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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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包括

渎职罪包括

渎职罪包括渎职罪包括什么?渎职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重大过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集体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罪通常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背离职责,违反职业操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渎职罪是犯罪中的一种,其性质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渎职罪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滥用职权:指公职人员超越、扩大或者限制其职权范围,违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并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是渎职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为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等方面。

2. 不法行为: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通过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贿赂、寻租等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失职行为: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疏忽大意,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共事务的延误、错漏、失误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失职行为的性质相对较轻,但仍然属于渎职罪范畴。

渎职罪不仅仅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行为,还可以包括多种犯罪行为的组合。

例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职人员可能既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也存在不法行为或者失职行为。

这种情况下,渎职罪的构成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渎职罪的性质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稳定具有重大影响。

渎职罪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各国都对渎职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

同时,加强反腐败工作,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是预防渎职罪的有效措施。

总之,渎职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滥用职权、不法行为和失职行为是渎职罪的主要内容。

各国都对渎职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以预防和打击渎职罪的发生。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通过这两周对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学习,我对它们也形成了初步的理解,在分析二者的区别之前,我想先简要列出这两种罪名的基本内容。

一、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贿赂罪主要有12个具体罪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论述 1)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取得
一是依法取得 二是受委派而取得
被国有单位聘用 再被委 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2)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A、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受托人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额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 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职务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1、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
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第二部分 职务犯罪分述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组 贪污型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是犯罪行为要和职务有联系,否 则就 不是职务犯罪;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1.职务犯罪的定义与分类2.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读3.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正文一、职务犯罪的定义与分类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失职渎职犯罪等。

二、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读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2.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4.失职渎职犯罪:包括失职渎职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失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职务犯罪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利益,还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削弱政府公信力。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犯罪行为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职务犯罪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及其处罚。

1.贪污犯罪:贪污是指公职人员非法占有或者接受财物的行为。

根据被贪污的财物金额不同,贪污犯罪可以分为普通贪污、巨额贪污和特大贪污等等。

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刑罚和财产追缴两个方面,刑罚可以是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配合没收违法所得。

2.受贿犯罪: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来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犯罪可以分为贪污受贿、受贿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三种类型。

对于受贿犯罪的处罚,除了刑罚和财产追缴外,还可能面临降低政治地位、撤职、开除党籍等政治惩罚。

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4.渎职犯罪: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法律、纪律规定,不履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渎职犯罪种类较多,包括玩忽职守、故意失职、滥用职权等等。

渎职犯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从轻、适中到重,最高可判刑数年甚至终身监禁。

5.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是指公职人员同时涉及贪污和受贿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更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处罚也相对较重,可能面临连续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相加刑罚,同时还要追缴违法所得。

总体而言,对于职务犯罪,法律会依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采用不同的处罚手段。

除了刑罚外,还可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经济处罚、政治惩罚如降低政治地位或撤职等。

另外,对于严重性较大的职务犯罪,法律还规定了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严厉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只是对于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的处罚做了简要介绍,更具体、更全面的细节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常见职务犯罪知识

常见职务犯罪知识

常见职务犯罪知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别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话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别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别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有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别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别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妨碍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别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别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峻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别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峻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峻、社会妨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能够判处死刑。

刑法中的贪污罪和渎职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贪污罪和渎职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贪污罪和渎职罪有何不同贪污罪和渎职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职务犯罪,都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尽管它们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在定义、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贪污罪和渎职罪在刑法中的区别。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物、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贪污、侵占或者放任他人贪污、侵占的行为。

在构成贪污罪时,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 主体要件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2. 客体要件贪污罪的客体可以是公共财物、公共财产,也可以是他人的财物。

3. 行为要件贪污罪的行为可以是将公共财物、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贪污、侵占,也可以是放任他人贪污、侵占。

4. 目的要件贪污罪的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贪污罪的法律后果一般为刑事追究,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对于涉及巨额贿赂、巨额贪污的情况,贪污罪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二、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2. 行为要件渎职罪的行为可以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职务违法行为。

3. 后果要件渎职罪的后果需要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渎职罪的法律后果也为刑事追究,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然而,与贪污罪不同的是,渎职罪通常会对被告进行行政处分,如撤销职务、降低官职等。

三、贪污罪和渎职罪的区别在刑法中,贪污罪和渎职罪具有以下不同之处:1. 定义不同贪污罪主要涉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贪污、侵占行为,而渎职罪则主要涉及在职务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2. 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渎职罪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纲第三章:贪污罪第三章:贿赂罪第四章:浪费公帑罪第五章:渎职罪第六章:举报第一章:总纲一、为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行为,建设公平、公正、廉洁社会,伸长社会正气,特制定本法。

二、凡年满18岁以上公民,不论国籍、党籍、民族、籍贯、性别、学历、年龄、地位、职务,在适用本法条例上一律平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为国家立法,不受任何党派、团体、企业内部章程、文件约束。

四、有触犯本法的行为或结果其中之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也适用本法。

五、本法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政、军、司法机关工工作人员、各种主要以国家拨款运作或国家特许收费的团体从业人员、国营企事业从业人员、包括国家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六、本法所指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外资、合资、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从事人员。

