)31.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皖政〔2001〕96号)3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森林生态网络体系的决定(皖政〔2001〕98号)33.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3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通知(皖政〔2001〕102号)35.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01〕107号)36.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109号)37.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方法》的通知(皖政〔2001〕111号)38.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皖政〔2001〕113号)39.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规划等6个重点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115号)40.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116号)41.批转省计委关于安徽省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通知(皖政〔2002〕1号)42.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2〕3号)43.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意见和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6号)44.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45.关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通知(皖政〔2002〕20号)46.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2〕24号)47.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48.关于印发《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皖政〔2002〕30号)4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皖政〔2002〕54号)5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65号)5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69号)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2〕70号)5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皖政〔2002〕71号)5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72号)55.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通知(皖政〔2002〕77号)5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13号)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皖政〔2003〕19号)5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5?13”定为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日的决定(皖政〔2003〕25号)5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27号)6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28号)6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30号)6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粮食市场环境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的通知(皖政〔2003〕32号)63.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2003〕34号)6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6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40号)6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03〕41号)6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42号)6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皖政〔2003〕52号)6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农委《安徽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56号)7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61号)7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2003〕64号)7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克服非典疫情和洪涝灾害影响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皖政〔2003〕67号)73.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2003〕88号)7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五年规划纲要(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89号)7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2007年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3〕90号)76.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1号)7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6号)7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102号)7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103号)8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皖政〔2003〕104号)8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3〕108号)8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皖政〔2003〕111号)8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通知(皖政〔2004〕9号)8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12号)8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皖政〔2004〕18号)8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27号)8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的通知(皖政〔2004〕32号)8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8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90.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皖政〔2004〕54号)9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皖政〔2004〕57号)9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皖政〔2004〕59号)9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66号)9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4〕72号)9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皖政〔2004〕80号)9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的意见(皖政〔2004〕81号)9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9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9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10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号)10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10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推进“861”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2005〕18号)10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29号)10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4号)105.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皖政〔2005〕77号)10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2005〕80号)107.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皖政〔2005〕83号)10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联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5〕85号)10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86号)1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皖政〔2005〕88号)1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93号)11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11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116号)11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28号)1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皖政〔2005〕131号)116.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皖政〔2006〕2号)1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11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29号)11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的通知(皖政〔2006〕31号)12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着力提升“861”行动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36号)12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皖政〔2006〕40号)1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皖政〔2006〕43号)12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12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56号)12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7号)12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城市群“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61号)12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62号)128.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71号)12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84号)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13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01号)13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皖政〔2006〕102号)13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05号)13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07号)13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13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117号)13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6〕118号)13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19号)13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21号)14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25号)1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号)14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28号)14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制造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29号)14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30号)14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31号)14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32号)14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皖政〔2007〕1号)14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14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号)15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皖政〔2007〕11号)15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7〕12号)1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15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2007〕25号)15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7〕40号)15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41号)15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47号)157.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皖政〔2007〕55号)15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7号)15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9号)16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861”行动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60号)16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66号)16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16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69号)16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16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合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73号)16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16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89号)16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90号)169.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91号)17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皖政〔2007〕125号)17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扶贫开发区整村推进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27号)17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皖政〔2008〕31号)17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皖政〔2008〕38号)17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蒙城等18个县(市)列为第二批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的通知(皖政〔2008〕39号)17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的意见(皖政〔2008〕46号)17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会经济圈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8〕48号)17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17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口支援松潘县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08〕64号)17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08〕66号)18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18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18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县域分类考核的通知(皖政〔2008〕90号)18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95号)18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和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99号)18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号)18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09〕24号)18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4号)18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5号)18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6号)19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7号)19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的通知(皖政〔2009〕58号)19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19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皖政〔2009〕80号)19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1号)19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2号)19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3号)19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9号)19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96号)19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97号)20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98号)20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规划纲要(2008—2012)的通知(皖政〔2009〕99号)20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8号)20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16号)20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20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9〕119号)20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20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20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20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2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皖政〔2010〕5号)2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10〕20号)21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10〕26号)21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皖政〔2010〕38号)21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39号)2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21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皖政〔2010〕67号)2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0〕87号)21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皖政〔2010〕95号)21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22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2011〕30号)22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2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11〕40号)22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1〕41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1.03•【文号】国发[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措施之一。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要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调减森林采伐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严肃处理。

