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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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渎职罪案件也时有发生,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明确的立案条件。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首先应当明确立案条件。

一般来说,银行渎职罪立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是银行工作人员或者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人员;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涉及到违反职务,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三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二、合理的证据标准。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还应当规定合理的证据标准。

银行渎职罪案件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一般来说,证据应当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证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确实存在,并对银行或客户造成了损害。

三、严格的审查程序。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还应当规定严格的审查程序。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对行为人的调查取证等。

只有经过充分审查和论证,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够正确认定银行渎职罪案件的立案。

四、严厉的处罚标准。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还应当规定严厉的处罚标准。

对于银行渎职罪行为,一旦经过审查确凿属实,应当依法严惩,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不仅可以维护银行的正常运营秩序,也可以对其他从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有效地遏制银行渎职罪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的监督机制。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渎职行为。

同时,也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对银行渎职罪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促进银行渎职罪案件的及时查处。

六、总结。

银行渎职罪立案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明确的立案条件、合理的证据标准、严格的审查程序、严厉的处罚标准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银行渎职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失职与渎职分别是什么意思

失职与渎职分别是什么意思

失职与渎职什么意思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

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构成特征有: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次,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一)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二)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三)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三,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

第四,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渎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渎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一般我们说对渎职罪的认定,其实是指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

由于渎职犯罪属于类犯罪,其中包括了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以及徇私舞弊型渎职罪等三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因此在对主体进行认定的时候就会比较复杂,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一、渎职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渎职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

这些机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构,是属于当然的国家机关,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罪包括

渎职罪包括

渎职罪包括渎职罪包括什么?渎职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重大过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集体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罪通常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背离职责,违反职业操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渎职罪是犯罪中的一种,其性质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渎职罪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滥用职权:指公职人员超越、扩大或者限制其职权范围,违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并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是渎职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为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等方面。

2. 不法行为: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通过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贿赂、寻租等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失职行为: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疏忽大意,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共事务的延误、错漏、失误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失职行为的性质相对较轻,但仍然属于渎职罪范畴。

渎职罪不仅仅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行为,还可以包括多种犯罪行为的组合。

例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职人员可能既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也存在不法行为或者失职行为。

这种情况下,渎职罪的构成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渎职罪的性质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稳定具有重大影响。

渎职罪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各国都对渎职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

同时,加强反腐败工作,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是预防渎职罪的有效措施。

总之,渎职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滥用职权、不法行为和失职行为是渎职罪的主要内容。

各国都对渎职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以预防和打击渎职罪的发生。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和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是以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概括起来说,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分为物质性危害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两类。

■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的认定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是指能够经过渎职行为的物理作用,引起对象的有形变化的结果,具有单纯性、直观性、可计量性的特点,如人体的伤害、死亡,财产的损失等等。

“立案标准”将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尽可能地予以明确化、具体化,较容易掌握和操作,但实践中对其正确认定,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渎职犯罪行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的;或者债务人虽未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但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侦查终结前未查获有资产可供偿还的;或者债务人死亡,无资产可供继承。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经过二年无法恢复执行,或者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5)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及挽回问题认定。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并未明确界定,笔者认为,从有利于办案的操作出发,宜对此起算时间作明确界定,即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时间应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时起算。

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量刑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其次是根据犯罪的结果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幅度。

最后是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在确定刑罚轻重时,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如果是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罚的幅度将会更加严厉。

在确定刑罚的幅度时,要考虑到犯罪的结果和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刑罚的幅度将会更加严厉。

而如果犯罪行为虽然存在,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刑罚的幅度则会相对较轻。

最后,在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时,要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或者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刑罚的具体幅度将会更加严厉。

而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轻,或者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刑罚的具体幅度则会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对于渎职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的结果和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在全面了解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才能够确定刑罚的轻重和具体幅度,以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渎职行为,也称为失职渎职罪,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者出于明显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渎职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第一,被告人应当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

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主要指的是医生、教师、律师、会计师等职业人员。

第二,被告人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渎职行为。

渎职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失职、玩忽职守,或者以职权谋取私利,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该行为可以是故意造成的,也可以是出于明显过失造成的。

第三,被告人的渎职行为应当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

该后果应当是实际发生的,不是虚构的,而且应当具备一定的严重性,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渎职行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后果,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或者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其他罪名。

在具体立案时,公安机关将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法规、案件的事实情况、损失后果的严重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只有在满足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对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总之,渎职行为(失职渎职罪)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是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来判断的。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首先,渎职罪的认定要求主观故意的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为之,有意谋求他人或集体的利益。

对于渎职罪来说,主观故意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违反职务,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主观故意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认定,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面证据、技术鉴定等。

其次,渎职罪的认定要求有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

客观违法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的违反职务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来说,客观违法行为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支付凭证等。

最后,渎职罪的认定要求结果特定的存在。

结果特定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对于渎职罪来说,结果特定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例如损失财产、侵害公共利益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如审计报告、财务文件、涉案物品等。

综上所述,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证据来全面审查,以确保合理公正地认定渎职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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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一般我们说对渎职罪的认定,其实是指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

由于渎职犯罪属于类犯罪,其中包括了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以及徇私舞弊型渎职罪等三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因此在对主体进行认定的时候就会比较复杂,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一、渎职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
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渎职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

这些机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构,是属于当然的国家机关,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些
并非属于国家机关的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如《保险法》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这项权力根据该法律规定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可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专门成立了保监会,由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但保监会并非国家机关。

虽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由过去的国家机关变为现在的非国家机关的
组织,但从职权的性质和权限上讲,仍属于国家管理职权的一部分。

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解释规定就成为了渎职罪的主体,诸如此类,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气象局、地震局、电力公司、航空工业公司、邮电公司等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单位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行使一定的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其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构成渎职罪的主体。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中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处罚。

在实践中,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将部门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授权。

如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防疫站对食品卫生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文化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文化娱乐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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