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渎职罪立案标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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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果有人或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将会面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罪名。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些常见罪名。

1. “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谓在一个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使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因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负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安全生产中最严重的罪名。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重大事故隐瞒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谓隐瞒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真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罪”: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等规定,谓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为己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从而导致安全生产环境恶化或事故发生,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6. “破坏生产设备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谓故意损坏、毁灭生产经营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谓任意借以在安全生产领域从事非法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1、如何避免在安全生产中发生失职渎职问题我的天。

这个问题又是一句话整死回答的人。

首先我们要搞清失职渎职指的什么?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一般指公务员和单位领导,这些人的失职就可能导致渎职。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一,按照目前在追究安全生产的责任一般情况来看,不出事就没有这些。

只要一出事,哪怕你做得再好,天天不睡觉都免不了责任,毕竟没有任何企业出了事能说得脱“失职”二字。

所以我说的第一点就是严防死守,不出事。

第二,千万依法依规,勉力而为,把自己的工作尽心尽力的做好。

突出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操正步走”第三,凡事留下记录(虽然基本上做不到),这个是证据啊。

第四,加强学习。

安全知识浩瀚如海,必须加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学习,要知道、要掌握。

因为安全犯罪和其他犯罪是不一样的。

其他犯罪只要不知道就基本没有问题,但安全上是只要你不知道,你就是失职你就要负责任。

第五,不要啥子都抄。

操作规程、制度、表格、培训资料。

现在安全倒查凶得很。

只要不符合实际情况,完了,你又失职了,你又得负责任。

第六。

不要蹲办公室,多下一线。

安全工作不是在空调房里整的。

这是我个人比较深的几点体会,供您参考。

其他的明显违法行为我就不说了哈。

安全工作现在太不好干了,压力巨大!本着“保护职工”的本心砥砺前行吧。

慢慢都是泪。

2、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说来既不是失职也不是渎职,只是工作中的过错或过失。

如果在二者中必选一时则是失职。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3、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如何认定?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认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附件1: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移送:(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三、【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应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送:(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决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2、”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贝I;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4、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5、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公司或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安全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以及给予免职、罚款、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是指在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矿山等领域,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或出于其他不当动机,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国家对安全生产犯罪进行了严厉的惩处,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首先,对于犯罪行为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其次,对于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家也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作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依法设立的监察、监察、安监等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罚款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和违法所得等进行综合测定。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不同,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惩处。

比如,根据《中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单位,可以并处罚金;对于个人也可以给予罚款、罚金等处罚。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还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措施。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取得的非法财物,由国家予以没收。

总的来说,针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我国采取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惩罚。

刑事处罚主要适用于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嫌疑人,而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这些处罚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惩治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理,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从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渎职罪立案标准。

1. 违法性和过错性。

渎职罪必须具备违法性和过错性。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是有过错的。

只有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构成渎职罪。

2.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渎职罪的行为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是渎职罪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审查渎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3. 主观故意或过失。

渎职罪的主体要素是主观故意或过失。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或者是由于过失而造成的损害。

只有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渎职罪。

二、渎职罪处理程序。

1. 立案审查。

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对渎职行为的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调查。

2. 侦查取证。

在立案审查确定渎职行为构成犯罪后,相关部门将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依据。

3. 提起公诉。

侦查取证结束后,检察机关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公诉阶段将进行法庭审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4. 审判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对于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将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的介绍。

在处理渎职罪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渎职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安监局安全生产渎职典型案例安全生产

安监局安全生产渎职典型案例安全生产

安监局安全生产渎职典型案例1、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怎么判请看最新的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明确七大关键问题2015年12月15日12:17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网北京12月15日电(马学玲张尼)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

对于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另外,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一作出回答。

这则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入罪标准是什么?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为此,这则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记者注意到,《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哪些情形将从重、从轻处罚?这则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对于这样的事故,刑法给予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下面我将介绍一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首先,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人员,如果其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责任人员明知不安全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作业,且后果严重,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经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违章指挥作业或者违反安全作业规程,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二)警示标志、安全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

其次,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发现有企业或者单位故意隐瞒、漏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故意隐瞒瞒或者不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次,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发现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但后果尚不严重,或者未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发现生产经营人员由于其他不明正德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刑事责任,无论是对于责任人员还是单位,都需要进行相关证据的调查和鉴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要遵循法定证据原则,确保证据真实、合法、充分,并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和鉴定。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是社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严重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方式。

通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促使责任人员和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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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渎职罪立案标准1、2019年渎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2、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犯罪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不构成渎职犯罪,因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是对重大损失事后不报告,而渎职犯罪要求因渎职行为引起重大损失。

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所触犯法律法规如下:1、《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渎职罪立案金额是多少渎职罪会被判几年渎职罪是一大类罪名,不是单独的一个罪名。

渎职行为具体构成什么罪,怎么判刑,得根据具体的事件来认定。

4、渎职罪立案标准5、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渎职罪在《刑法》中单独被列为了一章,所以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刑事犯罪,而是其中分为了很多具体的刑事犯罪罪名。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等共计37项具体罪名。

对于渎职罪类的犯罪的立案标准大致可作如下总结:(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渎职罪根据每一项具体罪名都有有针对性的立案标准,所以需要知道具体涉嫌什么罪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行一一甄别、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有什么规定我个人认为:第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二编“分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131条至139条中。

第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还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第三、为方便查阅,现将前述两类相关法律规定附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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