国务院二○○一年一月三日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国务院:1995年国务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0年底将执行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地(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等单位,下同)按照我局的部署已完成了“十五”(2001-2005年)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现将我局的审核意见和保障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措施报告如下。

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情况报告

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情况报告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情况报告一、背景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面临很大困难的国家。

我们深知只有合理管理和保护好森林资源,才能给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采取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其中包括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制度。

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制度概述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森林采伐的数量进行限制,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针对不同的区域、不同类型的森林资源,制定出不同的限额指标。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制度紧密围绕“国有林”的管理开展。

三、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情况近年来,我国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执行情况还是比较良好的。

但是,限额指标执行情况的好与坏,还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评估。

1. 稳定性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很稳定的。

一般情况下,每个年度的限额指标都会预先制定好,并且公布出来。

对于在规定时间之外进行伐木的行为,都会依法惩处。

由于限额指标制度的存在,很好地保证了伐木行业的稳定性。

2. 效益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效益相对较高。

通过这种制度,确保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这不仅使得我国的森林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同时也保护了森林生态环境,保证了人类的生存环境。

3. 程序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制度执行情况的程序相对较为严格。

对于每一年的限额指标,都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包括制定、公布和执行等等,这些程序非常严格。

限额指标执行情况的好与坏,非常大地取决于程序的严格和执行的效果。

四、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执行情况整体上看是比较良好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 监督和管理的缺失制定和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主要由国家林业常设机构负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一些地区存在执行指标过份宽松的情况,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造成了不良影响。

2. 个别地区执行情况不平衡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存在执行情况不平衡的现象。

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

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6.08•【文号】•【施行日期】198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1985年6月8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为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控制资源消耗,保证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

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严禁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外,包括对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的总额。

本规定中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立木蓄积量。

第二条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和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按照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三条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依据。

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

在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应依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或森林资源档案,根据森林面积、蓄积、林种、树种、林龄、资源消长变化情况、采伐方式及采伐周期等因素测算。

具体测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四条在既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又无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或森林资源档案的单位,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可暂按下列方法制定,但必须限期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一、近期进行了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且资源变化不大的单位,要以二类调查成果为依据。

资源变化较大的,应以调查后消耗量与生长量统计修正值为准。

二、“四五”资源清查后未进行对二类调查的单位,可按“四五”清查后资源变化情况进行修正,采用修正后的资源数据。

三、在近期和“四五”期间均未进行过资源调查的国营林业局,可依据该局开发时的资源调查数据,并参照开发后资源变化情况加以修正,采用修正后的资源数据。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秘〔2016〕65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精神,现将“十三五”期间全省各地和各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随文下达(见附件),并就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采伐限额管理文件精神。

国函〔2016〕32号文件是指导“十三五”期间全国森林采伐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系统学习、深入领会“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结合皖政秘〔2016〕65号文件和林资发〔2016〕24号文件精神,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要将采伐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加快创新型生态强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本次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2016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2024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根据市局宁林政[____]____件精神,结合我乡____年度森林采伐执行情况和____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管理工作实际,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____年度限额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森林年度限额采伐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一项措施。

森林增长年度目标已纳入市年终考核的重要一项内容,为此,各村要高度认识,严格遵守采伐管理相关制度,切实履行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职责。

二、本次下达乡____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仅限于林农人工林零星采伐。

并且要求各村要及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村民组到农户,要求造册登记,张榜公布,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公示制度。

造册登记表交林业站存档。

三、严格执行采伐相关制度1、坚持实行凭《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农户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由农户本人携带林权证原件及村委会签署审核意见的林木采伐申请表及山场宗地复印件、公示证明到林业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此请各村委会行政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

