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银办发[1999]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25•【文号】银办发[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25日银办发[2007]112号)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研究生部、北京培训学院、郑州培训学院、钱币博物馆、集中采购中心、金融研究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银办发[2007]23号)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核实工作。
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二、各单位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权限处理:(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总行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总行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单项固定资产盘盈审批权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其他类资产损失按照分类原则处理。
每类资产损失金额低于5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总行批准后核销;每类资产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其他类资产盘盈审批权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资金挂账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三、各单位要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后,尽快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损益证据报总行会计财务司。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能力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能力
张治平;高建秀
【期刊名称】《新疆金融》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人民银行基层支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桥头堡,处在依法行政的前哨阵地,全面推进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不仅关系到能否高效履行职责,也是树立央行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四五"普法期间,人行克州中支立足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州"以农奠基、以边启动、以矿腾飞、以游搞活"的发展战略,切实做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开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新局面,取得较好成效.
【总页数】2页(P63-64)
【作者】张治平;高建秀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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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的通知-中银发[199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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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中银发[1999]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明确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各业部门在依法合规经营中的责任,加强对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制止违法、违纪、违规经营行为,确保中国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在金融法规范围内开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严格履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结合实际抓好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中国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在国家金融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明确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各业务部门在本机构、本部门管理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中的责任,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依法合规经营是指全行所有经营活动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符合总行制定下发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总称。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与权限对等,责任与内控要求一致,责任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按照中国银行现行授权体制,实行一级管一级、层层负责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因调动、退休或其他离任情形而消除,即当事人离任后被发现其在任期间有因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问题的仍然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第六条各级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和地市支行、县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做好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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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做好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做好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89号2001年6月15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1998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人民银行所办经济实体“先脱钩,再整顿”、“脱不出去的,一律撤销”的指示精神,各级行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对辖内所办的商工贸类实体,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脱钩处置,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部分债权债务数额大、资产缩水严重的经济实体未与人民银行彻底脱钩。
对这些难处置实体,各级行通过核查,基本上摸清了底数,查明了原因,落实了责任,处理了一批责任人,为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创造了条件。
为实现人民银行与所办商工贸类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解决好遗留问题,以便各级行集中精力抓金融监管,总行决定对尚未彻底脱钩的人民银行系统所办商工贸类经济实体进行撤销处理,对应付金融机构的债务按总行核查认可的数额尽快加以解决。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要继续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站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决定的高度,本着对国家资产认真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脱钩处置工作,按总行明确的政策措施、原则和操作程序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
二、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造成经济实体损失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因组织领导行为和经营管理行为违规、违纪、违法而造成人民银行所办经济实体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凡违反法律、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凡因责任人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造成经济实体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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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7.12•【文号】办综〔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文件的通知办综〔2017〕11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受理工作的规范性,提升我部依法行政水平,现将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7年7月12日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商请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有关问题的函》(办综函[2017]559号)收悉。
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具体如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行为,在充分参考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及实际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申请人通过这两种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二、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提高工作效率,鼓励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三、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申请处理流程,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23•【文号】银办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3日银办发[2009]53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下,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按照行党委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各单位要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稳妥有序地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政务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扩大民主权利、建设透明和服务政府、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以身作则,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对于促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履职水平和服务效能,增强中央银行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主动部署,做好督促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一)把主动公开作为日常性、持久性的工作。
继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信息的主体、内容、形式、载体,对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要严格分类管理,依法按流程操作。
坚持动态公开信息,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属于人民银行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如实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4]13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4.07.08
【实施日期】2004.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银办发[2004]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中公布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500项。
其中,涉及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6项(见附件1)。
按照《决定》,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国务院发布决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继续实施。
目前,我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并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有10项(见附件2)。
为便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了解人民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现将国务院《决定》公布人民银行保留的16个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人民银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的10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5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03.23【实施日期】2009.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3日银办发[2009]53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下,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按照行党委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各单位要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稳妥有序地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政务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扩大民主权利、建设透明和服务政府、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以身作则,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对于促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履职水平和服务效能,增强中央银行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主动部署,做好督促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一)把主动公开作为日常性、持久性的工作。
继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信息的主体、内容、形式、载体,对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要严格分类管理,依法按流程操作。
坚持动态公开信息,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属于人民银行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如实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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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银办发[1999]217号1999年12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最近,国务院作出决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必须扎扎实实地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为具体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尽快组织本单位及所属机构认真学习国务院的决定,并联系实际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检查本单位及所属机构依法行政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各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复议工作的情况,要及时纠正不当的和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抓紧清理本单位制定的有关业务管理办法。
凡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各单位要对照《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各单位应停止执行,并依法进行修改。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当建立对所属机构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制度,定期对所属机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有错必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四、总行各司局应在学习国务院决定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本单位正在起草的文件,并抓紧清理本单位已下发的文件。
各司局如发现本单位起草或下发的文件中有不合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决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附件: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略)
——结束——。