七、在本法颁布前,国家没有明文界定,但实际触犯本法的,不受本法追究。

触犯国家明文界定的法律仅受组织内部处分,未受法律惩处的,适用本法。

八、自本法颁行日起,其他法律相关贪污、贿赂、渎职条例自行废止。

九、本法执行机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

十、本法审判机关为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章贪污罪一、本法所指贪污罪,是指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利用工作职务职业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它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国家、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或各类团体财物的,为贪污罪。

二、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分司及由公款拨款运作的各类事业单位、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购物券、奖金、各种福利、实物等,未经相关人大批准的出超部分,视为占有国家财物,主要责任人以贪污罪论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相关人大批准而擅自使用或借用公车、公物,或经人大批准使用但超出批准使用范围时,视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罪论处。

四、未经相关人大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款请客、吃喝、送礼、竟选等,视为占有国家财物,以贪污罪论处。

五、企业从业人员触犯本章第一条时,财物所有人不告诉,本法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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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薛颖(1112296)从定义上看,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渎职、危害公务行为廉洁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与国家工作人员贪利渎职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或者对象性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从客体构成上看,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贿赂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私分经管的共同财产,侵犯公共财产权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这类犯罪间接危害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妨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

而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

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国家机关担负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

这些职能的正常行使,是实现国家机关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离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廉洁、勤勉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从客观表现上看,贪污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财产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其中大多数犯罪行为具有利用职权为个人非法获取财产的特征,其他犯罪行为则与此关联或具有对向性,如行贿、介绍贿赂,则以财产收买职务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而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多数渎职犯罪,以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为要件。

因此认定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就显得非常重要.如《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

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从主体上看,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多属特殊主体,因为本类犯罪大多具有渎职贪利的性质,所以大多要求犯罪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和范围,《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犯罪中还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贪利渎职有关的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其主体属于一般主体。

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如单位贿赂罪,其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而渎职罪的主体,除个别犯罪主体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及其立法解释,这里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务员,法院的审判人员等。

(2)在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没有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主观上看,贪污贿赂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有的犯罪在主观方面还需要具备特定的目的,如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需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而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典型的过失,通常具有对待职责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恣意妄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

典型的故意则通常具有徇私舞弊之“徇私“的动机。

这里所说的故意、过失主要是对渎职行为所造成之损害结果的心态,而非对待渎职行为本身的态度。

在这种场合,行为人对渎职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并非是确立罪过形式的主要因素。

在分类上看,贪污受贿罪根据刑法分则第8章的规定,共有1 2个具体罪名。

这12种犯罪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渎职罪根据具体罪主体的特点,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二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具体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

三是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具体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

具体事例比如:湛江海关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国第一件特大缉私案。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张猗、邓崇安、陈励生和内地走私分子林春华、姜连生、李勇等人互相勾结,自1996年初至1998年9月期间,通过贿赂收买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经报验直接提货以及假退运、假核销等手法,大肆进行汽车、成品油、钢材等货物的走私活动,偷逃关税,从中牟取非法暴利,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肆收受贿赂,为走私分子护私、放私,甚至参与走私。

由于涉案人员较多,广东省高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广州、湛江、茂名、深圳、佛山5个市中级法院分别负责案件审判。

广州市等5个中级法院分别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判处李深、张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邓崇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判处林春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曹秀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朱向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姜连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判处李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洪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受贿罪判处杨衢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陈同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邓野、陈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方鹏、王思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上各犯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

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湛江“9898”案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由早期单纯的自发性走私,开始逐渐演变为官商勾结的模式。

具体到湛江市的领导,以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为首的部分市级领导干部充当走私分子的保护伞,一部分领导干部甚至直接参与走私,更使走私横行。

这就是许多老百姓对记者提起的“大走私背后必有大腐败”。

由于受贿罪的行为特征之一在于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可分为谋取合法利益和谋取非法利益两种类型:前一种一般不会产生和渎职罪合的问题;后一类在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基础上又产生危害国家机关某项具体管理活动的后果。

因此,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存在竞合关系。

受贿及渎职行为应当归属于想象竞合的罪数形态,想象竞合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即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行为在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

受贿犯罪中收受贿赂要件实际上与渎职犯罪中的徇私要件竞合。

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渎职犯罪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要件竞合。

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在主体、主观要件层面均具有完全的重合性。

受贿且渎职行为虽涉及两个行为,但只符合一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在处理想象竞合时一般采取从一重罪的处断原则。

因此,对受贿且渎职行为按照重罪定性。

本案中,被告人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湛江海关调查处原处长朱向成受贿价值人民币280余万元,尚有人民币34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茂名海关原关长杨洪中、原副关长王思源、湛江海关港口办原主任方鹏,分别受贿人民币180余万元、170余万元、120余万元,3人均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原局长邓野、原政委陈恩等人不仅收受索取贿赂,放纵走私,而且有严重贪污、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行为,邓野受贿人民币130余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3万元,陈恩受贿人民币43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3万元,两人另均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湛江市原副市长杨衢青,向曹秀康行贿人民币200万元,参与走私小麦和油菜籽,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400余万元,他在任职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人民币54万元。

湛江市委原书记陈同庆为其子陈励生走私提供帮助,以权谋私,在为他人调动升职、安排工作、联系承包工程中,受贿人民币110余万元。

综上所述,较重的处罚是按照受贿罪、行贿罪处罚。

参考资料:《刑法各论》第一章、第九章、第十章(李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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