否则一律不予以办理。

2、坚持实行天然林禁伐和人工林限伐制度天然林一律实行禁伐。

对村村通一线(第一层山脊)以内及吴越古道和道场等旅游景区,坚持在不破坏林相的基础上对人工林可实行间伐措施,严禁“开天窗”式采伐。

3、坚持实行森林采伐设计制度除林农零星人工林采伐外,其他片伐和抚育间伐的人工林达____立方米以上的,可根据农户提交的申请,由林业站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报市局审批同意后,要求在采伐山场座落地的村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____天,如无异议后方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各村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严禁在山场内采挖天然野生植物以及银杏等珍贵树木,请各村务必采取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相互传达,加强相互监督和管理,确保林区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2024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二)一、背景分析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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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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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
5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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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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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117
个 体
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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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4
2860
728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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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林业系统
281172
91445
34080
5860
149787
145143
11322
4053
5860
1408
1399
269850
91445
33878
30027
148378
1487521
604019
662097
221404
206481
6663400
3586335
362577
1666260
1410804
696624
1652425
6498495
国 有
523912
176247
134579
104986
108101
104006
251075
79445
104986
66644
63041
143744
4234
276938
其 他
12341
12341
12341
12341
12341
12341
省预留限额
428000
207717
75602
53205
91476
39898
98344
29865
53205
15274
17489
329655
209371
6626
45736
74548
22409
32388
395612
3900
266
44062
天长市
15095
3546
3253
8296
1661
15095
3546
3253
8296
1661
57
15039
明光市
38175
5119
14103
931
18021
8050
10170
5233
931
4006
3980
28004
5119
8870
14015
4070
2824
35351
沙河集
林业总场
合肥市
93075
22542
17678
5797
47058
6128
21373
11701
5797
3876
3549
71702
22542
5978
43182
2579
93075
瑶海区
3005
323
172
2510
172
172
2833
323
2510
3005
庐阳区
3442
2957
72
413
485
72
413
2957
2957
858
274
584
5865
2993
511
2360
6722
凤台县
29413
14821
8940
5652
875
1027
152
875
875
28386
14821
8788
4777
29413
滁州市
405003
72760
123287
19360
189596
97499
105016
47955
19360
37701
36550
1377
2445
2484
2484
510891
367359
6099
93479
50053
38016
517197
谯城区
121358
69433
48435
41
3448
2870
41
41
121317
69433
6099
48435
3448
2870
121358
涡阳县
114395
97021
4326
13048
3223
1169
22689
14722
92974
蚌埠市
296698
156215
35144
23915
81423
25828
34626
4996
23915
5714
5714
262072
156215
2148
30148
75709
20113
296698
龙子湖区
9753
8635
363
36
720
346
358
103
36
218
218
9396
8635
260
501
127
9753
蚌山区
3598
3366
62
170
133
3598
3366
62
170
133
3598
禹会区
2862
1974
162
727
12
2862
1974
162
727
12
2862
淮上区
10415
4380
2545
222
3269
2113
657
30
222
405
405
9757
4380
2515
2864
416
26
141
249
206
416
26
141
249
206
416
大通区
3016
886
319
1811
319
319
2697
886
1811
3016
田家庵区
2437
878
66
33
1460
178
199
33
166
124
2238
878
66
1293
55
33
2404
谢家集区
2548
156
207
28
2156
36
42
14
28
27664
13282
11083
2077
123
172157
133934
10681
27541
185439
砀山县
88785
29497
15233
40367
3688
46907
6540
40367
41878
29497
8693
3688
88785
萧 县
104048
24929
29198
31530
18392
5700
4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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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0
14363
75332
151896
60949
18772
386231
琅琊区
742
742
742
742
742
南谯区
59206
3880
20229
1435
33663
19630
5962
3456
1435
1072
1072
53244
3880
16773
32591
18558
1704
57502
来安县
51428
2364
1729
20936
2469
4497
1495
1729
1273
943
23879
3347
869
19663
1523
28375
肥西县
12404
2921
5477
348
3658
3658
7158
4208
348
2603
2603
5246
2921
1270
1056
1056
12404
淮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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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5
15150
9817
134843
104968
14725
15150
9817
134843
阜南县
96248
68324
10146
8339
9438
6389
8901
562
8339
87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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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4
9438
6389
96248
颍上县
106501
8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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